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仲裁申請書範本+仲裁時效
經濟仲裁申請書範本+仲裁時效
歡迎來到CN人才網,今天,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經濟仲裁申請書範本+仲裁時效,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經濟仲裁申請書範本
申請人:XX省XX縣XX經貿公司
地址:XX省XX縣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A
職務:經理
仲裁代理人:B,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XX省XX縣XX有限公司
地址:XX縣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C
職務:經理
案由:貨物買賣糾紛
請求事項:
1.終止合同。
2.賠償因被申請人所交貨物的低質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失XX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應詳述,此略。)
基於上述事實,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特申請XX仲裁委員會予以仲裁。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地址:
XX年XX月XX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貨物買賣合同;XX年XX月XX日XX食品研究所的質檢報告。
此致
XX市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XX縣XX經貿公司
法定代表人:A
XX年XX月XX日
附:1.貨物買賣合同1份;
2.質檢報告1份;
3.本申請書副本X份。
法律對經濟仲裁時效的規定
縱觀中國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並未見涉及經濟糾紛仲裁時效的特別規定,由此,依照《仲裁法》第74條的規定,經濟仲裁時效適用相關訴訟時效的規定。
我國法律對經濟仲裁時效的規定
仲裁法第74條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對訴訟時效的規定。
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請求仲裁的法定期間。即當事人在仲裁時效期間內如果不向仲裁委員會請求仲裁,就喪失了透過仲裁方式解決糾紛,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
仲裁時效分為普通仲裁時效和特殊仲裁時效。按照法律的規定,普通仲裁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則不予保護。
特殊仲裁時效是指普通仲裁時效以外的特定仲裁時效。例如,合同法第129條的規定,因國際貸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依照《仲裁法》第74條的規定,商事仲裁時效適用相關訴訟時效的規定,具體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5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36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財務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9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於2008年5月1日起執行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仲裁時效規定的溯及力問題
根據立法法第八十四條的相關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那麼該法所規定的仲裁時效是否具有溯及力?參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一條規定,公司法實施後,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為或事件發生在公司法實施以前的,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三條規定,婚姻法修改後正在審理的一、二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一律適用修改後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如與本解釋相牴觸,以本解釋為準。
凡有關法律應當具有溯及力或在實際司法活動中應當具有溯及力的,有關機關將作出相應的規定,明確有關情況。
有專家認為,在有關立法機關或有權解釋機關作出該時效具有溯及力的規定之前,該時效規定是沒有溯及力的。即發生在5月1日之前的爭議,適用“舊法”規定的60日;5月1日以後的適用一年的仲裁時效。
世界各國的法律一般均對合同的訴訟或者仲裁時效加以明確的規定。
1.大陸法
大陸法系各國一般將時效分為兩種: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
所謂取得時效是指財產佔有人在取得時效期滿後,可以依法取得佔有物的所有權的制度。
所謂消滅時效是指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不行使權利,其債權請求權得不到保護,訴權歸於消滅。在消滅時效中各國又將其分為普通消滅時效和特別消滅時效兩種,其中前者時間較長,後者時間較短,且後者主要是針對一些勞務報酬和食宿費等須在短期內清償的合同而制定的。關於訴訟時效的期限問題,各國均有比較明確的規定,但其長短不一。例如,就普通消滅時效而言,有些國家規定為三十年(例如德國和法國);有些國家規定為十年(例如瑞士)。
2.英美法
英美法系國家未像大陸法系國家那樣將時效分為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兩種,而是有其自己特色,並且各國間也存在著差異。例如,英國將時效細分為簡式合同時效和簽字蠟封合同時效兩種。前者時間較短為六年,後者時間較長為十二年;美國沒有全國統一的時效法律,有關訴訟時效多由各州已成文法予以規定。雖然各州大多將訴訟時效分為口頭合同時效和書面合同時效兩種,但對於各種時效期限的長短規定,各州則存在著差異,多數州一般將口頭合同時效規定為五年,書面合同時效規定為十年。《美國統一商法典》規定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為四年。
3.聯合國
《關於國際貨物買賣的時效公約》中規定時效期限為四年。
4.中國法
《中國合同法》規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的訴訟和仲裁時效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理應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其他合同的訴訟和仲裁時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二年,對於出售質量不合格商品未宣告,以及延付或拒付租金等,訴訟時效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