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規章管理制度(通用5篇)
建築規章管理制度(通用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制度到底怎麼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建築規章管理制度(通用5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建築規章管理制度1
為加強施工安全管理,維護施工秩序,保障工程順利進行,特制定以下施工現場規章制度,所有施工人員務必遵守,否則將按本制度予以處罰:
一、進入工地必須帶好安全帽,配好識別卡,不得穿“三鞋”,不得赤腳或赤膊,不得帶無光人員進入工地。
二、高空作業時,必須繫好安全帶,扣好保險鉤嚴禁往下或往上扔雜物。
三、遵守安全生產操作規程,非特種作業人員不準從事特種作業,非電氣、機械操作人員禁止使用或接觸機械裝置。
四、臨時電源必須架空牢固,不準綁在管道及金屬結構物上,臨時用電電源必須採用三芯電纜線,嚴禁使用軟線、護套線等作為電源線,且必須使用插頭,具體安全標準以現場為準。
五、“工地防火人人有責”,凡工地人員不準在倉庫材料堆放區,木工棚等一起易燃、易爆區動火、吸菸,工地禁止使用電爐,違者電爐沒收,並處以罰金。
六、施工焊接周圍5M內不得有易燃物品,高空焊接必須清理下面的易燃品。
七、工地材料必須按指定位置堆放,且應堆放整齊、合理。
八、宿舍區不得亂扔、亂倒垃圾,必須做好環境衛生。
九、工地土頭垃圾必須集中到統一地點堆放,衛生工作做到“自產自清,日產日清,工完場清”。
十、不準偷竊或故意損壞公私財物,違者照價賠償,偷竊者立即開除,並送公安機關處理。
十一、服從管理人員管理,不準在工地上酗酒、賭博、聚眾鬥毆,禁止隨地大小便。
十二、工地剩餘材料必須當日完工後整理並集中堆放,如因此產生材料浪費
建築規章管理制度2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消防條例和各級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規定,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切實做好防範工作,杜絕重大火災事故的發生。
2、建立健全消防領導組織,成立義務消防小組,按現場實際情況劃分區域,配備足夠消防器材,指定負責人,實行掛牌負責制。
3、加強防火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知識,發動和依靠群眾自覺遵守防火制度,落實消防措施,把火災消滅在萌芽狀態。
4、按照專案法施工規定,實行經理責任制,專案經理要做好一個施工現場多家隊伍施工的協調工作。對土建、安裝、裝飾三方的交叉作業事先要對各方負責人進行防火交底堅決做到沒有安全防護措施,不得動用易燃、易爆物品及有關器具。安裝和高階裝飾人員進行工作必須攜帶小型滅火器。
5、施工現場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獎罰制度,做得好的單位,對單位負責人給予一定的表彰及物質獎勵,不重視的單位,對單位負責人給予經濟處罰。並且與經濟利益、評職稱、升職掛鉤。
6、為實行規範化要求,各防火部位要明確消防責任人,全面實行掛牌負責制,各防火區域要懸掛醒目的禁火標誌,提示大家自覺防火。
7、義務消防人員,每年要進行一次消防知識培訓,掌握消防技能,熟悉滅火器效能,經常對消防器材進行檢修,保證效能良好。
8、高層建築必須有充足的消防水源,應有動火審批手續和動火監護措施。
9、對於違犯消防安全管理標準行為的,依據消防法規及有關處罰規定查處。
建築規章管理制度3
(一)物資的驗收
1、物資入庫(進場)應及時驗收,認真填寫“物資入庫驗收單”。
2、驗收工作應對物資的品種、規格、質量、數量逐項進行。
3、大宗物資的驗收,實行三級驗收制度:由倉庫人員、技術人員和專案部共同進行。
4、主要物資的入庫驗收應具備合格證和材質證書。
5、不合格物資應拒絕入庫,並通知有關人員聯絡退換。
(二)物資的保管
1、對庫存物質應採用標識、標記、標牌等方法分類存放,妥善保管。
2、及時做好建賬、立卡、存放、保管等工作。
3、及時做好防火、防盜、防潮溼等工作。
4、做好物資盤點工作,做到月清月結,確保帳、卡、物、相符。
(三)物資的發放
1、物資發放應根據生產的需要,及時、認真、準確。
2、專案部領用消耗材料時,必須持各主管技術員簽發的領料單,註明材料的數量及規格,倉庫要按各專案部建立其領用、發放臺帳。
3、出庫物資要按照“先進先出,易損先發的原則,先發舊料後發新料,先發零料後發整料。”不再使用的工機具應及時清點入庫,做好回收登記。
建築規章管理制度4
1、專案經理、工長、技術員、質檢員、安全員、預算員、材料員必須持證上崗。證職相符,證件由公司綜合部統一儲存,並登記入冊。
2、崗位證件的借用要經負責人批准,由借用人填寫《崗位證件借用登記表》,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證件歸還綜合部。
3、職工離職取證時要經總經理審批後,併到人力資源部辦理完相關手續方可取證。
4、及時組織相關崗位證件年檢工作,保證證件的.持續有效性。
5、禁止借證人將借出的證件用於他途,違者罰款200元/次。
6、工程開工後項目部收集現場所有特殊工種的證件,證件原件存放專案部,證件影印件及特殊工種名冊上報公司人力資源部。
7、施工現場勞務人員必須持有建設職業技能崗位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
8、專案部將勞務人員名冊及證件影印件上報公司人力資源部。
9、對上報假證者,追究其責任。
建築規章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築裝飾裝修的管理,促進建築裝飾裝修業的發展,保障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公共安全,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凡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和對原有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進行裝飾裝修的,均適用本規定。
具有文物保護價值的建築、古建築的裝飾裝修,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本規定所稱的建築裝飾裝修,是指為使建築物、構築物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築物、構築物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建築活動。
本規定所稱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並已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
第三條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建築裝飾裝修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質量安全監督單位、建設監理單位、房屋安全鑑定單位等,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建築裝飾裝修應當做到安全適用、最佳化環境、經濟合理,並符合城市規劃、消防、供電、環保等有關規定和標準。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的建築裝飾裝修工作。縣級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裝飾裝修工作。
第二章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報建許可
第六條新建建設專案的裝飾裝修工程與主體建築共同發包的,執行建設部《工程建設報建管理辦法》。獨立發包的大中型建設專案的裝飾裝修工程,工藝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裝飾裝修工程,可參照執行建設部《工程建設報建管理辦法》。
第七條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徵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並簽訂協議。協議中應明確裝飾裝修後的修繕、拆適和補償等內容。
第八條原有房屋裝飾裝修時,凡涉及拆改主體結構和明顯加大荷載的,應當按照下列辦法辦理:
