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農村建設視角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論文
新農村建設視角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論文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現狀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解決我國“三農”問題的重要舉措,自提出以來,在增加農民收入等方面都發揮出巨大優勢。但是同時由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新興事物,在其初期發展中存在很多制約因素,很多地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存在有頭無尾的現象,給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帶來困難。這些問題的出現主要都是由於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起步階段,難以深入人心,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幾點。首先,合作社的規模小。目前全國現存的合作社的註冊資金大都不超過100萬,資金投入不夠,合作社的發展受資金限制,整體實力較弱,在市場經濟環境下抵禦風險的能力差。其次,合作社在發展初期,相關法律法規側重點在與鼓勵農民積極參與合作社,合作社具體流程的法律制度缺失,合作社管理人員職責不明,即使法人外逃,也難以糾責。最後,合作社形同虛設。合作社是黨和政府大力提倡的經濟組織形式,但是在基層政府執行過程中,更多的將其視為形象工程。大量合作社猶如雨後春筍,真正發揮作用的'合作社不超過三分之二。
二、新農村建設視角下農民專業合作社規範發展的政策建議
1.加強監督
加強監督需要政府相關部門全心投入,開展監督工作。首先,在合作社成立初期,對農民進行培訓宣傳,增加農民對合作社的瞭解,確保每個入社農民都是在自願的情況下入社。其次,加強對基層領導者的培訓,全面提高基層領導者的素質,增強法律知識,杜絕基層領導者將合作社視為其形象工程而開展工作。再次,在合作社發展過程中,政府設定專門的監督小組,全程跟進監督合作社的發展,對其存在的問題進行指導,促進農民合作社的透明、公開,實現合作社健康良好發展。
2.健全相關法律制度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是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現存主要法律,該法在合作社發展初期確實大大促進了合作社的發展,但是隨著合作社程序的推展,《合作社法》已然不適合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現狀。例如,《合作社法》中對合作社註冊設定限度較低,對成員的權利義務規定不明確等等。現存法律制度嚴重製約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
3.完善基礎設施建設
實行農民專業合作社就是實行農產品的市場化經營,但是,由於農民知識水平以及市場意識的淡化,農民專業合作社難以獨立成型。因此,需要政府圍繞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資訊需求,加大對於農業資訊化建設,並且指派專人負責,對於資訊進行分類整理,並將難以理解的資訊內容用簡單的敘述方式表示出來,方面農民查閱。不斷對農民進行高科技手段的普及,提高農民使用網路查詢所需資料的能力以及在實際中使用資訊的能力。
三、新農村建設視角下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模式
現階段,隨著農村經濟與農村建設的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需要探索新的發展模式,才能促進新農村建設的更進一步發展,本文主要針對以下幾種發展模式進行介紹,探索新農村建設視角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模式。
1.合作社+公司+農戶模式
由龍頭企業根據市場需求預測,透過合同與合作社約定本年度生產的數量、品種及主要品質和技術指標。合作社或龍頭企業家提供統一的生產資料供應、技術服務。產品成熟之後,由合作社驗收,收購、包裝、儲藏或初加工,然後由龍頭企業集中並作最終加工和銷售。模式優勢:透過有效的合作方式把農戶與市場連線起來,即可提高農戶經營的規模效益,降低中間交易成本和違約機會,增強了農戶與工商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2.合作社+農戶+基地模式
農民合作社依照本地特色建立良種、生產和加工基地,“以名特優新”為發展方向。透過為社員統一提供生產技術服務,統一防病蟲害,統一購買生產資料,統一公平,公正互利互惠的銷售,統一進行產品質量認證,樹立特色品牌、發展特色農業。模式優勢:生產區域化佈局,標準化管理,產業化經營、市場化運作,可以極大增強農產品競爭力,促進農業規模化,產業化經營。
3.合作社+農業科教單位
農業科教單位或科技人員可以科技入股形式參與合作社的發展,成為合作社變不定期、不定量指導的鬆散連線變為緊密的利益連線。農業科教單位利用人才、技術及裝置優勢,為合作社科技發展提供原動力,合作社不僅可以為科研人員提供成果轉化的基地,而且可以根據其對合作社及農戶的貢獻給與一定的股份分紅。模式優勢:農業科技人員成為合作社的一份子,必將設身處地為合作社及農戶著想,為他們提供及時,專業的指導和幫助,有利於產學研一體化。四、結語在新農村建設視角下實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必須立足於我國農村發展現狀,從實際出發,積極提供政策制度保證,在不同的地區因地制宜選擇合適的發展模式,促進當地農村經濟的發展,對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做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