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範本)

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範本)

  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範本)1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對於20____年1月15日發生的交通事故,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自願賠償給乙方各項損失共計45000.00元人民幣(包括已經支付的2000.00元)

  二、損失賠償包括乙方的交通費、護理費、誤工費、伙食住宿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後續治療費、精神損失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賠償。

  三、本協議簽定時,甲方須支付給乙方所剩餘的43000.00元。

  四、本協議所涉及的賠償是一次性終結賠償,甲方支付乙方費用後,今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甲方不再負有任何賠償責任。

  五、本協議簽訂時,雙方均是在自願的情形下籤訂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誤解或顯示公平的情形,甲、乙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對於協議提出反悔。

  六、在甲方賠償乙方後,在甲方向保險公司理賠時,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和保險公司的工作,內容包括做傷殘鑑定等等,如果因為乙方不配合甲方的工作造成了甲方不能向保險公司理賠時,乙方應當返還甲方應當由保險公司理賠的金額。

  五、本協議自雙方當事人簽字後生效。

  六、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範本)2

  甲方(肇事方):(自然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單λ或住址、身份證號、聯絡方式;法人及社會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聯絡人、聯絡方式)或(系駕駛員)或(系車主)或(系肇事方之×)

  甲方委託代理人:

  乙方(受害方):(自然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單λ或住址、身份證號、聯絡方式)或(系受害方之×)

  乙方委託代理人:

  丙方(調解方或見證方):××交警大隊或(××人民調解委員會)

  一、交通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經過:

  ___年_月_日,發生了___駕駛___車輛(車牌號為___)在____________·段和___駕駛___車輛(車牌號為___)相撞致 ______________的道·交通事故。後____交警隊趕赴現場處理,製作了事故現場圖,扣留了雙方車輛以備進一步調查。

  (二)、事故的前期處理:

  事故發生後,甲方透過××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支付了乙方××元醫療費。

  (三)、××交警隊對該事故的認定:

  ××交警隊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作出如下認定。______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交通安全法》第__條第__款之規定,是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應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___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交通安全法》第__條第__款之規定,是發生事故的次要原因,應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___無責任。

  二、雙方協商情況

  (一)、雙方協商的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保險法》等法律法規。

  (二)、雙方根據××交警隊的事故認定,在××交警隊的主持下進行調解,經過充分協商,按照合法、平等自願、互諒互讓的原則達成本調解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三)、本協議的所有條款均是雙方共同協商議定,非合同法所指明的一方所制定的格式文字。

  (四)、甲乙雙方確認,本協議的達成?有受到脅迫、重大誤解等因素的影響,不存在對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相關規定的誤解,是在完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的。

  三、協議內容:

  (一)、xxx年xx省人身損害賠償基本資料: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資料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2、xx省統計局xxx年3月2日公佈的《xxx年xx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

  xx省xxx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4105元;

  xx省xxx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xx省xxx年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3794元;

  xx省xxx年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9元

  3、國家統計局xxx年5月3日公佈的《xxx年城鎮非私營單λ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主要情況》

  xx省xxx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元;

  4、《xx省省級機關和事業單λ差旅費管理辦法》(陝財辦行[xxx]37號 )

  住宿費省外150元/人天省內130元/人天

  伙食補助費?人?天的補助標準為:省外50元,省內30元。

  (二)、經雙方確認,本次事故造成人員傷殘和財產損失所需費用情況如下:

  1、醫療費:××元。

  (1)、醫藥費、住院費等

  (2)、康復費

  (3)、整容費

  (4)、後續治療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2、誤工費:××元。事實上交通事故賠償。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交通費(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院伙食補助費(省外50元/天,省內30元/天):

  共××天共,計××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6、住宿費和伙食費(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

  (1)、住宿費(省外150元/人天,省內130元/人天)

  共××天,共計××元。

  (2)、伙食費××元。

  (省外50元/人天,省內30元/人天)

  共××天,共計××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7、營養費:××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8、殘疾賠償金:××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9、殘疾輔助器具費:××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10、喪葬費/2=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11、被扶養人生活費:××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δ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δ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12、死亡賠償金:××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3、車輛停運損失費:××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道·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覆》: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民法通則》第117條第3款: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14、直接財產損失賠償費:××元。

  依據:《民法通則》第106條: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15、精神損害賠償金:××。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ο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ο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按××省慣例的最高限。

  上述總計:××元。

  (三)、經雙方協商,由甲方承擔上述費用的××%,計___元;乙方承擔上述費用的××%,計___元;甲方在扣除自身損失費用外,尚需支付乙方損害賠償金總計××元(大寫:)。

  四、履行協議的方式、地點、期限:

  (一)、以上損害賠償金在本協議生效後5天內,在××交警大隊的主持下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二)、乙方及委託代理人、成年家屬在領取此筆款項時應當收回之前的××元收條,一併向甲方出具一次性損害賠償金總額××元的收條,乙方及委託代理人、成年家屬必須在收條落款處親筆簽名按手印,收條原件留存於甲方處,影印件留存於交警隊卷宗中備查。

  (三)、乙方在收取甲方一次性損害賠償金時,必須同時將所有的醫療費用票據、病案材料、其他費用票據、各相關證件等全部交付給甲方,並保證票據材料的真實性,由此造成的甲方向保險公司索賠失敗,乙方應雙倍退還甲方不實部分。

  (四)、在甲方向投保保險公司理賠時,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提供相關證件、票據等資料。

  五、賠償金的分配和使用

  丙方保證本協議給付的賠償金能夠到達真正的權利人,乙方委託人具有權利人真正的授權。丙方協調受害方賠償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六、甲、乙雙方的承諾:

  (一)、甲、乙雙方均確認本協議是合法、真實、不可解除、不可撤銷的民事合同,受法律保護,是一次性解決雙方因交通事故所發生的法定各項損害賠償糾紛的法律文書。甲乙方保證在此協議簽字後,雙方不得反悔。

  (二)、本協議履行完畢後,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甲乙雙方的賠付責任即算完畢,其中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對其他任何一方提出增加賠付及其他要求。

  (三)、甲乙雙方確認雙方的所有權利義務已處理完畢,以後無論××方傷情發生任何變化,雙方互不追究對方的任何法律責任。

  (四)、雙方鄭重承諾放棄向司法機關、其他有權管理機關提起任何與本案相關的訴訟、仲裁等一切救濟措施的權利,也不得采取上訪及其他過激行為。

  七、違約責任

  本協議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其他任何請求。雙方在協議中的承諾不能違背,如有違背,則違約方須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元。

  八、其他事項:

  (一)、本協議自協議各方簽字蓋章(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二)、本協議共×頁,一式×份,當事人各持×份,×交警隊(人民調解委員會)一份存檔備查。三份均是協議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名蓋章(手印):

  簽約時間:__年__月__日

  乙方簽名蓋章(手印):

  簽約時間:__年__月__日

  ____(人民調解委員會印)

  丙方(調解員或交警簽名):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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