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務派遣協議書4篇
有關勞務派遣協議書4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我們都跟協議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絡,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確立某種法律關係。什麼樣的協議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勞務派遣協議書4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勞務派遣協議書 篇1
甲方(用工單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傳真:
乙方(派遣單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傳真: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乙方為甲方提供勞務派遣服務事宜達成本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
一、總則
第一條 勞務派遣關係
甲方與乙方簽訂本協議建立勞務關係;甲方與派遣員工的關係為有償使用關係;乙方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
第二條 協議期限
本協議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有效期______年。派遣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第三條 派遣人數、崗位和期限
(一)本協議簽訂時,由乙方派往甲方的派遣員工共_____人。在本協議履行期間派遣員工數量變更的,以實際人員數量為準。
(二)乙方根據甲方需求,派遣員工到甲方從事_____工作。
(三)派遣人員的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工作崗位等由甲方根據工作需要確定。
(四)派遣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四條 用工條件乙方給甲方派遣的員工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基本要求
學歷:
年齡:
性別:
工作經驗:
(二)技能要求:
(三)其它:
第五條 用工規則
(一)乙方派遣員工應符合甲方的用工條件,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忠於職守,誠實守信,作風正派,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工作安排,積極完成甲方分配的各項任務。乙方應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及時為被派遣員工辦理錄用備案、勞動合同簽訂等各項用工手續。處理涉及被派遣員工勞動關係的有關事宜,負責建立、接轉被派遣員工檔案。
(二)甲方應為派遣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措施及符合國家標準的衛生和安全條件,並提供派遣員工工作所必須的裝置(工具)。
(三)乙方派遣員工與甲方員工實行同工同酬、同福利,派遣員工與甲方員工在遵守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履行勞動義務上一律平等。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派遣員工的工資、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費用,乙方應按時足額髮放派遣員工的勞務報酬,併為派遣員工按時、足額繳納國家規定的各項保險,辦理派遣員工在甲方工作期間各項保險的申報、申領、保險關係轉移、理賠等相關手續,乙方應保證被派遣員工到達甲方時社會保險關係清楚。派遣員工的工作內容若有變動,甲方應該及時書面通知乙方辦理相關手續。
(四)派遣員工在甲方工作期間內的福利待遇按甲方的相關制度及管理辦法執行;派遣員工的升職條件、服務範圍、工作職責、工作地點等由甲方確定。
(五)派遣員工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由甲方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六)乙方派遣員工在甲方執行________工作制,超時加班的,甲方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派遣員工支付加班報酬。
(七)乙方派遣員工簽訂不少於兩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試用期工資標準不得低於________元/月,轉正後工資標準不得低於________元/月。
(八)乙方應派專人協調甲方與派遣員工之間的關係,負責派遣員工的日常管理,處理勞動爭議及其他與務工有關的事宜。
二、勞務費用結算
第六條 勞務費用構成
按本協議約定實施勞務派遣後,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勞務費用。勞務費用的構成及標準如下:
(一)派遣員工的勞動報酬,按照甲方績效考核制度發放,並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勞動報酬清單。
(二)社會保險費,甲方分月按________市社會保險規定向乙方支付派遣員工的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費用,其繳費數額由乙方按國家和________市地方規定進行計算。
(三)住房公積金,甲方分月按________市住房公積金繳費規定向乙方支付派遣員工的住房公積金,其繳費數額由乙方按甲方確定的比例進行計算。
(四)派遣服務費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派遣服務費,派遣服務費按每名派遣員工每月______元的標準支付。
(五)其它費用,如檔案保管費、體檢費、旅遊費、書報費、商業保險費、員工福利等除派遣服務費以外的其他費用,由甲方單獨支付。
第七條 結算規則
(一)每月費用結算日為________日;勞務費用支付日為________日前。
(二)費用結算期: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勞務派遣費用,一個日曆月份為一個勞務派遣費用結算期,即:從每個月的1日起至月末的最後一日止。
(三)派遣員工勞動報酬的結算:根據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勞動報酬清單結算。
(四)社會保險費的結算:甲方應在每月________日前以書面形式將人員增減情況通知乙方,辦理社會保險增加或停繳手續。依據________市社會保險規定結算社保費用,終止社會保險關係的當月,甲方照常支付社會保險費用。除派遣員工個人原因外,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間晚於終止社會保險參保時限的,甲方照常支付次月的社會保險費用。
