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級下冊第四課維護我們的人格尊嚴復習課件
八年級下冊第四課維護我們的人格尊嚴復習課件
一、我有肖像權
(一)、肖像是肖像人的人格標誌
1、肖像是以容貌為中心的人體形象的再現。
2、肖像的表現方式有:繪畫(自畫像)、雕塑、剪紙、照相、攝像等。
3、肖像(的地位)也是每個人人格的基本標誌。
4、肖像權包括肖像製作權、使用權和獲酬權。
含義:是自然人以其肖像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肖像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包括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
(二)侵害肖像權的行為構成要件:
1凡是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廣告、雜誌封面、掛曆),就須取得肖像權本人的同意,否則就構成侵權。
2,惡意毀損、玷汙、醜化公民肖像。
3,以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一百二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根據法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的,未經本人同意或以欺詐手段取得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為,是侵犯肖像權的行為。
常見的有:未經本人同意而以其肖像製作商業廣告、商品包裝、印製掛曆、用做期刊封面等等。另外,雖不以營利為目的,但出於侮辱他人人格、打擊報復等目的,惡意損壞、醜化他人肖像的行為,或者出於不正當動機翻印、懸掛他人肖像的行為,也屬侵犯肖像權,公民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清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由此所受到的損失。
另外在司法實踐中,不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如果有貶損、歪曲,和影響原照片的主要內容的情況,雖然不構成侵犯肖像權,但根據當前法律的規定,可以認定為侵犯名譽權
民法明確規定了公民的肖像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