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考核制度
職業學校考核制度
在生活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我們該怎麼擬定製度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職業學校考核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職業學校考核制度1
1、學校要成立安全工作標準化考核的組織機構,制訂安全工作標準化考核細則。
2、考核內容應包括以下內容:
(1)安全機構設定,網路體系效應情況。
(2)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各職能部門和各級領導安全工作職責明確制訂實施和責任書籤訂情況。
(3)安全工作各項制度制訂落實情況。
(4)各類安全工作監督管理臺帳建立和使用情況。
(5)考核安全工作宣傳、教育與培訓落實情況。
(6)安全檢查、隱患整改和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情況。
(7)消防設施、器材配備齊全,效能完好情況。
(8)建築物和設施等硬體安全質量狀況和安全使用效能情況。
(9)全體師生員工安全意識和掌握安全知識,安全自救、安全救災的能力情況。
(10)安全事故上報、處理、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11)各部門及相關人員安全工作落實情況。
(12)安全資金投入、正常使用情況。
(13)工地、房屋出租的安全管理情況。
職業學校考核制度2
為加強校本培訓工作的規範管理,提高廣大教師參與培訓與教學研究的積極性,促進教師綜合素質穩定提升,學校制定了《校本培訓考核制度與獎懲辦法》,確保我校校本培訓工作順利實施。其考核成績與獎懲辦法與教師年終績效成績掛鉤,具體規定如下:
一、學校成立由校長為第一負責人,教導主任參與的校本考核小組,考核小組嚴格要求對教師考核。
二、學校舉行的教科研活動,如集體備課、觀摩課、彙報課、專題研討等活動,教師必須出勤,積極參與發表意見,如有遲到或無故不到者,扣除本次培訓的學分,並且扣除學期績效考核1-3分。
三、鼓勵教師積極參加各級組織的教學研究和培訓,鼓勵教師樹立終身教育思想,倡導學習型組織的建立,提倡教師將學習、反思與實踐有機結合,學校教師必須做到:
1、根據省、縣教育部門規定每人必須參加90學時培訓,教師已選課、學校已審批的教師必須參加培訓。
2、參加學校組織的主題性集中培訓。
3、參加教研組組織的集體備課和業務學習,有內容記載,做好考勤記錄的`。
4、人人做到開校級公開課每學年至少一節。並且把教案上傳校本培訓部落格。
5、校內外聽課,有課後點評和總評。並且每學年至少有一篇評課稿上傳校本培訓部落格。
6、閱讀教育理論等書籍,作好筆記,並寫一篇讀後感上傳校本培訓部落格。
7、積極撰寫論文。每人每學年必須至少有一篇校內交流及以上級別論文。
8、每位青年教師必須參加學校青年教師班學習。並且參加校課堂教學評比活動。
9、中青年教師必須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教學基本功競賽,鼓勵老教師參與其中。
四、每學年結束,將評選本年度的校級教學能手、師德標兵、優秀教師、名師等,評選的依據是教師平時的學習情況,課堂教學水平以及教學中取得的榮譽與成績,評選出教師除了物質獎勵之外,其績效成績加4分。
五、教科研成果獎勵:
1、學科評獎:校級2分,學區級一等獎3分、二、三等獎2分,縣級一等獎4分、二等獎3.5分、三等獎3分,市級一等獎5分、二等獎4.5分、三等獎4分,省級及以上6分。
2、論文(案例)獲獎、發表:校級2分,學區級一等獎4分、二等獎3.5分、三等獎3分,縣級一等獎6分、二等獎5.5分、三等獎5分,市級一等獎10分、二等獎9分、三等獎8分,省級及以上12分。
3、課題、論著:課題:縣級立項4分,結題8分,獲獎10分;市級及以上立項10分,結題14分,獲獎20分。執筆人負責人計滿分,成員折半計分。論著:個人教育教學專著主編16分、副主編6分,編委2分
總之,在校本培訓的過程中,將嚴格按照上述規定去要求每一位教師,以鼓勵為主,賞罰分明,確保校本培訓工作的真實性與實效性。
職業學校考核制度3
一、考勤制度:
制訂《家長學校家長上課簽到表》和《家長學校上課制度》:
1、準時到校上課,不遲到、早退。
2、有事請假,不無故缺席。
3、專心聽講,不開小差。
4、認真考試,不隨便缺考。
二、學生對家長滿意率測評制度:
每學期測評一次,結業時彙總。
三、考試製度:
對每學期所學內容,利用問卷形式對家長進行知識考查,瞭解家長對所學知識的掌握情況:
1、內容:根據學習內容,綜合出卷。
2、形式:開卷與閉卷結合。
3、成績:滿分100分。
四、評先表彰制度:
制訂《優秀家長評選條件》,每學年評選一次優秀家長,評出的優秀家長由學校發給榮譽證書,並在校報刊登名字或現場舉行表彰。
1、優秀家長條件:
⑴對我校家長學校有較高認識,並大力支援學校工作。
⑵積極參加學習,認真上好各課;
⑶自覺遵守作息制度,組織紀律性強;
⑷虛心、好學、投入,熱情高;
⑸考試成績優秀。
⑹家庭教育經驗較豐富;
⑺認真撰寫心得體會、總結論文等
⑻家教成功,子女表現突出。
2、評比方法:
⑴各次測試成績、滿意率測評結果、出勤率綜合評定。
⑵學校領導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