(五)住房公積金結算:甲方應在每月________日前以書面形式將人員增減情況通知乙方,辦理住房公積金的增加或停繳手續。依據甲方確定的繳費比例結算住房公積金。
(六)派遣服務費的結算:不足一個月按日計算,全月按21.75個工作日計算。
(七)其它費用的結算:按甲方確定的數額進行結算。
(八)在費用結算日之後發生的一切變動在下月進行結算和支付。
(九)乙方銀行賬戶
企業名稱:
開戶行:
賬號:
第八條 費用結算方法
(一)甲方每月________日前根據乙方派遣員工實際完成工作量、考勤資料及勞動紀律等情況向乙方提供上月派遣員工的勞動報酬清單,每月________日前乙方給甲方出具所有勞務費結算清單,經雙方確認無誤後,乙方開具發票,每月________日(費用支付日)甲方將上月勞務費用打入乙方賬戶。
(二)乙方須在每月________日按時足額將上月派遣員工的勞動報酬發放到派遣員工的工資卡內。遇國家法定節假日提前發放,特殊情況可適當順延,但不得超過2個工作日。
三、勞務派遣工作程式
第九條 甲乙雙方約定,按以下程式進行勞務派遣
(一)提供錄用人員名單甲方將錄用人員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聯絡電話等資訊提供給乙方。
(二)體檢。乙方通知並組織錄用人員到甲方指定醫院進行體檢,體檢費用由甲方支付。
(三)乙方給甲方出具《派遣員工接收函》並附上體檢報告,與甲方商洽是否同意接受體檢合格人員派往甲方工作。
(四)甲方在《派遣員工確認表》上蓋章,作為甲方接受派遣員工及結算勞務費用和乙方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據。
(五)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乙方及時通知體檢合格並由甲方同意派遣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並按甲方要求及時將乙方僱用的員工派遣至甲方工作。
(六)甲方憑以下相關資料接收派遣員工:
1、乙方出具的派遣用工通知單。
2、派遣員工身份證原件。
3、乙方與派遣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
(七)由乙方對派遣員工實施勞務派遣的日常管理,甲方對派遣員工實施用工管理。
四、派遣員工的退回
第十條 對於乙方派出的派遣員工,有下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隨時退回乙方且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甲方以第(一)、(二)、(三)條所述情形為由退回乙方派遣員工,須提供相應證據。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派遣員工用工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治安處罰、勞動教養等嚴厲行政處罰的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從事兼職工作,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影響的;
(六)不服從甲方工作安排的;
(七)不勝任工作的;
(八)在甲方工作期間連續或累計缺勤一個月及以上的(法定節假日、婚假、喪假、產假、陪產假、節育假、帶薪年休假不計入缺勤期);
(九)派遣期未滿,派遣員工提出停止派遣或擅自離崗的。
第十一條 派遣員工在甲方工作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需提前________日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派遣員工一個月工資,並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相關規定一次性支付經濟賠償金後,甲方可將派遣員工退回乙方。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乙方與派遣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甲方因破產、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將乙方派遣員工退回,或者終止本協議的。
第十二條 派遣員工在甲方工作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將派遣員工退回乙方。甲方在本條相應的情形消失時並按《勞動合同法》等法規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等相關費用後,可將派遣員工退回乙方。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患病、因工負傷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後,可將派遣員工退回乙方。
(一)甲方非因本協議中第十條規定的情形退遣員工;
(二)乙方與派遣員工的《勞動合同》期滿,甲方不再接受勞務派遣的;
(三)甲方由於調整生產、變更組織結構等原因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的。
五、雙方約定事項
第十四條 乙方應按本協議規定的標準足額支付被派遣員工的勞動報酬、購買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不得剋扣被派遣員工的勞動報酬;不得佔用,挪用甲方撥付給乙方用於支付被派遣員工的勞動報酬、購買社會和商業保險的經費。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對本合同的內容,以及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獲得的對方的資訊,均負有保密的義務。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外,保密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本協議報價、協議文字、員工的基本資訊、以及雙方其他業務往來檔案。
第十六條 甲方給乙方應提供一份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規章制度,並以此對乙方派遣員工進行用工管理。
第十七條 甲方負責對派遣員工進行崗前業務及技能培訓。甲方若出資對派遣員工進行業務、技能培訓的,甲方有權與派遣員工簽訂培訓服務合同,約定服務期及違約責任,並書面通知乙方。
第十八條 因乙方派遣員工的個人行為,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給甲方的信譽、形象造成不良影響的,甲方有權追究當事者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乙方有義務協助追償。
第十九條 甲方不得將乙方派遣員工再派遣到其他用工單位,不得向派遣員工收取費用。
