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合同協議書

終止合同協議書

  由於特殊情況發生,會出現合同終止的情況,終止合同需要簽訂終止合同協議書,那麼,下面是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終止合同協議書,歡迎閱讀參考。

  終止合同協議書1

  甲方____與乙方____原於___年___月___日簽訂的合字第____號________合同,現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____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該合同於___年___月____日予

  以終止。因終止合同給___方造成損失計____元,由___方負責賠償。賠償金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分___次付清,特此協議。

  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並經鑑證機關審查證明後生效。協議書一式___份,由雙方各收執___份,鑑證機關收存一份,送___份。

  甲 方:(蓋章) 乙 方:(蓋章) 鑑證機關:(蓋章)

  代表人:(蓋章) 代表人:(蓋章) 鑑證人:(蓋章)

  年 月 日

  終止合同協議書2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住址:

  聯絡電話: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住址:

  聯絡電話:

  鑑於:

  (1)甲方和乙方於 年 月 日簽署了《勞動合同》(詳見附件)。

  (2)經乙方要求,並經甲方和乙方協商一致,雙方同意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條款和條件提前解除該《勞動合同》。

  透過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1、 合同解除及責任承擔

  1.1乙方向甲方提出並同意,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解除雙方已簽署的《勞動合同》。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該協議不再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一方相應免除另一方在《勞動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並放棄追索的權利。一方放棄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透過任何方式向另一方提出違約、賠償權利的要求。

  1.2《勞動合同》解除後,雙方同意,任何一方均無須承擔《勞動合同》項下約定的須由該方承擔的任何義務與責任。除甲方同意給予乙方總計人民幣 元的款項之外,任何一方無須向另一方支付任何錢款、費用。乙方同意,該等錢款為甲方需要向乙方支付的全部錢款,除此之外,甲方沒有對乙方負有任何其他債務。

  1.3乙方確認本協議簽署後,《勞動合同》即行解除,對雙方不再具有約束力,同時放棄根據《勞動合同》向甲方提出索賠、賠償或其他請求的權利。

  2、承諾與保證

  甲方和乙方共同承諾及保證:

  2.1解除《勞動合同》不會導致一方產生對另一方的任何債務負擔;

  2.2解除《勞動合同》不會導致任何一方被提起訴訟、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式或行政程式;不會導致任何一方存在訴訟和潛在糾紛的可能性。

  3、管轄法律:仲裁

  3.1本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並按中國法律解釋。

  3.2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將該爭議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仲裁委員會有效的仲裁規則在上海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4、其他

  4.1本合同自甲方蓋章、乙方簽字生效。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持一(壹)份。

  附件:《勞動合同》

  甲方:************有限公司

  蓋章:

  乙方:

  簽字:

  合同終止與合同解除的區別有哪些

  合同終止僅使合同關係發生將來消滅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關係發生既往消滅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對已履行的合同將產生恢復原狀的後果。再次,權利專屬不同。合同終止權為非專屬權,可隨債權或債務一同移轉第三人;而解除權為專屬於債權人的權利,除可隨同債權債務概括移轉外,不得因單純的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而移轉給第三人。

  合同終止又稱為告知,是指繼續性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所作的合同效力向將來消滅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終止權與解除權雖然都表現為依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係消滅的權利,在性質上均為形成權,且其產生都可依約定或法定兩種途徑,但二者在理論上存在不少差別:首先,適用情形不同。合同終止適用於繼續性合同,而合同解除適用於非繼續性合同。其次,法律效力不同。

  最後,發生條件不同。法定終止權因合同種類不同而發生原因各異,而法定解除權的發生原因一般為不可抗力及債務不履行的各種情形。我國合同法沒有合同終止的概念,也沒有合同終止的相關規定,故合同解除適用於所有合同。當它適用於繼續性合同時,則表現為合同終止的一些法律特徵,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 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說,我國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除包含合同終止,二者表現為種屬關係,合同解除可以代替合同終止,但合同終止不能代替合同 解除來使用。

  所謂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於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為。作為合同體系的一項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具有以下法律性質:

  1、合同解除適用於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只有在有效成立後、履行完畢前才發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可撤銷合同及無效合同因屬於效力瑕疵或欠缺的合同,不受合同解除制度調整。

  2、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條件。為避免當事人濫用合同解除制度,從而維護合同的嚴肅性和社會經濟生活的穩定性,法律規定合同解除必須具備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禁止當事人任意解除合同。所謂法定解除,是指由法律規定在一定條件下解除合同的行為。例如,<合同法>第94條規定的5種情形。所謂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當出現解除合同的條件時,合同解除。當然,當事人不必在訂立合同時就約定解除合同,也可以事後經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必須有解除行為。我國法律沒有采納當然解除主義,即具備合同解除條件,就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當事人要解除合同,必須有解除行為。合同解 除分為兩.種:第一種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第二種是享有法定或約定解除權的一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解除方必須具有法定或約定解除權,沒有解 除權的解除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

  4、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基於合同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合同關係)消滅。理論上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合同解除權的效力是合同關係自始消滅。所謂 合同關係自始消滅,是指當事人負有恢復原狀的義務,亦即合同解除的效力溯及既往。第二種觀點認為合同解除權的效力是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所謂合同關係向將 來消滅,是指合同關係自解除時消滅,合同解除前的關係仍然存在,亦即合同解除不溯及既往。我國(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 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由此可見,我國合同法採納的是第一種觀點,即 合同解除的效力溯及既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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