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範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係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麼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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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監部門會同國務院工信、公安、環保、衛生、質檢、交通、鐵路、民航、農業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鑑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佈,並適時調整。

  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後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佈、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專案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並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檢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並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四)環保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鑑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汙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監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衛生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鑑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採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第七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瞭解情況,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設施、裝置、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裝置、運輸工具;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援、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採用有利於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工藝、裝置以及自動控制系統,鼓勵對危險化學品實行專門儲存、統一配送、集中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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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

  為了保障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和處置過程中的健康和安全,防止環境汙染,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和處置。

  3、職責

  3.1安全環保科是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和回收處理。

  3.2銷售科和相關部門負責保管。

  3.3技術中心、質監科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技術指導。

  3.4各生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保管、貯存和使用管理過程中的危害與環境因素識別,並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杜絕或降低危險化學品在保管、貯存和使用管理過程中對員工健康的威脅及對環境的汙染。

  4、工作程式

  4.1危險化學品管理的基本要求

  4.1.1危險品指《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gb6944–86)中規定的物品,對其實施分類管理。

  4.1.2對危險品要按其性質危險程度、儲存數量、工藝條件特殊性及一旦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後果等,按有關規定劃定危險等級,分類登記造冊,上級有關部門稽核批准後,實施管理。

  4.1.3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控制和管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和運輸的地點、區域和線路,以及危險品的使用範圍。

  4.1.4對危險品的管理和操作人員要嚴格考核,配備技術等級高、有實際經驗、責任心強的人,經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後上崗,同時要登記造冊、建立安全檔案。

  4.2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使用

  4.2.1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應當根據危險物品的種類、效能、設定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監測、報警、降溫、防潮、避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4.2.2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壓力容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並定期進行維護和檢驗,使用前後,必須檢查,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

  4.2.3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和用具。

  4.2.4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和個人,必須遵守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2.5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必須按照環保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廢水、廢氣和廢渣。

  4.2.6銷燬處理有易燃、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險的廢棄化學物品,應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並經安全環保科、公司安全生產監察處等部門審批。

  4.3危險化學品的儲存

  4.3.1入庫的危險化學品應符合產品標準,收貨保管員應嚴格按gb190的規定驗收內外標誌、包裝、容器等,並做到賬、貨、卡相符。

  4.3.2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櫃)內,並設專人管理。

  4.3.3庫存危險化學品應根據其化學性質分割槽、分類、分庫儲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如:氧化劑物質不能與還原劑、有機物同存一庫。滅火方法相牴觸的物質,應嚴格按規定分類儲存。

  4.3.4庫存危險化學品應保持相應的垛距、牆距、柱距。垛與垛間距不小於0.8m,垛與牆、柱的間距不小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於小1.8m。

  4.3.5危險物品露天堆場,應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爆炸物質、一般易燃物質、遇水燃燒物質、劇毒物質和濃酸不得露天堆放。

  4.3.6庫房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排風裝置及必要的避雷設施。

  4.3.7庫房內電氣設施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一般不準架設臨時線。

  4.3.8庫區的安全、消防、衛生設施,應根據危險性設定相應的防火、防爆、洩壓、通風、溫度調節、防潮、防雨等安全措施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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