教職工請假制度(15篇)
教職工請假制度(15篇)
在當下社會,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教職工請假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教職工請假制度1
為加強隊伍管理,規範教職工請假行為,依法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市教育局《陽瀏市學校教職工請假暫行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請假類別及休假時間
(一)事假
教職工個人或家庭因特殊情況必須請假時,可請事假。請事假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一週。
(二)病假
教職工因病不能工作,可休病假。休病假必須憑縣級公立醫院及以上等級醫院的病歷、檢驗報告及加蓋醫院專用章的病休證明辦理請假手續;請病假一個學期以上的,必須參加市教育局統一組織的集中體檢。
(三)婚假
一般婚假1—3天(家居外縣的旅途時間除外)。晚婚(男滿25週歲、女滿23週歲,同時具備)的,增加婚假12天。
(四)產假
1、女職工正常產假90天。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累積增加產假:
(1)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2)生多胞胎的,每多生一個孩子,增加產假15天;
(3)晚育的(男滿25週歲,女滿24週歲,同時具備),增加產假30天;
(4)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30天。
女職工產假計算時間原則上從產前15天開始計算,如產前休假未達15天的,從產前開始休假時間計算。產假如在寒暑假期間,休假時間順延。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上班的,需按要求辦理病假手續,非因身體原因要求繼續休假的,按照事假辦理。
2、男職工可享受陪產假15天。
3、女職工懷孕2個月以內終止妊娠的,產假15天;懷孕2個月以上4個月以內終止妊娠的,產假30天;懷孕4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產假42天。
(四)喪假
教職工親屬(指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的可請喪假,時間為3天,死者不在本市的,根據路程遠近,可另給往返路程假。喪家超過3天的,需辦理事假手續。
(五)探親假
凡工作滿一年的教職工,與父母和配偶(以戶口所在地為準)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親假待遇。探望配偶每年一次,探望雙方父母四年一次,假期為30天;未婚教職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為20天,教職工探親假均安排在寒暑假內。
(六)公假
公假指由學校統一安排的外出公務活動和學習培訓等,教職工經學校批准參加短期的提高學歷培訓可視為公假。
二、假期待遇
1、事假待遇:事假一年內不超過3天,每超一天扣發本人當月日均工資(含結構工資、出勤獎)。年累計事假超過15天的,按事假時間扣發當年的目標管理獎和教學質量獎;事假累計超過半年,不考核、不劃等、不晉升工資,不計算工、教齡,在事假期間停發學校所有的福利待遇。
2、婚假待遇:在批准的婚假和往返路程假期間,發給全額工資。
3、產假待遇:產假期間發給全額工資和保底結構工資,除不享受生產性獎金外,其他福利與在崗人員一視同仁。
4、喪假待遇:喪假和往返路程假期間發給全額工資。
5、探親假待遇:國內探親的教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和路程假期間發給全額工資。按照市財政局檔案規定報銷往返差旅費。
6、病假待遇:
(1)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工資(指財政統發部分,下同)照發。
(2)病假超過2個月但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發給病假工資。其中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本人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發給病假工資。其中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本人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癌症、精神病及其他重症患者工資全額髮放。
(4)病假超過6個月的(因公致傷除外),當年不予考核,不劃等,不晉升工資,不計算工教齡。
(5)曾獲得省級及以上勞動模範或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的戰鬥英雄稱號,並一直保留榮譽的,其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6)病假期間,不享受學校結構工資和目標管理獎。
(7)病假期間,在校外從事其它工作並獲取勞動報酬的按照事假處理。
7、經批准參加提高學歷培訓,每期培訓時間(正常上課時間)超過5天的,培訓期間不享受結構工資和目標管理獎。
經批准且在規定的期限內請假,代課金由學校負責。
三、請假審批程式
1、教職工凡需請假者,應事先填寫《陽瀏一中教職工請假申請表》,按照規定程式逐級報批。
請假申請審批程式:填寫請假申請表→年級部主任審批→主管處室主任審批→主管副校長審批→常務副校長審批→校長審批→送辦公室存檔備案→將請假審批表影印件送相關主管處室。(任課教師歸口教學處和主管教學副校長審批)
請假2天(含2天)以內的由主管處室審批;請假5天(含5天)以內的由主管副校長終審,請假10天以內(含10天)的由常務副校長終審,請假超過10天的必須由校長終審,請假一個學期或以上的必須報市教育局審批。休產假的,需同時報學校計劃生育辦稽核。
2、處室幹部請假,2天以內的報主管副校長審批,超過2天的報常務副校長審批,超過5天的報校長審批;副校長請假直接報校長審批。
3、副處級校級領導請假,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相關手續。
4、育齡女教職工請假除履行以上審批手續外,同時執行瀏教發[20xx]2號檔案精神。
5、教職工請假,除重病住院等特殊情況外,必須當場與直接主管領導及相關人員做好工作交接,保證請假期間不出現工作失誤。
6、非特殊情況,請假人應協助主管處室一起做好本人請假期間的工作安排。
四、曠工的界定與處罰
1、下列情形之一者屬於曠工;
(1)請假未獲得批准擅自離崗;
(2)無正當理由超假不歸;
(3)以弄虛作假形式騙取休假。
2、曠工處罰
(1)每曠工一天,扣發本人當月兩天日平均工資(含結構工資)。
(2)連續曠工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報市教育局作自動離職處理。
