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水利工程變更單價的確定方法論文

淺談水利工程變更單價的確定方法論文

  淺談水利工程變更單價的確定方法論文

  工程變更是合同執行過程中經常發生的事情。就工程承包合同的雙方而言,業主單位總力圖讓變更規模在保證設計標準和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儘可能縮小,以利於控制投資規模;而作為承包商,由於變更工程會打亂原來的進度計劃,給工程的管理和實施帶來不同程度的困難,所以總是希望以此為由向業主單位索要比變更工程實際費用大得多的金額,以獲取較高的額外利潤。因此,對工程變更費用的處理往往成為合同雙方的難點,而變更工程的單價會直接影響工程變更費用及工程投資,所以處理好變更工程的單價是工程變更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

  一、引言

  工程變更是為了更快更好地完成合同工程,是對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內容的數量、質量、特徵、結構尺寸、工作內容的增減、工程順序或時間安排的改變。根據國際通用的FIDIC合同條款的專業解釋,工程變更可能來自設計、業主單位、承包商、監理工程師。工程變更一般包括以下幾方面:(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高程、基線、位置和尺寸;(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3)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內容;(4)改變工程質量或工程型別;(5)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6)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工程變更是合同執行過程中經常發生的事情。就工程承包合同的雙方而言,業主單位總力圖讓變更規模在保證設計標準和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儘可能縮小,以利於控制投資規模;而作為承包商,由於變更工程會打亂原來的進度計劃,給工程的管理和實施帶來不同程度的困難,所以總是希望以此為由向業主單位索要比變更工程實際費用大得多的金額,以獲取較高的額外利潤。因此,對工程變更費用的處理往往成為合同雙方的難點,而變更工程的單價會直接影響工程變更費用及工程投資,所以處理好變更工程的單價是工程變更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

  二、變更工程單價處理的原則

  根據FIDIC合同條款的有關內容,對工程變更計價的一般情況作了必要的說明與規定:(1)工程量清單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單價,按已有的單價執行;(2)工程量清單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單價,按類似單價經換算後確定;(3)如果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單價,業主和承包商協商確定單價,意見不一致時,由監理工程師進行最終確定或按合同規定中有關爭議的規定解決;(4)當工程變更規模超過合同規定的某一範圍時,則單價或合同價格應予以調整;(5)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有必要和可取,對變更工程也可以採取計日工的方法進行。根據筆者對上述內容的理解和工作經驗,作了以下幾點歸納和補充,供同行參考。

  1.採用合同內專案單價

  若變更工程在工程量清單中有相同專案或類似專案,而且工作內容和現場情況基本相同,應以該專案單價計算變更費用。實踐中,工程任何部位的高程、基線、位置、尺寸的改變引起的工程變更,以及設計變更或工程規模變化而引起的工程量一定範圍內的增減,均可按上述原則來確定單價。這樣能保持合同履行的嚴肅性,有效地發揮透過招標而產生的合同價格的作用。在處理此類單價時,應對施工現場進行實地考察,分析合同單價的適用性。不能忽略實際情況,生搬硬套合同單價。如同樣是土方開挖,因為土質及地下水狀況的不同,施工方法、施工機械會有所區別,發生的費用必然不相同。若單純套用合同單價,做出的結果是不合理的。

  2.確定新單價

  如果同時滿足以下4個條件:(1)該項工作測出的數量變化超過工程量清單或其他資料表中所列數量的.10%以上;(2)此數量變化與該項工作的單價的乘積,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0.01%;

  (3)此數量變化直接改變該項工作的單位成本超過1%;(4)合同中沒有規定該項工作為“固定單價

  專案”。此時,對該項工作估價時,應採用新的單價或價格。對於此類單價的調整,限制條件較多,操作起來有一定的難度,尤其是第三個條件。對於如何計算有工程量變動直接造成單位成本的變動,承包商可能與監理工程師有不同意見。合理的做法是:如果承包商認為應調高單價,則它應給出造成單價升高的具體依據;如果工程師認為應降低單價,也應給出相應的理由。在實踐中,對於規定常常在專用條件中加以修改,以限制單價的調整或調整所需的條件。如某工程合同專用條件中規定,當“該項工作測出的數量變化超過工程量清單或其他資料表中所列數量的20%以上,且此數量變化與該項工作的單價的乘積,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2%”時,才可以調整該專案的單價。

  3.費用構成各要素的確定

  變更工程估價的一大特點,是對變更工程實施“當時”、“當地”發生的費用的估算。承包商的內外部因素可能都會發生變化,如資源配置的不足、施工人員與機械的調整、材料價格的漲落等,這些因素在承包商上報的變更估價中都有所考慮。監理工程師應當核實此類因素的合理性,對於因承包商自身管理不善而造成價格提高的因素,應予以剔除;而對於某些因素,若承包商提交的證據能夠充分證明其合理性,應酌情考慮。