第二十條 乙方派出的派遣員工因故停止在甲方從事勞務工作或與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乙方應當在該派遣員工提交了已向甲方交接工作的書面手續後方能為其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乙方應將派遣員工勞動合同期滿的日期,提前________天,以書面的形式告知甲方,徵求是否續用。甲方在收到乙方關於派遣員工勞動合同期滿日期的通知後,應在派遣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前________天,以書面的形式告知乙方是否續用。
第二十二條 乙方派遣員工在甲方工作期間發生因工負傷、致殘、死亡等事故及不可預測的人身傷害或生病、病逝等,甲方應積極組織救治、及時通知乙方,並將相應資料移交乙方,由乙方按國家和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的有關政策,在規定的期限內為派遣員工辦理醫療費用報銷、工傷事故申報、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鑑定等相關事宜。涉及應由單位支付的費用,由甲方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的標準承擔支付責任。派遣員工工傷醫療期間及因病、非工傷規定的醫療期間,乙方應支付給派遣員工的工資待遇由甲方按“勞務報酬標準”承擔。
第二十三條 本協議期限內每逢一個新的年度,甲方向乙方支付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的標準,應按照________市當地政府頒佈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費用調整比例做相應的調整。乙方應在當地政府公佈新標準後,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甲方,甲方據此調整保險費的數額。同時,甲乙雙方均有權根據物價上漲情況及經濟總體狀況,共同商量派遣服務費的增減。
六、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當派遣員工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時,甲方應當承擔相應的經濟補償和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向派遣員工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不予乙方結算或不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應承擔的社會保險而導致乙方未能依法為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
(三)未及時向乙方支付派遣員工工資費用,導致乙方不能及時支付派遣員工工資的;
(四)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派遣員工權益的;
(五)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派遣員工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派遣員工人身安全的。
第二十五條 甲方無乙方認定的正當理由而延遲(包括全部或部分勞務費付款延遲)向乙方付款時,每延遲一日按應付款的________%向乙方支付滯納金。如延遲時間超過一個月,在乙方提出支付要求後一個月內,甲方仍未履行支付義務,乙方有權提前________日通知甲方解除本協議、撤回員工。同時,甲方須向乙方支付所拖欠的勞務費、員工剩餘聘用期限的工資及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
第二十六條 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元;給甲方生產經營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甲方有權通知乙方解除本協議:
(一)乙方不能按本協議約定派遣員工;
(二)剋扣勞務人員薪酬福利,影響到甲方生產經營工作的;
(三)對甲方的派遣員工同時又安排其它公司工作的;
(四)在派遣期間擅自將派遣員工從甲方抽走的。
第二十七條 甲乙雙方應按照本協議所約定內容,履行各自的義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義務引起的相關責任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八條 因違反本協議的有關規定而產生的仲裁或訴訟費用,全部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七、爭議解決
第二十九條 甲、乙雙方對本協議若有爭議,應本著友好協商和妥善處理派遣員工利益的原則加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則由本協議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裁決。
第三十條 甲方與派遣員工發生勞務爭議或糾紛,應先由甲方與派遣員工協商;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由甲方、乙方、派遣員工三方協商;如果三方協商不成,乙方負責處理與勞動、司法等部門的相關事宜。
八、協議的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一條 協議變更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如果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甲、乙雙方應及時根據變化後的情況進行協商和變更本協議的相關約定。
第三十二條 協議終止
(一)本協議期滿自然終止。如協議期滿前30日內,甲乙雙方均未以書面形式提出不予續簽的意見,則視為本協議自動續簽年。
(二)當乙方不能履行本協議的義務和責任或服務質量較差,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時,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三)當甲方嚴重違反國家法律的有關勞動時間、勞動保護、安全衛生等規定進行生產,經乙方提出後拒不改正時或當甲方向乙方付款延遲時間超過一個月,在乙方提出支付要求後一個月內,甲方仍未履行支付義務時,乙方有權終止本協議。當終止本協議時,甲方應向乙方付清所欠的勞務費用及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所欠款項全部劃入乙方賬戶後方可終止。
九、其他
第三十三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一致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一致處,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甲、乙雙方各執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法定代理人: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勞務派遣協議書 篇2
編號:
