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行政法視角下的個人資訊保護論文

談行政法視角下的個人資訊保護論文

  摘要:隨著資訊時代快速的到來,網路技術大大提高了資訊的傳播速度,給人們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經常發生使用者個人資訊洩露的問題,影響到人們的正常生活和社會秩序穩定。近幾年來,針對個人資訊保護問題國家加大關注,並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但個人資訊的行政法保護仍存在較多問題。如今各種機構濫用權力收集、利用使用者資訊,侵害公民權益的例子屢見不鮮,要想實現對個人資訊進行有效的保護,必須從行政法視角下進行分析,對公民個人資訊提供行政法的保障。本文從對行政法視角下的個人資訊保護問題進行闡述和分析,旨在建立適應我國國情的行政法個人資訊保護制度,完善規範政府部門的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權益。

  關鍵詞:行政法;個人資訊;保護

  當前我國網際網路發展迅速,網路的普及導致對個人資訊的收集利用更加廣泛,個人資訊洩露問題嚴重,個人資訊保護制度不能滿足發展的需求,行政法制度的缺失不能給公民個人資訊提供有效的保護,導致大規模的侵權事件頻繁發生。行政法制度的缺陷主要包括對個人資訊的管理不規範、資訊洩露救濟制度不完善等方面。本文主要是從行政法視角看待並討論如何有效保護個人資訊問題。

  一、我國行政法對個人資訊保護的現狀

  在2008年,深圳市出現了一起孕婦集體被騷擾的案件。據當地媒體報道,孕婦到醫院進行檢查之後,陸續收到各種推廣母嬰用品的騷擾電話以及簡訊,更有孕婦會收到關於嬰兒死亡如何處理的“特殊”服務推廣。在當今這個生活節奏逐漸快起來的社會,孕婦以及準爸爸都會感覺到前所未有的壓力和煩躁,小寶貝的到來打破了原本二人世界的寧靜與輕鬆,還要面臨商家的頻頻騷擾,更加重了生活的恐慌和焦慮。經過媒體的仔細調查後得知,深圳市很多接受過孕檢的孕婦的個人資訊都被放在網上販賣,而且還是標有明確價格的出售。隱藏身份的記者透過協商之後購買了一張含有所有孕婦聯絡方式的光碟。工作人員還特地向售賣者詢問了資訊是否真實,對方非常確切的保證這些資訊都是來自於當地的衛生部門,是很可靠的,而且還承諾如果資訊不真實可以退款。儘管沒有證據顯示是衛生部門洩漏了這麼多孕婦的個人資訊,但是規模如此巨大的資訊洩漏是怎樣發生的,值得人們深思。該事件被曝光兩年後,類似案件並沒有再次發生,但是當地的居民還是對持有公民個人資訊的相關部門不放心,由於管理鬆懈和不當致使公民個人資訊洩漏給居民帶來了非常嚴重的影響。雖然2009年頒佈的《刑法修正案(七)》中規定“惡意侵犯公民資訊的行為可能構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刑法還強調了“情節嚴重”的條件。意思就是僅僅懲罰打擊那些規模較大、後果嚴重、性質較為惡劣的行為,對於小型的違法洩漏、販賣行為並沒有詳細的懲罰措施。所以,對公民個人資訊的保護很有必要從行政法的層面進行進一步詳細的改良完善。2013年,我國行政法頒佈實施了第一部保護公民個人資訊的檔案——《資訊保安技術公共及商用服務資訊保護指南》,然而,由於缺少相關配套法律法規的系統配合機制,該檔案並沒有發揮預定的作用效果。還有《個人資訊保護法》初始方案已經上交審議,卻並沒有實質性的進展。這種現狀致使一些地方的規章制度發揮了相應的作用,和其他發達國家相比較,我國在公民資訊保護方面法律制度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二、我國行政法對個人資訊保護的缺陷

  (一)缺少對個人資訊處分主體的規則

  公民的個人資訊一般沒有經被人同意的情況下就是被人處分。本文把個人資訊處分分成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以商業盈利為目的採集、利用公民資訊,這種行為的性質是以企業為主體的;另一方面指的是政府有關部門採集公民的個人資訊用來方便管理的一種行為。就目前存在的法律規範出發,還沒有對以上第二種行為有詳細明確的處罰規定,最多就是粗略的寫一條規定:不得違法使用、濫用公民個人資訊。公民對自己的個人資訊是否被違法使用有知情權,然而由於目前我國的法律體系以及配套機制還不完善,公民無法得知自己的資訊是否被濫用。在理想情況下,公民的資訊不管被哪些主體所採集、利用都應該讓權利人知情,必要時要經過權利人的同意,但是,因為我國有關資訊保護的立法才剛開始起步,要達到這種狀態估計還需要很長一段時間。尤其是當前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還比較淡薄,要想經過系統程式得到權利人的同意是比較困難的。在實際中,有很多起資訊洩漏事件是由於合法持有資訊的主體在使用過程中防範措施鬆懈,致使資訊被不法分子取得,然後被違法使用,最後使權利人在不明所以的狀況下受到騷擾。當今是大資料時代,資訊的傳播速度是人們難以置信的快,在法律體質不完善的條件下,多元化的傳輸介質讓侵權人的蹤跡無法琢磨。就目前的形式來看,未來的法律制度必須要對侵權主體全方位規制,從根本上保障公民的.資訊保安。