五、附則:
1、如遇國家休假政策規定調整,本制度的相關條款以調整後的國家政策規定為準。
2、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教職工請假制度2
一、請假手續
(一)教職工除國家已明確規定的各種公休節假日和假期以外,因病或遇特殊情況無法堅持正常上班的可請假。請假一般手續由個人申請,學校校長室審批。
(二)凡需請病假一週及以上者必須附上病歷卡和市級以上人民醫院醫生診斷及病休證明。
二、病假期間工資待遇
(一)病假全年累計在兩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含國標工資和基礎性績效工資)全額髮放。
(二)病假全年累計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不滿10年,發給本人基本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中的生活補貼不打折,下同)的90%。
2.工作年限滿10年以上的,基本工資全額髮放。
(三)病假全年累計超過六個月,從第七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不滿10年,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
2.工作年限滿10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
3.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
(四)教職工獲得由人事部與國務院工作部門聯合授予的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稱號和獲得國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貢獻專家稱號、省級勞模,仍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基本工資全額髮放。
(五)教職工病假期間待遇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
三、事假期間工資待遇
(一)教職工一次性請事假10天以內的,每天扣薪標準為除生活補貼以外學校人均月基本工資(即國標工資、績效工資中的崗位津貼,下同)的三十分之一。
(二)教職工一次性請事假超過10天或全年累計超過20天的,超過天數每天扣薪標準為除生活補貼以外學校人均月基本工資的二十分之一。
(三)教職工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30天的,超過天數停發其個人的基本工資,獎勵性績效工資不發或減發。
四、帶薪休假
(一)年休假、探親假:教職工已享受寒暑假,按規定不再享受年休假、探親假。
(二)婚假:男22週歲、女20週歲1-3天;男25週歲、女23週歲晚婚的,可延長婚假10天。
(三)產假:法定婚育90天(含產假前15天),難產增加15天;女滿24週歲結婚的可增加1-30天,丈夫護理假3-7天。
(四)喪假:教職工的父母、配偶、子女直系親屬和公婆、岳父母死亡均可給予1-3天的喪假,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適當給予路程假。
五、有關事宜
(一)病事假期間,獎勵性績效工資扣減辦法按學校績效工資方案處理。
(二)教職工病事假期間從事有償收入活動的,停發其病事假期間的全部工資(含基礎性績效工資中的生活補貼)。
(三)凡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經批准)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者假期未經續假而逾期不歸的,按曠職論處。曠職6天及以下的,每天扣薪標準為學校人均月基本工資的十分之一;曠職7天以上的扣發當月全部工資;曠職連續15天或全年累計30天的作自動離職論處,並按規定到市教育局辦理自動離職手續或辭退手續。
(四)本規定自實施績效工資之日起執行。國家、省、市如有新規定出臺,則以新規定為準。
教職工請假制度3
1、學校教職工考勤
中心校由分管行政負責,村小由村小負責人負責,分塊進行。考勤情況每週一結,月底彙總,公示後報檔案室存檔。
2、審批許可權及手續
1)、審批許可權
請假半天之內(含)的教學人員中心校由分管領導、村小由村小負責人籤批;超過半天在一天之內由教導主任籤批;請假超過一天在一週以內由校長籤批;超過一週(含)則透過校務會研究決定後由校長籤批。公假由行政會決定校長籤批;行政會成員請假由校長籤批。
2)請假手續
教職工請假需按照規定,先根據請假時限長短持學校統一製作請假條到規定責任人處批假,由責任人簽字同意後,再持條到學校辦公室,由辦公室人員填寫請假日誌。
3)銷假
請假結束後要銷假,先向批准人銷假,再到辦公室銷假,不及時銷假者所誤時間以曠工計。
4)補假
若遇有緊急情形,在校可先口頭向分管領導請假,不辦理請假手續,但事後必須及時補假;若在家或路上遇到特殊急難情況,可先行處理,過後再到校相關責任人處說明情況,辦理補假手續。
3、病假
1) 病假必須出具鄉級及以上醫院的病假證明(或病歷)
2) 父母、配偶,子女住院,治療需陪床時,假期期限為:
陪父母為住院天數除以子女人數;陪配偶為住院天數;陪子女為子女住院天數一半;陪父母外的直系親屬為其住院天數的五分之一,住院天數以醫院住院結賬清單為準。超過兩個月的作個人請假處理。
3)、意外事故以病假論。
4)、病假除以上規定外,不再作處理,但量化時按規定處理。
4、公假
1)、婚假
教職工本人結婚,假期為一週,連同星期六、日在內共計7天(晚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一切待遇正常;子女娶嫁假期3天,兄弟姐妹娶嫁准假2天;超假以事假論。
2)、喪假
教職工的配偶,直系親屬和一起生活的公婆、岳父母過世,可請喪假。假期視其情況為3——7天,工資照發,因故需延期作事假論。
3)產假
女職工產假為90天,晚婚晚育者延長15天。但若遇跨學期情形或學校人員緊張,一般休假3個月,滿三個月後上課。上班後6個月內在完成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可適當機動;滿6個月後恢復正常上班。女職工意外懷孕後流產者,根據醫院或計生部門證明給予兩週工作日休假。產假和流產請假期間一切待遇正常。但流產請假需自行調整好自己工作後報相關處室備案。
4)、函授進修考試等學習假
按主管部門(或進修學校)通知時間准假,離校前3天向學校提出口頭申請,並填好請假條參加學習,按時往返,逾期不歸或提前不假離校者以曠工論。所任工作由學校相關部門協調安排。曠課一節扣40元。
5)、凡規定公假不予處理。
5、會議、升旗、臨時集會、各種日常常規會議遲到、早退、請假一次扣3元,並扣1分/次;曠會扣10元,另扣2分/次。每月請事假超過2次後即按曠會處理。曠課每節扣40元,並扣2分/次。上課遲到或早退10分鐘內扣10元,10—20分鐘扣20元,20—30分鐘扣30元,並扣1分/次。30分鐘及以上按曠課處理,扣40元,另扣2分/次。
