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宿舍規章制度範本(通用12篇)

大學生宿舍規章制度範本(通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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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生宿舍規章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學生宿舍正常的學習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人身和財產安全,規範學生日常住宿行為,依據《天津大學學生管理規定》、《天津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等規章制度,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天津大學學生宿舍入住的各類學生,包括但不限於具有天津大學學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碩士生、博士生、同等學歷研究生、遠端與繼續教育學生、港澳臺僑學生、外籍留學生、進修生、其他臨時住宿學生等。

  第三條學生宿舍是學生日常生活與學習的重要場所,是課外對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質教育的重要陣地。

  第四條學生宿舍管理緊密圍繞學校育人目標,堅持思想教育與管理服務相結合、學生自我管理與物業服務相結合、制度管理與行為指導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學生宿舍管理工作由校學工部學生生活園區管理服務中心(簡稱園區中心)具體負責。

  第二章住宿管理

  第六條本科生原則上由學校統一提供住宿;碩、博研究生實行住宿自願申請制。各類別學生應按學校相關規定按時足額繳納住宿費用,並簽訂住宿公約。

  第七條所有住宿資源由園區中心統籌分配,新生報到憑錄取通知書等辦理入住手續。

  第八條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導致宿舍不具備居住條件的情況,可申請調宿,由園區中心審批辦理;其他原因的調宿,視情況予以辦理。

  第九條學生因傷病申請無障礙宿舍的,應出具醫院診斷證明,經學院稽核,由園區中心視情況予以辦理;患有傳染性疾病的學生,應持校醫院證明,及時向園區中心說明情況,園區中心視情況予以安排或調整。

  第十條學生畢業時,集中辦理退宿手續,並遵守離校清宿時間搬離宿舍。

  第十一條因結業、退學、轉學、出國等原因登出學籍的,提前辦理退宿手續,並在一週內搬離宿舍和退還鑰匙。

  第十二條因事、因病等原因辦理休學離校的,提前辦理退宿手續,並在一週內搬離宿舍並退還鑰匙,休學期滿回校重新辦理住宿申請手續。

  第十三條本科生徵得家長同意,研究生徵得家長和導師同意,並經學院稽核,可自願申請退宿。

  第十四條辦理退宿時,住宿不滿一學期(含滿一學期)按一學期收取住宿費用;超過一學期不滿一學年按一學年收取住宿費。

  第十五條以上住宿、調宿、退宿均須服從學校的統一調配。

  第三章秩序管理

  第十六條學生應自覺規範日常住宿行為,遵守以下管理規定:

  (一)嚴格按照分配的房間和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調換、私佔、出借、出租床位;

  (二)學生本人憑校園一卡通刷卡有序進出宿舍樓,禁止隨意將一卡通借與他人出入樓使用;

  (三)嚴格遵守宿舍樓門開關時間,遵守宿舍熄燈制度;

  (四)宿舍樓關門期間因特殊情況要進出的,應向值班人員出示證件,並予以登記;

  (五)嚴格遵守宿舍會客制度,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會客;

  (六)嚴禁在宿舍樓內飼養動物;

  (七)禁止鬥毆起鬨、大聲喧譁、私自高聲播放音響裝置等擾民行為;

  (八)嚴禁私自改裝、拆卸、破壞或處置宿舍樓內生活服務、消防安全等公共設施;

  (九)嚴禁在宿舍內及公共區域亂塗亂刻亂畫;

  (十)禁止在宿舍門、傢俱等公共設施上安裝和使用吊椅(床)及健身器材等;宿舍公共設施如損壞應及時報修,因保管或使用不當造成的,照價賠償;

  (十一)校園主題教育、工作通知以及學生活動宣傳海報等張貼物要按流程申請審批,並按指定規格和地點張貼;

  (十二)腳踏車等個人交通工具按指定地點在宿舍樓外整齊存放,不準放進宿舍樓內;

  (十三)禁止在宿舍樓內從事推銷等商業性經營活動;

  (十四)嚴禁在宿舍樓內進行宗教活動;

  (十五)不得留宿非本樓同學及校外人員,嚴禁留宿異性;

  (十六)妥善保管貴重物品,攜帶大件物品進出宿舍樓,須在值班室登記。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學生應加強安全防範意識,自覺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規定:

  (一)嚴禁使用明火(包含存放和使用卡式爐、煤氣爐、酒精爐以及點蚊香、蠟燭等)、嚴禁燃放煙花爆竹或焚燒廢棄物;

  (二)嚴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等危險品;

  (三)嚴禁私拉亂接電線、網線,電源周圍不得堆放雜物;

  (四)除宿舍內統一配備的空調、飲水機以及個人電腦、檯燈、小電扇以外,嚴禁在宿舍房間記憶體放和使用違章電器;

  違章電器包括:

  1、熱得快、電熱杯、電熱水壺、電爐、電磁爐、電飯鍋等電炊器具;

  2、電暖氣、電熱毯、電熨斗、電吹風、電卷(直)發器等一切具有電加熱功能的器具;

  3、電冰箱、洗衣機、烘(甩)幹機等生活家電;

  4、教育主管部門和消防部門認定為不適合在宿舍使用的其他裝置。

  (五)禁止使用無國家3C認證的偽劣電器及裝置;

  (六)宿舍無人或停電後應及時關閉所有電器及電源插座開關,做到“人走斷電”;

  (七)嚴禁從宿舍樓向外投擲雜物;

  (八)嚴禁在宿舍樓內吸菸;

