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器裝置評估報告撰寫中幾個問題的探討

機器裝置評估報告撰寫中幾個問題的探討

  內容提要:文章對機器裝置評估報告撰寫中涉及的幾個問題提出看法。其中涉及求取重置成本時,不應使用“歷史成本法”這一不規範用詞;成新率的評定應根據裝置的價值、數量等不同情況調整具體方法;計量單位應採用國際單位制;評估報告的有效期不一定要在時間上做太短的限定。

  不論整體資產評估或單項資產評估,機器裝置評估都是經常要涉及的一項評估。機器裝置評估報告或評估說明的撰寫既需要熟練掌握評估理論,還需要對該類裝置知識,甚至包括對標準、計量等工業經濟理論、法律知識的瞭解。結合工作實踐,對評估報告書撰寫中涉及的幾個問題,談談個人看法。

  一、關於運用“歷史成本法”求取重置成本

  在一些採用成本法進行機器裝置評估的報告中,在求取機器裝置重置成本的具體方法時,有人用“歷史成本法”一詞。實質就是將賬面原值當作重置成本的一種方法。她它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賬面原值是客觀、合理的;二是該類裝置從購買日至評估基準日價格無變動。縱觀近幾年的資產評估教材,沒有用“歷史成本法”作為求取重置成本的一種方法。對於一些評估價值較低、數量較多的機器裝置,如果評估人員認為評估物件的機器裝置具備上述兩個條件,筆者認為應將說明清楚,而不要使用“歷史成本法”這一不規範用詞。

  二、關於運用“使用年限法”評定成新率

  評定機器裝置的成新率,常採用“使用年限法”即:成新率=(總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總使用年限;或採用“工作量比例法”即:成新率=(總使用工作量—已使用工作量)/總使用工作量。“使用年限法”或“工作量比例法”是根據同類型機器裝置的一般使用情況總結出來的。如果將上述公式和“現場勘察法”結合起來,運用加權平均法或算術平均法綜合確定出成新率,這樣評定成新率還是合適的。或者單獨採用“尚可使用年限法”即: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這一公式也是合適的。但是尚可使用年限的確定,是需要由對評估物件的這一類機器裝置的效能及可使用年限相當熟悉的工程技術人員才能做出的,一般的評估人員及不是本專業的工程技術人員是很難界定這一尚可使用年限的。

  如果單獨採用上述“使用年限法”或“工作量比例法”來評定成新率就有值得商榷之處。舉個簡單的例子,如果有兩臺同一廠家生產、同時投入使用的汽車,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里程均為五十萬千米(公里)。1#汽車行駛八萬千米(公里)後因翻車損壞嚴重至評估基準日仍未修復,2#汽車正常行駛至評估基準日達十萬千米(公里)。兩臺汽車以同一評估基準日進行評估,若按“工作量比例法”的原理採用“使用里程法”,就會得出1#汽車的成新率高於2#汽車的成新率的錯誤結論,使評估值偏離實際情況。對機器裝置的評估,不論評估價值多小,如果只是單獨採用“使用年限法”或“工作量比例法”,無法反映評估人員對各個評估物件具體情況的評判,形成使用年限或使用工作量相同,則成新率必然相同的有可能出現錯誤的結論。

  因此筆者認為,對於價值大的重點裝置應採用“現場勘察法”結合“使用年限法”或“工作量比例法”來評定成新率;對於價值小數量大的一般裝置在採用上述“使用年限法”或“工作量比例法”來評定成新率時,最好在上述公式後乘以一個或多個K,即:成新率=(總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總使用年限×K;或,成新率=(總使用工作量—已使用工作量)/總使用工作量×K.也就是說將評估物件機器裝置與一般正常使用的同類機器裝置進行對比、修正,進而確定評估物件機器裝置的成新率。這個(或多個)修正係數K,可以包括對評估物件機器裝置的原始製造質量、維護保養情況、使用環境、使用強度等的修正。乘以一個或多個K,用來反映評估人員對評估物件具體情況的評定和估算。這個K也可以表現為加上或減去一個值,即將K換成(1±G )。上述例子中那輛出事故的汽車,就可以在按“使用里程法”正常算出該汽車評估值的基礎上,減去該汽車的修復費用G.

