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總委託書
專利代理總委託書
在委託人的委託書上的合法權益內,委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託事項。在現實社會中,在處理事務上需要使用委託書的情況越來越多,那麼你有了解過委託書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專利代理總委託書,歡迎閱讀與收藏。
我/我們是的公民/法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19條的'規定,茲委託(機構程式碼),代為辦理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業務範圍內的全部專利事宜。
Pursuant to the Article 19 of the Paten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we, citizen/legal entity of hereby authorize (Code: ) to represent me/us in all proceedings and act for me/us in all patent affairs within the scope of services of the SIPO.
委託人姓名或名稱
Authorized by (Name)
委託人簽字或蓋章
Signature or Seal
委託日期
Date of Authorization
以下由被委託專利代理機構填寫(To be filled out by the Agent):
本機構指定專利代理人、代為辦理名稱為
申請號(或專利號)/國際申請號為的專利申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專利事宜。
Patent attorney(s) , is(are) appointed to deal with all patent affairs related to the application with title as and application number(or patent number)/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 number as
in the PRC.
被委託專利代理機構蓋章
Seal of the Authorized Agent
一、本表應當使用中文填寫,字跡為黑色,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中被委託人應當是經由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批准並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的專利代理機構,委託人應當是該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專利代理總委託書由委託雙方共同簽章後生效,可以予以備案。專利代理機構須加蓋公章或者經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備案的專利代理業務專用章。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是個人的(指外國人、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的個人),專利代理總委託書應當由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簽字或者蓋章;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是單位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有兩個以上的,應當由全體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簽字或者蓋章。
三、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有兩個以上的,委託的雙方當事人是全體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和被委託的專利代理機構。被委託的專利代理機構僅限一家。
四、本表中所填寫的國籍、專利代理機構名稱、機構程式碼、申請人名稱應當真實、準確,代理機構名稱與申請人名稱應當使用正式全稱,不得使用縮寫或者簡稱。總委託書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請求備案時,不需填寫代理人姓名、發明名稱與申請號(或專利號)/國際申請號。
五、總委託書經備案後,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委託人委託再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提出專利申請或辦理其他有關專利事務的,在相應的專利表格中應註明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給予的總委託書編號,並指定該專利代理機構的專利代理人辦理有關事務,被指定的專利代理人不得超過兩名。代理人姓名、發明名稱應當與該專利申請請求書中內容一致,如果該申請辦理過著錄專案變更手續,應當按照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批准變更後的內容填寫。
六、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解除委託時,應當辦理著錄專案變更申報手續,提交著錄專案變更申報書時應當附具全體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簽字或蓋章的解聘書,或者僅提交由全體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簽字或蓋章的著錄專案變更申報書。專利代理機構辭去委託時,應當辦理著錄專案變更申報手續,提交著錄專案變更申報書時應當附具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或者其代表人簽字或蓋章的同意辭去委託宣告,或者附具專利代理機構蓋章的表明已通知對方當事人的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