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私了賠償協議書

交通事故私了賠償協議書

  交通事故私了賠償協議書怎麼寫?在什麼情況下不能交通事故私了?下面請看小編給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私了賠償協議書。

  交通事故私了賠償協議書1

  甲方:姓名,姓別,身份證號:交通方式:駕駛xx號車(或乘坐、步行等),聯絡電話。

  乙方:姓名,姓別,身份證號:交通方式:駕駛xx號車(或乘坐、步行等),聯絡電話。

  於xxxx年xx月xx日,甲方駕駛xx號與在xx地段與乙方駕駛的xx號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寫明交通事故的經過,即,何時,誰駕什麼車,在何地,因為什麼,與誰駕駛的什麼號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什麼後果。)

  現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願賠償給乙方各項損失共計xxxx.xx元人民幣(包括已經支付的xxxx.xx元)。

  二、損失賠償專案包括乙方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賠償。(可按實際情況選擇專案)

  (注:專案可參照《2016,人身損害賠償的13個專案+賠償標準+計算公式》點選可開啟)

  三、本協議簽定時,甲方支付乙方xxxx.xx元,餘款在乙方配合甲方向保險公司理賠後,支付給乙方。乙方的具體配合工作是指本協議第六條的約定。乙方不配合甲方工作的,甲方有權拒絕支付剩餘款項。

  (注:本條是指賠償協議的履行方式,可根據實際情況來寫明。)

  四、本協議所涉及的賠償是一次性終結賠償,甲方支付乙方費用後,今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甲方不再負有任何賠償責任。

  五、本協議簽訂時,雙方均是在自願的情形下籤訂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誤解或顯示公平的情形,甲、乙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對於協議提出反悔。

  六、在甲方賠償乙方後,在甲方向保險公司理賠時,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和保險公司的工作,內容包括做傷殘鑑定、提供所有票據等等,如果因為乙方不配合甲方的工作造成了甲方不能向保險公司理賠時,乙方應當返還相當於保險公司理賠給甲方的金額。

  七、本協議自雙方當事人簽字後生效。

  八、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xxxx年xx月xx 日

  交通事故私了賠償協議書2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就 年 月 日因乙方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將甲方致傷一事,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以下調解意見:

  一、因乙方駕車致甲方腳部之損傷,甲方經在 人民醫院治療,已痊癒出院。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乙方應賠償甲方各項損失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康復費、後續治療費等本次因乙方交通肇事甲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共計 元人民幣。

  三、乙方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向甲方全部支付。

  四、甲方收到乙方的上述人身損害賠償費用後,不得以賠償專案缺失、身體傷害嚴重、後續治療發生其它併發症等等理由,向乙方繼續索要賠償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索取賠償。乙方不得以上述賠償專案多、賠償金額多等理由,向甲方索要賠償費用。如一方違約,違約方要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元。

  五、甲方鑑於乙方家屬在事故發生後能夠積極給予賠償,達成了本調解協議。故對乙方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給予諒解,請求人民法院對乙方應付的刑事責任給予從輕、減輕處罰,對可能判處的緩刑處罰不提出任何異議。

  六、為保證乙方交通肇事案件的順利進行,甲方保證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及法院審理過程中的需要,給予積極的支援和配合。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

  七、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五份,雙方當事人各一份,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以下幾種情況不能“私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八條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一)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二)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

  (三)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

  (四)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五)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六)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七)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八)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並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可以在報警後,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停車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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