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品儲存管理規定
化學品儲存管理規定
規定是強調預先(即在行為發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於法律條文中的決定。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化學品儲存管理規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化學品儲存管理規定1
一、入庫的危險化學品應符合產品標準,收貨保管員應嚴格按GB190的規定驗收內外標誌、包裝、容器等,並做到賬、貨、卡相符;
二、化學品入庫時,保管員應按入庫驗收標準進行檢查、驗收、登記,嚴格核對和檢驗物品的名稱、規格、案例標籤、質量、數量、包裝。物品經檢驗合格方可入庫。無產地、品牌、安全標籤和產品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
三、庫存危險化學品應根據其化學性質分割槽、分類、分庫儲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
四、按規定配備滅火器,滅火器應放在明顯、易取的地方;
五、庫存危險化學品應保持相應的垛距、牆距、柱距。垛與垛間距不小於0.8m,垛與牆、柱的間距不小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於小1.8m。在倉庫堆垛設立明顯的防火標誌,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六、危險化學品倉庫的保管員應經過崗前和定期培訓,持證上崗;
七、倉庫保管員應做到一日一檢,並做好檢查記錄。檢查中發現危險化學品存在質量變質、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及時通知單位領導和有關部門,採取應急措施解決;
八、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設有專職或兼職的危險化學品養護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技術養護、管理和監測工作;
九、各類危險化學品均應按其性質儲存在適宜的溫溼度內倉管部門根據物品的危險性,為保管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十、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私自動火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由倉庫負責人上報,經企業有關負責人指認,採取安全措施後才能進行上述作業。作業結束後,檢查確無火種,才可離開現場。
化學品儲存管理規定2
(一)生產、儲存的規劃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籌規劃、合理佈局。
國務院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佈局。
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於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2013年的“11·22青島輸油管道爆炸事故”存在典型的佈局規劃不合理。原來的輸油管線所處的郊區後來變為繁華城區,建築物眾多,人口密集。輸油管道與排水暗渠交匯處管道腐蝕減薄、管道破裂、原油洩漏,流入排水暗渠及反衝到路面。原油洩漏後,現場處置人員採用液壓破碎錘在暗渠蓋板上打孔破碎,產生撞擊火花,引發暗渠內油氣爆炸。造成62人死亡。
(二)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建設專案的安全條件審查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專案(簡稱建設專案),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專案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託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建設專案進行安全評價(預評價),並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建設專案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專案,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三)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單位管道的安全標誌及檢查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定明顯標誌,並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
(11·22青島輸油管道爆炸事故中,對輸油管道疏於管理,造成原油洩漏,處置不當導致爆炸)
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並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所屬單位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四)生產危險化學品單位依法取得相應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負責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將其頒發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五)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並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貼上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籤。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籤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公告,並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籤。
(六)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環境要求
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將該危險化學品向環境中釋放等相關資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七)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安全管理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
(八)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選址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1.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2.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3.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4.車站、碼頭(依法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通訊幹線、通訊樞紐、鐵路線路、道路交通幹線、水路交通幹線、地鐵風亭以及地鐵站出入口;
5.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畜禽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漁業水域以及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6.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7.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單位安全裝置設施的設定
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定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洩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洩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裝置,並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裝置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裝置的正常使用。
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裝置上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定通訊、報警裝置,並保證處於適用狀態。
(十)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評價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託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現狀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在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十一)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項管理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於製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簡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並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定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十二)危險化學品倉庫的安全管理
1.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統稱專用倉庫)內,並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並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2.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3.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
4.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天津港“8.12”事故單一品種嚴重超儲53.7倍。)
5.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並設定明顯的標誌。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相應的技術防範設施。
6.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裝置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十三)危險化學品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安全管理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不得丟棄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依照規定處置的,應當責令其立即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