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勞務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通用5篇)

建築施工勞務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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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築施工勞務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1

  一、所有建築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都必須有安全技術措施,且都要編制單項安全技術方案,否則不得開工。

  二、施工現場的道路、上下水管線及材料堆放等平面佈置都要符合安全、衛生、防火的要求,並加強管理,做到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

  三、各種機電裝置的安全裝置和起重裝置的限位裝置,都要齊全有效。

  四、腳手架、井字架和安全網,搭設完畢必須經專案經理驗收合格後,方能使用,驗收時以安全檢查標準為依據。

  五、實行逐級安全技術交底制度,開工前技術負責人要將工程概況、施工方法、安全技術措施等向全體職工進行詳細交底。班組每天要對工人進行施工要求作業環境的安全交底。

  六、砼攪拌站、木工車間、瀝青加工點及噴漆作業場所等,都要採取相應措施,使塵、毒、濃度控制在標準及施工要求內。

  七、加強季節性勞動保護工作。夏季防暑,冬季防凍,雨雪後採取防滑措施。

  八、施工現場和木工加工廠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要經常檢查保持良好。

  建築施工勞務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推動全省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全面提升全省建築施工企業和施工專案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根據住建部《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暫行辦法》(建質〔20xx〕111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包括建築施工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建築施工專案是指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專案(以下統稱工程專案)。建築施工企業是指在我省從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活動的建築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專業承包單位。

  第三條全省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具體考評工作由各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以下簡稱考評主體)實施。

  省級考評主體負責全省特級、一級(含專業承包一級)、中央在陝建築施工企業和所監管工程專案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市級考評主體負責本轄區二級(含專業承包二級)建築施工企業和所監管工程專案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縣級考評主體負責本轄區三級(含專業承包三級)及以下建築施工企業和所監管工程專案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第四條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應當堅持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鼓勵應用資訊化手段開展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第六條各級建築業協會要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的宣傳、教育及相關培訓工作。

  第二章工程專案考評

  第七條考評主體對本轄區已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並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築施工專案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第八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以工程專案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的專案標準化自評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工程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

  第九條工程專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工程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負總責,由總包、專業承包單位的專案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專職安全員等相關人員共同組成自評機構開展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專案首次開展自評的時間為辦理監督手續當月起。

  第十條工程專案自評機構每月依據《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xx)開展安全標準化自評工作,專案自評材料須留檔備查;在對施工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檢查評分時,屬於專業承包單位施工的,應註明該單位名稱。建設、監理單位對專案自評材料進行稽核並簽署意見,發現自評工作不認真或安全隱患未消除的,責令其整改或重新自評。

  第十一條工程專案因特殊情況中止施工時,總承包單位應向工程專案考評主體出具經駐工地監理機構及建設單位簽署的中止考評報告,報告中應說明中止原因;復工前,總承包單位向工程專案考評主體出具復工報告以及對施工現場進行自查的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工程專案考評在自評的基礎上進行。工程專案考評主體應當在實施日常安全監督時同步開展工程專案考評工作,並抽查專案階段性自評情況,指導監督工程專案自評工作。

  第十三條工程專案完工後辦理竣工驗收前,由建築施工企業向工程專案考評主體提交《陝西省建築施工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申請表》(附件1)及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材料。主要包括:

  (一)專案建設、監理、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名錄及變更檔案資料;

  (二)建築施工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月自評表;

  (三)建築施工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月自評彙總表;

  (四)企業對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季度評價彙總表;

  (五)工程專案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情況;

  (六)工程專案施工期間因安全生產受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獎懲情況(包括通報表揚、表彰獎勵、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報批評、行政處罰等);

  (七)工程專案考評主體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工程專案考評主體收到建築施工企業提交的考評資料後,以工程專案自評為基礎,結合監督檢查情況,對工程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評定,在10個工作日內向建築施工企業下發《建築施工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告知書》。專案考評結果告知書中應包括專案建設、監理、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等單位及其專案主要負責人資訊。專案自評資料不符合要求,或與實際狀況不符的,專案考評主體書面說明理由並退回資料。

  第十五條工程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的結果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綜合得分在80分(含)以上的為“優良”,70分(含)以上80分(不含)以下的為“合格”,70分(不含)以下的為“不合格”。

  第十六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工程專案,優先評定為優良。

  (一)獲得全國建築工程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省級文明工地或者工程所在地安全文明施工觀摩工地的;

  (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受到省級以上有關部門表彰獎勵的;

  (三)在施工安全技術和標準化研發方面獲得專利或省級以上科學技術獎的。

  第十七條工程專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為不合格:

