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級政治下冊《維護人身權利》第一課時教案

八年級政治下冊《維護人身權利》第一課時教案

  【教學目標】

  知識與能力

  1.瞭解我國公民人身自由權利的含義、地位、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具體內容,能夠運用法律手段維護人身自由權利不受侵犯;瞭解公民的生命健康權的組成和意義,知道我國憲法和法律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權受到法律的特殊保護。

  2.提高學生分辨是非的能力,能區分哪些行為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和生命健康權的行為,及應受的制裁,懂得保護自己,不做違法犯罪的事,防止各種安全事故的發生。

  情感、態度與價值觀

  1.知道公民有哪些人身自由權利和生命健康權利,認識到人身自由權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生命健康是重要的人身權利,從而自覺地尊重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

  2.當自己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受到非法侵害時,能正確運用法律武器,透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的權益。遇到社會上發生損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或傷害人的生命健康的行為,能夠在不危及自己生命的情況下用正確途徑求教,維護其他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和生命健康權利。

  【教學重點】

  ①人身自由權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法律維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不受非法侵害;

  ②中學生要自覺維護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

  【教學難點】

  ①公民的身體不受非法搜查;

  ②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

  【教學過程】

  (第一課時)

  法律導航:

  一、公民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權利

  1.人身自由權利的含義和地位

  (1)人身自由權利是指公民的身體(包括肉體和精神)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經法定程式不受逮捕和拘禁、搜查和侵犯的權利。

  (2)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權利的必要條件。

  *原因:公民具有人身自由,才有可能進行正常的生活、學習和工作,參與國家管理,享有其他各項自由和權利。

  2.生命健康權的組成和意義

  (1)生命健康權由生命權和健康權兩部分組成。

  (2)生命權是公民行使其他權利的前提,是每個人的最高人身權益。

  (3)健康權包括身體健康和精神健康。健康權是我們重要的人身權利。

  *原因:健康的身體和健康的精神,是我們保持勞動能力、行為能力和快樂生活的條件。

  二、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權利受法律保護

  1.我國法律保護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表現在兩方面:

  ⑴法律禁止對公民的身體或住宅進行非法搜查。

  閱讀P29小劇場—“當被強行搜身的時候”,回答下列問題:

  1.請你設想事件可能發展的幾種結局。

  2.商場經理的行為屬於什麼性質的行為?

  3.假如你是小張,你準備怎樣依法維護自己的人身權利?

  答案:

  1.(1)商場說檢查是正常行為,是為了保護自身利益,顧客有義務配合。

  (2)小張忍氣吞聲,自認倒黴,不去追究商場的責任。

  (3)小張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尋求消費者委員會和其他法律途徑的保護。

  2.商場經理的行為是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3.假如我是小張,我會:

  (1)要求商店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

  (2)向工商局或消費者委員會投訴,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或打“12315”電話投訴;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而作為經營者,決不能以商店經常被盜為藉口,隨意懷疑消費者,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和所帶的物品,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人身自由。

  分析案例:(或採用“小品”法)

  設計目的:懂得執法者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力,公民要正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瞭解搜查的合法程式。

  情景一:幾個公安人員到某居民住宅搜查犯罪嫌疑人。敲開門後,其中一人出示搜查證,並說:“我們奉命搜查你的住宅,這是搜查證。”住宅主人允許他們進入屋內搜查。

  情景二:幾個公安人員到某居民住宅搜查。敲開門後,其中一人出示搜查證,但住宅主人拒絕搜查,並不準公安人員進入。公安人員只好將住宅主人強行推開,暫時看管起來,執行搜查任務。

  情景三:幾個公安人員到某居民住宅搜查。敲開門後,其中一人對住宅主人說:“我們要搜查你的屋子。”住宅主人說:“請你們出示搜查證。”“什麼搜查證,你不知道我們是公安局的嗎?”“沒有搜查證,不管什麼人都不能對住宅進行搜查!”幾個公安人員要強行搜查,住宅主人只好打110電話報警。

  討論:哪個情景中的公安人員的做法是對的,哪個是錯的?為什麼?

  哪個情景中的住宅主人的做法是對的,哪個是錯的?為什麼?

  (學生髮表意見,教師點評,結合法律導航的知識點。)

  (延伸:教師搜查學生宿舍的做法雖然是出於某種教育學生的目的,也是不合法的。)

  P32案例研討:“耕牛失竊以後……”

  討論問題:村幹部查詢偷牛嫌疑人的這種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嗎?為什麼?

  (結合P31法律導航相關知識點)

  ⑵法律保護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

  2.我國憲法和法律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

  問:有哪些行為會侵害人的`生命健康權?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表現:殺人、毆打他人;製造、銷售不合格產品造成消費者傷亡;食品不衛生導致消費者食物中毒;汙染環境使他人死亡或殘疾;恫嚇他人使之精神衰弱、精神分裂;建築物上的擱置物墜落砸死、砸傷他人;飼養的動物咬傷他人;各種意外事故等。

  問:拐賣x兒童、少年合法嗎?為什麼?

  作為未成年人,我們的生命健康權受到法律的特殊保護。(如法律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思考:為什麼要禁止使用童工?)

  涉及保護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權的法律:未成年人保護法、勞動法、婚姻法

  探究園:“案例研討”P28

  認真閱讀並分析P28-29漫畫,回答下列問題:

  n(1)雜耍隊的這種行為違法嗎?為什麼?

  n(2)觀眾對這種行為能管嗎?怎樣管才合適?

  答案:

  1.違法。因為:讓七八歲或十來歲的兒童表演殘忍、恐怖的雜技,不僅對觀眾的精神刺激很大,而且嚴重摧殘和損害了少年兒童的身心健康,對這種所謂的雜技表演,我國法律是禁止的。

  2.法律依據:早在1981年,文化部、公安部就聯合發出通知,要求加強對雜技團體和個體藝人的管理。同時規定,任何團體和個人不得表演恐怖、殘忍和摧殘少年兒童的節目,對嚴重摧殘少年兒童的賣藝活動要堅決取締,對因此造成兒童傷殘和死亡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3.能管。公民發現這類雜技演出,應該及時報告有關部門,用法律武器來保障少年兒童的合法權益,保證雜技藝術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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