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安全管理規章制度(通用10篇)

幼兒園安全管理規章制度(通用10篇)

  在生活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執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想學習擬定製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幼兒園安全管理規章制度(通用10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幼兒園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篇1

  一、幼兒園在取得衛生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食品加工烹飪工作。

  二、建立健全相關的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門的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三、根據《食品衛生法》的規定,做好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培訓工作。

  四、食品加工場所應當保持內外環境整潔,採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和其它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

  五、食品加工、貯存的各種防護設施、裝置及其運送食品的工具應當定期進行維護,冷藏及保溫設施應定期清洗、除臭,溫度指示裝置應當定期檢驗,確保正常運轉和使用。

  六、幼兒園採購的食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和規定,禁止採購有毒、有害、變質及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不採購三無產品。

  七、食品提供商應具有衛生許可證,同時應向提供商索要食品檢驗合格證、肉類食品檢疫證及豆製品送貨單等有效憑證的影印件。

  八、貯存食品的場所、裝置應保持清潔、無黴變、鼠跡、蒼蠅、蟑螂,倉庫應通風良好,禁止存放有毒、有黴、有害物品。

  九、食品應分類、分架、隔牆離地存放。

  十、食品操作人員應做到“三白”上崗。

  十一、食品原料使用前必須清洗乾淨,水池應根據食品類別分開使用。

  十二、原料、半成品、成品、刀、砧板、桶、盆、筐、容器、抹布等有明顯的標誌,做到分開使用,定位存放,用後洗淨。

  十三、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應燒熟煮透,中心溫度不低於70攝氏度。

  十四、烹飪後至食用前不得超過2小時,一旦超過應置於高於60攝氏度或低於10攝氏度的條件下

  十五、對倉庫中的食品進行定期檢查,不用過期食品。

  幼兒園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篇2

  安全保衛制度

  一、幼兒園成立安全工作小組,保衛和消防工作專人負責,每學期檢查安全工作消防技術培訓。節假日安排好值班人員,並有領導帶班。

  二、做好防火、防盜、液化氣等各項安全保衛工作,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

  三、向全體教職工和幼兒宣傳交通安全知識,遵守交通規則。

  四、教師要強化工作責任,保證幼兒安全,避免兒童走失、跌傷、碰傷和燙傷等事故發生。

  五、教師要嚴把幼兒入園和離園關,嚴防兒童走失,不將幼兒交給陌生人帶走。

  六、工作人員上班時間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幼兒活動的每個環節都必須有專人負責。工作時間不串班、不聊天、不會客。

  七、遵守《幼兒園教職工職業道德規範》,嚴禁體罰與變相體罰幼兒,杜絕因體罰造成的事故發生。

  八、門衛工作人員嚴格執行“入園登記制度”,異常情況及時彙報,確保電話暢通。

  九、認真執行《食品衛生法》,嚴格執行《炊事人員工作職責》,嚴防食物中毒,不買、不做、不吃腐爛變質食品。

  十、兒童藥品必須存放安全處,由專人負責管理,教師親自給幼兒服用;消毒用品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不得與兒童接觸。

  十一、幼兒園的房屋、場地、線路、大型玩具及安全設施有專人負責、定期檢查,確保安全;班內的電器及易碎物品要加強管理,隨時檢查,確保幼兒安全。

  十二、工作人員下班時,關好門窗、水龍頭、電燈、空調、錄音機、要切斷電源,各班組最後離開的人員全面檢查後再鎖門。值班人員要對全園進行一次全面巡視後將教學樓門鎖好。

  門衛安全管理制度

  一、嚴格執行門衛安全管理制度,認真履行職責,提高防範意識,不得擅離工作崗位,不串崗。值班時應穿好制服,文明執勤,行為規範,嚴把園門第一關,嚴禁閒雜人員進入園內,確保幼兒和教職工的人身安全和園產安全。

  二、嚴格執行來人來訪登記盤查制度。外來人員到我園辦事,原則上在園門口會訪,有工作需要須經行政值班人員電話同意,核實登記後方可進園。來人不履行登記手續,不得放行。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及危險物品入園,發現行為異常、攜帶不明物入園、或強行闖入者要力加阻止,並立即報告安全領導組或報警。