甲方(勞務派遣單位)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型別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
登記註冊地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
實際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
勞動保障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組織機構程式碼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部門___________________聯絡人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實際用工單位)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型別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
登記註冊地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
實際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
勞動保障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組織機構程式碼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部門___________________聯絡人___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
乙方因生產(工作)需要,與甲方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公正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簽訂本協議,並承諾共同遵守。
一、協議期限
本協議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協議期滿前30日內,雙方應以書面方式辦理續延或終止手續。
二、派遣崗位、人數和期限:
1、乙方需要接受派遣人員(以下簡稱員工)的崗位和人員數量如下:
(1)崗位,人數,工作的內容,工作地點派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崗位,人數,工作的內容,工作地點派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
2、乙方保證以上崗位工種符合國家關於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的要求,並沒有將延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的情形。
3、
、甲方按照乙方用工需求,負責推薦符合條件的勞務人員供乙方擇優使用。甲方承擔對員工的用人單位義務,乙方承擔對接受的員工的連帶責任義務。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工作時間:員工在乙方實行(標準、綜合計算、不定時)工時工作制。其中,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為人,為(常白班、班運轉工作制);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時工作制人,由乙方負責向甲方提供報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的行政許可決定,並告知員工。
2、乙方負責保障員工享有法定休息休假和帶薪年休假權利。員工具體休息辦法和時間按乙方規定商定。乙方因工作需要安排員工延長工作時間或在節假日加班的,應當徵得員工同意,並直接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四、勞動報酬
1、員工享有與乙方同崗位或相近崗位勞動者同工同酬和福利待遇的權利。甲方不得剋扣乙方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
2、甲方與乙方商定的員工工資發放日為每月日,工資發放形式為(由甲方發放、由乙方直接發放、由甲方或乙方委託銀行發放)。
3、甲方與乙方協商確定,員工的工資標準採用下列第()方式:
(1)員工實行月薪制,每月為元,具體辦法按照乙方規定執行。
(2)員工實行基本工資和績效獎金相結合的工資分配辦法,員工的基本工資為每月元;績效獎金考核發放辦法根據乙方規定執行。績效獎金由乙方直接發放。
(3)員工實行計件工資制,計件工資的勞動定額管理按照乙方的規定執行,定額單價為。乙方確定、調整勞動定額應當保證員工與本單位同崗位90%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超過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勞動定額,應當按照法定加班工資的標準計算計件工資。
4、員工從事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工種、夜班勞動、高溫等作業的津貼、補貼,按國家和乙方有關規定或集體合同執行,並由乙方直接支付。
5、員工在乙方連續工作的,乙方應當按照同工同酬的規定,為員工實行工資調整。
五、社會保險
推薦合同樣本·勞務分包合同·勞務外包合同·勞務承包合同
1、員工的社會保險由甲方負責,甲方和員工應當按時足額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員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代扣代繳。
2、雙方商定,員工的社會保險按照下列第()方式結算:
(1)由甲方負責發放員工工資,乙方直接發放加班工資和績效獎金的,乙方應當每月向甲方結算一次員工的加班工資和績效獎金應交納的社會保險費;
(2)由乙方負責發放員工工資、加班工資和績效獎金的,乙方負責按月向甲方結算應交納的社會保險費。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1、乙方保證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甲乙雙方共同負責教育員工遵守國家和乙方規定的勞動安全規程。
2、乙方安排員工的工作(屬於、不屬於)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特別繁重或者其他特種作業。員工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乙方負責定期為員工進行健康檢查。
3、乙方及其管理人員負責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員工有權拒絕乙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並不視為違反本協議。員工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4、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甲乙雙方均有負責及時救治、保障員工依法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及相關待遇的連帶義務。甲方應按規定為員工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
