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夥經營協議書模板合集9篇

關於合夥經營協議書模板合集9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用到協議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協議是提高經濟效益的手段。那麼協議怎麼寫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合夥經營協議書9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合夥經營協議書 篇1

  甲方:桂又春(以下簡稱甲方)乙方:徐軍(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用好用活有限的人力和財力資源;充分發揮和利用地理優勢,開發新市場,決定合夥經營混凝土磚業務。經雙方協商: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自願合夥經營混凝土磚業務(建材廠)。

  二、生產經營地址為:漢川市劉家格鎮

  三、合夥經營投資總額為人民幣:壹佰伍拾萬元整。

  四、付款方式:現金。

  五、經營方式:甲乙雙方共同經營,桂又春負責全面工作,徐軍負責生產、出納。

  六、生產資金使用:每一筆貨款收回必須開據收據,存入銀行賬戶;每一筆支出都要雙方簽字財務室才能付款記賬。否則無效;誰報銷誰承擔。

  七、分配方式:桂又春佔股60%,徐軍佔40%。按比例分取紅利,本廠終止後依法分得剩餘財產。

  八、責任和義務:桂又春有合理調配資金使用、開發市場、合理調配生產合同、生產人員、監督貸款回收、節約開支、保障公司利益的責任和義務;徐軍有保證安全生產、質量、完成生產任務、節約開支、保證公司財產安全,保障公司利益的責任和義務。

  九、違約責任:桂又春、徐軍自協議簽訂之日起,必須忠實的履行各自的責任和義務。不得中途在任意時間退出(需要退出時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不得轉讓他人經營。如果發生以上任何一項,視為違約。違約金為各自出資額佔股的三分之一進行處罰。

  十、其它未見事項,雙方口頭協商(口頭協議以記錄為憑)或者另立補充協議,另立協議與此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此協議經雙方共同訂立,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分別由桂又春、徐軍各留存一份備查。

  合夥經營人簽字(蓋章):

  甲方:乙方:

  簽訂日期:年月日

合夥經營協議書 篇2

  甲方:

  甲方業主:

  乙方:

  丙方:

  為規範合夥企業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合夥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合夥企業的實際情況,經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達成本《合夥企業協議書》。

  第一條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合夥企業協議書》的首要法律依據為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關於合夥企業的相關規定,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未予規定的事宜,方能適用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第二條本合夥企業經甲、乙、丙三方確認其性質為普通合夥企業,三方均為普通合夥人,甲、乙、丙三方應自覺遵守本協議,違約者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協議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條本合夥企業合夥人共叄人,其中一合夥人為個人獨資企業,即甲方,另兩合夥人為自然人,即乙方、丙方。

  第四條為了便於本合夥企業順利開展業務,甲、乙、丙三方共同決定,本合夥企業名稱沿用甲方註冊登記的商號即“東莞市長安悠然舞蹈培訓服務部”對外開展業務。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甲方未經乙丙雙方同意,不得隨意更改其商號。

  本合夥企業住所地:

  第五條合夥人入夥出資的方式、數額如下:

  合夥人甲方東莞市長安悠然舞蹈培訓服務部出資方式為甲方店內截止年月日所有自有財產,包括但不限於店內各項裝置、傢俱、裝修及房屋租賃使用權等;

  合夥人乙方沈敏出資方式為現金人民幣貳萬伍仟元。

  合夥人丙方劉萍出資方式為現金人民幣貳萬伍仟元。

  鑑於甲方之業主屈勝龍此前與他人合夥經營過甲方店務,甲、乙、丙三方特別宣告,甲方保證年月日前無任何債務,若未來發現此前負有債務,乙、丙兩方將不負任何法律責任,若乙、丙兩方因此承擔相關責任,則享有無條件向甲方追索的權力。

  第六條合夥人出資時間及合夥企業經營期限:

  合夥人甲方應於年月日向合夥企業交付甲方店內自有財產,包括但不限於店內各項裝置、傢俱、裝修及房屋租賃使用權等;

  合夥人乙方沈敏應於年月日向合夥企業交付現金人民幣貳萬伍仟元。

  合夥人丙方劉萍應於年月日向合夥企業交付現金人民幣貳萬伍仟元。

  本合夥企業的合夥期限為一年,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夥企業期限屆滿後自行終止,若繼續合作則須以書面形式為之。

  第七條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合夥人共同決定,可以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上述出資事項經合夥人共同決定後,應於每月5日前向合夥企業交付。

