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調解協議書範文錦集六篇
有關調解協議書範文錦集六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協議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簽訂協議可解決或預防不必要的糾紛。協議到底怎麼寫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調解協議書6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調解協議書 篇1
甲方:***
乙方:***
監督方:***縣信訪局
甲乙雙方因勞動仲裁糾紛,於20xx年8月16日簽定了調解協議。協議第五條規定:“乙方自願解除勞動關係,保證不再向甲方另行提出任何要求,自願放棄其它一切工傷經濟補償金”。 20xx年春,乙方以原協議為霸王協議和事情沒解決為由,多次上訪要求再次賠償。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息訴協議如下:
一、透過法律渠道(法院)是解決乙方要求的唯一解決辦法。
二、因乙方無生活資金和訴訟資金,甲方暫借給乙方壹仟元整,作為乙方透過法院訴訟甲方,解決乙方要求的訴訟費用和暫時生活費用。
三、透過法院判決或調解後,甲乙雙方嚴格按法院判決或調解結果執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上訪或鬧訪。
四、若乙方將甲方借給的壹仟元錢挪作他用,不到法院起訴,視乙方放棄原來的要求。
五、乙方借款到手後,放棄信訪走訪,自願息訪息訴,並且永遠不再為此事信訪或走訪。
六、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監督方各持一份。
七、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監督方:***縣信訪局
二O一四年九月七日
調解協議書 篇2
交通調解協議書多半是在交警部門的調解之下作出的,雙方接收簽字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那麼,此時要是一方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害,是否可以反悔呢?小編整理了有關內容,將在下文中為您具體介紹。
一、交警部門調解協議書的效力
交警部門達成的協議書是否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給予維持,是司法實踐中眾說不一的問題。交通肇事行為中因肇事司機侵權行為而引起的賠償,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法律關係。而賠償調解協議書的簽訂,又使雙方原有的債權債務法律關係轉化為一種合同法律關係。因此,自協議書籤訂之日起,當事人雙方之債權債務關係不再受侵權行為法的調整,而由合同法予以調整。既然由合同法調整,那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52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或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
因此,只要原協議是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協商簽訂的,訂立合同時不存在上述無效情形或合同法規定的其他可撤消和可變更的情形,原協議都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成立的,應予認定有效。同時,依據《合同法》91條的規定: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因此一旦一方當事人將協議中的賠償義務履行完畢,協議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即告消亡,當事人不得再行反悔,法院對此也不應該給予支援。
二、交通調解協議書能否反悔
首先,原協議訂立時如果存在法律規定的可變更或可撤消的情形的,當事人可以反悔要求撤消或變更原協議。
我們知道,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設立,變更,終止其權利義務的協議,是合同。依據《合同法》第54條:因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以及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屬可撤消和可變更的合同。因此,交警部門的協議書如果存在上述情況,當事人是可以申請變更或撤消的,即可以反悔的。但反悔一方其訴訟之案由應為撤消和變更協議而不是本案當事人提出的人身損害賠償。
其次,合同顯失公平的正確認定。
實踐中,對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及重大誤解比較好把握和認定,筆者在這裡就不加贅述,僅對顯失公平的協議作以闡述。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2條中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也就是說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此種合同對雙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一方要承擔更多的義務而享受極少的權利或者在經濟利益上要遭受重大且失,而另一方則以較少的代價獲得較大的利益,承擔極少的義務而獲得更多的權利。
2、該合同是在一方利用優勢或利用對方沒有經驗實施的。也就是說一方利益的受損,是由另一方的故意行為,即利用對方沒經驗或利用自己的優勢造成的。如果一方利益受損,但並不是由對方故意為上述行為而造成的,不屬於顯失公平的情況。
綜上,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交警部門主持達成的賠償協議書,只要是在雙方自願,
綜上可知,交通調解協議書是可以反悔的,但是必須要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允許當事人反悔。如果大家對於這方面還有其他的'法律疑問,歡迎大家找尋我們網站上的線上律師進行相關的諮詢和了解吧。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調解協議書 篇3
編號:
當事人_________性別_____年齡____身份證件及號碼 工作單位及職業 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當事人 _________ 性別_____年齡____身份證件及號碼工作單位及職業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 主要事實:
經調解,雙方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時起生效,並當場履行,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予處罰。
當事人(簽名):
當事人(簽名):
被邀參加調解人辦案民警:
(公安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第一聯:存根;第二聯:送當事人;第三聯:送當事人)
調解協議書 篇4
甲方: 年齡: 住址: 身份證號碼:
乙方: 年齡: 住址: 身份證號碼:
丙方:
丁方:
甲乙丙丁四方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綜合考慮各方實際情況,就XXXX年XX月XX日發生在X方工地的甲方人身損害賠償問題,經各方協商,現達成和解協議如下:
一、各方確認甲方於XXXX年XX月XX日在工作中於X工地受傷,後丙方墊付甲方XX萬元用於其治療康復,對此,各方予以確認;
二、甲方於XXXX年XX月XX日治療終結出院,繼續康復,對此,各方予以確認;
三、就前述甲方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各方同意按一下比例劃分各方責任,即 方責任為 %, 方責任為 %, 方責任為 %;
四、方一次性補償給甲方業已發生和將來發生的與此事有關的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後續治療費、殘疾賠償金以及一切補償和賠償費用總計人民幣 元整(大寫: 萬元 ); 方支付 方墊付甲方的各種費用 元(大寫: 萬元),甲方以及甲方有關親屬、朋友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或者變相的方式以此事為由向乙方、丙方提出任何請求,至此,各方之間在履行本協議後相互之間不再有任何債權債務糾紛。
五、、本協議經各方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一式X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一份,各方身份證影印件、營業執照、機構程式碼證影印件為本協議書附件。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丙方:
丁方 :