  三、嚴格執行幼兒接送制度。幼兒入園時,開小校門,只准由一位家長陪同入園,其餘人員不得入內;上午9:00後關鎖好大門,不得讓家長或其他人入內;中途如有家長來接幼兒或辦事,要出示“接送卡”,要仔細詢問事由並作登記方可入園。

  四、嚴格執行送貨人員進出盤查制度。經仔細盤查後登記,方可進園。

  五、堅守崗位,嚴防幼兒自行走出幼兒園大門。如需暫時離開門衛室,領導同意後關鎖好大門方可離開。

  六、離園時間,門衛人員和保安要分工合作,須密切關注幼兒出園情況(是否有家長帶領、情緒是否良好等),嚴防冒領幼兒的事故發生。

  七、放學後,及時進行清場,不得讓個別幼兒、家長在園逗留、在園內閒坐聊天,關鎖好大門,巡查班級門窗、電燈、空調、是否關好,夜間時加強辦公室、保管室、財務室的巡視,以防失竊事件發生,確保幼兒園安全。

  八、做好門衛值班室和門前的清潔衛生,主動熱情地做好家長接待工作和各類報紙、雜誌、信件的收發工作。督促家長遵守安全制度,嚴禁帶寵物入園、園內吸菸、亂扔垃圾等。

  九、熟悉110、119、120以及園領導等電話號碼,發生事故要及時報告。

  十、休假日,不得放外來人員進園玩耍遊樂,完成園領導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務。

  監控室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閉路電視監控系統操作室的管理,確保監控系統的正常使用和安全運作,充分發揮其作用,特制定本規則。

  一、監控室值班登記

  1、監控人員必須具有高度的工作責任心,認真負責完成好幼兒園賦予的安全監控任務,及時掌握各種監控資訊,對監控過程中發現的情況及時進行上報和處理。

  2、值班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時間上下班,不準隨意離崗離位,個人需處理事務時,應徵得值班領導的同意並在有人頂崗時方可離開。

  3、對監控到的盜竊作案嫌疑人,通知園方進行跟蹤,及時抓獲盜竊分子,確保幼兒園的治安穩定。

  4、每天對監控的情況進行登記,並對值班登記本保留存檔。

  二、監控系統使用管理

  1、監控人員服從值班領導的領導,認真完成值班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2、監控人員愛護和管理好監控室的各項裝配和設施,嚴格操作規程,確保監控系統的正常運作。

  3、無關人員未經許可不準進入監控室。師生員工和外來人員需到監控室查詢情況和觀訪者必須經值班領導同意方可進入監控室。

  4、不準在監控室聊天、玩耍,不準隨意擺弄機器裝置,保持室內的清潔衛生。

  5、幼兒園領導及公司領導需到監控室查詢情況,值班人員應及時報告值班領導,並熱情做好接待工作和給予積極配合。

  6、監控人員必須保守秘密,不得在監控室以外的場所議論有關錄影的內容。

  三、發現案件線索登記存檔

  1、監控人員定期對監控錄影進行翻看,發現有價值案件線索及時另存入隨身碟保留,並作好標記,為業務部門破案提供有效線索。

  2、監控人員對幼兒園的打架及盜竊、交通事故、火災等錄影進行另存入隨身碟存檔保留,並做好標記。

  3、對上級領導要求保留的錄影進行另存入隨身碟,製作光碟長期存檔保留,並做好標記。

  四、裝置維修登記

  1、監控裝置系統發生故障時,做好登記,應及時上報值班領導。

  2、保持裝置的清潔衛生,堅持每月的系統的維護,確保機器裝置的正常運作。

  幼兒園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篇3

  1、食品衛生應有專人負責,成立食品衛生管理委員會,定期檢查食品衛生情況,總結經驗,及時解決問題,不斷提高兒童食品衛生的質量。

  2、根據季節供應情況,制定適合各年齡組兒童的食譜。

  3、食品由專人按實際需要採購,採購的食品應新鮮優質,每天由專人驗收生、熟食品,並建立驗收簿。

  4、生食品經驗收後入庫,庫存不宜過多,各類食品應按需要量領取,每月底盤存。庫房由專人保管,建立出入庫帳目。庫房保持整潔乾燥,各種盛器須加蓋。過保質期的食品不得食用。