  下面對組成單價的各要素應如何調整進行分析。

  (1)人工費

  在工程實踐中,如勞動法規沒有較大變動,人工費一般不作調整。但在某些情況下,由於變更工程的實施,承包商原有的勞動力配置需要調整,甚至出現不足,而不得不將該項勞務分包或者使用當地勞務。若當地勞務價格高於投標檔案中的人工單價,承包商必然會以當地勞務價格計算人工費。此時,監理工程師應通知承包商提交詳細的證明材料,包括:開工以來陸續進場的勞動力數量、型別,各工作面勞動力的配置情況,施工進度及工作效率等,以及由上述材料證明使用當地勞務的必需性的分析檔案。監理工程師還應該詢問其駐地監理人員,已核實承包商的證明材料是否可靠,分析結果是否合理。經過上述過程,若工程師能夠推翻承包商的結論,應採用投標檔案中的人工價格;若最終證明其結論是合理的,工程師還應調查當地勞務市場價格,以確定合理的人工單價。

  (2)材料

  FIDIC第13.8款“因成本改變的調整”中,針對工程量清單專案規定了調價公式。而對於變更工程,如果專用條件中無其他規定,應以現行市場材料價格為基礎進行估價。監理工程師應通知承包商提交供應商的報價單,並核實報價單的可靠性。如不能提供,監理工程師應採用當時當地的材料市場價格。

  在一些工程合同的專用條件中,取消了材料價格調差的內容。如:某合同專用條件中規定:“承包商在執行本合同期間,不應因通貨膨脹上漲引起工程所用的勞動力、貨物和其他投入的成本改變,提出合同價格的調整。中標合同金額應視為已包括應付成本漲落的應急費用。”從理論上講,該條款的規定對業主和承包商雙方來說都存在風險;但由於當今國內市場的物價基本上呈上漲趨勢,所以該條款總體上對承包商不利。這裡要探討的是此條款是否同樣適用於變更工程估價。筆者認為:變更工程所使用的材料,無論在合同檔案中是否列出,都應該採用現行市場價格。因為工程變更改變了承包商投標時所依賴的“報價基礎”,包括現場情況、工作數量等,承包商要對變更工程重新估價,只能參照現行的市場價格。如果合同中規定了材料價格可調整時,亦可按合同中的材料價格執行,待材料價格調整時,再對變更專案的材料進行調整。

  (3)機械

  一般參照合同檔案中的機械臺時費。如果使用了合同檔案中沒有的機械,應參照《機械臺時費定額》確定臺時費用。如果承包商使用了租賃機械,應審查其裝置租賃臺時費是否合理,租賃單據是否可靠,是否由於應備的機械不足而租用新機械。可參照上述人工費的審查方法進

  行核實。

  (4)取費

  應採用合同中相同或類似專案的費率。如果承包商認為某些費率應增加,則應提供相關的詳細證明檔案,以便協商確定。

  (5)利潤

  參照投標檔案中的利潤率。

  (6)稅金

  應按實際繳納的稅率為準。若遇稅法變化,應予以相應調整。

  4.變更工作由計日工完成時的估價

  如果在工程執行過程中,出現了一些額外的零星工作,監理工程師可以下達變更指令,要求承包商按計日工方式來實施此類工作。FIDIC第13.6款中對“計日工”的估價作了詳細的規定。主要概括為以下幾點:(1)計日工按投標書附錄中的計日工表進行估價;(2)承包商在此類變更實施過程中,每天應將前一天為計日工所投入的資源清單提交給工程師。清單具體內容包括承包商人員的姓名、工種和工作時間,施工裝置和臨時工程的類別、型號和使用時間,永久裝置和材料使用的數量和類別;(3)若因此類計日工需要購買物品,購買前承包商要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報價單,承包商為此類物品向業主申請付款時應出示有關發票、收據、憑證等;(4)承包商的計日工報表經稽核後,列人當月付款申請單中,申請付款。

  三、幾點體會

  在實際處理工程變更費用工作中,我們經常使用並已經取得了豐富經驗的是以下兩條:(1)工程量清單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單價,按已有的單價執行;(2)工程量清單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單價,按類似單價經換算後確定。

  對當工程變更規模超過合同規定的某一範圍時,則單價或合同價格應予以調整這一條款,我們在工作中一定要慎重處理,因為如果合同條件中並未就工程範圍超範圍後如何調整單價作出具體規定,不注意就會產生嚴重的後果,甚至可能使工程造價管理失控,即如果合同中的任何一個工程專案變更後的金額超過合同總價的2%(參考值),而且該專案的實際數量大於工程量清單所列數量的20%(參考值)時,才考慮調整價格。

  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有必要和可取,對變更工程也可以採取計日工的方法進行這一條款,應儘量避免使用或不用,因為在投標時由於計日工表一般沒有工程量,不計入中標合同金額,故承包商所報計日工單價較高,採用計日工形式的費用比一般工作要高,所以要儘量避免採用這種形式,在實際工作中僅僅對額外的零星工程採用計日工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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