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調解協議書

民事調解協議書

  民事調解協議書怎麼寫?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民事調解協議書,供大家閱讀參考。

  民事調解協議書1

  甲方:

  乙方:

  XX年4月4日,甲方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bhr死亡。XX年4月14日,靖邊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出據了靖公字(XX)第00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鑑於甲乙雙方當事人對此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無異議的前提之下,經雙方協商,現就甲乙雙方補償事宜達成如下條款: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和生活救助等所有賠償專案共計貳拾萬元(XX00)。

  二、本協議的簽訂即視為甲乙雙方達成互諒互解協議。乙方承諾將不再以任何理由或名義再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任何權利主張或控告申訴或干擾影響甲方正常工作和生活。

  三、本協議的簽訂即視為乙方放棄追究甲方刑事和行政和民事責任,也可作為司法行政機關從輕、減輕或撤銷案件或判處緩刑的充分依據。

  四、乙方承諾在本協議簽訂後儘快將受害人屍體埋葬。

  五、任何違返本協議的行為即構成違約,違約方即應當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肆拾萬元整。

  六、附則:本協議自雙方簽訂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條款系簽名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甲  方

  乙  方

  調解人:

  年    月     日

  民事調解協議書2

  甲方:×××(犯罪嫌疑人×××家屬)

  乙方:×××(被害人本人或被害人×××家屬)

  因×××致傷×××一事,現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共同遵守:

  一、甲方就×××致傷×××,向乙方表示誠摯的道歉;

  二、甲方於xxx2年4月×日前賠償×××各項損失×××元,此賠償為一次性解決問題,以後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就此事向甲方或犯罪嫌疑人×××提出賠償;

  三、乙方在收取甲方款項時,須向甲方出具收據,並出具諒解書,請求司法機關從輕處理×××;

  四、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即生效,不得反悔。

  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派出所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xxx2年4月×日

  相關知識:

  在司法實踐中,很多工傷案件或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雙方簽署調解協議後,會到當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製作調解書,但是仍然不能完全避免協議的效力問題,經常有協議的一方當事人事後反悔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撤銷協議、或判決協議無效。此種情形,不但不利於當事人之間的矛盾解決,也有浪費司法資源之嫌。加之從協議簽署到起訴的期間可能時間較長,有些關鍵證據已經無法取得或滅失,使得另一方出於被動的不利地位。

  司法確認制度可以很好的避免上述情形的發生,現就司法確認的適用歸納如下要點:

  一、什麼是司法確認

  司法確認制度是指對於涉及到的民事權利義務的糾紛,經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同時經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簽字、蓋章後,如果雙方認為有必要,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請確認其法律效力的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二、管轄法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式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由主持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轄。

  三、申請主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式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即提起司法確認必須是協議雙方當事人且必須是共同提出申請。

  四、如何申請

  當事人申請確認調解協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

  1、司法確認申請書、及相關的身份證明、資格證明;

  2、調解協議以及與調解協議相關的財產權利證明等證明材料;

  3、提供雙方當事人的送達地址、電話號碼等聯絡方式;

  4、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五、司法確認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透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確認調解協議的裁定作出前,當事人撤回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準許。

  可以看出,司法確認法院應出具裁定書。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式的若干規定》第八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調解協議符合確認條件的,應當作出確認決定書;決定不予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的,應當作出不予確認決定書。

  這兩個規定有矛盾的地方,實際操作中,關於是出具裁定書還是決定書,各地法院都有適用。但是,只要是經過司法確認的協議,都具有強制執行力,都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六、司法確認的優勢

  (1)可以適用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都經過當事人協商一致,起到緩解社會矛盾,定紛止爭的`社會作用。

  (2)簡化程式,節省訴訟資源。司法確認事先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確認,避免了起訴、送達、開庭、質證、辯論、判決等多個司法程式,不但節省的大量時間成本,也避免了當事人的訴累,減輕司法系統的負擔。

  (3)經濟效益。對於當事人來說,不管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製作調解協議還是申請法院司法確認,都不需要繳納任何費用,從而避免當事人走訴訟途徑需繳納的訴訟費、保全費、擔保費等多筆支出。

  (4)從實踐中來看,經過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在工傷案件處理過程中,有利於公司減少經濟損失,避免了調解協議無效或變更的法律風險,有利於社會穩定。從員工的角度,又能起到保障其合法權利的作用,遭遇公司不予給付或反悔,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七、是否所有的調解協議都能司法確認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的;

  (二)不屬於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

  (三)申請確認婚姻關係、親子關係、收養關係等身份關係無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適用其他特別程式、公示催告程式、破產程式審理的;

  (五)調解協議內容涉及物權、智慧財產權確權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發現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應當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第三百六十條 經審查,調解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一)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

  (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違背公序良俗的;

  (四)違反自願原則的;

  (五)內容不明確的;

  (六)其他不能進行司法確認的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本人認為以給付為主要內容的調解協議可以司法確認。如:工傷的賠償款、人身損害的賠償款等。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