6、全校教職工每月合計請事假最多累計1天,每超過1天,即按所任工作予以每節課或每半天(非教學人員)扣5元,並扣1分/次。1天內不予經濟處理。
7、一學期病假超過20天,事假超過10天或有2次曠工或曠課現象者不能參加任何評優晉級。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
8、考勤每週統計公佈在公示內上,如有出入,請及時找相關人員核對。考勤在每期期末時與教育教學成績掛鉤。
9、全學期無任何遲到、早退、曠課、事假、病假等即按全勤處理。學校將視學校具體情況在學期末對全勤者予以表揚。
10、教師因病請假,另請其他教師代課,每節課補助該代課教師5元。
11、凡上級檔案有規定的一律按上級檔案的規定執行。
教職工請假制度4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管理,保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請假要求與範圍
1、請假要求
(1)全體教職工都應自覺執行學校考勤制度,除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外,凡事假、病假、公假等,在規定時間內不能到校工作的教職員工,都必須請假,否則以曠課(工)論處。
(2)請假至少要提前一天辦理請假手續,以便學校安排工作;因急事、急病等來不及請假的,應及時電話通知有關部門(教師至少應在需請假的課前30分鐘通知,職員最遲應在上班前30分鐘通知自己的主管部門)。請假沒有獲得批准而離崗的,一律按曠課(工)論處。
(3)假滿返校要及時到有關部門履行銷假手續。
2、請假範圍
(1)病假:
教職工因病不能上班者,必須由本人或家屬持校醫或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履行請假手續,經批准方可休息。
凡探親、事假、出差等在外地因急病就診的`教職工,當時先電話通告學校,事後由家屬或本人持當地醫院出具的證明、病歷到學校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一律按曠工處理,不予報銷醫藥費。
(2)事假:
教職工確有特殊情況需要請事假的,可給予事假。事假假期一學期內一般不超過7天。參加非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下屬業務部門,全國、本省、本市本學科學術機構組織的會議活動等,按事假處理,並且這類事假一般每人每學期只限一次,特殊情況下為兩次。
(3)婚假、生育假(產假)執行寧教人[20xx]10號檔案《關於加強中小學、幼兒園教職工隊伍常規管理的暫行規定》
(4)喪假:
教職工的親屬(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時,由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准予喪假。喪假假期一般為三天,親屬(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和子女)在外地死亡時,路程所需時間不計在喪假之內。在批准的喪假期間,教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全部由本人自理。
(5)公假:
參加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召集的會議,需要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檔案或書面通知到有關部門辦理請假手續。
參加上級黨派組織召集的會議,需要憑上級黨派組織的檔案或書面通知到有關部門辦理請假手續。
參加上級行政部門的下屬業務部門組織的進修、培訓或參加學校同意參加的學歷教育活動的,憑分管校級領導的簽字到有關部門辦理請假手續。
參加上級行政部門的下屬業務部門(或全國、省、市教育學會)組織的課堂教學評比等活動的,憑分管校級領導的簽字到有關部門辦理請假手續。
參加全國、省的學科競賽,體育比賽和科技活動競賽的領隊、教練,參加有關學科集訓活動的指導教師,憑上級檔案等經分管校級領導簽字後到有關部門辦理請假手續。
參加全國、本省、本市教育行政部門或所屬業務部門組織的編寫教材、教學參考資料或命題活動,持會議通知,經分管校級領導簽字後辦理請假手續。這類公假一般每人每學期限一次,特殊情況下為兩次。
因學校工作需要而出差的,憑分管校級領導的書面通知到有關部門辦理請假手續。
如有突發情況,需要請假者請與校務辦公室電話辦理臨時請假手續(最多一天,大型集會不予受理),然後校務辦公室通知教管處為其辦理臨時調課。一天後須補辦相關手續。如不履行或不按時履行上述手續者視為私自離崗,將按照曠課(工)處理。
二、請假手續及審批許可權
1、請假手續
(1)教職工請假應事先填寫《京南師大附中教職員工請假單》,獲得批准後,將請假單交校務辦公室。
(2)請公假時,必須要在請假單後面附上有關的檔案或書面通知;若檔案遺失或口頭電話通知,則需要分管校級領導簽署意見。
(3)請病假時,必須要在請假條後附醫院證明或急診證明。
(4)其他假根據需要附有關證明。
(5)校務辦公室將審批後的請假條等副本及時送達有關部門。
2、審批許可權
(1)教師請假一天以內由教務處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一週以內,由分管教學的校級領導批准,是班主任的還需分管德育的校級領導批准(考試期間另行規定)。
(2)職工請假一天以內由本處室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一週以內,由分管校級領導批准(考試期間另行規定)。
(3)校內部門召開的會議需請假,由召開會議的部門負責人批准,全校性的集會活動需請假,由校長或校長委派的校級領導批准。
(4)教職工請假一週(產假、護理假和婚假另行規定)以上由校長批准。
(5)教職工的產假、護理假和婚假由分管校級領導批准。
(6)教職工一個學期內第二次請事假或公假,由校長批准。
(7)在學校組織的校級考試期間請假,一天以內的,由教育服務處主任批准,一天以上,由分管校級領導批准;在學校組織的升學考試和學校承擔的大型考試期間請假,由校長批准。
(8)中層副職請假半天以內由本部門中層正職批准,半天以上、兩天以內由分管校級領導批准,兩天以上、一週以內由校長或校長委派的校級領導批准。
(9)中層正職請假一天以內由分管校級領導批准,兩天以上、一週以內由校長或校長委派的校級領導批准,並向有關分管校級領導通報。
(10)校級領導請假由校長或校長委派的校級領導批准,並向其他校級領導與有關部門通報。
(11)校長請假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並向其他校級領導通報。
三、請假後福利待遇的處理
根據有關規定執行。
四、附則
學校在每月底公佈教職工請假情況。教職工請假,曠課(工),遲到等,由相關部門記錄,並記入本人的業務檔案。
教職工請假制度5
為進一步規範學校的管理,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證學校工作的正常執行,使教職工請假做到規範化、制度化、程式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請假型別
