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的財產分割協議書
離婚前的財產分割協議書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協議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協議能夠成為雙方當事人的合法依據。一起來參考協議是怎麼寫的吧,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離婚前的財產分割協議書,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離婚前的財產分割協議書1
___,女,1969年9月14日出生,住:__棟__號。協議人:___
___,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住:__棟___號。協議人:___
___、___雙方於____年在__市__區____街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___年__月__日婚生女兒___出生。因雙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決定協議離婚,雙方協議如下:
一、___與___自願離婚。
二、女兒___由___撫養,由於uuu於__年__月__日滿18歲,其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主要由___負責,如女兒產生大額__支出費用等,如___無力支付,可雙方協商解決,由___自願支付,不得強迫。支付時間及方式,協商解決。
三、離婚後一年內___戶口遷往一方,另一方應協助處理,以有利於女兒為原則,不得阻撓。
四、離婚後,不得改變子女的姓氏,擅自改變的,應及時恢復原來的姓氏,並一次性支付賠償金XX元。
五、共同財產清單及分割如下:
1、現有__區______棟___號,一室一廳(51平米),歸___所有。因其為海員,需長期在外工作,其使用權歸___,監督使用權為___。
2、現有存款8萬元,歸___所有。其使用如下:如女兒上大學,第一年學費從其中支出,其他各年費用由___支付,不夠處與___協商解決。餘下6萬元由於房屋拆遷及裝修、增加面積等事宜,其使用權暫歸___,不過其支出要建立賬冊(以發票為據) 。
3、家用電器歸___所有,另有電瓶車一部歸___所有。
4、金銀首飾雙方協商解決。
六、未盡處理事宜由於_棟___號住房面臨拆遷,其拆遷、還建、過渡等全權由___負責(因___為海員,長期工作在外),其產生的支出及進帳應有明細賬。拆遷後還建房的戶主仍為___不變。其住房繼承權為uuu。
七、雙方無任何精神疾病,女方無身孕。
八、本協議一式三份、男方、女方、婚姻登記處各持一份,法律效力同等,在雙方簽字,並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關手續後生效。
九、上述協議事項,雙方保證切實履行,協議內容如有隱瞞、欺騙,責任自負。本協議未盡事項由雙方協商解決或透過司法程度解決,與婚姻登記處無關。
男方:___
女方:___
男方(簽字)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女方(簽字)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離婚前的財產分割協議書2
甲方(男方)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住址:
乙方(女方)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住址:
甲乙雙方於_年_月_日在市民政局登記結婚,甲乙雙方無財產、無子女。現因雙方不和,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故雙方自願離婚並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甲乙雙方自願協議離婚。
第二條子女撫養
甲乙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子女,故不涉及子女撫養事宜。
第三條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甲乙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共同財產,故不涉及分割共同財產。
第四條甲乙雙方婚前個人財產的確認
1、甲方婚前個人財產歸甲方個人所有
2、乙方婚前個人財產歸乙方個人所有
第五條債權債務的'處理
1、甲乙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共同債權、債務,故不涉及分割處理夫妻共同債權債務。
2、如甲方或乙方存在個人債權債務,則由該方自行承擔,另一方不負任何形式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轉移、抽逃除上述個人婚前財產外,另一方發現後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並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第七條幫助
因生活困難,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元給。上述應支付的款項,均應於_年_月_日前支付完畢。
第八條違約責任的約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付違約金元給對方(按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第十條爭議解決辦法
如本協議生效後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以下無正文)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20__年_月_日
離婚前的財產分割協議書3
男方:___,民族:__,現居住__縣__鎮(鄉)__村;身份證號:________
女方:___,民族:__,現居住__縣__鎮(鄉) __村;身份證號:________
協議人雙方於年月舉辦了結婚儀式,以夫妻關係開始同居生活,並於_年_月_日在某某縣婚姻登記處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因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性格不合,加之雙方在日常生活中經常吵架,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已無和好可能。按照《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現雙方就解除婚姻關係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協議人雙方自願離婚。
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協議人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未生育孩子,均無共同子女撫養義務。
三、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的處理:
協議人雙方各自名下的財產及個人專屬生活用品,離婚後歸屬各自所有,雙方無共同財產分割糾紛;對於共同財產,雙方確認沒有任何隱瞞、抽逃、轉移。如任何一方有隱瞞、抽逃、轉移共同財產的,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有轉移、抽逃財產的,離婚後不管多久,另一方發現後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抽逃、轉移財產的全部份額或大部分份額,並追究其隱瞞、抽逃、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抽逃、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或少分該財產。
夫妻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無共同債務;對於在婚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互不知情的個人債務,則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四、經濟幫助及精神賠償:
協議人雙方離婚時相互之間均不要求補償或經濟幫助。
五、其它事項:
離婚後,雙方均不得干擾對方及對方父母、親友的正常生活。
六、違約責任的約定:
離婚後,雙方保證按照協議條款嚴格遵守,履行好各自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違約,如果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損失或者傷害,責任完全由違約方承擔;未違約一方提出的合理要求,違約方無條件予以接受。
七、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八、爭議的處理
如本協議生效後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男方簽字按手印:
女方簽字按手印: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