  另外,評估人員若認為評估物件機器裝置與一般正常使用的同類機器裝置的使用狀況相同或相近,那麼就可將K值取1,即成新率=(總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總使用年限×1或成新率=(總使用工作量-已使用工作量)/總使用工作量×1.這樣,實際上就還原成了原來的“使用年限法”、“工作量比例法”的公式。因此將“使用年限法”、“工作量比例法”的公式後乘以一個或多個K(或者將K換成1±G),既能使評估人員對評估物件的個別性能狀況的評價有所表達,又能使評估人員對大多數使用狀況正常的評估物件機器裝置評價的表達比較簡單(即K值取1)。

  三、關於機器裝置的“缺陷”和“瑕疵”

  有些評估人員在撰寫機器裝置評估報告時,對機器裝置的質量或使用狀況的評價喜歡使用存在“缺陷”一詞,卻不知“缺陷”這一詞的含義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指出:“……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評估人員如果在評估報告中稱評估物件機器裝置存在某種“缺陷”,其含義就是說該臺機器裝置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危險。如果真是存在這樣的危險,這臺機器裝置就應該停止使用,其成新率就應該很低。事實上,許多評估人員並不是想表達評估物件機器裝置真的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危險,只不過是由於錯誤的習慣說法,造成誤解。作為評估人員有必要使用符合法律規定並且規範的用語來撰寫評估報告。評估人員如果想表達評估物件機器裝置只存在使用效能上的不足時,應該使用“瑕疵”一詞。

  四、關於評估報告應採用法定計量單位及計量器具成新率的評定

  早在1985年我們國家就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以下簡稱《計量法》)。《計量法》規定我們“國家採用國際單位制。”“國際單位制計量單位和國家選定的其他計量單位,為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計量法》還規定“非國家法定計量單位應當廢除。”

  評估機構有時聘請一些老工程技術人員撰寫機器裝置評估說明,由於舊習慣的影響,往往還在使用非國家法定計量單位,而我們有些評估師又是學會計出身,對國家法定計量單位也不甚瞭解,因此使評估報告中屢屢出現非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例如,國際單位制長度的基本單位名稱為“米”,單位符號為小寫的“m”。公里的單位名稱就要寫成“千米”,單位符號為“km”。評估報告中不應出現裡、尺、寸等非法定長度計量單位。另外,長度單位符號為小寫的“m”,而非大寫的“M”。由長度單位匯出的面積單位應該是“平方米”,而不能用畝、平方丈等非法定計量單位。“平方米”的單位符號為小寫的“m2”,不應寫成大寫的“M2”。

  再如,國際單位制質量的基本單位名稱為“千克(公斤)”,單位符號為小寫的“kg”。評估報告中不應出現斤、兩等非法定的質量計量單位。另外,質量單位符號為小寫的“kg”,若而非大寫的“KG”。國家選定的非國際單位制單位(也屬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的質量的單位名稱為“噸”,單位符號為小寫的“t”,評估報告中就不要出現其他的非法定質量計量單位。另外,質量計量單位“噸”的符號為小寫的“t”,不應寫成大寫的“T”。

  又如,國際單位制中具有專門名稱的匯出單位,其中力、重力的單位名稱為“牛[頓]”,單位符號為 “N”或“kg.m/s2”。力、重力的單位名稱用“公斤”、“噸”以及單位符號的大、小寫弄混都是錯誤的。有些評估物件機器裝置出廠時間較早,裝置銘牌上標明的仍然是非法定計量單位,例如衝床主引數常用××噸表示,評估人員在介紹該臺機器時最好能加以標註,說明按法定計量單位應為多少“千牛[頓]”,單位符號為“kN”。國際單位制中具有專門名稱的匯出單位,其中壓強的單位名稱為帕[斯卡],單位符號為“Pa”或“N/m2”。壓強的單位名稱用“噸/平方米”、“公斤/平方釐米”以及單位符號的大、小寫弄混也都是錯誤的。

  以上是比較常見的一些計量單位,對於涉及評估物件機器裝置某一專業的工程計量單位,評估人員同樣也要注意採用法定計量單位。

  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後,為了與國際標準接軌,評估人員更要注意學習、掌握以上國家法定計量單位方面的知識。

  此外,《計量法》還規定:“……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於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

  由於計量器具往往從外表上很難看出其精度來,因而不能只按使用年限來評定計量器具的成新率。根據以上《計量法》的相關規定,評估人員在評定計量器具的成新率時,應首先向委託方索取計量器具檢定合格證書,根據計量器具檢定合格證書上載明該計量器具的精度狀況,並結合使用情況綜合評定其成新率。對於列入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若該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其成新率就要大打折扣;對於其他計量器具,若該計量器具超過檢定週期的,其成新率也要打一個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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