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請假制度

事業單位請假制度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製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事業單位請假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事業單位請假制度1

  為簡化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假審批程式,根據《固鎮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銷假管理辦法》有關精神,現對我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假管理審批事項通知如下:

  一、黨委書記管理審批物件為科級幹部和村居書記。請假3天(含)以下的,口頭報告。請假3天以上二個月以內的,需填寫《請銷假報告單》,審批後方可離崗。年度內累計請假二個月以上的,報縣委組織部審批。

  二、鎮長管理審批物件為鎮其他幹部和村居主任。請假3天(含)以下的,口頭報告。請假3天以上二個月以內的,需填寫《請銷假報告單》,審批後方可離崗。其中請假7天以上的,應向書記報告後審批。年度內累計請假二個月以上的,報縣人社局審批。

  三、所有請假人員離崗前均要向黨政辦公室報告登記,作為考核依據。黨政辦公室要設立專門的請假備案登記簿。

  四、請假人員離崗前要安排好臨時工作代辦,3天以內的由本人約請代辦,3天以上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人安排代辦。

  五、假期結束後要及時銷假,需延長假期的按上述程式辦理。

事業單位請假制度2

  (一)事假

  1.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工作人員因私人事務需要處理的,一般應安排在國家法定的節假日(含節日、假日、年休假、婚假、探親假、寒暑假、喪假)中進行。

  2.確有特殊原因必須佔用工作時間處理私人事務而請事假的,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按許可權經有關領導批准後方予准假。其中,享受公休假待遇的機關工作人員所請事假應先以本人的公休假衝抵。未經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曠工處理。

  3.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個工作日以內,特殊情況最長一次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全年累計事假(不含用公休假衝抵的事假天數,下同)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二)病假

  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工作人員請病假需持縣級以上醫院的相關證明材料,按許可權經有關領導批准後方予准假。未經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曠工處理。

  (三)婚假

  鑑於教育系統的特殊情況,提倡在寒暑假或節假日辦理婚事,確需在工作期間請婚假者,達到基本婚齡(男22週歲,女20週歲)結婚的準請婚假5天,達到晚婚年齡(男25週歲以上,女23週歲以上的初婚)結婚的準請婚假15天(不含節假日)。

  (四)喪假

  本人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岳母)死亡,準請喪假5天,工作人員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可准予路程假,因故需要延長假期者,經核實同意後,按事假辦理。

  (五)產假

  正常產假為90天。晚育(24週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在正常產假之外增加20天(不含假日),難產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個增加15天,男方護理假7天(不含假日);晚育並且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批准,產假期滿後可連續休假至子女一週歲止。女職工產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間,其寒暑假時間可以順延。女職工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有關規定超生子女的,不能按有關規定休假。在懷孕4個月內的流產假15天,懷孕4個月以上的流產假42天。

  事業單位請假制度範例相關

事業單位請假制度3

  事業單位請假制度(範本)之相關制度和職責,(一)公休假和國家法定節假日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每週享受週六、週日2天公休假。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國際勞動節3天、“十·一”國慶節3天的法定節假日。

  (一)公休假和國家法定節假日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每週享受週六、週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國際勞動節3天、“十·一”國慶節3天的法定節假日。

  (三)探親假

  1、探親原則:連續工作滿一年的職工,配偶之間、單身職工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已婚職工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分居兩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個白天的,可享受探親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節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數:探望配偶,每年給予其中一方探親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隊幹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兩年探望一次者給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3、假期待遇: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內,工資照發。職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規定標準範圍內的,可由所在單位報銷。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基本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報銷。

  (四)婚假

  1、休假天數:

  職工符合國家法定的結婚年齡並按規定履行了結婚手續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給予5個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齡的初婚夫妻(男滿25週歲,女滿23週歲),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職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間,本人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五)產假

  1、休假天數:

  (1)符合國家婚姻以及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女職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產前15天,產後75天);難產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假期15天;滿24週歲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妻子屬此晚育情況的男性職工,可享受15天護理假)。對嬰兒不滿6個月並實行純母乳餵養的子職工增加產假30天。

  (2)符合國家婚姻以及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假期42天。

  2、產假期滿,女職工在小孩不滿一週歲時,每個工作日給1小時哺乳時間(不含途中時間)。

  3、假期待遇:在規定的生育假或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喪假

  1、休假天數:

  職工的主要親屬(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時,可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批准,給予5個工作日的喪假。如需職工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喪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事業單位請假制度4

