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大學教務管理制度的基本規範與準則論文
分析大學教務管理制度的基本規範與準則論文
在管理活動中,作為管理主體的人和作為管理客體的人是相互關聯而存在的。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是對立統一的關係。由此觀之,大學教學管理制度應當是協調大學教學管理過程中學校與院系、管理者與教師、管理者與學生之間關係的基本規範與準則。那麼,大學教學管理制度的建設與改革就是要正確認識和處理學校與院系之間、教學管理者與教師之間、教學管理者與大學生之間的關係促使這些矛盾的衝突減到最小實現彼此關係的動態協調。
一、大學教學管理制度中的集權與分權
集權與分權的矛盾是處理管理者(上級)與管理者(下級)之間關係的一對基本矛盾。它涉及如何合理劃分校部(包括教務處等)與院系在教學管理方面的職責與許可權,從而既發揮學校層次在教學管理上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等職能又充分保障院系在教學管理方面的自主權和履行相應的職能,從而增強中、基層教學管理的活力,提高大學教學管理的效率。
1.學術管理要求體現分權的理念
(1)大學組織的性質和特點要求分權管理。大學組織內部的無序遠遠超過有序人員機構間的聯絡十分鬆散韋克把這類組織稱之為“鬆散的結合系統科恩、馬奇和奧爾森則把這類組織稱之為“有組織的無序狀態”(organizedana-chies)可見,大學組織的管理運作與政府和企業等運作原理大不相同大學產出的是人的知識、能力和研宄成果而不同學科、不同知識領域的研宄取向、研宄成果的價值等都不同,難以將它們統整到一個具體的目標之下。大學具有學術管理和行政管理的雙重屬性;在某種程度上大學管理的學術性重於行政性。學術管理強調分權管理,強調民主管理。
(2)知識的不斷分化和更新要求實行分權管理。有效的決策必須擁有一定的相關知識,決策者掌握的相關知識越多,決策的有效性就可能越高。在不同組織、不同條件和不同環境下,決策所需要的知識的絕對數量和相對數量都是不一樣的^F.A.哈耶克(Hayek)指出,決策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決策權威和有關這種決策的重要知識的匹配知識分化的結果需要決策權分散化。當今時代,科學技術發展迅猛知識更新和分化的速度加快這種新趨勢為學術組織的決策增加了難度。對於任何一位決策者而言,由於受自己認知和智力水平的限制(有限理性”),他(她)不可能掌握決策所需要的全部知識和資訊在學科門類較多、規模較大的大學這樣的組織校長和其他高層管理者不可能成為各專業、各學科的“學術權威”。如果他們對自己不熟悉的學術(教學和科研)問題進行集中決策必然會因為缺乏相關的專門知識和資訊而違背學術活動的規律導致相關決策的失誤,阻礙學術(含教學)的發展為了使決策收益最大化高層決策者需要在組織內部分割和轉讓決策權,使決策權與可利用的知識相匹配。
(3)大學教學決策的成本特點要求實行分權管理按照現代管理理論和組織理論,集權和分權的程度是由決策的總成本決定的。決策總成本是由於目標不一致引起的成本(這裡稱之為“目標成本”)和由於缺乏資訊所導致的成本(這裡稱之為“資訊成本”)的總和。在極端集權管理的情形中,目標成本為零,而資訊成本卻非常高。同樣在高度分權管理的情形下,資訊成本很低而目標成本很高。要確定集權與分權的最優程度,需要對資訊成本和目標成本進行權衡以使兩者之和(即總成本)最小。大學教學管理的學術性決定了其在決策成本上的兩個相互聯絡的特點:一是大學教學決策的資訊成本相對較高;二是大學教學決策的目標成本相對較低。
2.教學管理制度中集權與分權矛盾的調適
