邏輯的三次傳入與漢傳因明研究論文

邏輯的三次傳入與漢傳因明研究論文

  本文之“漢傳因明”專指以玄奘譯講為開端、“二論”(即《因明正理門論》與《因明入正理論》)為原本、漢語為載體,主要傳播於漢地的因明。所論物件僅限於19世紀末至20世紀60年代,中國學者以西方邏輯為工具或參照系所進行的漢傳因明研究。

  一、邏輯的三次傳入與漢傳因明研究的兩種模式

  百年來漢傳因明的發展史表明,邏輯的傳入對漢傳因明的研究影響深遠。為了說明這點,有必要簡要回顧一下西方邏輯傳入的歷史。

  西方邏輯傳入中國最早可追溯至17世紀,《幾何原本》和《名理探》的面世可作為其標誌。前者是歐幾里得的著作,後者對譯的拉丁文原本名為《亞里士多德辯證法概論》。儘管後者所涉內容僅為原著的上編(即亞里士多德的十範疇理論和謂詞理論),但因其觸及亞里士多德的著作而別具意義。令人遺憾的是,這樣兩部不同風格的著作並未產生多大的影響,因而我們不得不接受這樣的事實:由中國學者最早開啟對三大論理體系進行比較研究的局面並未出現,更勿論對漢傳因明的邏輯研究了。據說李之藻之所以參譯《名理探》,是因為他想“拿邏輯為理學服務”,試圖透過它來反對佛家因明論與道家無名論,然而,由於其譯著中未包括真正能反映亞里士多德邏輯(含命題理論和三段論學說)的原著下編,因而這種想法註定無法實現。

  1886年,英國傳教士艾約瑟的譯著《辯學啟蒙》在中國問世,意味著西方邏輯的再度傳入。與第一次相比,此次傳入影響更小,幾乎被後人遺忘。

  清末民初,西方邏輯第三次傳入中國。其渠道有二:一是直接來自西方,二是來自日本。不同於前兩次,此次傳入在學術界產生了廣泛而持久的影響。一方面,至上世紀30年代,中國學者不僅接觸到西方傳統的演繹邏輯(如亞里士多德的三段論)、歸納邏輯(如穆勒的“名學”,也對以羅素為代表的數理邏輯有所瞭解。這表明,不論是對邏輯本身的研究還是運用邏輯知識開展其他問題的研究,那一時期的中國學者已經具備一定的基礎。另一方面,本次傳入直接影響到幾乎同期興起的墨學和漢傳因明研究。後者因而實現了一次重大的研究轉向,即邏輯轉向,新的研究模式及其系列成果正是其主要標誌。關於這一點,曾祥雲的《因明研究中的邏輯主義評析》一文可資參考。儘管該文的基調是批判性的,但也反映了此次傳入的持久影響力。基於此,我們認為漢傳因明的研究新模式實由邏輯的傳入與因明研究的再度興起的雙重影響所致。

  在我們看來,與邏輯有關的漢傳因明的研究模式大致有兩種:第一種可稱為“比較模式”,即比較西方邏輯和漢傳因明之間的異同;第二種則為“闡釋或解讀模式”,即用西方邏輯的理論、方法來詮釋甚至改造因明體系(如符號化、圖式化等),或者說,這是一種以邏輯(元理御研究漢傳因明(物件理論)的模式。對這兩種研究模式,人們在實際研究時總是不加區分地交替使用。因而,在某些明言“比較”的文章中,往往夾雜不少第二種模式的成分,反之亦然。我們絲毫不懷疑人們即便不做區分也能很自如地使用它們,但嚴格地區分乃至自覺地使用它們無論如何都是值得提倡的。

  比較模式始自清末民初,沿用至今。它受到不少學者青睞,原因之一或許在於他們認為將這兩種體系置於對等的地位,顯得更為公正和合理。相對而言,闡釋或解讀模式引發的爭議則要多得多。如何消除或消減這些爭議?這實在是一件非常棘手的事。不過,本文無意在這方面多費筆墨,因為如下一些問題更亟待解決:人們利用這兩種模式得出了哪些主要結論?這些結論是否恰當?如何得以成立?等等。下文將對啟蒙(1896年至20世紀20年代初)、邏輯轉向(20世紀20年代末至60年代)兩個時期的一些代表人物的主要成果做適度的分析和評價,以期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這些問題。