  上述出資比例為甲方承擔40%、乙方承擔30%,丙方承擔30%。

  第八條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三方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甲、乙、丙三方對合夥企業財產共有性質為按份共有,共有份額分別為:甲方享有40%、乙方享有30%、丙方享有30%。

  合夥企業的財產由甲、乙、丙三方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九條合夥企業進行清算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

  第十條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向其他合夥人或者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

  第十一條經甲、乙、丙三方共同同意,合夥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二條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未經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經甲、乙、丙三方共同確定,合夥企業日常事務由甲

  方負責,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合夥企業會計由乙方擔任,出納由丙方擔任。超過元的開支事項需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合夥企業的下列事務必須經甲乙雙方共同同意:

  (一)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二)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三)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四)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非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六條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利潤的分配比例如下:甲方分享合夥企業利潤的40%,乙方分享合夥企業利潤的30%,丙方分享合夥企業利潤的30%。

  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表實行月報制,每月月未七個工作日為當月報表製作時間。

  合夥企業若有盈利,按本協議約定分配方式進行分配,但需預留元作為流動資金。

  第十七條合夥人對合夥企業虧損的承擔比例如下:甲方承擔60%,乙方承擔30%,丙方承擔30%。

  第十八條以合夥企業全部財產清償合夥企業債務時,其不足部分,由合夥人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夥企業出資以外的自有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九條合夥企業中某一合夥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

  第二十條合夥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共同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第二十二條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三條合夥人退夥需經其他全部合夥人書面同意方可為之,強行退夥對於退夥前及退夥後產生的債務均按其在合夥企業中約定的分擔比例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合夥企業解散時應當進行清算,清算人由甲、乙、丙三方共同擔任。

  第二十五條本合夥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按本協議規定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六條合夥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依照本協議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合夥人可以達成補充協議的,以書面方式簽訂補充協議,不能達成書面補充協議的,以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八條爭議條款

  甲、乙、丙三方發生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應當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予以解決。

  第二十九條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工商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第三十條本協議經甲、乙、丙三方簽名(蓋章)後生效。

  甲方:

  業主(簽名):

  乙方(簽名):

  丙方(簽名):

  年月日

合夥經營協議書 篇3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丙方: 身份證號:

  丁方: 身份證號:

  全面實施多方共同投資、組建、合作經營的決策,經過以上多方股東的平等協商,本著互利合作的原則,簽訂本協議,以供信守。

  第一條:合夥專案名稱及主要經營地:

  專案名稱:

  經營地:

  第二條:合夥經營專案和範圍:

  專案業務範圍為。

  第三條:合夥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條:出資額

  一、出資總額為:

  1、甲方以出資,佔合作專案股份的%。

  2、乙方以出資,佔合作專案股份的%。

  3、丙方以出資,佔合作專案股份的%。

  4、丁方以出資,佔合作專案股份的%,

  本協議簽訂後各合作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

  條:合作人職責:

  一、負責;

  二、負責;

  三、負責;

  四、負責;

  第六條: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各方都有權參加該合夥專案經營管理和督導工作,有權知道所有的資金用處和運營情況。日常支出以及採購需經合夥各方同意,擇取市場最優惠價格進行採購。一切合理收入與支出均由收據或發票進行結算。各方可保留每月稽核該專案財務運營的權力,如對財務收支損益有疑問,各方有權提出查證原始單據核對賬目。如專案可疑且當事人不能給予合理解釋的,專案合夥各方有權追究當事人的經濟法律責任。涉及該專案的收入、支出等一切賬目的各項原始收支單據須經各方簽字認可,交財務管理做賬。

  合夥專案每結算一次,除各項開支外,經營狀況做到清結。

  條:利潤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淨利潤,即合作創收盈餘(股利)。出資各方以佔有公司股份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各方按出資份額比例作為分配股利的依據。每年月份彙總上一度公司盈虧狀況,作為各股東股利分配依據。公司盈虧狀況清算完畢後進行股利分配。

  2、債務承擔:如在合作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作債務先由合作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作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條: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為了合作公司更好更快的發展,公司後期會吸納新的合作人入股,在新合作人入夥時,須經全體合作人同意。

  2、新合作人須承認並簽署本合作協議。

  二、退夥:

  1、自願退夥

  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作人可以退夥:

  ① 合作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 經全體合作人書面同意退夥;

  ③ 發生合作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作企業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合作專案經營期間出現虧損的情況下不允許退夥,擅自退夥給合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損失且投資及所佔股比不予退還,由其他合夥人按比例稀釋。

  2、當然退夥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 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 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作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除名退夥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違約一方的股份不予退還,由其他合夥人按各比例擁有。

  ① 未按約定履行出資義務;