  5、準確掌握兒童出勤人數,作到每天按人按量供應主副食品。

  6、各種膳食烹調後,由專人檢查質量,合格後根據各班用膳人數發出,營養員應到各班瞭解兒童用膳情況,聽取對膳食的意見。

  7、保健人員(或營養員)應定期進行食品衛生檢查,對食品的保質期嚴格把關。做到過期不用,生熟分開。

  8、建立嚴格的消毒衛生制度。規範操作。定期檢查。

  幼兒園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篇4

  為了強化廣大教職員工的安全意識,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幼兒安全責任重於泰山,將幼兒安全教育和管理納入到教學管理和一切教育活動中,獎勵先進,鞭策後進,特制訂以下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一、責任界定:

  1、幼兒園校舍安全隱患未及時排除造成幼兒意外傷害事故:幼兒園校舍安全隱患未檢查發現或發現後未及時上報,負責人負全責;上報後未及時採取措施,分管領導負責。

  2、幼兒課堂內和幼兒園組織活動過程中造成幼兒意外傷害事故:任課教師和活動組織者負管理不力之責:幼兒園集體活動,班主任負管理不力之責;體育課或體育活動,任課教師和活動組織者負管理不力之責,教師採取保護措施,但無法抗拒因素出現,另行調查。

  3、幼兒課間休息、課間活動發生幼兒意外傷害事故:帶班教師負教育不力和課間管理不力之責。

  4、在幼兒接送期間發生的事故,帶班教師負全責;在園門口發生的事故,值日教師和門衛,負全責,班主任負教育不力之責。

  5、幼兒擅自離園,在路上發生交通、溺水、食物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班主任和幼兒園負責人負責教育不力之責。

  6、幼兒在節假日期間發生交通、溺水、食物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班主任和幼兒園負責人負教育不力之責。

  7、幼兒在幼兒園食堂購買飯菜食用後發生中毒症狀,經檢驗由食堂飯菜引發,食堂管理人員負全責,食堂人員負次要責任。

  8、幼兒因課業負擔過重、受到老師歧視、體罰和變相體罰、諷刺挖苦、教師行為使幼兒心理過於緊張、懼怕等造成幼兒逃學、出走、自殺、心理障礙等,有上述行為的教師負全責。

  9、老師撤離崗位、未按規定到崗、未按幼兒園佈置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所發生的安全事故,均視為本教師工作失職。

  10、幼兒園在校內和幼兒園組織的活動中發生重大幼兒傷害事故,或雖發生幼兒輕微傷害事故,但影響較大的,帶班教師、幼兒園負責人、安全領導小組分管組長均負領導責任。

  11、如發現幼兒傷害事故發生,應立即救治或立即送幼兒到醫院救治。如未及時救治造成幼兒傷害加劇或出現嚴重後果,第一發現人按嚴重違反師德師風處理。

  二、責任追究:

  1、對因教師教育不力、管理不力,造成幼兒輕微傷害事故,幼兒園給予嚴肅批評:如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全鎮通報批評;教師本人不得評為本年度各類先進,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稱職。

  2、對因教師失職造成學生傷害事故,全鎮通報批評,教師本人不得評為本年度各類先進,年度考核和職務評聘實行一票否決,扣發學期基本考核獎;如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報上級主管部門進一步處理。

  3、負領導責任的幼兒園領導要對全體教師公開檢討,本人不得評為本年度各類先進,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稱職,並報上級主管部門處理。

  4、對幼兒傷害事故負有一定責任的教師,幼兒園給予嚴肅批評,教師本人不得評為本年度各類先進,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稱職,幼兒園行政集體商議後,酌情扣除部分學期基本考核獎。