  二、啟蒙時期的研究

  長期以來,人們一直將章太炎、梁啟超視為開啟邏輯、名辯學以及漢傳因明比較研究模式的先驅人物。周文英曾認為,章太炎在其著作《原名》篇中所顯示出來的思想實際上是他會同西方邏輯、中國名學和因明的基礎上而形成的,而梁啟超在《墨經校釋》以及《墨子學案》兩部著作中則將《墨子》中的論式與亞里士多德的三段論式、印度的因明三支論式進行了直接的對比。這種說法的確符合事實,也具有相當的代表性。但從邏輯與因明對比的角度看,我們更想知道:章太炎、梁啟超是如何比較邏輯與因明的?有哪些重要結論?其觀點或做法對後續的同類研究有怎樣的影響?等等。

  劉培育曾評價說,章太炎“在比較研究中的突出貢獻是把《墨經》、因明和邏輯的論式做梳理和對比,得出了精彩的結論,即名辯、因明、邏輯三者皆為三支比量,但立量次第不同”,其對三者之間同異的比較,“對後世影響很大”。然而,“從論證的角度著眼,他推崇因明論式,而低評邏輯與名辯。今天看來,章太炎把《墨經》之辯式解釋為初因、次喻體、次宗三支,與原典並非恰合;單純從論證角度評價三種不同傳統之推理論證方式的優劣,也不夠中肯”。儘管受限於篇幅,劉培育未做充分展開,但字字句句,言有所據,亦有所指,既有肯定,也指出其不足,非常精練。不過,站在本文的角度看,還需做些補充。

  其實,在《諸子論學》和《原名》中,章太炎還表述了其他一些至今少有人提及的觀點。第一,他認為因明和邏輯論式中三支排列順序的不同是由“自悟悟他的不同”所致。這種以因明為本體的解釋,與其一貫推崇因明、低估邏輯的觀念是一致的。然而,這是不準確的。如果將其原因改為“為自為他比量的不同”,尚有一些道理。第二,“然歐洲無異喻,而印度有異喻者,則以防其倒合。倒合則有減量換位之失,是故示以離法,而此弊為之消弭。村上專精據此以為因明法式長於歐洲”。章太炎援引村上專精的觀點,大概只是為他推崇因明提供新的依據。僅就論式而言,說“異喻”印有歐無,“異喻”在因明論式中具有其獨特的作用,倒也不失其真,但依此所得結論的可靠性是令人懷疑的。僅以因明的特異證其長於邏輯,恐難服人。第三,“大秦與墨子者,其量皆先喻體後宗。先喻體者,無所容喻依,斯其短於因明”。很顯然,這是章太炎用以證明因明長於邏輯(亦長於名辯學)的又一證據。將喻依與異喻體視為因明論式異於三段論式的獨特標識,這是無可厚非的。但他認為邏輯“先喻體,無所容喻依”,實乃牽強之說。而且,以喻依之存在作為因明優於邏輯的憑據,也不妥當。

  當然,章太炎的這些關注點卻可說明他對因明的研究是比較深入的。如實而論,觀章氏之所學、所述,他對因明的悟解確實達到了一個比較高的層次。而且,他試圖融名辯、因明、邏輯為一體的做法至今仍啟人深思。在這點上,不僅梁啟超不如他,其同時代的很多學者也不如他。當然,其對邏輯的瞭解和理解,即便不以今天的眼光看,在當時也還是狹窄和淺表的,至少不如梁啟超精深。或許正是因為這點,多少影響到了其關於因明、邏輯比較的結論的可靠性。有學者認為章氏曾“廣泛研讀了西方的邏輯學著作。因此他對於對亞里士多德、培根、穆勒等西方邏輯史上的代表人物的學說都有所瞭解”。這似乎不大確切,因為僅憑章太炎所謂“參以近代康德、蕭賓訶爾之書”是不足為據的。

