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受傷賠償協議書

民工受傷賠償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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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工受傷賠償協議書【一】

  甲方:

  乙方:

  乙方 年 月 日到甲方工作,乙方與 年 月 日在甲方處工作時不慎受傷,後經醫院診斷為傷殘。現已康復出院。

  本著公平合理、協商一致的原則,就乙方主動要求與同甲方一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及河北省的有關法規、規章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內容如下:

  第一、 雙方完全理解和認知本協議存在的風險,乙方自願放棄追究甲方相關責任的權利,本協議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意思表示的瑕疵,特此宣告;

  第二、甲方給付乙方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期間工資、伙食補助、醫療費、經濟補償金、各項金等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xx元;xx元已於年月日給付,剩餘款項在2009年度分三次給付;

  第三、乙方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一次性解決賠償事宜;

  第四、本協議生效後,雙方解除勞動關係;

  第五、本協議生效後,乙方自願放棄追究賠償差額權利;

  第六、乙方自願放棄基於雙方勞動關係發生及解除所產生的各項權利;

  第七、乙方自願放棄就雙方解除勞動關係後所享有仲裁、訴訟的權利;

  第八、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第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民工受傷賠償協議書【二】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農民工): ,男, 歲,身份證號:

  乙方於 年 月 日在吉利區施工工地施工時不慎發生傷害事故,左手腕骨骨裂。事後,甲方立即將乙方送往醫院搶治,經治療後複查,現無大礙,為妥善解決乙方受傷事宜,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互諒互讓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自乙方受傷之日起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所實際發生的和其它應當由甲方支付的醫療費、交通費等各項費 ,在本協議簽訂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協議簽訂之後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前述期間發生的任何費用。

  2、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傷殘待遇、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誤工費用等依法應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費用(以下合併簡稱“一次性補助金”),合計人民幣5000元(大寫:伍仟元整),由甲方在協議雙方簽字時一次性付完。

  3、乙方收到一次性補助金後,應當合理分配、處理,自覺留足可能發生的後續治療、康復、生活等費用。乙方分配、處理前述費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決定,後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4、甲乙雙方簽署本協議後,終止雙方的權利和責任。乙方承諾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與勞動有關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費用或承擔任何責任。

  5、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6、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雙方當事人應以此為斷,全面切實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乙方今後身體或精神出現任何問題均與甲方無關。

  甲方(負責人)簽字: 乙方簽字:

  日期:  日期:

  民工受傷賠償協議書【三】

  甲方(接受勞務方):龔偉,男,身份證號:

  乙方(提供勞務方): 身份證號:

  乙方於xxxx年7月12日在遵義市務川縣泥高鄉涼都商業街(工地)為甲方提供勞務,從事打混凝土的過程中受傷,經過遵義醫學院附屬醫院診斷為:右手碗骨折,現乙方已經治療終結,併產生了醫療費4000餘元。經過雙方平等自願、充分友好協商,現達成如下賠償協議:

  一、乙方於xxxx年7月12日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所受之傷,甲方已經支付了乙方誤工費、生活費等共計7000元,並承擔了乙方所有的醫療費用等合計4000餘元,該兩項費用合計11000餘元,作為對乙方的賠償,甲方已經支付完畢。

  二、除開上述費用外,甲方自願一次性賠償乙方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生活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後續治療費用等與該糾紛相關的一切費用合計壹萬伍仟元整(小寫:15000元)。該款甲方在本協議簽訂後(業主方付款後)10日內一次性付清,並由乙方向甲方出借書面收條。

  三、本協議簽訂後,甲乙雙方之間的所有糾紛徹底解決,乙方放棄其他相關民事權利,並不得對甲方提起訴訟及仲裁等。同時,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和藉口干擾、影響甲方的正常施工。否則視為乙方違約。

  四、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方和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經過雙方簽字或者捺印後生效。本協議簽訂後,雙方均不得違約和反悔,一方違約,應承擔違約金20000元。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xxxx年二月二日 二0一六年二月二日

  見證人(在場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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