5、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乙雙方共同承擔保證其享受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和相應的醫療待遇的連帶義務。
七、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
1、甲乙方共同負責教育員工,按照本協議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三方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2、員工按約定在乙方工作期限屆滿,乙方需要留用的,應當與甲方及員工協商續延工作期限;乙方不留用的,員工由甲方安排。
3、乙方未按本協議約定承擔對員工義務,或者出現《勞動法》第三十八條情形,致使員工行使單方解除權的,由乙方承擔對員工的義務,甲方承擔連帶責任
4、員工因違反《勞動法》第三十九條及乙方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乙方有權退回甲方,由甲方按規定處理;員工因出現《勞動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有關情形,乙方需退回的,應與甲方協商妥善處理辦法。
5、員工有《勞動法》第四十二條情形之一的,派遣期間,乙方不得退回甲方,派遣期滿的,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甲方和乙方承擔連帶責任。
八、本協議履行中相關問題的處理
1、本協議履行過程中,若甲乙雙方或一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協議履行;若甲乙雙方或一方發生合併或分立等情況,本協議繼續有效,由承繼單位繼續履行。
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條款內容或重大事項變更時,雙方應當協商一致,以書面方式變更本協議。
2、本協議的解除或終止,應當在妥善處理好員工合法權益的基礎上進行。雙方或一方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終止本協議,給員工造成損失的,應當按《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理。
3、甲乙雙方不得向員工收取任何費用。
九、勞務費用結算:
1、勞務費用的構成:
2、費用結算標準和方式:
十、本協議未盡事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若雙方協商不成或者發生爭議,應當依法處理。若因員工問題發生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當積極協調解決,並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甲方應按規定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向勞動部門辦理備案手續,並依法將本協議內容告知員工。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名):或委託代理人(簽名):
年月日年月日
勞務派遣協議書 篇3
甲方(派遣單位):
工商登記號碼: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濟型別:
註冊地址:
實際經營地址:
聯絡人:
聯絡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乙方(用工單位):
工商登記號碼: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濟型別:
註冊地址:
實際經營地址:
聯絡人:
聯絡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訂立本協議,並承諾共同遵守。
一、派遣人員數量、崗位及期限
第一條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派遣名勞動者到乙方工作,派遣勞動者從事的崗位(工種)符合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要求,其中:
(一)臨時性崗位人,具體崗位為,派遣協議期限自年月日起年月日止(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替代性崗位人,具體崗位為,派遣協議期限自年月日起年月日止(不得超過一年)。
(三)輔助性崗位人,具體崗位為,派遣協議期限自年月日起年月日止。
第二條乙方要求甲方派遣的勞動者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第三條甲方負責按照上述條件組織派遣勞動者。派遣勞動者一經確定,甲乙雙方應擬訂《派遣勞動者花名冊》,並簽字、蓋章作為本協議的附件。甲乙雙方按照本協議約定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變更的,應相應修改《派遣勞動者花名冊》,並須經雙方簽字、蓋章認可。
二、有關費用及結算
第四條甲乙雙方商定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發放形式為_(由甲方發放、由乙方直接發放)。
乙方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乙方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五條派遣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由乙方按月支付給甲方,甲方依法為派遣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具體明細為: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總費用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社會保險費的付費標準,按照當地公佈的社會保險費用調整比例做相應調整。
第六條乙方按照的標準向甲方支付服務費。
第七條乙方支付給甲方的其他費用及標準:
1、;
2、;
3、;
第八條乙方每月日前以銀行轉帳方式將月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費、服務費等費用一次性支付到甲方帳戶;甲方按照費用總額開具正規、合法有效發票,稅金由承擔。
三、勞動安全衛生、職業病危害防治及福利待遇
第九條乙方保證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勞動保護和職業危害防護。甲乙雙方共同負責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安全生產、勞動紀律等方面的培訓與教育。