前面的分析表明大學教學管理適宜採用分權管理,大學教學管理體制改革需要體現分權的理念。因此,大學領導和學校職能部門要重視對院系的授權,讓擁有本專業和學科知識的人自主地做出本專業和學科範圍內的決策讓離廣大教師和學生更接近的院系作出本院系的教學決策。在學科門類較齊全、學生規模較大的大學在那些多校區、多校園的大學其教學管理尤其需要強調分權管理這樣可以減少大學領導及其職能部門人員的工作負擔,使他們有更多的精力思考和解決更重要的宏觀教學決策問題可以使院系擁有自己管轄範圍的相應權利容易調動院系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管理效率和效益;可以彌補高層領導和管理者在相關問題上的知識缺陷,更好地發揮院系及教授等學術權威的作用。
但是,分權是有限度的超過一定的限度就會產生“失控”現象。大學各職能部門和各個院系為了自身發展的需要,會在資源佔用和分配上背離學校的總體目標(儘量多地佔用學校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資源為本部門、本院系的發展服務)。教學管理上的過度分權,可能會使院系的自主性和獨立性過分膨脹有可能產生各自為政和本位主義導致大學教學管理系統的失衡和紊亂所以大學教學管理制度的建設和改革要在集權與分權之間保持適當的張力,從制度上避免分權管理潛在的弊端。在大學教育規模不斷擴張、學科專業不斷分化、大學校區和校園不斷增多的背景下,大學教學管理體制既要保障校部對全校教學工作的統籌、規劃和宏觀管理,又要保障院系在所管事務上有相對充足的自主權和自由度以激發院系及廣大師生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二、大學教學管理制度中的控制與自由
控制與自由的矛盾集中反映大學教學管理制度中教學管理者與教師、教學管理者與大學生之間的關係。也就是要解決大學教學管理制度如何既保障“教”和“學”的自由又能對教學活動實施有效控制並最終實現教學管理目標的問題。
1教學管理要求體現自由的理念
大學教學管理制度需要體現的自由理念也就是柔性管理、彈性管理的理念。這是由大學生個性和創造性發展以及大學教師專業發展的需要決定的。
學習自由是大學生個性和創造性的基石。按照古希臘哲學家的觀點個人只有在自己“自主”時才是真正“自由的”或充分“發展的”。德國教育家雅斯貝爾斯認為,大學生是能夠獨立自主地把握自己命運的人,他們應該獲得學習的自主和自由不應該完全聽命於規章制度。因而大學不能寄希望於依靠剛性的管理制度來“強迫”學生學習,強迫學生髮展。
教學自由是教師專業發展的基本保障大學教學過程不僅僅是知識傳遞的過程更是一個知識再生產和再創造的過程。對教師教學活動的'管理也要體現自由的理念大學教師的教學活動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獨立性,其方法不太確定,情景變化無常,工作成果難以客觀評價。因而對大學教師教學工作的管理,固然需要管理制度來規範但更需要依靠廣大教師的自覺和自律,要賦予大學教師教學活動的自由保障其專業自主權。
2.教學管理制度中控制與自由矛盾的調適
大學教學管理制度中自由理念的體現要求制度的安排把握好剛性與彈性的度妥善處理好教學控制與教學(學習)自主的矛盾,力爭形成“既有紀律又有自由,既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的良好局面。一方面大學的教學活動需要相關的制度來規範。沒有規矩不能成方圓。大學作為一種規範型的組織,為了保證教學最基本的秩序,為了提高教學管理的效率為了實現教學管理的基本目標,必須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不能盲目地、隨意地管理也不能放任自流。在管理過程中,任何人(包括教師和學生乃至管理者本身)都應當自覺遵守教學管理制度自覺維護教學管理制度的權威性。同時,當一定的制度所規範的行為己經成為組織成員高度自覺的行為時,組織成員的行為自由就不會感受到這種約束和限制。故大學不僅要加強教學管理制度的建設,還要透過制度的制訂、執行和完善,使之逐漸成為廣大師生員工自覺的行動成為大學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另一方面大學教學管理制度需要具有一定的彈性,大學教學管理的學術性特點要求教學管理制度必須具有某種程度的靈活性。大學教學活動具有文化的特性,它要求相應的管理制度也具有一定的彈性要求制度體現對師生的人文關個不,整齊劃一、等級森嚴、過於強制的管理制度將會禁錮師生思想的開放,扼殺大學教師的學術創造力和大學生的個性發展。因此大學教學管理制度要體現“人本”理念和“柔性”原則也就是要體現教學自由的理念。
