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製作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

如何製作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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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是勞動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在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就解決爭議的有關事項,達成了一致意見,並由雙方簽名、蓋章後而形成的法律文書。

  製作調解協議書應當注意的問題是:

  第一,調解是在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進行的.,因此,該法律文書的主體是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和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上必須有三方的簽名蓋章確認後方為有效。

  第二,在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組成上,應當由職工代表、企業代表、企業工會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企業代表由廠長、經理指定,企業工會代表由企業工會委員會指定。

  調解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具體人數由職工代表大會提出並與廠長、經理協商確定,企業代表的人數不得超過委員會人數的三分之一。調解委員會主任由企業工會代表擔任。

  第三,根據有關規定,當事人如果要將糾紛提交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第四,企業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不是必經程式,而且,只有在爭議的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由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時,調解委員會才可以主持調解。

  第五,調解委員會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主持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協議書。協議書中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企業全稱及法定代表人)、爭議事項、調解結果等,然後由調解委員會負責人和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加蓋調解委員會的公章。協議書一式三份:調解委員會、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

  第六,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協議書中規定的內容,企業調解委員會也應當督促當事人雙方履行協議。協議沒有法律約束力,即如果一方拒不履行協議內容,另一方當事人只能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七,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同樣存在申請回避的情形。根據有關規定,當調解委員會成員是爭議雙方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時、與勞動爭議有利害關係時、與勞動爭議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調解時,當事人均有權申請其迴避。

  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範本

  申請人: 姓名(或用人單位名稱)、 性別、地址、職務(崗位)

  法定代表人:職務

  委託代理人

  被申請人: 姓名、性別、地址、職務(崗位)

  法定代表人:職務

  委託代理人:

  (事由)

  上列雙方因××××引起爭議,申請人××於×年×月×日向本調解委員會提出請求,經本會主持調解,雙方協商,自願達成協議如下:

  (協議內容)

  1、 ×××××××××。

  2、×××××××××。

  3、×××××××××。

  雙方當事人(簽名)

  調解委員會主任(簽名)

  勞動爭議委員會(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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