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車輛出入管理制度

園區車輛出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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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園區車輛出入管理制度1

  第一條:本規定適用於出入園區的所有人員及車輛。

  第二條:凡本園區的業主(或使用人)及其車輛,憑出入證出入園區,查驗工作由門衛負責:

  機動車出入,應將車輛出入證放在前擋風玻璃處並限速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

  第三條:車輛必須按規定的路線行駛,不逆行,不在人行道、綠化帶上行駛,不高速行駛,不鳴笛。

  第四條:車輛必須按指定的地點停放,請不要超越或跨越車位,並按規定交納車位佔用費。

  第五條:行車通道、消防通道及非停車位嚴禁停車,任何違章停放的車輛將被拖移,領回車輛時除按章收取保管費外,另應交付拖車費。

  第六條:在本物業轄區內停放車輛,必須在物業管理公司辦理車輛停放手續,領取車輛出入證,憑證出入,對號停放,並按月繳納停放費。停放車輛必須辦理保險。

  第七條:車輛停放後,必須鎖好車門,關好車窗,貴重物品切勿放在車內,並保持車位清潔,請不要仍菸頭雜物。

  第八條:請不要漏水、漏油車輛停放;攜帶易燃易爆、劇毒、腐蝕及汙染品的車輛不準停放。

  第九條:車輛如損壞路面或公共裝置,應照價賠償。

  第十條:外來人員及車輛應遵循以下規定:

  1、出入園區前須在門衛室辦理來客登記手續,經門衛許可後方可出入。

  2、計程車在園區下客後應立即駛出,不得在園區內滯留。

  3、貨運車輛進入園區應事先向物業管理公司有關部門申請,獲准後方可駛入。在園區內的行駛路線及停車地點應服從保安人員的指揮。出園區時如載貨,須在有關部門辦理出門證。

  4、一進入園區,即應遵守有關綠化、衛生、治安等管理規定。

  5、對違反上述規定者,物業管理公司有權拒絕其進入園區或實施處罰後離開本園區。

  園區車輛出入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所工作園區管理,維護正常工作秩序,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凡進入我所工作園區的`各類機動車、非機動車,均須遵照本規定接受管理。

  第二章機動車管理

  第三條所管公務車停放管理。

  所屬公務車輛應停放在園區車庫內或指定位置,不得佔用其它車位。

  第四條研究所職工私人車輛停放管理。

  職工上、下班私人機動車,一律憑中科院成都生物研究所《車輛出入證》進出、停放在指定區域,無出入證車輛不得進入工作園區。出入證根據各部門職工人數比例和部門工作實際需要確定數量予以核發,由各部門負責人在本部門內部機動分配使用。

  第五條外來車輛停放管理。

  外來公務車、送貨車臨時進入園區,須由相關部門提前與收發室值班人員聯絡(聯絡電話:***),通報聯絡事項及車號,做好登記後方可駛入園區,並在指定停車區停放,即停即走。外來車輛停放區域已滿時不得進入工作園區。

  第六條機動車進入工作園區後,必須按停車位標識有序停放。車輛停放須保持整齊劃一,保持車頭順行停放。嚴禁在非停車區域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七條工作園區內嚴禁試車、練車;園區內行駛限速5公里/小時,不得鳴笛。

  第八條車輛停放後,關好車窗,鎖好車門,勿將貴重物品存放車內。若車輛丟失、損壞或車記憶體放的物品丟失,研究所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章非機動車管理

  第九條職工、學生等上班用非機動車一律在地下車庫停放。嚴禁在樓幢內實驗室、辦公室及各類通道停放非機動車。

  第十條除加班、出差等情況外,非機動車不得在車庫過夜。地下車庫無專人管理,請自覺維護秩序。鎖好非機動車,保管好自己物品,若有遺失,後果自負。

  第十一條嚴禁電瓶車在工作園區內充電。

  第四章處罰

  第十二條機動車無證進入(或以送貨等藉口,拒不聽從門衛人員管理者)、偽造證件進入我所工作園區者,每次扣除當事車主100元崗位津貼或補貼(下稱津貼)。造成無證進入的當班門衛值班人員扣除10元/次崗位津貼。

  第十三條機動車不按規定停放,扣除津貼100元/次,堵塞消防通道者,扣除津貼200元/次。機動車車主不聽勸導強行進入園區,或故意堵塞研究所大門的,扣除津貼500-1000元/次。

  第十四條腳踏車不按規定亂停亂放者,扣除津貼10元/次;電瓶車、摩托車20元/次。電瓶車在園區內充電者處以200元/次的罰款並通報批評。

  第十五條造成園區公共設施損壞者照價賠償。故意損壞者還將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本管理規定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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