  關於梁啟超,鄭傑文曾就《墨子學案》指出,“就墨辯邏輯的方式和原則,梁氏比較了因明‘宗、因、喻’三支式、西方邏輯‘大前提、小前提、斷案’三段式,與《墨論》所述邏輯論式的關係”。近有學者認為,早在1902年,梁啟超即已開啟先秦名辯學說與印度因明、希臘邏輯的比較研究。由此,我們對梁氏曾做過什麼有一個確切的認識,只是尚不清楚其做得如何。於此,劉培育提供了比較確切的說法。在他看來,梁啟超在名辯學和邏輯的比較上“所用的方法基本是‘以歐西新理比附中國舊學’,即用西方邏輯‘比附’中國名辯學”,其“主要貢獻是將名辯學與邏輯的名詞一一對照”,儘管“在今天看來,確有不少欠準確之處,但在當時實在是一種創見,令國人驚歎而耳目一新,看到《墨經》中有實實在在的邏輯”。這段評述最新穎也最令人深思的是,梁氏的研究讓世人更直觀地知道中國古代也有邏輯或與邏輯相近的東西,因而其意義非同一般。不過,關於梁啟超是否做過邏輯與因明比較研究的問題,劉培育並沒有提及,這大概與梁啟超在這方面罕有明確表述有關。

  的確,相比於章太炎,梁啟超更為關注墨子論理學。邏輯與因明之間的異同,顯然不是他所關注的焦點。因而,我們在《墨子之論理學》、《墨子學案》等著作中,所能見到的主要是墨子論理學和邏輯、墨子論理學和因明之間的比較,而邏輯和因明之間的對比約有兩處。第一處,“因明學者,印度五明之一也。其法為因宗喻三段,一如希臘之三句法”。即便我們不將“因宗喻三段”、“希臘三句法”換成更通用的表述,也能明白梁氏所欲表達的意思,即因明論式和三段論式是相似的。這種粗糙的、過於簡單的比較,或許正可說明梁氏對因明和邏輯之間的對比不感興趣。第二處是在《墨子學案》中,作者分別展示了三種論理學的論式。在他看來,從墨經中可以整合出兩種“和因明的三支極相類”的形式。而且,“西洋邏輯,亦是三支;合大前提,小前提,斷案,三者而成”。雖然採用了不同於因明、名辯學的表述(即宗因喻),但作者顯然認同它們在形態上的相似,這與第一處的表述是相一致的。不過,或許值得一提的是,在《墨子學案》中,作者採用了一種與西方尤拉圖或文恩圖相近的直觀圖解來說明三種論式的正確性,對後來其他學者的研究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就這一點而言,他的開啟之功是值得肯定的。

  總體而論,章太炎、梁啟超的主要貢獻在於他們較早地開啟了論理學比較的研究模式,為後繼者的研究開闢了一條新的道路。以邏輯和因明的比較而論,章太炎重因明輕邏輯的觀念,使其比較研究失衡,進而影響到結論的準確性。但無論如何,他的研究還是比較精深的,因而理當受到更多的關注和肯定。與之相比,梁啟超只看到了因明和邏輯論式大致的同,卻未能指出二者之異,嚴格說來,這算不上真正的比較研究。因而,相對於章太炎,他在這方面的工作幾乎是不足道的。然而,在名辯學(主要是墨學)和邏輯(側重於歸納邏輯)的比較研究方面,梁啟超為後世樹立了一個典範。他在這方面研究的影響已經擴充套件到後世學者對邏輯與因明、名辯學與因明的比較。在今天的一些學者的著作中,我們依然能看到邏輯與因明的術語比照乃至互動使用的情形,這多少與梁啟超的影響有關。

  三、邏輯轉向時期的研究

  在章太炎、梁啟超等先行者的影響下,越來越多的學者將其目光聚焦於因明領域,其結果是一大批漢傳因明的研究成果相繼問世。其中,影響比較大的有:熊十力的《因明大疏刪注》、呂微的《因明學綱要》、許地山的《陳那以前的中觀派與瑜伽派之因明》、陳望道的《因明學概略》、釋太虛的《因明概論》、虞愚的《因明學》以及陳大齊的《因明大疏暴測》等。

  鑑於這些成果大都出版於20世紀20年代末至60年代之間,因而從歷史的`角度看,將這一時期稱為漢傳因明研究的復興期亦無不可。如果限定在本文所指的百年範圍內,稱該階段為第一個漢傳因明研究的高峰期,也是妥當的。然而,本文更願意稱之為“邏輯轉向”時期。此非故作標新立異之舉,實因其時邏輯的強大影響導致漢傳因明研究發生了重大轉向。至此,我們可以轉向另一組重要問題,即:這一時期的學者在與邏輯有關的因明研究方面做了什麼工作?該如何評價它們?

