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行為的論文

有關行政行為的論文

  具體行政行為的解釋是行政行為的一種相對獨立的形態,也是法律行為解釋的一種型別。以下是有關行政行為的論文,歡迎閱讀。

  一. 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概述

  1. 抽象行政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為管理物件,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檔案的行為。行政主體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結果,就是導致行政法規的出現。抽象行政行為分為:

  (1)羈束行為,即法律、法規對實施行政行為的條件、程式和手續等作了詳細具體的規定,行政主體只能嚴格按照這些規定實施行政行為。

  (2)自由裁量行為,即法律法規對如何實施行政行為只作了原則性或留有餘地的規定,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除遵守這些規定外,還必須根據自己意見來決定的行政行為。

  (3)要式行政行為,即符合法律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為。

  (4)不要式行政行為,即無須以特定的方式就可成立的行政行為。

  2. 具體行政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以及這些組織中的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分為:

  (1)行政處罰。即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對有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者所給予的一種法律制裁。如行政拘留、罰款、吊銷營業執照、沒收等。

  (2)行政檢查。即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守法情況作單方面瞭解的行政行為。如海關檢查、稅務檢查、衛生防疫檢查等。

  (3)行政許可。即行政機關根據相對人的申請,依法賦予相對人從事某種法律所一般性允許的活動的權利和資格。如頒發許可證或執照。

  (4)行政強制執行。即行政機關依法強制行政管理相對人履行一定義務的行政行為。如查封、扣押、凍結等。

  二. 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的劃分標準

  1. 行為物件標準說

  該說認為,抽象和具體行政行為劃分的根本標誌在於行政行為所針對的物件是否特定。如果行政行為是針對特定物件作出的,則是抽象行政行為。可以說以行政行為物件是否特定來劃分抽象與具體行政行為已經成為理論界的主流標準說。該標準雖然強調一行為物件是否特定是劃分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本文由論文聯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的關鍵,但卻未從本質上區分何為特定何謂不特定即特定與不特定的具體界定,只是透過行政行為的外在表現形式及其實施結果來對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進行了劃分。

  2. 職權性質標準說

  此說認為,任何行政行為都是來源於法律賦予的行政職權,如果法律、法規授予行政機關制定規範性檔案的職權,那麼行政機關據此法律授權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就是抽象行政行為;而無法律、法規授權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行政機關的行為屬於具體行政行為。

  3. 行為方式與內容劃分標準說

  此標準說認為,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以某一類管理物件的普遍特徵為標準進行的制定法律規範檔案的行為,是行政主體為了實施對某一類管理物件的規範性管理,依據該類物件的普遍性、共同性的本質特徵,以理論方式作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觀念形態的行政行為;而具體行政行為則是指行政主體針對個別的人和事所為的具體管理,依據該物件的特徵、性質和狀況,以硬性事實的方式作出的具體行政處理行為,所以,抽象行政行為是以理性方式表現出來的,具體行政行為則是以感性方式作出的,這是行為方式的差別;而在內容上,抽象行政行為反映的是某一類事物的普遍性、一般性,具體行政行為反映的是個別事物的特殊性、個體性。

  4. 主體身份特徵說

  該說認為,行為物件主體固有的身份特徵才是主體特定化、個別化的根本所在。此主體之所以區別於彼主體,完全是由於此主體自身固有的屬性、特徵。此種行為與適用物件固有個別特徵的聯絡,使該行為成為了所謂的具體行政行政行為;而行政行為與所適用的物件之間,沒有這種與個別特徵的聯絡而只有類別特徵聯絡的時候,該行政行為的適用物件就是具有或符合類別特徵的一類或全部主體,構成抽象行政行為。

  三. 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的劃分意義

  1. 客觀上已經指導並推動了立法實踐的發展

  目前在我國,儘管可訴行政行為的範圍還比較窄,司法審查行政行為的範圍還有待進一步擴大。在我國目前的行政訴訟中儘管法院還不能直接審查政府的抽象行政行為,但行政訴訟開創的這種‘以權制權’的審查模式,至少在觀念上為中國違憲審查制度的早日出臺奠定了基礎。理論只能源於實踐並超前於實踐才能更有力地指導實踐,而實踐的發展必將推動理論的進一步發展。正是由於具體與抽象兩種行政行為的劃分,才得以在立法實踐中有了《行政訴訟法》中關於人民法院可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做出審查的`規定,也才有了《行政複議法》中關於具體行政行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為進行行政複議的規定。

  2. 正推動著我國司法審查體制逐步發展以至完善

  很多人認為我國行政訴訟目前受案範圍過窄,不應當將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排除在外。儘管在應將抽象行政行為的一部分還是全部納入司法審查這一點上認識有所不同,但至少都認為應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八司法審查範圍,並都從不同角度對此做出論證。這種劃分客觀上已經大大推動了行政法治的程序,而又進一步引發了司法審查範圍擴大的理論思考,客觀上正推動著我國司法審查體制的發展,而同時也促進著這種劃分自身理論體系在實踐中日漸成熟與完善。這種劃分足以引起人們對其劃分存在價值之探討和爭論,這本身就證明了其存在的巨大價值。

  3. 對司法體制的日臻成熟與完善有巨大推動作用

  隨著行政法治實踐的發展和觀念的日益深入,有不少人設想司法審查體制的日趨完善會是這樣的軌跡:(就行政訴訟而言)先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而後又加入一部分抽象行政行為;最後到全部抽象行為一併納入審查範圍。到我國司法審查體制較完善之時,人們會對當初將具體與抽象行為劃分理論引入中國並發展之的行政法學界的學者們和實踐者的良苦用心和遠見卓識肅然起敬的。

  四、結語

  總而言之,透過近段時間查閱資料,我對抽象和具體兩種行政行為的含義,分類標準以及劃分的意義有粗略的學習。雖然,這種劃分方法目前還存在著很大的爭議,甚至有不少學者認為這種劃分沒有必要,但我認為是有必要的。首先,二者存在明顯差異就說明了其分類的必要性,正是二者的鮮明差異讓二者互補共同組成行政行為。其次,這種劃分引起了學者們的熱烈討論,加深了大家對該領域的進一步思考和探究,這無疑推動了法治程序。最後,在實踐中,我們確實看到了該分類帶來的立法上和司法上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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