  5、幼兒在幼兒園食堂購買飯菜食用後發生中毒症狀,經檢驗由食堂飯菜引發,食堂管理人員和食堂臨時人員扣發學期基本考核獎,對食堂臨時人員中的責任人作辭退處理。

  6、對造成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當事人,由上級行政部門調查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幼兒園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篇5

  為確保幼兒在園的一切安全,保證幼兒身心健康發展和幼兒園工作的有序進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防火

  1、每學期開學的第一週請安全員檢查一遍消防設施,並教會全園教工使用滅火器。

  2、學期開學初請實業中心裝飾工程公司檢查園裡電路、開關等用電設施,插座應裝在幼兒摸不到的地方,防止觸電。

  3、廚房開火操作時,操作人員不得離開灶臺,發現漏氣及時報修.

  4、工作人員下班前必須拔掉電線插頭,關閉電扇、空調、錄音、電視機等各種電器,滅掉蚊香。門衛每晚需檢查一遍門窗、電耍加強午睡巡視,當班保教人員不可睡覺,注意觀察蚊香使用情況,空調運作情況,並注意防止幼兒將異物放進鼻孔。

  二、防走失

  5、加強門衛管理,門衛全天候不得離崗,定時鎖門。

  6、禁止精神不正常者入園,禁止小商小販入園。

  7、家長接送幼兒高峰期,門衛必須站在門口,防止陌生人接走孩防止幼兒獨自離園。

  8、嚴格執行接送卡制度,教師不得將幼兒交給未見過又無證明的生人。

  9、外出活動經常清點人數,防止幼兒走失。

  三、防燙傷

  10、廚房工作人員開始點火操作時開小量煤氣,防止點火時衝氣衝火燙傷員工。

  11、幼兒不得進廚房和開水間。

  12、廚房夏天先燒湯,待涼後再發到班上,傳送到班上應加蓋,裝幼兒食物食品的盆、桶均放置高處。

  13、各班保溫桶內裝滿溫開水,班上不得放開水瓶。

  14、保教人員為幼兒盛湯、盛麵條、盛餛飩時應等到稍涼以後再由老師端給幼兒。

  四、防跌傷、摔傷

  15、檢查高低鋪的防護欄,採取加圍措施,加強午睡巡視,確保幼兒不滾下來。

  16、檢查園內、班內設施,尖銳稜角處、地面高低不平處及過滑之處均要採取措施消除隱患。改造不適合幼兒的設施。

  17、添置大型玩具時要檢查論證是否適合幼兒使用,是否安全。大型玩具下面鋪設軟質地。使用過程中每週由專人定期檢查,發現螺釘鬆動,玩具脫落、破損,需立即報修。

  18、園內儘量減少臺階,有尖銳稜角的臺階均實施軟包裝或進行改造。

  19、幼兒上大型玩具時,教師要加強巡視,保證幼兒在保教人員的視線範圍之內。

  20、教師帶班時一分鐘也不能離開幼兒,組織幼兒戶外活動時不得聚集閒聊,注意調節幼兒活動量,防止因幼兒活動失控而跌傷。

  21、組織幼兒外出參觀、遊玩需事先向上級報批。外出前教師應事先察看,熟悉線路和地形,確保一路無事故隱患後方可帶幼兒外出。外出時注意交通安全,保證每個幼兒有座位,注意幼兒共、手不伸出窗外,防止車內設施傷著幼兒。帶幼兒走馬路上時,教師走在靠馬路中間的一側,幼兒走在靠人行道的一側。在上下樓梯的時候,都應靠右走。

  五、防戳傷

  22、班內不置尖銳玩具和有毒的塑膠製品玩具,不放如牙籤、木質棉籤之類的尖銳物品,教師用剪刀等工具需放置高處,幼兒用剪刀需是圓頭剪刀。

  23、每週清洗玩具時剔除破損玩具,防止破損鋒利玩具戳傷幼兒。

  24、園內班內在幼兒活動之處不得隨便牽拉繩子。

  六、防食物中毒

  25、不購買變質、腐爛的食品,不購買熟食葷菜,不做涼拌菜,幼兒不吃隔夜食品,豆漿要煮開。

  26、嚴格保管幼兒食品,加強廚房和食品倉庫的保管,非有關人員不得入內,廚房內不接待任何生人,下班前廚房上鎖。

  七、防藥物事故

  27、藥品放置高處,並由專人負責,內服藥、外用藥分開擺放,定期處理過期藥品,分芡動兒藥品時核對班級、核對姓名、核對劑量、核對用法。滅蚊滅鼠時周密安排,確保幼兒不接觸滅蟲藥。

