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監測中心站與監測站工作通知範文

環保局監測中心站與監測站工作通知範文

  一、基本原則

  市環境監測中心站負責規劃區內的監測工作,環境監測站負責規劃區外行政管轄區內的監測工作。

  二、具體職責

  (一)市環境監測中心站

  1.負責本市轄區內大氣、水體、土壤、生態、噪聲、固體廢棄物、放射性等各種環境要素的質量狀況的監測、分析,定期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上級監測站呈報本市環境質量和汙染動態的技術報告。

  2.負責全市國控、省控重點汙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

  3.負責組織協調全市範圍內的應急監測工作,參加本市汙染事故調查,負責環境糾紛的技術仲裁。

  4.承擔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竣工驗收監測工作,接受社會委託性服務監測。

  5.參加制定本市環境監測規劃和計劃,完成主管部門為進行環境管理所需的`各項監測任務。

  6.負責參加編寫本市環境質量報告書,編制本市環境監測年鑑;負責本市監測資料的彙總和上報工作。

  7.負責本市環境監測網的業務組織、協調和執行,組織開展全市環境監測技術交流和監測人員技能培訓,加強對轄區縣(市)、區監測站的業務技術指導和領導。

  8.負責本市監測技術考核和監測資質申報的預審工作;對轄區縣(市)、區環境監測質量進行管理、抽測,加強環境監測績效考核;

  9.承擔國家和地方環境標準、技術規範、環境測試新技術、新方法的驗證任務,參加地方環境標準的制定、修訂。

  10.開展環境保護重點科研專案、環境規劃、環境標準、環境資訊、環境汙染控制與清潔生產、生態恢復實用技術、環境儀器裝置及有關實驗室建設等環境監測領域方面的科學研究,承擔環境監測技術規範、方法研究和對外技術交流與合作。

  (二)環境監測站職責

  1.負責規劃區外行政轄區內的水(地表水、地下水、飲用水源)、大氣、聲環境、土壤、生態等環境質量監測;

  2.承擔轄區內市控及市控以下的汙染源監督監測任務;

  3.開展轄區內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環境安全檢查、環境專項治理等專項監測工作;

  4.負責轄區內的應急監測工作;承擔環境監測網建設和執行;

  5.負責轄區內的環境監測資料統計和按時上報工作;

  6.負責區環保部門審批的建設專案環境保護竣工驗收監測工作;開展轄區內的環境狀況調查和評價,編制環境監測報告;

  7.負責本區監測人員業務技能培訓;開展監測資質、上崗考核及申報工作;

  8.承擔環境監測技術規範、方法研究和對外交流合作;開展環境監測領域科學研究;

  9.協助市監測站完成規劃區內的監測工作;承擔委託的其他環境監測技術任務。

  三、整合力量

  環境監測站要儘快按照國家環境監測站三級站標準化建設的相關要求,進行監測資質的考核工作,形成監測能力,併發揮監測站職能作用,為地方政府和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加強環境監管提供堅實的技術支撐。對本市及省內外發生的環境突發事件、環境專項監測等工作,由市環境監測站進行統一組織協調,不分割槽域、不分時間地點、整合監測力量,協同作戰、共同監測。建立市環境監測專家庫,專家庫的人員隨時接受本市監測機構的技術諮詢、技術分析和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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