第十條乙方負責保障被派遣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被派遣勞動者有權拒絕乙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並不視為違反本協議。被派遣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十一條被派遣勞動者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乙方應在日內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按規定為被派遣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工傷保險的相關手續由甲方辦理,社會統籌範圍外的費用由承擔。
第十二條被派遣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乙方應保證其享受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和相應的醫療待遇。甲方負責相關手續的辦理,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等費用以及社會統籌範圍外的費用由承擔。
第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在乙方工作期間,因病、工傷(含職業病)在醫療期內的,以及女性職工的“三期”(產期、孕期、哺乳期)期間,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繼續履行實際用人單位的職責。
第十四條乙方負責保障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法定休息休假、帶薪年休假等權利。被派遣勞動者具體休息辦法和時間按乙方規定執行。乙方因工作需要安排被派遣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或在節假日加班的,應當徵得被派遣勞動者同意,並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另行安排換休。
第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所在崗位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由乙方負責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並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甲方有權採取多種形式瞭解乙方使用派遣勞動者的情況,乙方應予以配合;甲方應配合乙方做好派遣勞動者的管理工作,協助乙方教育派遣勞動者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乙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第十七條甲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勞務派遣資質,由於不具備相關資質或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而引起的糾紛、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十八條甲方應依法與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自派遣勞動者到乙方報到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乙方提供派遣勞動者已與甲方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第十九條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派遣勞動者工資,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所支付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條甲方應按時足額為派遣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如因甲方截留、未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由此引起的與派遣勞動者的糾紛等後果,由甲方承擔。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乙方有權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甲方員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但該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在實體和程式上均不得與法律相沖突,而且應當向甲方員工公示或者告知。
第二十二條乙方有權查詢甲方發放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況,出現違法現象,乙方可以依法向甲方交涉要求糾正,因此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當給予賠償。
第二十三條乙方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協議並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第二十四條乙方應按本協議約定及時足額向甲方支付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費、服務費等費用,不得無故拖欠。
第二十五條乙方應當對派遣勞動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務人員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技能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相關義務。
六、協議的變更、解除、終止
第二十六條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協議的各項條款。在本協議履行期間,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解除;若一方因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改變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繼續履行本協議,應及時通知對方,雙方透過協商,可對本協議進行變更或解除。
第二十七條甲乙雙方商定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將派遣勞動者退回甲方:
1、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
2、乙方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3、乙方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等;
