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應注意的四個方面的範文
民間借貸應注意的四個方面的範文
民間借貸,是民間經濟活動的形式之一。隨著民營經濟的崛起,村、居民個人手頭的資金相應增多,個人之間、個人與企業之間資金借貸的事也隨之增多。民間借貸活動中,講人情,不講法律規範;講深交,私下秘密進行;講義氣,不防日後風險;講便捷,不拘程式手續等做法,使得民間借貸糾紛頻頻發生。有的告狀無證據,有的因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手續不全,有的`事實真假難辨,還有的非法借貸不受保護,最終喪失債權。防範民間借貸風險,要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一、提倡書面約定。借貸雙方形成借貸合約後,一定要以書面形式約定。常用的是“借條”,寫借條時切忌只寫“今借到某某人民幣×××元”,更不能以“收條”代借據,最好的方法是訂立書面合同。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出具借條或簽訂合同時按約定將借款用途、借款金額、借款利率、付款時間和方式、還款期限、擔保人和擔保方式等一一寫清楚,並寫明出具借條的日期和借款人簽名。簽名最好是借款人、貸款人、在場人共同會籤。
二、應該依法約定。民間借貸與銀行借貸一樣,當事人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必須合法。如約定利息,必須注意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規定,超過最高上限的部分不予保護,如果立約時未約定利息或利息約定不明確的,則視為不支付利息。如約定擔保抵押,應注意用以擔保的抵押物必須是借款人的合法財產,當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借款時,抵押物是可以由貸款人直接處分或變現的。
三、正確使用收條。借貸關係中的收條是收到貸款的憑證。民間借貸活動中,用“收條”代“借條”的現象並不少見,因收條、借條引起紛爭的也屢見不鮮。收條一般是把收到屬於自己或可以由自己支配使用的物品後而交給對方的證明。習慣上,民間借貸的借款人向貸款人常出具“收條”,以“收條”來代“借條”。在民間借貸爭議中,可能產生兩種理解,既可以認為證明借款人收到了貸款人出借的款項,也可以理解成是寫收條的人收到屬於自己而對方本應付給自己的款項,而非貸款款項。為避免此類紛爭,要使用好收條,一是不要用“收條”代替“借條”;二是貸款人按借條或合同交付借款人款項後,由借款人出具載明“收到向某某借款多少”的收條交貸款人,作為借條或借款合同的貸款標的實際交付的證據;三是借款人歸還借款時,貸款人出具載明“收到某某人歸還借款多少”的收條給借款人,避免借條、合同存留廢棄不當引起爭議。這樣,可以減少民間借貸紛爭。
四、注意時效起算方法。時效是主張民事權利的一個重要環節,借貸侵權糾紛的法定時效為兩年,從債權受到侵害時算起。借款時已約定還款期限的,從期限屆滿時起算;借款時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從貸款人首次向借款人催還借款之日算起。超過了法定訴訟時效,貸款人的債權雖未喪失,但會喪失法律救濟的訴訟勝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