  (一)呂故、虞愚、陳望道的比較研究

  這一時期的學者中,呂微以其深厚的佛學功底、敏銳的學術觸角、嚴謹的研究作風、卓越的語言天賦以及開拓性的文獻翻譯、整理、勘定工作而著稱,其成果的學術價值之高,已得到公認。對於這樣一位在國際學界亦佔有一席之地的著名學者,予以更多的關注是理所當然的。儘管本文受限於研究的主題,只能從邏輯的角度考察其研究成果,所及有限,但應該也能增進我們對於呂微的研究。

  呂微的早期因明研究模式基本上是沿襲傳統,幾乎不觸及邏輯。例如,在《因明學綱要》(1926中,即使提及“邏輯”,也只是一帶而過。自上世紀50年代起,“邏輯”才開始頻繁進入其著作。

  與章太炎等先驅者做法相同的是,呂微也將邏輯和因明論式的同異性比較作為重點,而且也認為陳那時期的三支論式和邏輯的三段論式的“次第不同”。然而,如下觀點卻顯示其獨特之處:

  (1)因明成形的時間晚於正理,更遲於西方邏輯。因而,希臘三段論受了印度正理的影響的觀點是不能採信的。

  (2}陳那的《集量論》中“隨處闡明的思維邏輯裡運用矛盾律的法則,和著重同一律的希臘邏輯對照看來,顯然放了異彩”

  (3)關於三支論式和三段論式的對比:在陳那時代,三支論式很像形式邏輯的三段式,但二者之間也存在不同之處。首先,次第不同。其原因在於:“印度提出論證都是在辯論的場合,所以有必要先把結論提出來,然後一步一步地去論證。因明不像形式邏輯那樣把三支格式看成從已知到未知的方法。" 其次,二者的形式和內容也不盡相同。三段論式是演繹推理,而三支論式則“包含有歸納的意味”,而且,“形式邏輯的直言判斷(全稱肯定判斷),結論預先就包括在前提裡。……而因明的三支還要求舉出例子,如‘瓶等’,這就兼有歸納推理的意味了”。到了法稱時代,改革後的三支論式和三段論式次第相近。“三支改成因宗銜接的次序,證成了宗,就可用作新的因去作進一層的推論,輾轉相續,可以展開無窮”。

  以現代的眼光看,上述看法中,(1}是成立的,將因明和邏輯之比較追溯到源頭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2)中所謂希臘邏輯著重同一律的說法恐怕難被認同。(3)中關於三段論式是由已知到未知的看法,不甚恰當。不過,其關於陳那、法稱時代因明論式之比較以及法稱論式與三段式之比較的做法在國內開了研究之先河,這是值得特別肯定的。而關於陳那時代的三支論式既是演繹的又兼有歸納的意味的看法,一度成為漢傳因明學界主流的看法,甚至到了今天依然佔據重要地位。只不過這種觀點,虞愚早在1936年就已提出過。因此,不論呂微是借鑑還是獨自提出它,我們都能斷定他不是提出此觀點的第一人。但可以肯定的是,該觀點經由呂微的強化,對後世的影響更大。此外,其對於陳那時期三支論式的次第不同於三段論式的解釋極有見地,也極富啟發意義。譬如,它至少提醒我們在做因明和邏輯的同異性比較時,還要考慮歷史背景和語境等方面的因素。

  與呂微不同的是,虞愚不僅對邏輯的興趣更濃厚些,而且有意識地將邏輯與因明學進行比照,其於20世紀30年代至50年代出版的著作可資證明。在其早期著作《因明學》中,我們看到,虞愚不僅對西方邏輯的發展脈絡、傳統分類(如演繹與歸納)及其主要特點有一定程度的瞭解,而且對西方古代的斯多葛學派以及近現代的笛卡爾、羅素、布林等數理邏輯的代表人物有所提及且有所點評,這在當時因明學研究者中是少見的。

  三支與三段論式之同異比較成為虞愚的研究重點,無疑與章太炎等先驅的影響有關,實際上他也沿用了前輩學者的若干觀點。譬如,他在《因明學》中指出,兩種論式“同為三部所組成”,“惟其次序略有不同”,喻依為因明論式所獨有。而在《印度邏輯》中,他像章氏一樣指出了“異喻體”的獨特性。所不同的是,虞愚針對兩種論式之異,做了更為深入的分析和解釋。