1、病假。教職工因病,不能上班者,需憑公費醫療規定的就診醫院的病假證明,向學校領導請假。
2、事假。教職工因特殊情況,必須請假者,需向學校領導說明情況,學校可以給予一定的假期。
3、婚假。教職工本人結婚,由當事人提出婚假要求,學校均按法定假期給假。符合法定婚齡,婚假為3天,晚婚(女23週歲,男25週歲以上),婚假為15天。
4、喪假。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及岳父母死亡),給假1—3天,赴外地奔喪,酌情給路程假,因故延長必須請事假。
5、產假。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者,女職工的法定產假為90天,難產和剖腹產根據醫院證明適當增加產假天數(15天以內)。25週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小孩為晚育,可增加產假14天。小產假,根據醫院休假證明而定。寒暑假可以順延。
6、公假(出差)。參加上級會議和外出培訓、學習人員,應按檔案或通知時間,按時出差按時返校,不得超時,違者作曠工論處。 對各類假期,以上級規定為準,若有調整,則作相應調整。
二、請假手續:
1、教職工凡要請假都必須先辦理請假手續,經學校領導審批後,教師報教務處安排好課務、後勤人員報所屬處室主任安排好工作後方可離崗。如因急事或急病確實不能事先請假的可先電話請假,但必須在上班前通知校領導,事後補辦手續。
2、病假(1天憑疾病診斷書、2天以上憑病假證明)和產假必須憑醫院證明請假,請假時註明返崗上班時間。
3、假期滿後,確需繼續請假的,則要持相關證明或有充足的理由辦理續假手續。
4、未經請假擅自離崗或未經續假逾期不歸,影響正常工作的均以曠工論處。
三、審批許可權
1、教職工請假1-2天直接向主管年級校級領導請假,3天以上的必須向校長請假,中層以上幹部一律向校長請假。
2、教職工請假一個月以上由學校行政會同意報縣教育局審批。
3、 校長、書記請假,一天以內向同級領導說明,一天以上向縣教育局請假。
四、教職工在病休期間,必須專心治病、養病,不得從事以獲取利潤和報酬為目的的第二職業。
每月必須定期向單位彙報疾病治療情況,凡有借治病休養為名從事第二職業者,可按曠工的有關規定處理。病假超半年者,當年不予考核。
教職工請假制度6
為了加強教職工隊伍建設,進一步規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使我校教職工隊伍的管理逐步走上科學化、規範化的軌道,促進學校各項工作的有序進行。根據上級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教職工請假制度。
一、請假的類別與期限
1.病假:因病無法堅持正常上班的可申請病假,教職工請病假3天以上者應附區級以上醫院的醫生診斷證明與病歷卡,患嚴重疾病長期無法上班,需請長假的,按上級及學校規定辦理。
2.事假:私事應儘量安排在雙休日、節假日,有急事應事先提出。
3.婚假、產假、喪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函授、進修學習請假,需憑通知辦理請假手續。
5.出差、外出參加會議請假,需憑通知辦理請假手續。
6.因其他原因無法正常上班需要請假的,按上級有關規定辦理。
二、請假的程式和手續
1.請假在半天以內的,由部門或級部批准;請假1天以上3天以內的,由部門或級部核籤後報分管校長批准,有課務的到教務處辦理課務調整手續;請假3天以上的,由部門或級部核籤經分管校長審籤後報校長批准,有課務的到教務處辦理課務調整手續。請假3天以上的班主任,除履行上述請假手續外,還要到級部辦理班務代理手續,並報告德育處。
2.行政幹部因公外出,1天以內的,由分管校長批准;1天以上的,由分管校長核籤後報校長批准。
3.請假的教職工,返崗後,要及時到批准領導和部門或級部銷假。
4.各類會議請假。學校會議,向校長請假;部門會議,向部門負責人請假;級部會議,向級部主任請假。其他會議,誰組織就向誰請假。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會後要主動向會議組織者瞭解會議內容,不得影響工作。
5.教研活動請假者,需經教研組長核籤後報教務處批准。
6.備課活動請假者,需經備課組長核籤後報級部批准。
7.所有請假,都需辦理書面請假手續。
三、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①病假在1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指國標省標,下同)全額髮給。
②病假超過1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二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基本工資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的,基本工資全額髮給。
③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基本工資按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的,基本工資按8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的,基本工資全額髮給。
④以上人員病假期間的活工資部分(指崗位工資、管理津貼、特殊津貼、加班補貼等,下同)由董事會和校長室酌情扣發。
2.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①當月事假在半個月以上的,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停發管理和特殊津貼;工作年限滿10年的,管理津貼和特殊津貼按50%發給。
②事假累計在30天以內(含30天)的,每天扣發本人日工資的50%;事假累計超過30天的,從第31天起停發本人基本工資。
③事假期間如遇寒暑假和國家規定的雙休日及節假日,不扣發工資。
3.女教職工妊娠及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①女教職工在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按本人基本工資全額髮給。
②妊娠7個月以上的女教職工,若體力不支,請假休息的,工資按不低於本人基本工資的90%發給。
③以上人員請假期間活工資部分停發。
4.續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產假、婚假、喪假、計生假等休滿後,因特殊情況經批准續假的,續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比照事假規定執行。
四、曠工的認定
1.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批准即擅離工作崗位及超假不歸的,視為曠工。
2.教師一天內曠課達兩節,即視為曠工一天(曠課一節視為曠工半天);教職工遲到、早退累計三次,視為曠工半天;教職工無故缺席會議兩次,視為曠工半天;教師無故缺席一次集體備課,視為曠工半天。
