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夥人協議書
工程合夥人協議書
合夥人是指投資組成合夥企業,參與合夥經營的組織和個人,那麼,以下是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工程合夥人協議書,內容僅供參考。
工程合夥人協議書1
合夥人: 身份證號: 電話(手機):
合夥人: 身份證號: 電話(手機):
合夥人: 身份證號: 電話(手機):
現有投標及施工,經合夥人平等協商,全面實施共同投資、共同合作經營的決策,成立專案合作部。本著互利合作的原則,簽訂本協議,以供信守。
一、合夥宗旨
利用合夥人自身能力,自願入股,建立專案股份合作制,實行共同投資、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享利益。各合夥人為專案原始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專案承擔風險責任。專案經營期間,合夥人不得抽回出資。
二、合夥經營專案和範圍
經營專案為的前期關係運作,投標前期準備工作,投標工作,中標後的施工管理,專案竣工後的預結算,專案質保期間的管理,專案尾款的收取等。
三、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夥人____(姓名)以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元,
折____股,佔專案總股份的%(估計總投資____元);
合夥人____(姓名)以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元,
折____股,佔專案總股份的%(估計總投資____元);
合夥人____(姓名)以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元,
折____股,佔專案總股份的%(估計總投資____元)。
本次出資____萬元作為活動經費(由合夥負責人管理,可不需說明詳細用途),另____萬元用於日常開支;
2、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視為退出股份,前期費用由新的組合一次退還;
3、本次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只能用在專案的經營和業務往來上,資金由2個合作人實行賬戶雙控制,一人保管存摺,一人分管密碼。專案完畢或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四、盈餘、工資分配與債務承擔
1、工資分配;前期運作的人可考慮每月報銷電話費和日常車旅費用元/月,出市區計長途實報實銷,工資為包乾元(未中標前算一半,中標後領取後一半);
2、獎金分配:隨著合夥專案的深入,利潤可觀後,年底將發放獎金,獎金數額根據收入現狀和個人貢獻經合夥人商議後決定;
合夥人簽名處:
3、盈餘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淨利潤,即合夥創收盈餘,此為合夥分配的重點,將以合夥人股份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4、債務承擔:如在合夥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股份為據,按比例承擔。
合夥人保證在專案有效期內或協議期滿後,均不承擔當事人或代理人因錯誤行為、過失或違約而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責任。
五、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新合夥人須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3、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退夥需提前____日告知其它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1、自願退夥。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書面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專案的法定事由。
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夥人的全部損失。
2、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專案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③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六、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為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為:
1、對外開展業務,負責投標的前期準備工作,訂立合同;
2、對合夥專案進行全面日常管理;
3、訂立經營價格、購進常用材料;三人受讓合夥專案財產;
4、合夥人簽名處:
支付合夥債務。
七、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重大事項應由佔出資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夥人同意方可執行;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
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凡是專案所有的返利折扣率和獎金、獎品或者其他方面的優惠和待遇,廢舊材料或裝置處理費用,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保密約定:合夥人保證並承諾,對於在本協議簽訂過程中及執行中,向其他人提供本專案相關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商業秘密及其它情況,負有嚴格保密的義務。
八、合夥人會議表決制
專案合夥成立後,每半月召開一次股東會議,稽核專案的半月財務報表,評議專案的運作狀況。如有以下重大難題和關係專案各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由所有合夥人會議,再由佔出資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夥人同意方可執行。
1、單項費用如招待費支付超過元,管理員工資超過元,民工工資超過元;採買費超過元;
2、投標單位的引進;
3、各種協議的簽訂;
4、專案管理人員、施工隊伍的選擇;
5、主材的採買;
6、專案增資。
九、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以任何方式或藉口,平調、侵佔和無償使用專案的資金、裝置、產品和勞力;禁止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夥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夥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專案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其他人進行交易或簽訂合同;
(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專案利益的活動;
(五)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夥人集體決定除名。
十、合夥經營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公司名稱繼續經營原專案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十一、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合夥人簽名處:
(一)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4、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專案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合夥人或委託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稅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5、清算時合夥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四條四款債務承擔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十二、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的合夥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三)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合夥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四)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專案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夥人違反本協議七條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應按其他合夥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夥人集體決定除名;
(六)如合夥人發現其他合夥人向其它人洩漏或透露投標操作機密的,合夥人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協議,並由違約方承擔因此所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七)合夥雙方在業務實施過程中,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夥方商業信譽受到損害的,受損方除可立即單方面解除合夥關係外,還可提出一定數額的經濟賠償要求。同時,已經實現尚未結束的業務中應該支付的相關費用,受損方可不再支付,致損方則還應繼續履行支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