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準行政行為研究論文

關於準行政行為研究論文

  關於準行政行為研究論文

  摘要:準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運用行政職權以觀念表示的方式作出的間接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為,準行政行為研究論文。本文透過對準行政行為概念的分析,試圖找出準行政行為的本質特徵,及其與相關行政行為的差異。透過對準行政行為表現形態進行列舉式的歸納,使對準行政行為的研究走進現實的複雜環境中。筆者還結合司法實踐中獲得的實證材料,對準行政行為的可訴性進行了討論。

  關鍵詞:行政行為;準行政行為;觀念表示;間接法律效果

  On the Quasi-administrative Act

  Abstract: quasi-administrative act is defined as the factual expression rendered by the administrative bodies by exercising administrative power, which will indirectly contribute to the administrative legal effect. This article intends to unveil the attributes of quasi-administrative act and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quasi-administrative act and any other kind of administrative act by probing into its concept. By listing the modes of the expression of quasi-administrative act, it is expected to connect the quasi-administrative act to complex reality. Based on the positive materials.

  Keywords: administrative act quasi-administrative act factual expression indirect legal effect

  準行政行為不是一個法律用語,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並沒有準行政行為的提法,準行政行為更多地作為一個學術用語被學者們提起緣於對行政行為研究的需要,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確立“行政行為”而放棄“具體行政行為”提法可以看到,將行政行為定義在狹義、最狹義的範疇已不適應人民法院受案範圍擴充套件的要求,法學論文《準行政行為研究論文》。因此,大多數學者們將行政行為定位在廣義範疇,認為行政主體實施的所有公法行為都是行政行為,行政法律行為、事實行為以及介於二者之間的準行政行為也都歸於行政行為的名下。在這種情況下,準行政行為日益成為理論界和實務界關注的一個熱點。因此,有必要加強對準行政行為的研究,以指導司法實踐。

  一、準行政行為的概念及特徵

  學術界對準行政行為概念的定義不一:有觀點認為,“準行政行為,是指符合行政行為的特徵,包含行政行為的某些基本構成要素,但又因欠缺某些或某個要素,而不同於一般行政行為的一類行為。”[1]還有觀點認為,“準行政行為是國家行政機關單方面作出的,自身不直接產生特定的法律效果,但對行政行為有直接影響,並間接地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2]。我國臺灣地區的學者將準行政行為定義為:“行政機關就某種具體事實所作的判斷、認識,以觀念表示的精神作為構成要素,依法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活動,又稱觀念行為、表明行為”。[3]日本有學者認為,準行政行為是“根據行政廳的'意思表示以外的判斷或認識的表示,由法律將一定的法律效果結合起來形成的行政行為”[4]

  在這些定義中,第一種觀點注意到準行政行為的特殊規定性,將準行政行為與行政法律行為區別開來,但作為一種表述尚未概括其本質屬性。第二種觀點、第三種觀點試圖對準行政行為本質進行概括,其觀點分屬學術界爭論已久的“間接法律效果說”“觀念表示說”。第四種觀點總體上可歸屬於“觀念表示說”,但認為準行政行為法律效果的產生只與法律規定有關,排除其它事實對準行政行為法律效果的影響,尚不全面。雖然存在上述差別,但這些差別主要是定義者敘述和角度的差別,尚未構成根本對立。因此,融合“間接法律效果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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