  一、總體要求

  1、工作時間與集體活動,不能到崗出勤或離崗缺勤,均須事前請假、事後銷假,並且本人應親自履行請假、銷假、登記手續。

  2、請假,經批准後,方可離崗;堅決杜絕“霸王假”。確因突發事件,未能事先辦理手續的,方可電話請假,但隨後須儘快補辦;確因特殊情況,無法親自辦理手續的,方可託人代辦。

  3、請假期滿後按時上班或提前返校當日,須立即辦理銷假手續;實際假期以銷假時間為準。

  4、零星假(遲到、中離、早退),實行口頭請銷假,執行“簽到籤離制”;整日假,實行書面請銷假,執行“登記審批制”。其中,分散下校、連日公出,實行報告單把關,執行“行程反饋制”;統一下校、集體活動(如會議、勞動、迎檢、公益等),實行口頭請銷假,執行“點名公開制”。

  5、事假、補休假、福利假、獎勵假,以不影響工作正常執行為先(前提),以不犧牲職工切身利益為本(兼顧);二者發生衝突時,堅持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即不予准假、或暫緩准假、或縮短假程。其中,統一下校、集體活動,不得准假。

  6、離崗外出期間,務必保持聯絡暢通;學校急召回校,不得延誤。

  重要說明:在學校制度中,⑴有關規定要求與處理辦法等,均含“特殊情況除外”之意,而“特殊情況”均指本人或其直屬遭遇不可抗力(無法預見、無法避免,並無法克服)因素,如天災人禍、突發疾病、意外傷亡等,要有實據為證。⑵借入人員,有關處罰措施在其身上不能執行到位的,報請教育局,退回原單位。

  二、操作程式

  1、向校辦提交證明或憑證,提出申請,填寫《請銷假審批表》。

  2、經校辦稽核無誤後,按規定許可權,由有關領導審批。

  3、將手頭未盡工作處理完畢,妥善安排好或交清後續工作,教研員由主管部室主任審批,其他人員由主管校長審批。

  4、將《請銷假審批表》交校辦備案存檔。

  5、假期結束返校後,到校辦銷假,填寫《請銷假審批表》,校辦主任簽字,到主管部室主任處報到。

  三、審批許可權

  1、零星假、分散下校,由主管部室主任審批。整日假,由當日值班人員審批;其中,公出、或一次事假超過5天,報請校長審批;一次事假超過10天,校長辦公會審批;一次事假超過30天,報請教育局審批。統一下校,由領隊人審批;集體活動,由召集人審批。

  2、准假領導應做好因請假人離崗帶來的相關工作的協調、交接與安排;口頭請假的,須及時告知校辦。

  3、批假領導須準確把握允假規定,合理使用允假許可權,不隨意准假,不越俎代庖。

  四、類別界定

  ㈠公假

  1、公務假

  ⑴涵義:因公事離崗而報批並獲准的假期。

  ⑵憑證:上級的請柬或通知,學校的委派或批假領導。

  2、工傷假

  ⑴涵義:因公傷離崗而報批並獲准的假期。

  ⑵憑證:學校查實,醫院證明,社保行政部門認定。

  ⑶時限: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經市勞鑑委確認,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期滿後仍需治療的,須持有醫院證明。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影響勞動能力的,原則上經市勞鑑委確認,按國家與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定1-4級,辦理公傷退休;其它,安排適當工作,給予適當照顧(縮時減量)】。

  3、補休假

  ⑴涵義:經學校安排或批准,因加班加點而產生的假期。

  ⑵時限:①延長時間,按1.5倍計;②公休假日,按2倍計;但依照上級安排、屬於本職工作,則按實際天數計;③法定假日,按3倍計。

  ⑶規定:視為公務假;計假以半天為最小單位。

  4、福利假

  ⑴憑證:主動提供有效證明。

  ⑵時限:

