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書的作用
仲裁協議書的作用
仲裁協議書有什麼作用?那麼,今天,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仲裁協議書的作用,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仲裁協議的形式
仲裁協議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在爭議發生之前訂立的,它通常作為合同中的一項仲裁條款(Arbitration Clause)出現;另一種是在爭議發生之後訂立的,它是把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協議(Submission)。這兩種形式的仲裁協議,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二)仲裁協議的作用
1.約束雙方當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不得向法院起訴。
2.排除法院對有關案件的管轄權,如果一方違背仲裁協議,自行向法院起訴,另一方可根據仲裁協議要求法院不予受理,並將爭議案件退交仲裁庭裁斷。
3.仲裁機構取得對爭議案件的管轄權。
上述三項作用的中心是第二條,即排除法院對爭議案件的管轄權。因此,雙方當事人不願將爭議提交法院審理時,就應在爭議發生前在合同中規定出仲裁條款,以免將來發生爭議後,由於達不成仲裁協議而不得不訴諸法院。
根據中國法律,有效的仲裁協議必須載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和約定仲裁事項(該仲裁翦項依法應具有可仲裁性);必須是書面的;當事人具有簽訂仲裁協議的行為能力;形式和內容合法。否則,依中國法律,該仲裁協議無效。
相關知識
涉外仲裁協議,是指涉外民事案件的雙方當事人表示願意將他們之間的糾紛提交某一涉外仲機構並按其仲裁規則仲裁解決的一種書面的意思表示,也是涉外仲裁機構受理仲裁案件的唯一法律依據。實踐中,在簽訂仲裁協議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涉外仲裁協議一般要求書面形式,可以單獨製作,也可在合同中確立仲裁條款。仲裁協議內容一般包括仲裁請求的意思表示、仲裁地點、仲裁機構、仲裁事項和仲裁規則。
2?涉外仲裁協議只能由具有利害關係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爭議的雙方當事人訂立。當事人委託的代理人也可代其簽訂仲裁協議,但必須有當事人的授權。
3?涉外仲裁協議的訂立必須是出於雙方當事人自願,一方不得以威脅或者欺詐手段迫使對方做出有違自己真實意思的表示,否則協議無效。
4?涉外仲裁協議中約定的仲裁事項不得超出仲裁機構的許可權範圍,否則超出部分無效。
仲裁庭只能按照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的爭議事項進行裁決,不得對仲裁協議範圍外的事項做出裁決,否則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提出異議。
5?涉外仲裁條款的效力不會因為涉外經濟合同的解除或者終止而失效。當事人因訂有仲裁條款的涉外合同被解除或終止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