  幼兒園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篇6

  為了加大教育執法力度,推進依法治校,使幼兒園的各項工作都以法律為依託,保證教育教學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以此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保障師生生命財產安全。

  一、本制度所指教育行政責任是指在幼兒園內教育教學中出現的重大事故,造成影響教學秩序正常進行和幼兒園財產安全及師生身心傷害的,從而追究其責任者的行政及刑事責任。

  二、對上級主管部門的教育教學工作,安全四防工作,法規教育等工作會議精神和有關工作要求,不傳達,不執行或拖延執行,不及時彙報,給工作造成損失的。

  三、教育教學事故、安全責任事故的責任追究制,遵循誰主管誰負責,有錯必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四、對依法治校工作態度不好、不能按時完成或不積極佈置關於依法治校的宣傳、學習造成師生缺乏法律法規知識,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和防範意識,出現違法事故的。

  五、對所負責的範圍內的教育教學、安全事故,遲報、瞞報、漏報、不按規定呈報的。

  六、對事故不能及時彙報和應急處理或處理不當,造成事態擴大,影響嚴重的。

  七、不服從上級指揮,翫忽職守,工作失控、瀆職,造成事故或事態擴大的,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若經哪位領導批准,由哪位領導承擔主要責任,該責任人承擔次要責任。

  八、對幼兒園安全防火器材裝置設施保管、修繕、維護不及時造成損失的。

  九、不按操作規程操作,開關、電路電器、電閘、保險絲等不按時檢查、檢修、校驗造成事故的。

  十、不經允許擅自使用電器、私自接電線、裝電器造成事故的。

  十一、食堂、飲水不執行食品衛生法,造成事故的。

  十二、對有毒、易燃、易爆藥品保管使用不當的。

  十三、在校內點燃明火、吸菸、隨地丟菸頭造成事故的。

  幼兒園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篇7

  第一條

  為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保障學校及其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中小學、幼兒園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學校安全管理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方針。

  第四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構建學校安全工作保障體系,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規範、有序進行;

  (二)健全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不斷提高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園周邊整治協調工作機制,維護校園及周邊環境安全;

  (四)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五)事故發生後啟動應急預案、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責任追究等。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全面掌握學校安全工作狀況,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並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指導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三)及時瞭解學校安全教育情況,組織學校有針對性地開展學生安全教育,不斷提高教育實效;

  (四)制定校園安全的應急預案,指導、監督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安全工作;

  (五)協調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對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教育督導機構應當組織學校安全工作的專項督導。

  第八條

  公安機關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瞭解掌握學校及周邊治安狀況,指導學校做好校園保衛工作,及時依法查處擾亂校園秩序、侵害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的案件;

  (二)指導和監督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協助學校處理校園突發事件。

  第九條

  衛生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指導學校衛生防疫和衛生保健工作,落實疾病預防控制措施;

  (二)監督、檢查學校食堂、學校飲用水和游泳池的衛生狀況。

  第十條

  建設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學校建築、燃氣設施裝置安全狀況的監管,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責令立即排除;

  (二)指導校舍安全檢查鑑定工作;

  (三)加強對學校工程建設各環節的監督管理,發現校舍、樓梯護欄及其他教學、生活設施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應責令糾正;

  (四)依法督促學校定期檢驗、維修和更新學校相關設施裝置。

  第十四條

  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應當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證學校符合基本辦學標準,保證學校圍牆、校舍、場地、教學設施、教學用具、生活設施和飲用水源等辦學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準;

  (二)配置緊急照明裝置和消防設施與器材,保證學校教學樓、圖書館、實驗室、師生宿舍等場所的照明、消防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規定;