3.弄虛作假,騙取假期者視為曠工。
五、完善考勤體系
1.學校全體教職工均系考勤物件,辦公室負責考勤的組織工作。行政班子成員由辦公室負責考勤,上課教師由教務處和級部負責考勤,各部門工作人員由所屬部門負責考勤。
2.各類會議、各項活動由牽頭部門或牽頭人負責考勤。
3.學校行政值班幹部要加強對全體教職工的考勤。
4.學校行政值班幹部、學校各職能部門、年級級部要加強考勤記錄,每週一報到辦公室。
5.辦公室按月彙總考勤情況,上報校長研究處理。
六、加強處罰力度
1.教職工上下班遲到、早退,每次扣人民幣20元。
2.學校會議、政治學習、升旗儀式、德育活動、教研活動等遲到、早退的,每次扣人民幣20元;無故缺席的,每次扣人民幣50元。無故缺席集體備課的,每次扣人民幣100元。
3.曠工半天扣人民幣100元,曠工1天扣人民幣200元。一學期累計曠工2天的,取消其本學期一切評優資格。情節嚴重,經教育不改的,除給以經濟處罰外,學校還要給以紀律處分,直至解除聘任關係。
七、其他
1.本制度若有與有關法律或上級有關檔案相牴觸的,以有關法律或上級檔案的規定為準。
2.本制度解釋權在校長室。
3.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開始執行。
教職工請假制度7
1、教職工因私人特殊情況不能正常上班的,必須在上班前提出請假並在請假條上填寫詳細原因,如事發突然無法及時辦理請假手續的可先經主管領導同意,假後1天內再補辦請假手續,不按時履行補假手續作曠工處理;因公出差,須辦理請假手續,但不計入請假天數。
2、請假1天以內(含1天)的科任教師到年級組填寫請假條後經年級主任批准再報教務處及辦公室備案;請假1天以上的科任教師經年級組長、主管副校長批准後報教務處及辦公室備案;請假7天以上(含7天)的需經校長批准後報教務處及辦公室備案。(2天之內課務自行調節,報年級組備案)
3、教職工因病請假(除國家規定的婚、喪、產假外),兩天以內(含兩天),向分管校長請假,兩天以上兩週以內(含十四天)向校長室請假;十五天以上(含續假者)須報教育局審批。病假兩天以內(含兩天)由學校校醫室出具醫務證明,兩天以上須由縣人民醫院出具醫務證明,並向請假審批領導呈交書面請假條(突發性疾病例外,但需事後做好補辦手續)。未提供醫務證明的,視作事假處理。
4、請假期間經濟待遇按上級有關檔案和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5、對於未經同意擅自告假又不補辦請假手續,以及無正當理由未辦續假手續而超假的,均按上級有關檔案規定進行處理。
教職工請假制度8
為加強教師管理,保障教師合法權益、保證正常良好的教學秩序,制定以下請假制度。
一、請假原則
1、實事求是,不得虛假。
2、遵循請假制度,嚴格履行請假手續。
二、請假規定
1、病假
(1)非住院病假
①持縣級以上醫院建議休息證明與病歷;
②假期一學期累計不超過3天;
③請假期間自行安排課務。
(2)住院病假
①持縣級以上醫院住院證明、病歷、縣醫保辦證明;
②假期不滿一個月,報校長辦公會研究定奪後,由校長批准;
③假期超過一個月,經校長簽署意見,請假者持醫院證明、病歷、縣醫保辦證明,報縣教育局分管領導批准;
(3)病假一年內累計超過120天,當年不得晉升職稱,不能享受學校福利待遇,不得參加當年年度考核;
(4)長期病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教師,由縣級以上人民醫院對其進行診斷並出具相關證明,經縣教育局與縣人民保障局核實後,按規定辦理病退手續;
2、事假
①一學期累計不超過7天;
②不滿7天,報校長辦公會定奪後,由校長批准;
③超過7天,經校長簽署意見,報縣教育局分管領導批准,超過30天不準假;
④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不得享受學校福利待遇,不得晉升職稱,不得參加當年年度考核。
3、公假
①必須見有關檔案通知或學校通知;
②時間以通知要求為準;
③請假期間自行安排課務。
4、婚假
①按國家有關規定;
②按連續的天數計假期(節假日、雙休日、包括在內)
5、喪假
①必須是直系親屬;
②假期不超過3天;
6、產假和人工流產
①按國家有關規定;
②見《女職工產假制度》。
7、函授培訓假
①必須出示有關檔案通知;
②假期不超過檔案通知上的要求;
③課務自行安排好。
8、不經請假離崗者,按曠工論處。
9、連續曠課15節,不得參加評職或職聘。
10、凡有借請假之名從事獲取利潤或報酬工作的人員,扣回假期所有工資,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給予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作自動離職處理。
三、課務安排
1、以上各類請假,除住院病假,婚假、產假由學校統一安排課務外,其他均由請假人自行安排。若請假人沒有安排,由學校安排,則扣20元/節;
2、若請假人已安排好他人代課,並在教導處備了案,而代課老師沒有到位,則按考勤紀律處罰代課老師。
四、請假手續
1、請假人到教導處寫好請假條,填好代課表;
2、請假條經教導主任,分管校長,校長簽字後生效;
3、最後請假條交回教導處備案;
4、假滿後返校到教導處銷假;
5、超過學校請假許可權的按有關規定到上級部門批准;
6、杜絕電話、他人代為請假,否則以曠課論處;
本制度解釋權歸校長室,如遇特殊情況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教職工請假制度9
為嚴肅工作紀律,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按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具體情況,制定教職工請假制度。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全校教職工各類假事。
第二條:病假:凡因病必須治療和休養的,方可請病假。
(一)病假須鎮級及以上醫院證明且病歷奇全。
(二)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照發;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的,基本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計發。
第三條:事假:凡因私事必須本人辦理的,方可請事假。
(一)請事假必須經校、處(室)領導批准。
(二)當年事假累計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資照發;當年事假累計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發本人日基本工資的50%(日基本工資=月基本工資÷21.75天,以下同);當年事假累計超過30天的,從第30天起,停發本人基本工資。
第四條:婚假:工作人員本人結婚,可請婚假。
(一)婚假為3天。晚婚(女滿23週歲、男滿24週歲以上初婚)婚假7天。
(二)婚假期間享受全部工資待遇。
(三)婚假必須一次休完。假期中遇公休、法定節假日連續計算。
(四)直系子女的婚事準於2天假期。