  (一)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不再統計行政處罰次數);

  (二)因存在安全隱患在一年內受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專案考評主體2次及以上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報批評、行政處罰的;

  (三)月自評資料不健全、不連續或企業未對專案標準化工作進行季度檢查評分的;

  (四)辦理竣工驗收前建築施工企業未提交工程專案自評及申請材料或專案自評材料弄虛作假的。

  第三章企業考評

  第十八條考評主體應當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且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的建築施工企業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

  第十九條建築施工企業(含外省進陝企業)成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的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機構,依據《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JGJ/T77—20xx)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工作,形成自評報告,並向考評主體報備,自評工作每年進行一次。

  第二十條建築施工企業在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應提前90日向考評主體提交《陝西省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申請表》(附表2)及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材料。主要包括:

  (一)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年週期自評表;

  (二)近三年內企業承建專案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彙總表;

  (三)因安全生產受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獎懲情況(包括通報表揚、表彰、獎勵、通報批評、行政處罰等);

  (四)承建專案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情況;

  (五)考評主體規定的其它材料。

  由省級考評主體考評的企業,應提前90天向省建築業協會安全分會提交有關資料,省建築業協會安全分會對企業提交的申請資料完整性進行審查,將符合要求的資料移交省級考評主體進行考評。

  第二十一條企業考評在企業自評的基礎上進行。考評主體收到建築施工企業提交的材料後,經查驗符合要求的,以企業自評為基礎,結合企業自評報告、企業承建專案考評結果,評定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在2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發放《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告知書》。

  第二十二條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或複核結果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彙總得分在80分(含)以上為“優良”,70分(含)以上80分(不含)以下為“合格”,70分(不含)以下為“不合格”。

  第二十三條建築施工企業在考評週期內(三年)未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並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評為優良:

  1、竣工專案考評優良率達到10%以上的;

  2、在建工程全部實行關鍵崗位實名制管理的;

  3、省級文明工地數量達到已考評專案總數量10%以上;或者獲得全國建築工程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2個及以上、或者獲得省級文明工地觀摩工地1個及以上的;

  4、獲得省級以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表彰獎勵的;

  5、在施工安全技術和標準化研發方面獲得專利或省級以上科學技術獎的。

  第二十四條建築施工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為不合格:

  (一)未按規定開展企業自評工作或自評結果低於70分的;

  (二)企業近三年所承建的專案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不再統計行政處罰次數);

  (三)企業近三年已竣工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不合格率超過5%的。

  第四章獎勵和懲戒

  第二十五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情況記入安全生產信用檔案。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不合格的建築施工企業,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在企業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重新複核其安全生產條件,對整改後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為“整改後合格”,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對於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不合格的建築施工企業及專案,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企業主要負責人(法人、總經理、安全生產負責人)、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專案負責人在30日內重新進行安全生產知識考核,對重新考核合格的,核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對重新考核不合格或逾期未考的,不予核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第二十八條經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合格或優良的建築施工企業及專案,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評主體撤銷原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直接評定為不合格,並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一)提交的材料弄虛作假的;

  (二)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考評過程中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五章考評管理

  第二十九條外省進陝建築施工企業和外省進陝建築施工企業承建的工程專案考評結果,由省級考評主體彙總,省廳每年12月轉送至企業註冊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考評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制度、流程,加強考評管理。各級考評主體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轄區考評工作,並將其單位、姓名、電話報省考評主體備案。

  第三十一條各級考評主體在對轄區企業進行考評時,可根據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公佈的該企業在外市(區)及外省專案考評情況、結合該企業在轄區的實際,做出考評結果;

  各市(區)將轄區專案考評結果統計後,於次月前5個工作日向省考評主體報送。對企業考評結果原則上每季度報送1次。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每月中旬在陝西建設網公佈各市(區)上報和外省轉送的專案考評結果以及企業考評結果。

  第三十二條對於工程專案或施工企業因受到行政處罰、通報批評、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等不良行為被評定為不合格的,或因獲得通報表揚、表彰、獎勵等業績被評定為優良的,均以各級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門的檔案為準。

  第三十三條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年週期自評工作不足半年的,可以不向考評主體提交該年度週期自評表,但應提供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之外的其他材料;半年以上的,按一個年週期計起。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細則》自20xx年5月22日起施行,至20xx年5月21日自行廢止,有效期五年。

  陝西省印發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實施細則

  根據《細則》,全省各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將負責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具體考評工作由各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實施。《細則》明確,工程專案考評是對本轄區已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並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築施工專案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建築施工企業應建立以工程專案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的專案標準化自評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工程專案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

  企業考評主體應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且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的.建築施工企業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