  在虞愚看來,三段論式“非由既知推求未知,直以既知包括未知”,而因明論式則相反。對於二者孰優孰劣的問題,他選擇了一種隱晦的、間接的而不是直截了當的回答方式。他認為,因明的三支論式更合乎“思想進行之自然程式”,對於要證明的宗,“因明以因支三相之具閥作邪正之準,繩實可補邏輯充足理由原則之不足”。進而,他透過例項試圖說明三段式的大前提未經經驗證實故不可靠的觀點。這顯然是受穆勒等人的歸納法以及詹姆斯、杜威之流所謂“實驗邏輯”的影響所致。

  虞愚還試圖將上述比較擴充套件到學科層面,雖然其大部分看法在今天恐怕很難得到認同,但邏輯不如因明那樣注意過失論的觀點在那個時代無疑是新穎的,當今學者沿此方向所做的更為深入的研究,不能說和他的觀點沒有關係。可惜的是,虞愚只是指出它但並未沿此方向深入研究下去。因而,與同時代的陳大齊的研究相比(詳後),還有一定的差距。

  陳望道之所以受到因明學界的關注,主要是因為他是我國最早出版白話文因明專著(《因明學概略》,1931年,世界書局刊印)的學者。從邏輯與因明的比較看,其關注點也是三段論法和三支作法。他認為:前者是一種思維的法式、是在演繹斷案、是以思維正當性為目的,而後者則是一種辯論的法式、是在證明斷案、是以辯論勝利為目的;前者對過失論的關注度不如後者,而後者則是一種混合歸納法,後者中的因不像前者備列命題的全形。董志鐵認為陳望道的觀點受大西竹的《論理學》影響很深,但其文擴充套件了因明的影響。筆者以為這個評價非常恰當。一方面,肯定了其傳播之功,另一方面,也指出了其傳播的主要是原著者的觀點。

  (二)《因明大疏測》中的邏輯解讀和比較研究

  如其書名所示,陳大齊的研究物件直指《大疏》,具體則指其中的因明,而不是邏輯,也不是邏輯與因明之間的同異性。這點在“序”中展露無遺:為參透《大疏》中的因明大法,“間亦旁準邏輯,期得正解,以釋其疑”。無疑,邏輯在其著作裡只被視為配角。然而,就本文的關注點來說,《因明大疏暴測》中的邏輯和因明將同時成為主角。更準確地說,當邏輯被用作解讀因明的輔助工具或理論時,本文將關注它是如何發揮作用的;當它被用作因明的比較物件時,比較所得的結論將成為本文的述評物件。不過,限於篇幅,筆者無法逐一分析該著作中邏輯應用的所有例項,而只能透過考察少數幾個有代表性的例子,來展示陳大齊在應用邏輯去解讀或比較因明方面的成敗得失。

  1.在“同品非有異品非有”部分,陳大齊沿邏輯、因明兩個方向對九句因中的第五句因進行分析,分別得出了兩個結論,即第五句因(1)“衡以邏輯直接推理,應非可能”,(2) “分析言之,在立為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在敵為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與邏輯理亦復相符”。

  為了論證(1),陳氏採用了繁瑣的文字形式而不是更為簡潔的符號形式,雖然他對換質位法的運用是嫻熟而正確的,其所得結論也是非常明確的,但該結論顯然不是他所期待的,因而他轉而尋求因明方面的解釋,最終得到了結論(2)。

  那麼,這兩個表述明確的結論是否正確呢?從推理的角度看,“同品非有”的確推不出“異品非有”,反之亦然,以此而論,他是正確的。然而,他進一步得出的結論(即結論(1)卻有問題。兩者不能互推顯然不能成為兩者不能並立的理由,除非能證明兩者之間具有矛盾關係。也就是說,“同品非有異品非有”並非真與直言推理相違。

  結論(2)的得出與“除宗有法”密切相關。如果我們能接受陳大齊關於同異品皆須除宗有法的看法,也能接受他的論證和最終的結論,那麼,九句因中的其他的因是否也要接受類似的解釋?又會得出什麼結論?等等。對於這類問題,我們將另文專論。