(五)在規定假期內,事先調好功課,不影響月勤獎;超過假期按事假處理。
第五條:喪假:工作人員配偶、直系親屬(包括岳父母、公婆)去世,可請喪假。
(一)喪假為3天。
(二)喪假期間享受全額工資待遇。
第六條:產假:
(一)女教職工享受產假90天,哺乳假六個月。產假期間如遇寒暑假,產假自動順延。哺乳假期間如遇寒暑假,假期不再順延。
(二)產假基本工資照發。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職工在哺乳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女職工產假期間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經本人申請,學校可給予6個月的哺乳假,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哺乳假期間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計發。
2、女職工產後申請1年假期(含法產假),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基本工資照發。
第七條:曠課: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課處理:
1.無正當理由未辦理請假手續擅離職守者;
2.請假期滿未申請續假或未準續假而不上班者;
3.經查明請假理由確屬欺騙性質,編造假情況或假證明者;
(二)曠課期間扣發全部工資(含基本工資與績效工資),並取消各種福利待遇。
(三)經常曠課,由學校視其情節報請上級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連續曠課10天或累計15天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連續曠工(職)15天或3個月內累計超過30天者,按上級有關檔案精神處理。
第八條:學習、培訓:
(一)外出學習、培訓、開會,須憑有關檔案通知,經學校教導處審批並填寫《事假調課報告單》。
(二)經學校批准的外出學習、培訓、開會請假不計缺勤但不能前伸後延,規定假期外的時間按事假處理。
(三)本人自願在校外進修,學習,但未經學校批准,按事假處理。
第九條:批假許可權:
(一)凡請假(除病假外)2天以內(含),由教導(或總務)主任審批;3天以上由校長審批。
(二)中層幹部請假,由校長審批。
(三)請假必須事前填寫《事假調課報告單》,在教導處備案。
第十條:准假原則
(一)教職工除享受國家法定節假外,凡要請假的必須在安排好功課或工作(包括班主任工作)的前提下,才予以批准辦理請假手續,不辦理請假手續或擅自調課者,均曠課處理。
(二)凡是事假,臨時電話通知,一般不予批准(特殊情況除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按曠課處理。
(三)請假期滿要及時到相應科室銷假。
教職工請假制度10
一、為保證正常教學秩序特訂本制度。
二、嚴格執行紫教體發(20xx)119號檔案之規定。
三、實行“請假報告單”制,杜絕招呼假、命令假和先走後請假的請假行為發生(因突發疾病、突發急事者可電話請假,上班後補辦手續)。
四、教職工本人或直系親屬有特殊情況,必須本人處理者,方可請假,每人每學期請事假累計不得超過7天,每學年請事假累計不得超過半個月,凡超過者按“119”號檔案之規定從下月工資中兌現經濟處罰。
五、病假必須出示縣醫院或以上級的醫生診斷證明,銷假時出示醫藥發票。
六、不論什麼假都實行銷假制度。
七、關於教職工請假頂課金扣與補的規定。
1、教職工因公出差、公派外出學習或享受政策規定假期時,學校安排教師頂課,其頂課金5元由學校從公用經費列支。
2、教職工非公派學習期間,自已協商頂課者,只履行請假手續,而不扣錢;由學校安排頂課者,既要履行請假手續,又要承擔頂課金費用(暫定每節5元)。
3、教職工請事假期間,自已協商頂課者,只履行請假手續,而不扣錢,由學校安排頂課者,既要計算事假,又要承擔頂課金費用(暫定每節課5元)。
教職工請病假期間:(1)長病假按上級檔案規定辦;(2)短期病假,自己協商頂課者只計假不扣錢,由學校安排頂課後,既記病假,又要承擔頂課費用(暫定每節課3元)。
凡未任課的教職工請假一天按兩節課計算執行上述規定。
八、本制度從教代會討論透過之日起執行。
九、本制度解釋權屬校委會。
教職工請假制度11
一、總則:
為了進一步完善請假制度,嚴肅教職工的勞動紀律,現根據相關檔案精神,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請全體教職工自學遵守執行,有關請假情況存入個人檔案,作今後職稱評定,工資晉級,教師考核等重要依據。
二、請假制度:
(一)假期批准許可權:
(1)請假一週內的教職工,須填寫請假報告,經校長室(或主管校長)審批後,到相關科室安排好工作(教師到教務處安排好功課、班主任到政教處安排好班主任工作、後勤職工到總務處安排好工作)後,方可離崗。
(2)請假一週以上一個月以內的,由學校校長審批,校務會透過。
(3)請假一個月以上兩個月以內,由學區研究審批,請假兩個月以上的由市教育局審批。超過六個月的老師,不能參加當年的年度考核。
(4)學校中層幹部請假一月內的,由學校校長審批,請假一個月以上的由學區研究審批,兩個月以上的由市教育局審批;學校正副校長請假一個月內的,由學區主任審批,請假一個月以上的,由市教育局分管局長審批、備案,並開具請假批准書。
(二)病假:
教職工因病不能堅持工作,請假在一個月內的,須經市級衛生院以上的醫院證明;一個月以上需市級人民醫院證明,由本人寫出請假報告,逐級審批。
(1)病假待遇:非住院教職工請病假時間月累計為兩天(含兩天)的不扣當月福利;超過兩天以上的按市相關規定執行;請假一個月以上的,除扣除學校獎金外,其他按市局規定扣除相關部分。本學期福利以本人在學期的實際工作時間計算。
(2)住院教職工超過兩天的按以下規定執行:按市局規定扣除,最高上限為扣完學校全部福利;請假一個月以上的,除扣除學校獎金外,其他按市局規定扣除相關部分。
(3)學校因考慮工作安排,方便排課,科學管理,個別特殊請假人員,在違反上級規定的前提下,由學校校務會透過,另行處理。
(4)合同職工病假待遇。合同職工、教師在超過兩天以上的病假期間自負代課金,假期超過一個月,作自動辭退處理,其它請假規定、手續照上述辦理。
(三)事假:
教職工請事應從嚴控制,因有緊事需請假的;假期一律不超過1周,無特殊情況不予請假。
(1)學校正、副校長,請事假一週以內的,由學區主任審批,請事假一週以上的,由市教育局分管局長審批。
(2)學校中層幹部請事假一週內由學校校長審批,請事假一個月內的,由學區審批,請事假一個月以上的,由市教育局審批。
(3)教職工請事假半個月內的,由所在學校校長審批,請事假15天—30天,由學區審批,請假一個月以上的,由市教育局政工科審批。
(4)事假待遇。事假在2天內,辦好手續,不扣當月福利,自負代課金(10元/節),事假超2天按以下規定執行:3天—5天,每天扣20元,自負代課金,;5天以上每天扣30元,自負代課金;本學期福利以本人在學期的實際工作時間計算:
三、公假:
公假也須辦理手續,憑檔案或上級通知,到辦公室登記,報教務處安排功課,方可離崗,公假不扣款,補發公差期間的簽到費。
四、婚喪假:
(一)婚假:
教職工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結婚的,婚假1周,因學校工作在時間上的特殊性,教師婚假應儘量定在暑、寒假,請假報告要附結婚證影印件。如婚假應儘量在暑、寒假的,或上課時間不請假,不誤課,學校獎勵200元/人。婚假期間不扣發獎金、津貼。
(二)喪假:
喪假指的是教職工本人直系親屬的喪事而請假,根據國家勞動局和財政部規定,縣內准假3天,縣外准假3—5天,喪假期間不扣發工資,獎金和津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五、產假、哺乳假。
(一)產假:
符合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其產假按下列情況分別確定;按法定年齡結婚生育的,給予產假56天,符合晚婚生育的,給予產假90天;難產或雙生以上的增加產假15天;妊娠3個月以內自然(人工)流產的,給產假20至30天;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人工)流產的給產假50天;7個月以上早產的,按正常產假處理。上述產假期間獎金、工資照發,不影響晉級、調資。
(二)哺乳假:
(1)女方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學校可給予6個月的哺乳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發放,不影響晉級調項,並計算工齡。請假1年(含1年)以上的按檔案精神實施(含法定產假,不能領獨生子女費,職務津貼,省直補貼停發)。
(2)若產假、哺乳假跨學期超過法定請假時間(即3個月),教職工請一個學期假,學校在不違反上級檔案精神的前提下,發放本學期統發福利的30%,不扣發上發的雙考獎等福利。若教職工撫養確有困難,經本人申請要求請假兩個學期的,需報學區、教育局審批,學校可給予兩個學期假,按規定發放本人基本工資的80%,在第二個學期,教師不享受校發一切福利,並扣除雙考獎、誤餐補等上發福利。
(3)個別特殊情況由校務會協商討論決定。
教職工請假制度12
為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學工作秩序,根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檔案精神,結合我校教育教學實際,特制定溫州市設建小學教職工考勤和請假制度。
一、考勤制度
1、教職工必須按學校規定的辦公制度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不中途離崗。
2、教職工日常工作考勤由各校區校長室負責,上午8:00為固定考勤時間,平時隨機抽查;教職工參加各種集體活動、集會均列入正常考勤之列。
3、教職工的集體政治學習與業務學習需要簽名,簽名由會議組織者安排。
4、教職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況外及時補辦手續),必須事先履行請假手續,准假後方可離崗;工作時,擅離職守按曠工論處。
5、教職工的考勤納入目標管理,同工資、獎金、評優、職稱評定掛鉤。
二、請假制度
(一)請假類別和功課安排
1、公假:
教職工根據上級有關部門通知或學校指派外出參加有關會議、學術講座(交流)還有理論學習或業務學習培訓等公務活動,可憑檔案或通知請公假(三天或以內的,功課自行調換,報教導處備案,如確有困難由教導處幫助調換;請假三天以上的,超過三天外的功課由教導處協助安排)。根據《自主選擇外出培訓實施方案》,選擇到外地聽課培訓者,按方案規定執行。
2、病假:
教職工因病無法堅持正常上班,憑就診醫院的病假證明到教導處辦理請假手續。請假在一週以內的,須持區級或以上醫院證明,一週以上須持市級或以上有效醫療證明。(功課自行調換,報教導處備案;屬緊急情況的,功課由教導處協助安排)
3、事假:
教職員工請事假,從嚴控制,無特殊情況不予請假。(功課自行調換,報教導處備案)
4、婚假:
一般婚假3天,晚婚者(男滿25週歲,女滿23週歲)15天。(功課由教導處安排)
5、產假:
正常產假90天,凡懷孕期間已請假者,請假日期計入產假。如有特殊情況,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和上級有關規定執行。(功課由教導處安排)
6、喪假:
教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含岳父母、公婆)去世給予3天喪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去世給予1天喪假。(功課自行調換,報教導處備案,如確有困難由教導處安排)
7、探親假:
教職工因有寒暑假休假,按上級規定不再享受探親假。
(二)請假流程和審批許可權
說明:
1、請事假1個月以上、病假2個月以上的,需報區教育局政工科審批。
2、未經批准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作曠工論處。
3、請假一週以上的,請假期滿必須向校區教導主任銷假(可以簡訊或電話告知)。
4、所有請假審批表在每月28日前由校區教導處彙總到總校教導處存檔,由總校教導處登記造冊,供下期請假、教師評估等參考。
5、學校會議、教育教學活動請假審批許可權:教工大會請假由校區校長審批;黨員會議請假由黨支部書記審批;校本教研活動請假由教研組長審批;其他會議活動請假由會議活動主持處室主任審批。
(三)假期待遇
1、公假:
公假期間,國家規定的績效工資照發。
2、病假、事假:
病、事假期間,國家規定的績效工資基礎工資部分按上級規定執行,教育、教學、管理等工作按實際發生量結合績效獎勵工資部分進行核算。病、事假不超過1天,且功課自行調換,不扣發獎勵性績效工資。
3、法定假期:
婚、喪假在法定時間以內的假期,國家規定的績效工資照發。產假期間,國家規定的績效工資基礎工資部分照發,教育、教學、管理等工作按實際發生量結合績效獎勵工資部分進行核算。超過法定時間的,按事假處理。
三、本制度由校委會研究透過,解釋權在校長室。
教職工請假制度13
一、為了保證教育教學的正常秩序,學校實行坐班制。
1、教師要認真做好課前準備,除按時上好各節課與處理各項公務外,其他上班時間應在辦公室辦公。
2、職工要按時完成有關工作,其他上班時間均應在崗。
3、其他人員執行各自崗位的上班制度。
二、最佳化辦公環境,保持辦公室的安靜與整潔。
三、教職工因病不能上班工作,必須履行請假手續,經領導批准後,方能生效。
1、請假審批許可權:
教職工一天至兩天由分管處主任或副主任審批;三天及以上,由校長室審批。半個月以上由校長簽署意見報請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並備案。
學校中層領導請假,一天內由所屬處主任審批;一天以上報校長室由校長或副校長審批。半月以上由校長簽署意見,報請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備案。
學校領導請假三天以內集體研究審批,三天至半個月報請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備案。