  (二)政府部門對公民個人資訊的管理不夠系統規範

  縱覽我國目前存在的法律規定,行政部門對公民個人資訊的採集、儲存、使用缺少明確詳細的條文規定。因為法律在這方面的缺少,一些部門為了省事兒,簡化了辦事的必要程式,在工作中的態度非常簡單粗暴,基本上不會獲取權利人的同意和授權,甚至都不會通知權利人。因此,權利人一般情況下對政府部門使用自己的資訊是毫不知情的。根據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行政部門在行使管理職能時,公民屬於行政相對人,簡單來講,就是行政機關是管理者,公民則是被管理者,雙方的社會地位是不平衡的,所以在雙方之間發生衝突時,公民的權益很難得到保障。儘管我國相繼出臺了幾部條例,對公民的權利進行了保護,但是這些規範的不足在資訊科技下漸漸凸顯,還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

  (三)個人資訊的行政保護制度存在明顯的不足

  我國的《個人資訊保護法》還沒有正式頒佈,目前比較缺少針對保護公民資訊的法律規定。如果權利人的資訊遭受侵犯,還只可以從其他的法律檔案中尋找依據。當下實行的《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等有關侵權的檔案對公民的權利有比較完善的保障,為侵權救濟提供了有效的依據,但是,公民資訊權的救濟制度依然不夠完善。《行政複議法》、《國家賠償法》等檔案雖然提供了救濟機制,但重點是針對生命權、財產權,而且這些檔案中還沒有資訊遭受侵犯後的具體救濟措施。透過以上討論,目前這種救濟制度現狀必然會使公民的資訊權益保護沒辦法完美實現。

  三、我國個人資訊行政法保護的健全

  透過以上討論的個人資訊行政法存在的問題,總結出了以下幾種健全完善的方法:

  (一)構建個人資訊處分主體的行政許可制度

  就如以上討論的,我國的政府相關部門是用預設統一的形式來採集、使用公民的個人資訊。這種工作形式能夠有效提高工作效率,但同時肯定會出現侵犯公民權利的隱患。因此,完善健全相關部門處理公民資訊的制度以及規範處理公民資訊的機構的行為做法是非常有必要的。在建立制度時,應該明確規定政府相關部門處理公民資訊的許可權。每一個公民從呱呱墜地開始,會不斷形成自身的資訊資料,比如戶口本、身份證等。政府部門由於社會管理工作的需求,會需要公民提供個人資訊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相關部門的行政制度應該做進一步必要的完善,具體實施流程應該是:有職業需要的政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提交申請,申請的內容應該包含收集資訊的物件範圍、資訊種類、收集後怎樣處理還有采用什麼方法保障其安全性等。審批機構應該核實申請部門的做法是否正當合法等。

  (二)促進政府相關部門對個人資訊管理的規範

  政府工作人員管理公民個人資訊的主要是採集、儲存、使用等。為了保證資訊管理過程中不被不法分子侵犯、盜取,加強資訊化規範管理是必須的。第一,採集公民資訊時要按照規範一步一步走,不得為了省時省力而簡化工作流程。第二,資訊被使用時應該嚴格監控,一定要避免出現資訊被違法濫用的行為出現。

  (三)健全公民個人資訊的行政救濟制度

  救濟制度是保證個人資訊權利的前提。僅僅規範資訊處理主體制度是不夠的,還有必要健全救濟制度,讓個人資訊遭受侵犯的公民能夠透過救濟制度得到應有的說法和賠償。當下個人資訊保護制度的法律條文還比較缺乏,遭受侵權的公民只能夠透過複議、訴訟等方法來自我救濟,要求處理資訊的政府相關部門承擔責任並賠償其損失。第一,目前最經常用到的是行政複議機制,這種方法高效、快捷、成本也較低,但是被侵權人用這種方式維權時還容易面臨二次侵權。在大資料時代下,行政救濟不應該使用複議制度,這樣才能為被侵權人提供救濟基礎,還可以有效防止權利人再次受到侵犯。第二,行政訴訟制度是非常公正的救濟方法,可以審查行政部門行為是否合法,並對其進行監督。雖然維護自身權益的途徑不止只有行政訴訟,行政訴訟也沒有行政複議快捷高效,但是它是保障公民權益的最後防線,在實際應用中發揮著非常要緊的作用。我們當下生活的時代是大資料時代,個人資訊尤為重要,逐漸被不法分子覬覦,一定會使侵權案件持續增加,同時也使政府部門意識到相關法律體系的重要性。然而,行政訴訟對案件的範圍有很多限制,公民的資訊權益還不算是被保護的物件,未來的立法應該著重考慮這一方面。最後,應當健全國家對於公民個人資訊被侵犯的賠償制度。國家賠償制度目的是保障公民權利受到政府工作人員侵犯之後得到對應的賠償,資訊洩漏,被不法分子利用使公民的權益受到損失,就是應該獲得相應的賠償。但是我國相關法律對此的規定範圍偏小,很有必要進行進一步地擴大,儘量健全被侵害人的維權制度。

  四、結語

  如今的社會已經資訊化,個人資訊的保護變成了迫在眉睫的事情。雖然很多國家及地區都已經個人資訊保護方面立法,然而在實際生活中,公民資訊洩漏問題仍是層出不窮,我們要在保證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原則下對公民自身的資訊予以保護。從行政法的視角來看,個人資訊的保護問題是當下法治社會一項最基本的需求和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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