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評估報告的有效期
資產評估報告的有效期
資產評估報告,有效期一般規定自評估基準日起1 年內有效,主要是指國有資產那塊的,其他房地產、土地評估報告有效期為半年。
特需的:假設2006年9月評估資產2004年12月31日基準日的價值(多為法院確定特定日期的資產價值),有效期就不能按基準日算了,可以按報告日算有效期1年。
一般評估報告到期後最好要原評估機構從新選個基準日再出個新報告。
相關擴充套件:
資產評估報告是接受委託的資產評估機構在完成評估專案後,向委託方出具的關於專案評估過程及其結果等基本情況的具有公證性的工作報告,是評估機構履行評估合同的成果,也是評估機構為資產評估專案承擔法律責任的證明檔案。評估報告包括正文和附件兩部分。是評估機構完成評估工作後出具的具有公正性的結論報告,該報告經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後生效。"
簡介:
資產評估報告,是指註冊資產評估師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在實施了必要的評估程式對特定評估物件價值進行估算後,編制並由其所在評估機構向委託方提交的反映其專業意見的書面檔案。它是按照一定格式和內容來反映評估目的、假設、程式、標準、依據、方法、結果及適用條件等基本情況的報告書。廣義的資產評估報告還是一種工作制度。它規定評估機構在完成評估工作之後必須按照一定程式的要求,用書面形式向委託方及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評估過程和結果。狹義的資產評估報告即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既是資產評估機構與註冊資產評估師完成對資產作價,就被評估資產在特定條件下價值所發表的專家意見,也是評估機構履行評估合同情況的總結,還是評估機構與註冊資產評估師為資產評估專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證明檔案。
總則:
一、為進一步促進我國資產評估工作的發展,規範資產評估行為,完善資產評估工作程式,提高資產評估行業的執業水平,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第91號令)[1] 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二、凡按現行資產評估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的各類資產評估專案必須遵循本規定。
三、本規定所稱的資產評估報告的基本內容和格式是指資產評估機構接受委託開展資產評估活動後,按照資產評估管理工作的要求,向財產評估主管機關和委託方出具的涉及該評估專案的評估過程、方法、結論、說明及各類備查檔案等內容的.資產評估報告的基本內容及編制格式;
評估機構在具體專案的操作中,其工作範圍和深度並不限於本規定的要求。
四、本規定所稱資產評估報告是由資產評估報告書正文、資產評估說明、資產評估明細表及相關附件構成。
五、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活動時,應當遵循資產評估的一般原則和本規定的要求;具體專案不適用本規定的,可結合評估專案的實際情況增減相應的內容。
六、資產評估活動應充分體現評估機構的獨立、客觀、公正的宗旨,資產評估報告書的陳述不得帶有任何誘導、恭維和推薦性的陳述,評估報告書正文不得出現評估機構的介紹性內容。
七、資產評估報告的資料一般均應當採用阿拉伯數字,資產評估報告應用中文撰寫列印,如需出具外文評估報告,外文評估報告的內容和結果應與中文報告一致,並須在評估報告中註明以中文報告為準。
八、凡涉及資產評估報告基本內容與格式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九、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修訂,並從頒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