2、事假:事假一般必須先請假,待批准後方能離校,三天以內必須自行安排好課職務,報教務處、總務處備案。因緊急事故,無法事先請假者,可委託他人及時請假,否則作曠職論。事假一年超過15天,從第十六天起,按天數扣發工資和獎金。
3、病假:因病請假,除填寫請假單外,三日內須有校醫室或鄉鎮醫院證明,三日以上須區級以上醫院證明。病假期間工作由主管部門和有關班組統籌安排。因急病不能親自請假者,應委託他人及時請假,否則作曠職論。
4、公假:因公事外出,必須事前報告主管部門。做好工作安排,方可離校。
5、婚、喪、產假:婚、喪、產假按上級規定執行。假期規定時限如有伸縮餘地,本市範圍內,按下限執行,外阜按上限執行。
6、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擅自離職者作曠職論。
7、對曠職人員除扣發其曠職期間工資和獎金外,視其情節和認識態度予以適當批評或處分。
教職工請假制度14
一、在學校規定的上班時間內離開崗位必須請假
1、半小時以內的短假教師口頭向年級組長請假,行政人員口頭向辦公室主任請假,後勤人員口頭向總務主任請假,作記錄備查不記考勤;半小時以上但不足兩小時的短假,由年級組長填寫《教職工請假記錄》;短假原則上不能影響課務。如突發緊急事件需要影響課務時,一般應由教師本人自行調課解決,並由年級組長告知教務處,由請假者承擔代課費。短假累計三次或累計時間達2小時算半天事假。
2、請假半天以上(含半天)必須由本人事先寫好請假條,因病請假除急診外必須附上醫院診斷書或病假證明。急診憑單位領導簽字和急診診斷證明在3—5天內辦理補假手續。
請假批准後,持請假條到教務處或總務處備案,由教務處統一安排課務。除特殊情況(如突然身體不適、發生意外情況)外,凡用電話請假、請人代辦請假以及事後請假一律無效,也不得私自請人代課或代班而擅離職守,否則作曠工處理。
每學期第一週和最後一週及“五一”、“十一”長假前後、學校重大集體活動期間原則上不批准事假。
3、請假期滿必須立即銷假,按時上班,如果需要續假,必須提前辦理續假手續。
4、婚假、產假、喪假等均按照上級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公傷假要有市級醫院的公傷證明,並也都要辦理請假手續。
5、教師在上班時間要離校參加函授進修、學習培訓與考試等,必須事先憑學習、考試通知單在學校請假,待批准後方可參加,不算事假,但本人有課需別人代上的,本人要承擔相應的代課費。主管部門和學校統一安排的學習、培訓除外。
6、批准假期許可權:
年級組:兩小時以內的短假。
教務處、總務處:事假1天,病假3天。
分管校長:事假2天,病假5天。
校長: 事假3天—7天,病假6天—2個月。
事假7天以上,病假2個月以上需經市教育局研究批准。
病假6個月以上需經市人事局研究批准。
學校中層以上領導請假,由校長批准;校長、書記請假,一天以內向校級領導說明,一天以上向市教育局請假。
教務處、總務處負責將員工請假情況在學校公告欄中予以公示,行政值日依據公示如實記載並有義務有權利到教務處、總務處查證核實。年級組長批准的短假務必及時記錄在冊,否則學校不予認可,全部責任由年級組長自負。請短假出校園者務必在門衛室詳細登記(時間一欄由門衛填寫),否則按制度追究請假者和門衛責任。
附:有關各種假期的規定。
(1)國家法定假日:元旦、五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春節等。
(2)寒暑假(限教師享受)(3)結婚假三天。晚婚假(男25週歲,女23週歲)十五天。
(考慮到教育工作的特殊性和教師享有寒暑假,教師的婚假、探親假應儘量安排在寒暑假,以保證教學秩序的正常)(4)產假3個月,難產假3個半月,晚育兼難產假4個月。因醫院節育手術事故造成的計劃外孕流作公假,計20天。
(5)喪假:喪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子女假期3~5天;婿、媳、兄弟姐妹及配偶兄弟姐妹假期1~2天。
7、教職工一學期事假累計不得超過七天,其中工作年限不到五年的,假期不得超過4天。
二、關於遲到、早退、缺席、中離、曠工的規定:
1、上班時間已到而無故未到崗(10分鐘內)即為遲到;未到下班時間而無故提前離校(10分鐘內)即為早退;在上班時間內未請假而中途離校(10分鐘內)即為中離。
2、凡遲到、早退或中離超過10分鐘不足一小時則算一次缺席;事先未經學校同意而無故不上班達 1 小時以上即為曠工;兩次缺席算曠工半天。
三、開會出勤:
教職工政治學習、開會等集體活動以事先通知的時間為準,除因公和事先請假以外,點名時未到現場即為遲到,10分鐘後才到算缺席,整個集會一直未到算曠工半天,提前離會算早退,提前離會時間超過10分鐘算缺席。
四、上課出勤:
上課鈴聲已響時,該上課的教師未到課堂即算遲到;上課10分鐘後才到堂算曠課;中途無故離開課堂算中離,超過10分鐘算曠課;未到下課時間提前下課算早退,超過10分鐘算曠課。
五、教職工出勤的獎懲辦法:
1、每月月底統計一次出勤情況:年級組彙總後(含出勤統計、請假條及相關證明)報教務處,教務處、總務處分別報學校辦公室,經辦公室審查後(凡不符合請假程式、手續不完整的一律無效視為曠工,並對批假者進行批評)送財務室一份,並張榜公示。
2、期末量化考核時按全期出勤情況進行累計:事假、病假、遲到、早退、中離、缺席、曠課、曠工均要按相關規定扣除相應考核分。
教職工請假制度15
為進一步健全學校請假制度,加強勞動紀律管理,根據教育主管部門檔案精神,結合學校實際,修訂形成本請假制度。
1、請假程式:領取請假單→填寫→部門領導稽核→分管校長審批→校長審批→辦公室存檔。
2、教職工請假審批許可權:請假半天由部門分管領導審批,請假一天由分管校長審批,請假一天以上(不含一天)須經校長批准;班主任請假須經政教處審批;行政人員請假須經分管校長批准。
3、請假一天以上(含1天)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病假附上醫院證明,事假應寫清事由。如遇急事不能事先書面請假的,返校後一天內及時補辦。
4、請假到期不能上班者,必須續假。
5、請假手續不完備,不予請假。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準而不上班者,按曠工處理。
6、請假期滿後,要履行銷假手續;未銷假造成考勤失誤的,由請假者負責。
7、教職工例會上定期公佈考勤情況。
8、病假須持醫院證明(急診除外)及本人請假條,經部門領導、分管校長、校長簽字批准方能生效,無醫院證明及本人請假手續,擅不到崗,以曠工論處。
9、教職工婚假、產假、喪假等,按現行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10、經學校同意或安排的教職工外出學習、辦公事或公益活動,可視為公假。外出前須正常履行請假手續,否則視為曠職。
11、教職工在離校期間須保證手機暢通,離校未安排好工作或通訊不暢,視為工作失誤。離校在半天以上(含半天)需具備書面請假手續,記入考勤。
12、教職工須按時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集體活動(如上課、組織學生課外活動、教師會議、升旗儀式、兩操、教研活動等),活動規定時間後進場視為遲到,20分鐘後到達視為曠職,各類活動結束前離開視為早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