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方面的論文
行政複議方面的論文
導語:當代,論文常用來指進行各個學術領域的研究和描述學術研究成果的文章,下面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行政複議方面的論文,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對現行行政複議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是我國行政法制發展的必然趨勢。根據當前形勢下法治實踐的現狀,之前從單一角度去研究行政複議法律制度的模式己經很難符合現實的要求。因此,必須透過全面的掌握現行的行政複議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並積極的研討出解決策略,這樣才有利於實現行政複議法律制度的現實功能。
一、當前行政複議法律制度發展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現行行政複議法受案範圍規定不合理
現行行政複議法對受案範圍規定存在掛一漏萬現象。例如:對行政複議範圍採用列舉的方法加以規定,造成了內容上的重疊和遺漏。列舉是一種相對於概括而言的方法。這種方法的優點在於明白清楚、易於掌握,而且能夠起到明確界定範圍的作用。但是,用這種方法規定受案範圍中應當受案的案件是不妥的。
(二)現行行政複議受案範圍內容過於狹窄
現行行政複議法存在著一個突出的問題,那就是在受案範圍上依然囿於對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單獨提起復議,將抽象行政行為、內部行政行為、準行政行為、行政司法行為等行政行為排除在行政複議範圍之外。
對一些行政行為性質的界定不清也是產生我國行政複議範圍侷限性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例如: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醫療事故鑑定行為、價格鑑定行為等行為的性質沒有做出明確的.界定。由於立法者對這幾種行為未形成普遍共識,沒有將上述行政行為納入行政複議的範圍中來。以至於使得現行的行政複議受案範圍過於狹窄。
二、當前行政複議法律制度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建立服務型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機關加強服務性,也是行政複議存在乃至發展的要求。在行政相對人存在多種救濟途徑時,行政複議只有增強服務性,能夠達到節省時間、精力和費用,才能達到建立行政複議法律制度的目的,才能吸引廣大群眾選擇行政複議並真正透過行政複議解決行政爭議。
現代公共行政理念從管理、控制轉向服務,“人民委託行政機關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目的就是要使行政機關為自己服務”。同時,建設現代化的服務型行政,既是黨的十六大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宏偉目標的內在要求,也是在行政複議領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
加強行政複議工作的服務性,具體的說就是透過便民原則,效率原則,拓寬行政複議的範圍。在受案程式上,應當採取網上受案、傳真受案等便捷方式;受案範圍上,宜寬不宜窄;方便對特殊主體如股東、業委會等的申請。
(二)及時修訂行政複議法受案範圍的相關規定
行政複議受案範圍可概括規定“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同時將: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或裁定的協助執行行為;
(3)行政機關對當事人申訴未改變原行政行為的重複處理。”排除行政複議受案範圍。
透過修訂行政複議法,可以使行政複議受案範圍具有包容性和可擴充套件性。其有利於將行政爭議化解在初發階段、化解在行政機關內部;同時出現新型行政行為時又可及時納入行政複議。
(三)建立完善的行政複議機構體系
1、重視行政複議機構建設,提高行政複議工作能力和水平
行政複議機構建設要適應於複議案件的增長趨勢和特點,同時,也要符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當前我國改革開放正在不斷深入,行政複議案件也具備了各種各樣新的特點,複議機構也面臨越來越重的任務,這些特點和任務要求我們必須加強行政複議機構建設,尤其是基層行政複議機構建設。
為了保證複議機構依法行使複議職權,使行政複議的積極作用得到切實發揮,就必須保證複議機關享有相對獨立性,另外,必須將複議隊伍的組織建設工作認真做好。所謂相對獨立性,就是說複議機構地位要相對超脫,能夠保證其將工作過程中的各種外來干擾進行排除。
2、提高行政複議人員素質,提高行政複議水平
根據《行政複議法》,複議機關必須結合具體的工作需要,決定本機關的複議機構或專職複議人員。為了能夠最大限度的保證行政複議工作的規範化和正常化運轉,行政複議具備十分強的程式性和技術性,複議機構和人員必須保持固定,承辦人員必須具備較高的行政管理和法律專業知識。
行政複議工作具備一定的特殊性,是一項複合型的工作,對行政複議人員的要求十分高。當前我國部分的行政複議人員不具備應有的穩定性、連續性、專業性。同時,我國現實中的行政複議機構工作人員配置也很難和行政複議工作的需要相適應,行政複議的隊伍建設仍然有待改進和進一步的完善。
三、小結
如何提高行政機關組成人員的整體素養和業務能力,是對將來行政複議受案範圍乃至行政複議整個制度的功能實現產生巨大影響的因素,是國家相關機構進行制度構建時往往所忽略的。筆者在論文的最後,以結語的方式提出這一問題,以期拋磚引玉,能夠引起國家相關機構的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