  (三)定期對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的,及時予以維修;對確認的危房,及時予以改造。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障師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有條件的,學校舉辦者應當為學校購買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實行校長負責制;應當設立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保衛人員,明確其安全保衛職責。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健全門衛制度,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的登記或者驗證制度,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入內,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學校門衛應當由專職保安或者其他能夠切實履行職責的人員擔任。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和危房報告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對學校建築物、構築物、裝置、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驗;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維修、更換前應當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定警示標誌。學校無力解決或者無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學校應當在校內高地、水池、樓梯等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設定警示標誌或者採取防護設施。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責任制,對於政府保障配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加強日常維護,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並設定消防安全標誌,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用水、用電、用氣等相關設施裝置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或者按照規定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發現老化或者損毀的,及時進行維修或者更換。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餐飲業和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範》,嚴格遵守衛生操作規範。建立食堂物資定點採購和索證、登記制度與飯菜留驗和記錄制度,檢查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狀況,保障師生飲食衛生安全。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並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置於實驗室顯著位置。學校應當嚴格建立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的購買、保管、使用、登記、登出等制度,保證將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存放在安全地點。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專職醫務(保健)人員或者兼職衛生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保障對學生常見病的治療,並負責學校傳染病疫情及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設立衛生(保健)室。新生入學應當提交體檢證明。托幼機構與小學在入托、入學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檔案,組織學生定期體檢。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安全資訊通報制度,將學校規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係學生安全的資訊,及時告知其監護人。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以及有吸毒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做好安全資訊記錄,妥善保管學生的健康與安全資訊資料,依法保護學生的個人隱私。

  第二十五條

  有寄宿生的學校應當建立住宿學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人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學校應當對學生宿舍實行夜間巡查、值班制度,並針對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點,加強對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學校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學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條

  學校購買或者租用機動車專門用於接送學生的,應當建立車輛管理制度,並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接送學生的車輛必須檢驗合格,並定期維護和檢測。

  接送學生專用校車應當貼上統一標識。標識樣式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學校不得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學生。

  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身體健康,具備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最近3年內任一記分週期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致人傷亡的交通責任事故。

  第二十九條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大型集體活動,應當採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臨時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

  (二)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員,明確所負擔的安全職責;

  (四)制定安全應急預案,配備相應設施。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按照《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和教學計劃組織體育教學和體育活動,並根據教學要求採取必要的保護和幫助措施。

  學校組織學生開展體育活動,應當避開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學生活動,必須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當事先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研究並落實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條

  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低年級學生、幼兒上下學時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將晚離學校的低年級學生、幼兒交與無關人員。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教學樓進行教學活動和晚自習時,學校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疏散時間和樓道上下順序,同時安排人員巡查,防止發生擁擠踩踏傷害事故。

  晚自習學生沒有離校之前,學校應當有負責人和教師值班、巡查。

  第三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應當符合相應任職資格和條件要求。學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處罰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擔任教職工。

  學校教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和工作紀律,不得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及時告誡、制止,並與學生監護人溝通。

  第三十七條

  監護人發現被監護人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應當及時告知學校。

  學校對已知的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關注和照顧。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休學,由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當在開學初、放假前,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集中開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後,學校應當幫助學生及時瞭解相關的學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規定。

  第四十一條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安全防範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護技能,應對不法侵害。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規則和行為規範。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條件的可以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參觀和體驗,使學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識,提高防火意識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學校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開展到江河湖海、水庫等地方戲水、游泳的安全衛生教育。

  第四十二條

  學校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組織師生開展多種形式的事故預防演練。

  學校應當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針對洪水、地震、火災等災害事故的緊急疏散演練,使師生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負責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員、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和學校負責安全保衛工作的人員,定期接受有關安全管理培訓。

  第四十八條

  建設、公安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建設工程的執法檢查,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在學校圍牆或者建築物邊建設工程,在校園周邊設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場所或者設施。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把學校周邊地區作為重點治安巡邏區域,在治安情況複雜的學校周邊地區增設治安崗亭和報警點,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安全隱患,處置擾亂學校秩序和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五十條