4、勞務派遣協議期限屆滿;
因退回產生的費用由承擔。
第二十八條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超過三十日仍未改正的,另一方有權書面通知對方解除本協議,本協議自書面通知發出之日起即行解除。
七、違反協議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乙方未能按時支付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費、服務費等費用的,應按每日%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三十條甲乙雙方另約定以下違約責任:
八、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甲乙雙方約定本協議增加以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二條本協議未盡事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三十三條本協議附件與正文具有同等效力,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後書面約定。
第三十四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乙方應自本協議訂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本協議以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崗位情況報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勞務派遣協議書 篇4
勞務輸入單位 (甲方): 勞務派遣單位(乙方):
地址: 地址: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乙方是具有人才派遣許可資格的合法人才中介公司,根據甲方的人力資源需求,乙方向其派遣員工(以下簡稱“外派員工”)。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協議如下:
第一條 派遣工作
甲方負責將所需外派員工的數量、要求、勞動報酬和工作期限提供給乙方,乙方根據甲方要求提供派遣服務。
甲方負責對所招用外派員工的挑選和最終確認。外派員工的數量、在甲方的工作期限、勞動報酬等具體法定或者約定事項以甲方蓋章確認的《外派員工簽約通知》(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為準。
第二條 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甲方應規定乙方外派員工的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和工作職責,以上內容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勞動人事法規的規定,甲方提供的工作崗位應具備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措施。
第三條 員工管理
外派員工在甲方工作期間,其勞動紀律、教育培訓、績效考核等事務由甲方實施。甲方的勞動紀律、工作規程、考核辦法等管理檔案應向外派員工明示。
派遣工作期間,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外派員工的技能,在與外派員工協商一致後調換其工作崗位。
第四條 用工關係
外派員工為甲方工作期間,應由乙方與其建立勞動或勞務關係。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乙方每次外派員工的期間不得少於2年,甲方同意每次借用外派員工的時間至少為2年。
外派員工到甲方報到時,行政關係、黨團組織關係和工資關係一般不轉移,有特殊情況的,由甲、乙雙方另行商定。
第五條 社會保險、法定福利及法定徵繳費用
乙方根據國家的規定為外派員工辦理並徵繳社會保險、法定福利及法定徵繳費用經甲方確認後操作;如外派員工是非上海戶籍人員,可參照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辦法辦理保險;或者參照《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如外派員工屬於法定勞務人員,則甲方可依法免於承擔外派員工的社會保險、法定福利或法定徵繳費用。
以上費用的徵繳比例和繳費基數均以國家或上海市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如上海市法律法規和政策發生變化,乙方應及時告知甲方,須依據上海市新法律法規或政策的調整相應地調整收費標準,在甲方確認後按新政策操作。如因乙方遲延告知或甲方遲延答覆而造成相關責任,由遲延方承擔。
第六條 費用結算
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管理費每人每月(人民幣) 元;甲方提前依法退回給派遣員工的,不足一月,甲方應按一月支付該人的管理費。
甲乙雙方根據本協議的約定,按照乙方向甲方派遣的外派員工的人數、身份、工作起訖時間、繳費基數、勞動報酬、約定的管理費等內容結算費用(具體計算方式按照乙方每月出具的《費用結算表、工資表》。如果甲方在《外派員工簽約通知書》中確定的資料或金額與國家或上海市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標準不符,則依法執行。
甲方須於每月工資發放日前12日將外派員工的考勤考核結果交乙方。乙方須於每月工資發放日提前10日將收款通知交甲方。
甲方確認乙方的《費用結算表/工資表》後,甲方應按照《用人單位簽約情況登記表》中約定的時間節點向乙方提供人員異動清單,並須於每月 日前以轉賬或現金方式將本合同所涉及的總費用匯入乙方指定的帳戶,甲方無正當理由而逾期不付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雙方約定:外派員工的勞動報酬按以下 項的辦法發放。
a.甲方經乙方同意,直接向員工合法、按時地支付勞動報酬。甲方不得無故剋扣或拖欠外派員工的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法定福利中員工個人應負擔的部分由甲方代扣後支付給乙方;員工個人所得稅由甲方代為扣繳。
b.在甲方按時向乙方支付包含外派員工勞動報酬在內的所有應付費用後,由乙方向外派員工發放勞動報酬。乙方應於每月 日(逢法定節假日應提前)向外派員工發放勞動報酬;員工個人應承擔的社會保險、法定福利及個人所得稅等費用由乙方代為扣繳。甲方可以直接向外派員工發放除勞動報酬以外的其他福利費用,該福利費用的標準、發放時間等由甲方自行決定,乙方對甲方直接發放費用的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如外派員工在上海市以外地區工作,因跨省市發放勞動報酬而產生的銀行或郵政的手續費由甲方承擔。
乙方指定的收費帳戶如下:
戶 名:
銀行賬號:
開戶銀行:
第七條 派遣員工的退回