  建築施工企業(含外省進陝企業)應成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的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機構,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工作,形成自評報告,並向考評主體報備,自評工作每年進行一次。

  建築施工勞務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3

  第一條、為及時瞭解和掌握我縣建築施工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加強資訊通報和工作協調,研究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對策、措施,指導、促進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化、規範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各鄉(鎮)村建站、縣屬各施工、監理、房地產企業以及在我設立分公司的施工、監理、房地產企業確定一名主管建築施工安全的負責人擔任聯絡員,在我縣承攬業務的縣外施工、監理、房地產等企業的專案專職安全員,填寫聯絡員登記表(附件),報建寧縣城建局備案後予以公佈;聯絡員工作如有變化,應及時調整。

  第三條、建築施工安全生產聯絡員的職責和工作內容

  1、認真分析本企業(專案)建築施工安全生產形勢,及時收集、整理、傳遞本地區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的重要資訊;

  2、及時報告本企業(專案)建築施工安全事故、事故處罰等情況;

  3、提出改進本企業(專案)或者建寧縣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建議;

  4、按時參加聯絡員會議,通報本企業(專案)安全生產形勢和安全生產重點工作進展情況;

  5、向所在單位領導彙報聯絡員會議精神,提出貫徹落實會議精神的建議。

  第四條、建寧縣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組織全縣建築施工安全生產聯絡員會議。聯絡員會議分為季度會議、臨時會議兩種形式。

  季度聯絡員會議的主要內容:分析建築施工安全生產形勢,總結階段性工作,提出工作思路、意見和建議,研究加強與改進聯絡員工作的重大事項。

  重大事故發生時,或有重要工作需要部署時,可召開臨時會議。臨時會議的議題主要是:通報重大事故情況,研究控制事故的對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要工作。臨時會議可由部分聯絡員或者全部聯絡員參加。

  聯絡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事先請假,並委派代表參加。

  第五條、x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應按上述方式建立建築工程安全生產聯絡員制度,並定期召開安全生產聯絡員會議。

  建築施工勞務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4

  第一條本制度適用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工程施工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專案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稱“三類人員”)的任職考核。

  第二條“三類人員”的安全生產任職考核包括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和安全生產知識兩方面。“三類人員”必須要經過安全生產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考核合格證書後,方可擔任相應職務。

  第三條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管理。

  1、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為三年。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後,應每年參加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完成規定學時的培。

  2、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監督機構應收繳有關責任人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並上繳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扣。

  3、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已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不按規定接受企業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施工現場管理混亂、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扣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4、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遺失安全生產合格證書的,應在市級以上公共媒體上宣告作廢,並在一個月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補證手續。

  5、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變更姓名和變更法人單位等的,應當在姓名或法人單位變更後一個月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6、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檔案管理制度,並定期向社會公佈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情況。

  建築施工勞務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5

  第一條、本制度適用於我縣縣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建設單位依法確定施工單位後,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前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資料,向建寧縣城鄉規劃建設局備案。

  第二條、建寧縣城鄉規劃建設局委託建寧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受理本轄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等建設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備案工作,委託建寧縣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受理本轄區內房屋拆除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備案工作,受委託的“安全監督部門”應加強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資料備案內容,包括:

  1、建設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備案表(見附件一);

  2、建設工程相關各方履行安全責任的建設專案安全生產責任書;

  3、各專項施工方案計劃,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編審及專家審查論證計劃表;

  4、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其主要內容:

  (1)施工現場總平面佈置圖;

  (2)總進度計劃;

  (3)臨時設施規劃方案和已搭建情況;

  (4)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搭設計劃;

  (5)擬進入現場施工使用的起重機械裝置計劃(型號、數量、時間);

  (6)文明施工、安全措施費用及使用計劃;

  (7)季節性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5、施工單位專案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名單及相關執業資格證書和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6、施工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及相關操作證;

  7、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

  8、工程專案總監及監理人員名單及崗位證書;

  9、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和現場安全監督人員名單。

  建設單位應承諾報送資料的真實、有效。

  第四條、依法批准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准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資料報送“監督部門”備案。

  第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提交本制度第三條規定的相關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資料,並同時提供以下材料,向“監督部門”備案。

  1、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2、拆除施工組織方案(包括:安全技術措施);

  3、擬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築的說明;

  4、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第六條、“監督部門”在接到備案材料後,對符合備案要求的給予備案。

  第七條、對建設單位不履行規定的安全責任,未報送安全施工措施資料或未透過備案的,建寧縣城鄉規劃建設局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對不按規定呈報備案擅自開工的建設單位,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相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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