  ①盡孝假:父母生日,每年1天。

  ②護理假:★父母住院,住院天數/夫妻兄弟姊妹總數;★配偶或子女住院,住院天數/2;★父母、配偶或子女療養期間,若不影響工作正常開展,酌情給假。

  ③體檢假:★健康體檢,每年1天。★婚前體檢,1天。★產前檢查,按需給假。

  ④看護假:領有獨生子女證,孩子讀小學時,每學期10天。

  ⑤子女結婚:5天。

  ⑥女性生理假:每月1天。

  ⑦退休前一年,給予適當照顧。

  ⑧講學進修、評職晉級、報名辦證、扶貧獻血、子女家長會等,酌情給假。

  5、獎勵假

  ⑴涵義:因績效突出、獲得榮譽、特殊貢獻等,由單位規定或校長特許的假期。

  ⑵規定:視為公務假;計假以半天為最小單位。

  ㈡私假

  1、事假

  ⑴涵義:因私事離崗而報批並獲准的假期。

  ⑵時限:原則上一次最多15天。

  ⑶規定:優先用補休假或獎勵假抵頂;不夠部分再行辦理,此部分方計為事假。

  2、病假

  ⑴涵義:因傷病離崗而報批並獲准的假期。

  ⑵憑證:①門診病假:區級以上醫院的病歷、檢驗單、處方、診斷書、收費票據、費用清單、病假條等。②住院病假:區級以上醫院的入院證明、出院記錄、收費票據、費用清單。

  ⑶時限:①醫療期,按國家與地方有關規定執行。②影響勞動能力(醫療期內治療終結或醫療期滿尚未痊癒,不能返崗復工)的,原則上經醫院證明、市勞鑑委確認,定為1-4級,應辦理病退(退休、退職);其它,從事原工作或安排適當工作。③患有難以治療的重病絕症(如癌症、精神病),病休不限期。④傳染病及其它重大疾病,症愈返工,須持醫院的康復證明。

  ㈢法定假

  1、婚假

  ⑴憑證:結婚證。

  ⑵時限:3天+晚婚7天(女滿23週歲、男滿25週歲,初婚)+配偶在外地工作的路程假。

  2、喪假

  ⑴憑證:直系親屬死亡證明。

  ⑵時限:3天+需到外地料理喪事的路程假。

  3、產假

  ⑴憑證:《計劃生育服務證》(準生證)、《出生醫學證明》(出生證)、獨生子女證、醫院證明。

  ⑵時限:98天(其中產前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n-1)×15天+【晚育(女滿24週歲,初育)30天+獨生子女證30天】。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42天。

  4、陪產假:男方,晚育7天+獨生子女證8天。

  5、計生假:⑴宮內節育器,放置3天,取出2天;⑵人工流產14天,妊娠引產30天。

  6、哺乳假:⑴嬰兒未滿1週歲,每天1小時(兩次或合用)+多胞胎(n-1)×1小時+路程假;⑵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產假期滿,若有困難,且工作允許,給180天假。

事業單位請假制度5

  1、病假期間的工資,按現行規定為不低於所在地區最低工資的80%,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請假時間

  勞動部檔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對一年中病假休息的時間有以下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以上是對連續病休時間的規定,累計病休時間的規定是:

  第四條: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事業單位請假制度6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縣教職工隊伍管理,規範教職工請假制度,根據國務院、人事部、勞動部、教育部的有關規定,以及《重慶市人事局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假期工資計發問題的通知》(渝人發〔20xx〕57號)、《重慶市人事局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事假及事假期間待遇問題的意見(試行)》(渝人發〔20xx〕106號)、《中共巫溪縣委辦公室巫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巫溪縣縣級機關工作人員交流暫行規定〉〈巫溪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暫行規定〉通知》(巫溪委辦發〔20xx〕93號)、《中共巫溪縣委辦公室巫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巫溪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巫溪委辦發〔20xx〕105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事假

  (一)事假期限。每次事假一般在5個工作日以內,特殊情況最長一次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全年累計事假(不含用年休假衝抵的事假天數,下同)原則上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二)事假審批。全年累計事假在5個工作日以內,由所在單位審批;全年累計事假超過5個工作日不到20個工作日,由請假人填寫《巫溪縣教育系統教職工請假申請表》(附件1)一式二份經所在單位批註意見後報縣教育局審批;全年事假累計超過20個工作日的,由請假人填寫《巫溪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假申請表》(附件2)一式三份,經所在單位和縣教育局批註意見後,報縣人事局審批。

  (三)請事假的要求。

  1、各學校和縣教育局直屬單位在職工作人員因私人事務需要處理的,一般應安排在國家法定的節假日(如節日、假日、年休假、婚假、探親假、寒暑假、喪假)中進行。確有特殊原因須佔用工作時間處理私人事務而請事假的,應按上述事假審批許可權報批。凡未經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曠工處理。

  2、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直屬單位負責人因事需請假,5個工作日以內的需經教育局分管領導批准,超過5個工作日按教職工請假程式報批手續。

  3、一年內事假累計超過20個工作日以上的(不含20個工作日),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累計超過6個月的,當年不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考核等次。其中,符合機關事業單位辭退、解除聘用合同條件的,按辭退、解除聘用合同的規定辦理。