因此現代大學教學管理制度應儘量避免一般管理制度的“剛性化”和“標準化”,追求“柔性化”和“個性化”,要注重其隱性的制度文化,注重“柔性”教學管理規範的設計和建設。即尊重由內在心理約束的、大學成員共同認可的慣例或習俗維護大學組織的文化特性和文化精神。從根本上講就是要弘揚大學文化精神,加強良好教風、學風和校風的建設以形成一種能夠充分激發師生教與學積極性的組織規範體系。
三、大學教學管理制度中的管理與服務
管理與服務主要集中反映大學教學管理制度中教學管理者與教師、教學管理者與學生之間的矛盾。這裡試圖解決的是教學管理制度如何保障教學管理者既當好“指揮官”,又當好“服務員”;既履行管理職責,又履行服務義務的問題。
1.學校管理要求體現服務的理念
人本管理理論為分析現代學校管理提供了有力的依據為建設柔性的大學教學管理制度提供了理論支援。現代大學教學管理必須體現服務的理念,它是由大學教師管理的特點、大學生身份的轉變等因素決定的。
(1)大學教師管理的特點要求體現服務理念。大學教師是一個特殊群體,其特殊性表現在:教師具有較高層次的需要;教師具有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雙重身份;教師從事獨立性較強的腦力勞動等。大學教師的這些特點,使其在本質上超越了被理性主義視為可以透過制度和利益機制進行誘導和控制的“經濟人”的範疇也不只是停留在行為學派所認為的“社會人”階段而推進到了以追求價值觀、信仰和自我實現為中心的“文化人”的階段。大學教學管理應當尊重教師的這些基本特點樹立“以教師為本”的思想,在教學管理制度中體現為教師服務的理念。
(2)大學生身份的變化要求體現服務理念。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高等教育是一個“賣方市場”,高等教育的執行機制是“以教定學”。即大學提供什麼樣的教育,學生就接受什麼樣的教育。隨著市場體制的確立以及資訊社會的到來,我國高等教育正在由“賣方市場”變成“買方市場”,高等教育的執行機制初顯“以學擇教”的趨勢。大學生需要什麼樣的教育,大學就設法提供什麼樣的教育。未來的大學正逐漸變成“教育超市”,大學生正逐漸成為這個“教育超市”中的選購者。這就要求大學教學管理以服務為本把為“教”設計的教育變成為“學”設計的教育,為大學生的發展提供全方位的服務。
2.教學管理制度中管理與服務矛盾的調適
大學管理與服務的職能相輔相成相得益彰。因此,大學教學管理者的權利與義務應當對應。“服務”是“權”、“責”統一的基礎“權力”是服務的工具,“責任”是服務的體現“權力”越大服務的“責任”越大。服務決不意味著管理者身份的降低而意味著其職責範圍的擴大和管理職能的延伸意味著管理中管理者與被管理者地位的平等。因此僅僅透過制度明確大學教學管理者的權力和職責是不夠的還要透過必要的法律程式明確其相應的管理義務。只有在制度上明確了教學管理者應該為師生完成教學任務做些什麼事憶做到何種程度,做不到或做不好應該受到怎樣的處罰等,才能約束大學教學管理者履行管理義務,做好相關的教學服務工作。華東師範大學與2002級學生簽訂“學生教育管理與學生自律承諾書”,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形式確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係這就是一個很好的嘗試。
可以說在新形勢下,教學管理制度實質上是一種“教學服務制度”或“學習服務制度”。相對於現行大學教學管理制度缺少服務性的狀況,新的教學管理制度應更多地體現服務性的特性,尊重並盡力滿足師生的教學需要為師生創造一個良好的教學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