  ②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作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③ 執行合作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對合作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作人轉讓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作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作人以外的其他人轉讓,其他人應按新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作人以外的其他人受讓合作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為合作企業的合作人。

  第九條:合作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作人的權利:

  1、合作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由合作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重大事項應由所有合作人同意方可執行。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權。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作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作人的義務:

  1、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作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作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作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作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2、禁止合作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作專案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3、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合作營業的繼續

  1、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作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作人入夥經營。

  2、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作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作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合作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屆滿。

  2、全體合作人同意終止合作關係。

  3、已不具備法定合作人數。

  4、合作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作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合作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作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作所欠稅款;合作的債務;返還合作人的出資。

  3、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七條的辦法進行分配。

  4、清算時合作有虧損,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盈餘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作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作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作人追償。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1、合作人未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的合作人應賠償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2、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作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作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相關只能管理部門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其他

  1、經協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2、本協議一式份,合作人各執份。

  3、本協議經全體合作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甲方: 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 ____年___月___日

  丙方: ____年___月___日

  丁方: ____年___月___日

合夥經營協議書 篇4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飯店事宜達成如下合夥協議:

  第一條 合夥宗旨

  利用合夥人自身具備的資金管理優勢和獨特風味,使合夥人透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 合夥名稱、主要經營地、法人

  合夥經營的飯店名為:

  經營場所位於:

  法人:

  第三條 合夥經營專案和範圍

  經營專案:

  經營範圍:

  第四條 合夥期限本次合夥由合夥人三方均同意終止合夥,視為終止。

  第五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_以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佔總股份的____%;乙方____________以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佔總股份的____%;丙方____________以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佔總股份的____%。

  2、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____年___月___日以前交齊,匯到銀行卡___________________上,卡和密碼由甲、乙、丙三方認同的指定人________持有,使用股份資金時,需至少兩人同時在場。其他合夥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3、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夥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餘、工資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淨利潤,即合夥創收盈餘,此為合夥分配的重點,將以合夥人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如在合夥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 合夥人簽單事項合夥人到店簽單事項由合夥人三方決定後另行約定。

  第八條 入資、退資、出資的轉讓

  (一)入資

  1、新合夥人入資,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新合夥人須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除入資協議另有約定外,入資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資的新合夥人對入資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資

  1、自願退資。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資: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資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書面同意退資;

  (3)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法定事由。合夥人擅自退資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夥人的全部損失。

  2、當然退資。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資: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資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資生效日。

  3、除名退資。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資。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合夥人退資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資人按退資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 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資對待,否則以退資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九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以及重要事項須由合夥人甲、乙、丙三方共同決定;

  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合夥人有退資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夥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夥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專案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夥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資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4、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合夥人或合夥方共同清算或委託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稅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 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三款盈餘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資處理,轉讓的合夥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三)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合夥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四)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第九條規定,應按其他合夥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對不聽勸阻者,可由其他合夥人集體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 協議爭議解決方式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貴陽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

  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新入資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協議一式肆份,合夥人各執壹份,送工商管理機關存檔壹份;

  (四)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全體合夥人簽章處:

  甲方:

  乙方:

  丙方:

  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夥經營協議書 篇5

  綿陽雙星翻譯社長期合作協議書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雙星(Double-star)翻譯社

  訂立本協議旨在乙方為顧客提供及時、準確、規範的翻譯或本地化服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合作目的:雙方充分利用各自的資源和條件開展合作,互惠互利、共同發展。

  二、合作期限:雙方的合作期為 年,從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合作期滿雙方另行續約。

  三、本協議從簽訂之日起甲方自動成為綿陽雙星翻譯社的會員;依照相關協議和規定,享受綿陽雙星翻譯社提供的服務,並擁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有效的稿件及資料。(有效的稿件或資料是指甲方對所提供的稿件或資料不再修

  改)

  2. 在每筆業務發生時,甲方應詳細說明翻譯或本地化的要求。

  3.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要求提供相應的服務。

  4. 在涉及口譯服務時,甲方應說明時間和涉及到的專業領域。

  5. 在涉及本地化服務時,甲方有義務提供詳細的目標群體資料。

  6. 甲方在確認乙方完成翻譯或本地化服務後,應在三個工作日內付清餘款。

  五、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乙方應為甲方分配相應的翻譯或本地化資源,必要時建立針對甲方業務的翻譯或本地化工作小組。

  2. 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提供及時、準確、規範的服務。

  3. 乙方對已經翻譯完成的譯稿,在一個月內仍有修改的義務。

  4. 乙方有義務對甲方的所有翻譯稿件或資料有保密責任,因乙方的洩密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