(一)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必須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早請,並由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對裝飾裝修方案的使用安全進行審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房屋裝飾裝修申請之日起20日內決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房屋裝飾裝修申請人持批准書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並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質量安全監督部門辦理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第十條對於未辦理報建和質量安全監督手續的裝飾裝修工程,有關主管部門不得為建設單位辦理招標投標手續和發放施工許可證;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承接該裝飾裝修工程的設計和施工。
第三章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與承包
第十一條凡從事建築裝飾裝修的企業,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持審查,並取得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持證書規定的範圍內承包工程。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不得將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發包給無資質證書或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建築施工企業承包。獨立發包的大中型建設專案的裝飾裝修或工藝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裝飾裝修工程,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建築裝飾裝修企業承包。
第十三條下列大中型裝飾裝修工程應當採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方式發包:
(一)政府投資的工程;
(二)行政、事業單位投資的工程;
(三)國有企業投資的工程;
(四)國有企業控股的企業投資的工程;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規定範圍內不宜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軍事設施工程、保密設施工程、特殊專業等工程,可以採取議標或直接發包。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方式,由建設單位或房屋所有權人、房屋使用人自行確定。
第十四條從事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承包雙方,應當按照統一的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簽訂合同。
第十五條發包主不得損害承包方的利益,強迫承包購入合約定之外裝飾裝修材料和裝置
第四章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與安全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及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基本建設管理程式辦事,嚴格執行建築裝飾裝修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施工安全技術規範及驗收規範等有關標準和規定。
第十七條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承接裝飾裝修設計和施工任務。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必須按照圖紙施工,不得擅自改變設計圖紙。
第十八條原有房屋裝飾裝修需要拆改結構時,裝飾裝修設計必須保證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的安全。整棟危險房屋不得裝飾裝修。對嚴重損壞和有險情的房屋,應當先修繕加固,達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條件後,方可進行裝飾裝修。
第十九條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須嚴格遵守建築裝飾裝修防火規範。完成裝飾裝修施工圖紙設計後,建設單位必須持〈〈施工施可證〉〉和施工設計圖紙,報公安消防部門進行消防安全核准。
第二十條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必須採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保護人們的正常生活、工作和身安全。
第二十一條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對建築裝飾裝修工程進行質量和安全監督。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後,必須經質量監督機構認證合格,否則不予驗收。
第二十二條實行初裝飾的住宅工程,要嚴格按照建設部頒發的〈〈住宅工程初裝飾竣工驗收辦法〉〉驗收評定。
第二十三條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發生重大事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發包方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機的部門的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改正、責令停止施工的處罰,並可處以裝飾裝修工程造介3以下的罰款;因責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發包方承擔。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報建的;
(二)該招標的工程未按照規定進行招標的;
(三)未按照規定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
(四)發包給無資質證書的或承包任務與資質證書等級不符的企業的;
(五)使用未驗收工程的。
第二十五條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承包方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六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施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非法所得的處罰,並可處以裝飾裝修工程造價3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超越資質證書許可範圍承包工程的;
(二)未按設計方案進行施工的;
(三)拒絕接受質量安全監督檢查、驗收的;
(四)將不合格的材料、裝置用於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
(五)破壞環境、危及人身安全的;
(六)出賣、轉讓、出借、塗改、複製、偽造資質證書的。
第二十六條對未按規定申請批准、未進行房屋安全效能鑑定、擅自拆改房屋結構或明顯加大荷載,對原有房屋進行裝飾裝修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責令修復或賠償,並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工作人員不如實對裝飾裝修方案的使用安全效能出具結論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裝飾裝修損壞毗連房屋的,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二十九條因裝飾裝修原有房屋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有本規定的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所列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1995年9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