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和解協議書

交通事故民事和解協議書

  今天,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交通事故民事和解協議書,僅供參考。

  交通事故民事和解協議書1

  原告方:xxxx

  被告方:xx縣xx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

  原告王xx、謝xx、黃xx、黃xx訴被告xx縣xx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經雙方協商,已同意和解,現達成和解協議如下:

  一、經原、被告雙方協商確認,本案交通事故各項損害賠償專案和費用為:死亡賠償金67796.20元、原告謝xx生活費10545.68元、原告黃xx生活費12052.20元、原告黃xx生活費22597.88元、喪葬費8015.52元、誤工費387元、交通費8372元、住宿費1440元和貨物運費損失2000元。上述費用共計為人民幣壹拾叄萬伍仟壹佰肆拾壹元肆角捌分整(小寫:135141.48元)。

  現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綜合考慮雙方實際情況,原告方同意在上述所列損害賠償費用的基礎上進行適當核減,雙方最終確定本案實際賠償金額為人民幣壹拾貳萬貳仟整(小寫:122000元)。

  二、上述損害賠償費人民幣壹拾貳萬貳仟整(小寫:122000元)由乙方於本協議簽訂的同時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清結。

  如被告方未能按照本條約定及時足額支付損害賠償費,則原定核減部分將不予核減,仍須按人民幣壹拾叄萬伍仟壹佰肆拾壹元肆角捌分整(小寫:135141.48元)支付原告方賠償費用。

  三、本案法院訴訟費由原、被告雙方各承擔50%。因訴訟費已由原告方在本案起訴時即已預交,被告方同意於本協議簽訂的同時將所需承擔的訴訟費支付給原告方。

  四、本協議經雙方或其代理人簽署後生效。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提交受訴人民法院備案一份。

  甲 方(簽字): 乙 方(蓋章):xx縣xx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

  代理人(簽字): 代理人(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民事和解協議書2

  甲方: (身份證號碼: )

  乙方:(身份證號碼: )

  *年*月*日,甲方騎摩托車不小心撞傷乙方後,甲方及時履行報警和救助義務,並支付了乙方就醫、康復冶療、生活補助、營養費、交通費護理費等費用共計人民幣45000元(大寫:肆萬伍仟元整),目前乙方要求甲方一次性解決,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及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並徵得處理交通事故的大安交警同意,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依據交通事故處理的一般原則達成一次性賠償協議,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幣18000元(大寫:壹萬捌仟元整)。

  二、在甲方支付人民幣18000元后,乙方保證今後絕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就此事再向甲方要求各種名義補助、補償等費用,後續事宜及費用均由乙方自行處理和承擔。

  三、在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人民幣18000元后,此事處理即告終結,甲乙雙方之間不再存在任何權利義務,乙方承諾不再提起任何與此事相關的訴訟和仲裁,也放棄向司法機關提起針對本協議的任何訴訟權利。以後因此事衍生結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對此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四、本協議的所有條款均是雙方共同協商議定,甲乙雙方已全文閱讀並理解無誤,甲乙雙方完全明白本協議內容所涉及後果,甲乙雙方均對此表示理解並尊重本協議所達成目的,甲乙雙方對此處理結果完全同意。

  五、乙方在收取甲方一次性損害賠償金時,必須同時將所有的醫療費用票據、病案材料、其他費用票據、各相關證件等全部交付給甲方,並保證票據材料的真實性,由此造成的甲方向保險公司索賠失敗,乙方應雙倍退還不實部分。在甲方向投保保險公司理賠時,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提供相關證件、票據等資料。

  六、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願協商的結果,並且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按手印後立即成立生效。

  七、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交管部門存檔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交管部門:

  簽字時間: 年 月 日

  相關知識

  交通事故當事人能否自行協商處理?

  所謂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是指當事人私下協商解決交通事故的相關事宜,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後,解決輕微交通事故的一種途徑。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對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交通糾紛的情況予以規定。該條第二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第三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結合上述規定可知,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應符合以下條件:

  1、 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僅僅是財物損失;

  2、當事人對事故的事實和事故的形成原因沒有爭議的;

  3、當事人自願自主協商處理交通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事宜。

  如果雙方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發生事故的原因有爭議或者造成人員傷亡的,就應該立刻報警,不能“私了”。此外,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以下六種情況,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案,不能“私了”:1、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2、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3、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4、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5、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6、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交通事故的具體操作程式:

  首先,各方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無爭議,可以即行撤離現場,回覆交通;基本事實清楚的,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其次,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時,應立即將事故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設定警告標誌,夜間還須開啟示寬燈和尾燈。在高速公路上,移至就近的服務區、應急車道內或者硬路肩上;在城市快速路上,移至就近的`非機動車道內或者輔路的非機動車道內;在其他道路上,移至就近的非機動車道或者人行道上。

  最後,填寫《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沒有《協議書》的,也可以採取文字記錄的方式,將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絡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人等內容記錄下來,各方當事人簽字後,共同到責任方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手續。

  發生交通事故後,如果雙方當事人同意就事故責任及損害賠償自行協商解決的。《協議書》自雙方填寫後即為生效,且可作為認定事故事實的證據,作為向保險公司索賠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依據。如果事後雙方就事故事實及責任出現爭議而又到交通事故大隊要求處理的,交通事故大隊雖然可以受理,但在事故現場已經不復存在的情況下,只能以《協議書》記載的事實來確定當事人責任,並據此應雙方共同申請進行相應損害賠償調解。如果雙方僅就損害賠償的數額及給付出現爭議要求交通事故大隊處理的,交通事故大隊不再處理,雙方可透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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