  (四)事假期間的工資計發

  1、全年累計事假在5個工作日及以下的,其基本工資照發。

  2、全年累計事假超過5個工作日的,從第6個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發本人日基本工資(日工資=月基本工資÷21天,下同),直至其事假終止為止。其中,全年累計事假超過20個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終一次性獎金。

  3、試用期、見習期、熟練期工作人員請事假期間的工資,分別以本人實際執行的試用期、見習期、熟練期工資標準為基數,按照本條中的第2項相關規定執行。

  二、病假

  (一)請病假條件

  申請病假人員必須要有巫溪縣人民醫院或巫溪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主治醫生出具的近10天內的病情診斷和建議休假治療證明書。此證明書需加蓋上述單位的疾病證明章和單位行政章且單位分管業務領導簽名後有效。另持疾病檢查化驗、儀器診斷等結論性報告原件、醫生出具的相關治療處方和醫院蓋章的'電腦收費單據(原件供稽核,影印件存檔)。若需轉院治療的,必須有上述醫療機構的轉院證明。

  (二)病假審批及要求。

  1、病假在7天內(含7天)的,由所在單位審批;病假在1個月內(含1個月)的,由請假人填寫《巫溪縣教育系統教職工請假申請表》一式二份,經所在單位批註意見後報教育局審批;病假在1個月以上的,本人填寫《巫溪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假申請表》一式三份,經所在單位負責人籤意見後,報縣教育局簽署意見,最後報人事局審批。

  2、因病喪失工作能力的,應按照規定程式報批病退手續。

  3、申請病假超過6個月的,根據實際情況,由教育局、人事局集中到有鑑定資質的醫院進行病情統一診斷,所需費用由申請病休人員自行承擔。病假累計在6個月以上的,當年不參加年度考評,不確定考核等次。

  4、大、中專畢業生見習期間休病假,可延長見習期。

  5、凡病假連續1個月以上者,雙休日、節假日應連續計算為請假。

  6、凡未履行休假、續假報批手續的,託病拒不上班工作的按曠工處理。

  (二)病假期間的工資計發。

  1、教職工連續病休2個月(包括公休假日和節日,下同)以內的,按本人基本工資全額髮給。

  2、教職工連續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全額髮給。

  3、教職工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計發。

  4、在試用、見習和熟練期間的病休人員待遇,分別按試用、見習和熟練期的工資為基數,計發其病假工資。

  三、婚假

  (一)婚假期限

  教職工結婚,經本單位領導批准,給予5個工作日的婚假(不含規定應享受的晚婚假和國家法定節假日),晚婚可給予10個工作日的婚假。

  (二)婚假期間的工資計發

  教職工結婚一般應安排在寒暑假。婚假期間的本人的基本工資全額髮給,發生的車船費自理。

  四、探親假

  (一)教職工利用寒暑假進行探親,原則上在上班期間不另批探親假。

  (二)教職工探望配偶、未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及已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自理。

  五、女職工生育假

  (一)產假期限

  1、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違反國家計劃生育規定,按計劃生育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

  2、女職工在計劃生育政策允許範圍內,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持醫療機構證明,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含4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二)產假期間的工資計發

  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的正常產假期間基本工資全額髮給。

  六、喪假

  (一)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經本單位領導批准,給予5個工作日(不含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喪假。教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教職工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單位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喪假期間的基本工資全額髮給,發生的車船費自理。

  (二)教職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時,需要其料理喪事的,可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七、教職工出勤考核

  (一)凡因公外出或請假期滿後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的,視為曠工;對不假而走或未按規定履行請假報批手續的視為曠工。從曠工之日起,按工作日停發本人基本工資,連續曠工3個工作日或累計曠工6個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終一次性獎金。

  (二)對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聘用合同約定為10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聘用合同約定為20個工作日),按規定程式予以辭退或解聘,且不發給辭退費或解聘補償費。

  (三)辭退的教職工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報送教育局、人事局審批;解聘教職工由用人單位辦理解聘手續,並報送人事局備案。

  八、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構成

  1、實行公務員職級工資制人員的基本工資,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

  2、機關技術工人的基本工資,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機關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資,為本人崗位工資。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為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其中,中小學教師的基本工資包括提高10%工資標準。

  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規定中未盡事宜,按上級有關檔案規定執行。請各單位組織教職工認真學習,嚴格實行請銷假制度,並做好考勤和各類假期登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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