見證人(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調解協議書 篇5
一、調解成為必經程式
發生林權爭議,應當透過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行政調處;對人民政府處理決定不服的,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五條)
二、權屬憑證的證據效力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是林權爭議的處理依據。
當事人未取得前款規定的證書的,1981年至1983年開展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工作時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山權林權所有證、自留山證,以及之後依法變更的林木林地權屬證書,是林權爭議的處理依據。(第九條)
(二)沒有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處理依據的,下列材料可以作為調處林權爭議的權屬來源證據:
1、土地改革時期依法取得的土地房產所有證、登記發證的檔案清冊或者林權登記的土地清冊;
2、1961年至1963年將勞(動)力、土地、耕畜、農具四項固定給生產小隊使用的時期,確定林木林地權屬歸集體組織所有或者歸農民個人使用的憑證、決議、決定、登記清冊和其他檔案材料;
3、國有單位設立時,經依法批准或者上級部門指定設計單位制定的確定經營管理範圍的總體設計任務書、規劃書及其設計文字;
4、國家機關和人民調解組織主持簽訂的生效的調解協議書;
5、各級人民政府作出的生效的處理決定書、行政複議決定書,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定書、判決書和調解書;
6、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批准徵用、使用、劃撥、出讓林地的有關說明書、補償協議書、補償清單和交付有關價款的憑證;
7、林木林地權屬登記換髮證以及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臺帳;
8、1986年至1992年土地詳查時期,土地權利人之間簽訂的土地權屬界線核定書及附圖;
9、當事人之間的協議書或者贈與憑證;
10、當事人管理使用林木林地的有關憑證和事實狀況證明;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據。(第十條)
(三)當事人提供的權屬憑證與發證機關檔案存根或者登記臺帳不一致的,以檔案存根或者登記臺帳為準,檔案存根或者登記臺帳確有錯誤的除外。(第十四條)
(四)對當事人提供的權屬憑證提出異議的,可以透過司法鑑定確定真偽。鑑定權屬憑證為真實的,費用由主張方承擔;鑑定權屬憑證為虛假的,費用由出具虛假憑證方承擔。鑑定期間不計入調處期限。(第十六條)
三、調處程式和工作規範
(一)發生林權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林木林地權屬所在地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收到申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法組織調解。
當事人可以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佈的林權爭議調解員名單中選擇調解員,或者選擇當事人均認可的其他人,由調處機構協調進行調解;經當事人同意,調處機構可以推薦調解員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由當事人簽訂協議書。林權爭議調解員參與調解的交通勞務費由調處機構支付。
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行政調處。(第三十四條)
(二)林權爭議受理後,調處機構應當及時組織調解,調解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情況複雜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並書面告知當事人延期理由。
調解期限自被申請人提交書面答覆和有關證明材料之日起算,被申請人逾期未提交書面答覆和有關證明材料的,自答覆期限屆滿之日起算。(第三十五條)
(三)林權爭議行政調解期限屆滿仍未達成協議的,調處機構應當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下達《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書》,決定書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途徑和期限。
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自行政調解期限屆滿之日起算。情況複雜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並書面告知當事人延期理由。(第四十條)
(四)人民政府及其調處機構應當在林權爭議調處工作辦結時,告知權利人憑生效的林權爭議調解協議書、處理決定書、複議決定書或者人民法院的裁決書、判決書等文書依法辦理林木林地的不動產權登記。(第四十四條)
四、強化問責追究,解決不作為亂作為的問題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林權爭議申請不受理的;
2、在受理、調處林權爭議過程中,未向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3、在林權爭議期間,違反規定發放林木林地權屬證書、林木採伐許可證、生態公益林損失性補償資金,辦理相關林木林地權屬變更手續和批准使用林地的;
4、偽造、變造林木林地權屬憑證,或者協助、指使他人偽造、變造林木林地權屬憑證的;
5、未按照規定時限調解和處理林權爭議造成不良後果的;
6、在林權爭議調處過程中,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行政機關負責人負有領導責任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二條)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偽造、變造權屬憑證等有關證明材料的;
2、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人數眾多拒不按規定推舉代表擾亂調處活動的;
3、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偽造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的;
4、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阻礙林權爭議調處工作,或者以林權爭議為由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人身等權利的。(第五十三條)
調解協議書 篇6
甲方:
乙方:
陳XX系甲方員工,其於20xx年6月18日上午9點57分離開工廠大門騎摩托車回家,後患病經醫院搶救於20xx年6月24日早上5點左右去世。
甲乙雙方在不存在欺詐、脅迫、顯示公平、重大誤解、乘人之危等情形下,雙方一致確認xx為非因公死亡,並自願達成以下調解協議: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元整(大寫:元整)(包括但不限於喪葬費、一次性救濟金、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經濟賠償金、經濟補償金、保險、醫療費、加班費、工資、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乙方自願放棄其他請求。如甲方法定的賠付金額超過上述金額,則超出部分由乙方自願放棄,保證不再向甲方主張。上述費用自簽訂協議之日起日內支付。
二、自乙方收到上述款項之日起,甲方和乙方之間的所有糾紛全部處理終結,甲方與xx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的關係也因一次性賠償完畢而終結。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或採取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以及乙方不得再針對該受傷事實向任何部門或單位主張任何權利。否則,乙方須全額退還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費用,並自願向甲方承擔100000元的違約金。
三、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成立並生效。甲乙雙方必須嚴格按照本協議約定履行。本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可撤銷、可變更或無效的法定情形。
四、本協議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
20xx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