  公安、建設和交通部門應當依法在學校門前道路設定規範的交通警示標誌,施劃人行橫線,根據需要設定交通訊號燈、減速帶、過街天橋等設施。

  在地處交通複雜路段的學校上下學時間,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協管人員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和交通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農村地區交通工具的監督管理,禁止沒有資質的車船搭載學生。

  第五十二條

  文化部門依法禁止在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範圍內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並依法查處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擅自設立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第五十三條

  新聞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法取締學校周邊兜售非法出版物的遊商和無證照攤點,查處學校周邊製售含有淫穢色情、兇殺暴力等內容的出版物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四條

  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校園周邊飲食單位的衛生狀況進行監督,取締非法經營的小賣部、飲食攤點。

  第五十八條

  發生教職工和學生傷亡等安全事故的,學校應當及時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屬於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逐級上報。

  第五十九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報告上一年度學校安全工作和學生傷亡事故情況。

  第六十一條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不依法履行學校安全監督與管理職責的,由上級部門給予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部門和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學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學生和教職工傷亡的;

  (二)發生事故後未及時採取適當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瞞報、謊報或者緩報重大事故的;

  (四)妨礙事故調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五)拒絕或者不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校外單位或者人員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引發學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學校安全事故處理過程中,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造成學校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幼兒園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篇8

  為了加強保衛消防管理、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並綜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保衛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誰主管,誰負責的方針”。

  2、行政主管領導、法人代表對安全保衛工作全面負責。各室主要負責人對各室安全保衛消防工作全面負責。

  3、各室經常進行自我安全檢查。

  4、各室須明確一名同志協助負責保衛消防方面的工作。

  5、定期對消防器材進行檢驗,並參加上級部門組織的有關學習、培訓。

  6、對各辦公室的降溫、取暖用電、照明用電、裝置用電等電器實行專人負責管理。

  7、不亂拉、亂接電源,嚴格控制大功率用電裝置,電源裝置由專人負責。

  8、在走道上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9、下班前要檢查辦公室門、窗是否關牢、電源是否切斷。

  幼兒園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篇9

  一、幼兒園安全檢查,由園主要領導總負責,具體檢查工作由主管安全人員和各班老師、保健醫生負責。

  二、幼兒園安全檢查工作內容包括園舍、水電設施、煤氣、各類電器、大型玩具、旗杆、教室內各類用具、周邊環境、門前交通、消防設施和通道、幼兒接送安全,門衛工作、值班情況,食堂衛生安全等。

  三、安全檢查應由定期和不定期檢查相結合。做到一月一大查,每週一小查和每天巡查。節假日前必須進行全面排查。

  四、對進入幼兒園的食品必須由專(兼)職食品衛生檢查人員進行檢查,並要做到隨到隨查。

  五、應定期檢查消防器械的使用情況。

  六、應對值班工作進行抽查和電話檢查。

  七、發現有安全隱患應立即彙報,並做到隨查隨除。因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解決的,應採取相應的措施進行預防。

  八、檢查中忽視安全隱患的存在或發現安全隱患而隱報的將追究其負責。

  幼兒園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篇10

  一、不要讓孩子攜帶貴重物品,危險品入園,幼兒入園前家長要檢視幼兒口袋,如發現有危險品應馬上取出,並對孩子進行教育。

  二、請家長每天8:30分之前將孩子送入園,家長必須把孩子交到老師或是保育員手中,這是為了孩子的安全,也是對孩子負責。

  三、一般不能讓孩子無故缺席,遲到、除孩子生較嚴重的病以外,孩子因各種原因不能上課,請事先向教師遞交請假條,並寫明原因。

  四、孩子的接送,原則是父母親自接送,如委託他人接送,為了安全,被委託人必須年滿18週歲以上,並提前通知老師,將委託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高、特徵、衣著與孩子關係告訴老師。

  五、家長接孩子,為確保孩子安全,請有序在校門口接送孩子,不得擁擠,並要求家長接到孩子直接離園,不帶孩子在戶外活動場地玩耍,以防意外發生。

  六、穿行樓道時,教育孩子愛護樓道設施,有序行走,不得打、鬧、跑,以免發生碰接事故。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