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簽訂仲裁協議書
如何簽訂仲裁協議書
一、仲裁協議有兩種:
一是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
二是以其他書面方式達成的仲裁協議。
我們建議在訂立合同中在其中約定如下條款:
第 條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恩施仲裁委員會仲裁。
如果爭議發生時合同中無仲裁條款,雙方當事人可以另行簽訂如下補充仲裁協議:
雙方同意,將某某合同爭議提交恩施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如果是需填寫的格式文字合同,一般是如下形式:
因合同及合同有關事項發生的爭議,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可直接填寫成:
因合同及合同有關事項發生的爭議,按下列第(1)種方式解決:
(1)向 恩施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訴。
二、仲裁協議及常見問題
(一)仲裁協議的形式和內容
按照《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在內容上應當具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機構(仲裁委員會)。
(二)仲裁協議確定的仲裁機構
選擇仲裁機構是仲裁協議的基本內容。我國當前仲裁機構數量眾多,為了糾紛能夠得到公正、及時和低成本的解決,投資者和期貨公司在仲裁協議中應當擇優選定仲裁機構。雙方在選擇仲裁機構時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因素:一是選擇管理規範、信譽良好的仲裁機構;二是優先考慮一些經濟較為發達的大城市仲裁機構,這主要是因為大城市交通便利,仲裁機構條件優越,經驗豐富,仲裁員隊伍整體素質較高;三是選擇就近的仲裁機構,以便減少奔波,節省精力,降低成本。
(三)仲裁協議中常見問題的說明
實踐中,期貨公司與投資者約定的仲裁協議有時因為存在瑕疵,導致雙方在爭議發生後申請仲裁時產生分歧,阻礙了及時有效地解決糾紛。下面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對投資者和期貨公司可能遇到的分歧進行解釋說明:
1.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
2.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3.仲裁協議約定由某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僅有一個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機構視為約定的仲裁機構,該地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4.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異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