7.1 派遣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將其退還給乙方,且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乙方同時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或其他重大損失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使該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2 派遣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將其退還給乙方,但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並需要向乙方支付費用用於給員工的經濟補償,如產生醫療補助費用的,甲方需另行支付醫療補助費用。
1)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7.3 派遣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按7.2規定退回,在派遣期滿時仍存在以下情形的,由甲乙雙方協商處理,在雙方未就如何處理達成一致前,員工的派遣期限順延,甲方不得退回。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甲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符合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4 派遣期限內,甲方非依法定退回該員工的,乙方可以與該員工協商變更用工單位,在派遣員工無工作期間,乙方繼續為派遣員工繳納社保和住房公積金並按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向派遣員工支付勞動報酬,該費用由甲方承擔,每月隨管理費由甲方一併支付給乙方。在勞動合同期滿時員工仍然無工作的,乙方應終止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賠償或補償約定
派遣工作期間,如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給對方或外派員工造成損害或損失的,由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責任。
如外派員工在被外派至甲方工作期間發生患職業並工傷、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等情況的,甲方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的規定,全額承擔用人單位應付的費用,並透過乙方支付給外派員工或者法定繼承人;如因外派員工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而發生勞動爭議或法律訴訟,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等機構調解、或裁決、或判決應給予外派員工賠償或補償的,則甲方應根據判決或裁決的結果承擔該賠償或補償費用及其他因爭議或訴訟而產生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仲裁費、訴訟案件受理費、律師費、評估費、鑑定費等),此等賠償或補償以及相關費用不受本協議期限限制。
第九條 本協議期限、續約、解除及終止
(一)本協議有效期從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如果甲方所使用的外派員工與乙方建立的勞動或勞務關係的終止日期超出本協議有效期,則本協議的有效期以甲方所使用的外派員工中勞動或勞務關係的最晚終止日期為準。
(二)本協議到期前一個月內雙方沒有異議,本協議可自動順延。
(三)派遣工作期間,甲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面立即解除本協議:
1.甲方未能根據本協議的約定支付費用;
2.甲方不履行本協議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核政策,損害乙方利益的;
3.經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工作條件、衛生環境惡劣,嚴重危害外派員工身體健康的;
(四)如乙方發生嚴重違反本協議的情形,嚴重損害甲方或外派員工利益的,甲方有權單方面立即解除本協議。
(五)除本條(三)、(四)項的情況之外,甲乙任何一方需要提前解除本協議時,均應提前30日通知對方,否則,按通知當月的管理費標準向對方賠償。提出方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承擔提前解除乙方外派員工勞動或勞務關係而產生的經濟補償或賠償費用。
第十條 保密條款
甲、乙雙方均有義務對已經(或將要)知悉的對方的商業秘密進行保密。商業秘密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1)技術資訊;(2)經營計劃和經營狀況;(3)雙方共同簽署的檔案資料;(4)商業操作手段、業務經辦流程、收費標準和財務資料;(5)其他依法受到保護的事項。
保密義務自本協議簽訂之日開始,到該商業秘密公開時為止。本協議的終止或解除均不影響甲、乙雙方保密義務的承擔。
第十一條 協調原則
本協議期內,若有關勞動法律法規或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甲、乙雙方應遵照最新的規定執行,並協商修訂本協議條款。
第十二條 爭議處理
派遣工作期間,甲方如與外派員工發生爭議,應先由甲方、乙方、外派員工三方共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方或外派員工可按規定在上海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甲、乙雙方對本協議若有爭議,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加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其他
本協議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但上述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甲方應承擔非乙方原因導致的最終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如:《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勞動合同因自然終止而產生的經濟補償金等)
《用人單位簽約登記表》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附件,由甲方蓋章確認。若甲方無法定理由而未按時間節點操作,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約定。
本協議一式兩份,經甲、乙雙方蓋章簽字後生效並由雙方各執一份。
勞務輸入單位 (甲方): 勞務派遣單位(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日期: 日期:
業務經辦人:
簽定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