  2.因明論式與三段式之同異。

  總的來說,陳大齊更傾向於認為邏輯的嚴密程度要強於因明,但因明亦有其特異之處。《因明大疏暴測》“序”中對邏輯與因明的總評表明了這一觀點,支援它的依據則來自於其對因明論式與三段式同異之比較研究。

  在陳氏看來,首先,二者形似。從語句或命題上看,同為三支或三段;從語句或命題內部看,則因明中的有法、能別、因,相當於邏輯中的小詞、大詞、中詞。從概念或詞項的關係看,則有法能別“體”、“義”之分,似為內涵之說;有法能別“局”、“通”之別,實為外延之論。其次,二者之間的差異也非常明顯。“察其作用,繁簡互異。邏輯三段論法,純粹演繹,不攝餘事,因明三支作法,於演繹中兼寓歸納”。

  如果說這些觀點已足以表明陳氏的高明之處,那麼我們還將看到,散見於其著作中的其他一些觀點也是很有見地、很具啟發性的,對後繼者的研究亦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譬如,其所提出所謂因明論式的“AAA式”之說,曾經流行一時。我們今天不再贊同這種觀點,但他論證該說法的過程卻有不少值得探討的東西。一方面,他注意到比量的正量和三段論的有效式的不同,進而將二者的比較深入到了比量背後的若干要素或原理(如因三相、同異喻體的特點等)以及三段論的格與式的層面,這是其前期、同期的學者所未能做到的,迄今為止也只是極少數學者能觸及到這些層面。我們不得不說,陳氏對邏輯的理解和應用在那個時代是高人一籌的。而且,他所列舉的那些依據儘管未能有效支援其說,但都含有一些合理的成分,這為後續的研究提供了有價值的線索。

  3.因明論式的演繹兼歸納之說。

  如前文所述,呂微、虞愚對因明論式都持有演繹兼歸納的看法。在《因明大疏暴測》中的“宗同品”、“宗異品”、“宗同異品除宗有法”、“因後二相與同異喻體”以及“宗因寬狹”等部分,我們亦能看到類似主張。縱觀其論,基本可以確定的是,陳氏實際上是沿著兩條主線來構造其說的:①歸納之說,“宗同異品T因三相之後二相(“同有異無”T論式中的同異喻體”;②演繹之說,“同喻體、因支T宗”。

  關於①,陳氏的獨到之處在於,他不僅看到了顯於論式中的同異喻依,也發現了隱於論式背後的宗同異品。選擇宗同異品而不是同異喻依作為①的基始,既是基於二者的關係(例如,同喻依包含於宗同品),也是基於其作為因後二相核心概念的考慮。在陳氏看來,依此作為出發點有利於檢索整個歸納過程。

  具體來說,對於比量“聲無常,所作性故,若是所作見彼無常,如瓶等,若是其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檢查所作性因是否於無常品中定有、於常品中遍無就是在做歸納,同喻體“若是所作見彼無常”與異喻體“若是其常見非所作”都是歸納的結果。如此,一切都似已昭然,即宗同異品成為歸納之始,因後二相功能在於歸納,同異喻體則是歸納的結果。那麼,隱於後的宗同異品與顯於外的同異喻依在此歸納過程中發揮的作用有何區別呢?以同品和同喻依為例,陳氏認為,宗同品為證實因法(如所作性)與法(如無常)之間的不相離關係提供歸納材料,同喻依(如瓶)則提供具體的事例。

  由此,陳氏得到了其想要的結果,那就是因明論式具有歸納性質。然而,陳氏或許忽略了一點,即因明論式本身實際上並不顯示這樣的歸納過程,歸納之說只不過是他“揭示”出來的結果。但無論如何,我們得承認經過陳大齊的努力,歸納之說終於建立起來了,而且很明顯地區別於之前的說法。

  至此,在陳大齊的著作中,我們實際看到兩種模式的交替應用。儘管他的初衷是藉助邏輯來解讀因明,而實際應用過程更多展現的似乎是比較,但可確認的是,他已開啟了第二種模式,而且取得了一定的成功。此外,我們還應該注意到,在那個時期運用邏輯知識進行漢傳因明研究的學者中,就研究的系統性、自覺性以及邏輯技術運用的嫻熟程度而言,他是第一人。或許可以說,這一時期與邏輯有關的漢傳因明研究,至陳大齊達到了頂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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