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貿市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農貿市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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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貿市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管理人員要忠於職守,認真履行工作任務,切實抓好消防器材的完好和維護保養工作。
二、加強對市場經營戶和全體管理人員的日常化消防法規、消防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使經營者和管理者熟悉消防設施,掌握消防基礎技能。
三、加強市場安全用電管理,嚴禁違規用火、用電,凡因管理不嚴造成安全事故的,將依法追究具體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四、加強對消防通道和消防設施周圍的秩序管理,嚴禁在上述地段堆物、停車,確保通道暢通。
五、為及時發現險情,值班人員必須進行消防值班巡邏,對各種設施進行經常性的隱患檢查(不得少於每週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六、制定切實可行的消防安全應急預案,並認真組織員工和廣大經營戶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進一步提高廣大經營戶“四個能力”。
七、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報告,發生火災積極組織參加撲救,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予以清除,對於安全生產、消防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的安全隱患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改正,並書面報告整改情況。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檔案。安全生產管理檔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安全生產管理情況,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九、積極主動配合消防安全部門開展安全檢查,做好各項消防安全工作,有效消除市場消防安全隱患。
十、管理人員要時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自覺培養良好的責任心,牢固樹立安全生產重於一切的責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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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貿市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貿市場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集貿市場,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市場登記的下列農副產品市場、日用工業品市場和綜合市場:
(一)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100個以上的室內市場;
(二)佔地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200個以上的室外市場;
(三)設在地下建築內的市場。
其他集貿市場結合當地實際參照執行。
第三條 集貿市場嚴禁經營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條 集貿市場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辦單位負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實施監督。
第二章 消防組織
第五條 集貿市場主辦單位應當建立消防管理機構;多家合辦的應當成立有關單位負責人參加的防火領導機構,統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 集貿市場的負責人為該市場的防火負責人。其主要職責是:
(一)與參與市場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簽訂《防火災全責任書》;
(二)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用火用電等防火管理制度;
(三)組織防火人員開展消防檢查,整改火險隱患,制定緊急疏散方案;
(四)組建專職、義務消防隊,制定滅火預案,開展滅火演練;
(五)負責市場內滅火器具等消防器材的配置;
(六)組織撲救初期火災和人員疏散,保護火災現場。
第七條 各類集貿市場應當建立義務消防隊。下列集貿市場,應當配備專職防火人員:
(一)建築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1000個以上的室內集資市場;
(二)佔有地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2000個以上的室外集貿市場;
(三)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100個以上的地下集貿市場。
規模小於上述市場的其他集貿市場,可設兼職防火人員,有條件的可設專職防火人員。
第八條 下列日用工業品市場及綜合集貿市場,應當建立不拘形式的專職消防隊。一時難於具備條件的,應當採取臨時有效應急措施。
(一)建築面積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2000個以上的室內市場;
(二)佔有地面積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4000個以上的室外市場;
(三)建築面積2000平方米或者攤位200個以上的地下市場。
第九條 集貿市場內應當實行消防安全值班和巡邏檢查制度。
第十條 集貿市場內的各類人員,應當接受市場主辦或合辦單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各攤位經營人員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參加義務消防組織及撲救火災的義務。
第三章 建築防火管理
第十一條 所有新建、擴建、改建及室內裝修的集貿市場,其防火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的規定,並報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稽核。工程竣工後,應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驗收合格方可使用。
主辦單位和經營者如需改變建築格局或使用性質,應當事先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稽核批准。
第十二條 凡在城鎮搭建室外集貿市場的,主辦單位或合辦單位應當事先將其選址及佔用場地等情況,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實施防火稽核。
第十三條 室外搭建的集貿市場,其頂棚應當採用非燃或難燃材料。
第十四條 室外集貿市場不得堵塞消防車通道和影響公共消防設施的使用;與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廠房、倉庫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場要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第十五條 室外集貿市場在高壓線下兩側5米以內,不得擺攤設點。
第十六條 集貿市場要按商品的種類和火災危險性,劃分若干區域,區域之間保持相應的安全疏散通道。
第四章 用火用電防火管理
第十七條 集貿市場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物品。在劃定的嚴禁煙火的部位或區域,應當設定醒目的禁菸火標誌。
第十八條 集貿市場內的電氣線路和用電裝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電氣設計、安裝規範的要求。
第十九條 集貿市場內經營者使用的電氣線路和用電裝置,必須統一由主辦單位委託具有資格的施工單位和持有合格證的電工負責安裝、檢查和維修。
嚴禁個人拉設臨時線路
第二十條 集貿市場營業照明用電,應當與動力、消防用電分開設定。
第二十一條 室外集貿市場不應設定碘鎢燈等高溫照明燈具。
第二十二條 集貿市場內的電源開關、插座等,應當安裝在封閉式的配電箱內。配電箱應當用非燃燒材料製作。
第五章 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及管理
第二十三條 集貿市場內的營業廳、辦公室、倉庫等用房,應當按照國家《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的規定,由主辦或合辦單位負責配備相應的滅火機具。
第二十四條 集貿市場建築物內的固定消防設施的維修和保養,由集貿市場產權單位負責。
第二十五條 專職或義務消防隊所必需的消防器材裝備,由集貿市場主辦單位配備。
第二十六條 各攤位應當在市場主辦或合辦單位的組織下,配置相應的滅火機具,並掌握使用方法。
第二十七條 公共消防設施、器材,應當佈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明確專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將公共消火栓圈入攤位內。
第二十八條 集貿市場應當配備基本的消防通訊和報警裝置,一旦發生火災能做到及時報警。
第六章 獎懲
第二十九條 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場主辦或合辦單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有關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公安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