  負賠償責任。

  5. 在涉及本地化和全球化業務時,乙方必須保證符合本地化和企業全球化的相關要求,因乙方工作

  失誤,達不到相應的要求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六、本協議有效期內基於業務運作需要,雙方協商共同定製的其他相關制度和書面檔案,其效力等同於本協議。

  七、本協議未盡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協議經簽字蓋章後生效。

  八、協議的解除與終止:任何一方如遇對方當事人違反本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均有權單方終止協議,並告之對方確認。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綿陽雙星翻譯社

  法人代表:簽約代表:

  簽約代表:地 址:

  地 址: E-mail:

  E-mail: 電 話:

  電 話: 開 戶 行:

  開 戶 行:

  帳 號: 帳 號:

合夥經營協議書 篇6

  為規範合夥的經營行為,保障合夥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夥協議。

  第一條:本合夥企業名稱為:

  第二條:經營場所:

  第三條:企業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取得經營資格。

  第四條:本企業經營範圍為:

  第五條:本企業全體合夥人姓名及住所如下:

  第六條:本企業評估額共計為萬元,其中貨幣出資人民幣 萬元。

  合夥人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備註:

  第七條:合夥人的權利與義務

  1、對合夥企業事務享有平等的決定權;

  2、可以按規定選舉和被選舉為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 3、合夥人為了解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情況,有權查閱企業帳簿;

  4、依法轉讓出資,同等條件下,優先受讓其他合夥人轉讓的出資;

  5、根據合夥出資比例分配利潤,分擔風險;全體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按照合夥協議規定的出資數額和出資期限進行出資; 7、合夥人不得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8、除經全體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第八條: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經本企業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 同志為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但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1、處分企業的不動產; 2、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它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理登記手續; 5、以合夥企業名稱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九條: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1、本合夥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依照本協議約定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承擔虧損。

  2、企業存續期間,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對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3、本合夥企業年度的或者一定時期內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第十條:入夥、退夥與拆夥

  1、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責任。新合夥人對入夥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

  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1)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2)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3)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3、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對合夥人的除名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拆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2)合夥協議約定拆夥事由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拆夥;

  (4)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5、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賠償額為各合夥人實際交付的出資額的50%。

  第十二條:本協議有效期為二十年。

  第十三條:本協議如產生糾紛,由資陽區人民法院管轄。 本合夥協議一式三份,經全體簽名後即生效。

  全體合夥人簽名:

  年月

  日

合夥經營協議書 篇7

  甲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飯店事宜達成如下合作協議:

  第一條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備的資金管理優勢和獨特風味,使合作人透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合作名稱、主要經營地、法人:________

  合作經營的飯店名為:________

  經營場所位於:________

  法人:________

  第三條合作經營專案和範圍

  經營專案為特色餐飲,範圍包括菸酒銷售等。

  第四條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終止合作,視為終止。

  第五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_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拾萬圓整),佔總股份的三分之一;

  乙方____________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拾萬圓整),佔總股份的三分之一;

  丙方____________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元

  (人民幣大寫:拾萬圓整),佔總股份的三分之一。

  2、各合作人的出資,於____年__月___日以前交齊,匯到銀行卡上,卡和密碼由甲、乙、丙三方認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股份資金時,需至少兩人同時在場。其他合作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3、本合作出資共計人民幣300000元(人民幣大寫叄拾萬圓整)。合作期間各合作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後,各合作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作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第六條盈餘、工資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淨利潤,即合作創收盈餘,此為合作分配的重點,將以合作人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如在合作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作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作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合作人簽單事項

  合作人到店簽單事項由合作人三方決定後另行約定。

  第八條入資、退資、出資的轉讓

  (一)入資

  1、新合作人入資,必須經全體合作人同意;

  2、新合作人須承認並簽署本合作協議;

  3、除入資協議另有約定外,入資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資的新合作人對入資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資

  1、自願退資。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作人可以退資:

  ①合作協議約定的退資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作人書面同意退資;

  ③發生合作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作企業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資給合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損失。

  2、當然退資。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資: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作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資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資生效日。

  3、除名退資。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作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③執行合作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作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資。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作人退資後,其他合作人與該退資人按退資時的合作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作人轉讓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作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資對待,否則以退資對待轉讓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作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為合作企業的合作人。

  第九條合作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作人的權利:

  1、合作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以及重要事項須由合夥人甲、乙、丙三方共同決定;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權;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作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資的權利。

  (二)合作人的義務:

  1、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作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作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作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作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作專案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作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業進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合作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資的情況下,其餘合作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作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作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作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合作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屆滿;

  2、全體合作人同意終止合作關係;

  3、已不具備法定合作人數;

  4、合作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作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作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作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作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託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作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作所欠稅款;合作的債務;返還合作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作有虧損,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三款盈餘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作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作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作人追償。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作人未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資處理,轉讓的合作人應賠償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作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四)合作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作企業法》而導致合作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作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作人違反本協議第九條規定,應按其他合作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體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作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貴陽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新入資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協議一式肆份,合作人各執壹份,送工商管理機關存檔壹份;

  (四)本協議經全體合作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全體合作人簽章處: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丙方: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合夥經營協議書 篇8

  合夥人甲:

  身份證號:

  合夥人乙:

  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考查認定在_________合夥開設_________店,在平等,自願、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甲乙雙方自願合夥經營_________店,總投資為_________萬元,

  甲出資金額xx元,佔投資總額的×_________%

  乙出資金額xx元,佔投資總額的×_________%

  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_________合夥合同

  第二條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夥: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②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③退夥需提早1個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④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三條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_________為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是:①決定經營管理方針,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②購進常用貨物;③,支付合夥債權;④xx。合夥合同

  2、其他合夥人的權利:①參予合夥事業的管理;②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④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第四條_________每月_________日為分紅日,同時召開股東會議。_________每月營利(總業績)扣除所有應支出後,再扣除行政管理費、折舊提攤費(以3年為計算準則,作為裝修及硬體裝置更新之用),是為當月純利潤。紅利按每月純利潤之金額分配。卡金在未消費前,不列入每月業績賬,由公司保管儲存,以維護顧客信用。每月財務,由甲方保管,乙方監管,每月核算簽字後,分紅。

  第五條合夥

  雙方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餘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權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權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縮短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條他人可以入夥,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_________(一)合夥期滿;_________(二)合夥雙方協商同意;_________(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_________(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如有任何一方不履行協議,應承擔總投資10%的違約金。

  第八條各股東決不允許私自動用店裡的營業額,這個要與收銀員講好,收銀員要注意少了錢收銀員要負責

  第九條以上合同若有釁待,按甲、乙雙方同意後更正之。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本協議一式_____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夥經營協議書 篇9

  合夥經營協議書

  合夥人(甲方):_____________ 出生於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夥人(乙方):_______________出生於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夥人(丙方):_______________出生於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幾方同意共同投資經營“遊戲廳”,為明確各方的權利以及義務,幾方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 如下:

  第一條 合夥經營專案:遊戲廳

  第二條 門店名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主要經營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合夥人 ____________以現金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萬元. 合夥人_____________以現金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萬元. 合夥人_____________以現金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萬元。

  第五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1、盈餘分配:按三份比例,各合夥人分得一分。

  2、債務承擔:經營過程中的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

  財產不足清償時,合夥人共同承擔。 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另

  外幾方應當按投資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

  分。

  3、幾合夥人不承擔其中之一合夥人本經營協議外的所有

  的債權債務。

  第六條 入夥、退出、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合夥人各方同意;

  2、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火人享

  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的債務

  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其他合夥人同意退夥;

  3、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專案的事由。

  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其他兩方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

  失。

  合夥人退夥後,幾方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

  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給其他合夥人。未經過全體合夥人同意,不得將合夥股份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其他人。其他合夥人均不同意接收轉讓股份的,按退夥方式結算。

  第七條 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幾方合夥人共同選舉_________為合夥負責人。以________為營業執照上的負責人。

  幾方合夥人共同選舉__________負責合夥門店的財務。

  幾方合夥人共同選舉__________負責合夥門店的運營。

  幾方合夥人共同商議決定合夥門店的重大事項,議事規則以負責人意見為主。

  第八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

  1、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2、合夥經營的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3、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

  1、按照合夥協議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以合夥名義進行相關的業務活動或者私自從事本行業業務,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有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另一方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進行交易。

  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條 合夥營業的繼續。

  一、在一方退夥的情況下另幾方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業務。

  二、合夥人因其他客觀情況無法繼續經營的情況下,依該合夥人的書面授權或法定選擇,既可以結算其財產,其他合夥人繼續經營;也可經另幾方合夥人同意,接納其指定的直系親屬、配偶或指定的法定繼承人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一條 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1、經三方合夥人同意終止和合作關係;

  2、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3、被依法撤銷;

  4、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三方合夥人擔任。

  3、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約定的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4、清算是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本協議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二、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造成的損失。

  三、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夥人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法律而導致合夥門店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向簽署地管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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