  (九)禁止挪用和損壞消防設施和器材,保障消防通道暢通。

  第五章文化建設

  第十八條積極參與宿舍文化活動,營造安全、衛生、文明、和諧的住宿文化氛圍。

  第十九條積極融入本科生住宿書院制建設,重點圍繞“家國情懷、明禮崇德、博學精專”三大任務,積極參與書院思想引領、知識分享、文化交流、生活服務、行為養成等各項育人活動,建設宿舍“家”文化。

  第二十條互相關心、幫助,維護宿舍團結。

  第二十一條畢業生應按照學校相關規定,保持宿舍衛生、及時交還鑰匙,做到文明清宿離校。

  第六章獎勵、處分與申訴

  第二十二條積極開展學生宿舍文明建設活動,在宿舍教育、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相應處分:

  (一)宿舍內私拉亂接電線、使用明火、存放或使用違章電器,未釀成火情或者火災者,給予警告處分;已釀成火情或者火災者,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二)宿舍記憶體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等危險品,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

  (三)影響學校住宿安排,擅自調換宿舍或在宿舍留宿他人,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出租宿舍床位的,給予記過處分;

  (四)在宿舍窗外違規放置或者向宿舍樓外拋擲物品,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造成損失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五)宿舍樓內違規飼養動物,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六)宿舍樓內吸菸,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

  (七)嚴重影響學生宿舍安全和正常生活秩序的其他行為,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四條宿舍違紀處理程式依據《天津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執行,宿舍違紀申訴處理依據《天津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學生宿舍管理的具體辦法和實施細則,由學校有關部門根據本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大學生宿舍規章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住宿學生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建立秩序良好、安全衛生、文明健康的學生住宿環境,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教學〔2005〕5號)及《山東大學章程》等檔案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校成立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對學生住宿教育、管理、服務工作進行指導,由學校分管領導任主任,黨委學生工作部、黨委研究生工作部、公安處、興隆山校區管理辦公室、齊魯醫學院學生處等部門主要負責人任副主任,各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中心。

  第三條學校建立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中心—各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分管學生工作的負責同志—輔導員—班長、團支書—宿舍長組成的五級教育管理責任體系,負責住宿學生的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對所轄住宿學生的行為進行檢查和整改,逐級落實崗位責任制。

  第四條學校向住宿學生統一提供學習和生活的基本設施,並配備管理服務人員,做好公寓門衛值班、公共區域的日常保潔、設施維護等工作。按照以學生為本的原則,為學生提供必要的、合理的個性化服務。

  第五條學生公寓是學生日常生活與學習的重要場所,相關部門、各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要高度重視學生公寓工作,切實加強對住宿學生的思想教育、素質教育、安全教育工作。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中心負責學生校內住宿的安排調整、日常管理及部分後勤服務保障等工作。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負責做好本單位校內住宿學生在宿舍內的教育管理、衛生保持及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學校成立學生自律組織——學生社群自我管理委員會,協助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中心完成公寓內住宿學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工作。各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相應成立本單位的學生公寓自律組織協助開展本單位公寓內住宿學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和自我教育工作。

  第七條開展公寓文化建設,提升公寓文化品位,形成積極、健康、文明的公寓文化對學生成長、成才有著重要作用。相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學生公寓文化建設,以學生公寓為平臺開展相關係列校園文化活動,深入開展全員育人、全方位育人、全過程育人活動,不斷提升學生公寓的育人功能。

  第八條在山東大學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並在學生公寓住宿的本科生、研究生須瞭解並遵守本管理規定,同時有權利對學校的管理和服務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及改進意見。

  第二章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學生在學生公寓住宿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住宿學生以適當方式參與學生公寓的管理與服務工作,對公寓工作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二)對學校給予的與宿舍有關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的,或因學生公寓管理部門有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行為的,學生有向山東大學學生工作委員會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

  (三)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學生在學生公寓住宿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自覺遵守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

  (二)遵守公民道德規範,尊敬師長,尊重他人勞動成果,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範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學生公寓安全管理事關學生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學生公寓安全狀況關係到學校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關係到學校和社會的穩定。住宿學生須嚴格遵守《山東大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有關條款,學習消防知識,增強防火意識,主動舉報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各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作為學生在宿舍內的教育管理主體,其相關負責人是本單位學生在宿舍內教育管理、安全管理的主要責任人,須定期組織檢查本單位學生宿舍安全,查處違反學生住宿管理規定的情況。

  第十二條公寓內嚴禁違規用電和使用明火。嚴禁使用或存有破壞學生公寓智慧控電裝置的插座、熱得快、電飯煲等大功率電器及公寓管理部門認為其他有可能影響學生宿舍安全的電器;在公寓樓生活服務室(或公寓樓指定區域)嚴禁不按操作規程使用電吹風、洗衣機、微波爐、熨燙機等設施;不得在公寓記憶體放電動(瓶)車等大容量電池,更不能在宿舍內為電動(瓶)車等大容量電池充電;嚴禁使用或存放酒精爐、卡式爐、蠟燭等能產生明火的物品;嚴禁在公寓內自炊、吸菸、燃燒紙張雜物。

  第十三條嚴禁個人物品影響消防通道暢通。未出現火情火警時,嚴禁動用和損壞一切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發生火情時,學生應及時報警,並同時報告本樓值班室工作人員。

  第十四條嚴禁將易燃、易爆、劇毒、槍械、彈藥、管制刀具等危險品帶入公寓,嚴禁在公寓樓內從事非法活動。

  第十五條為保證財產安全,學生須妥善保管貴重物品和現金,不得轉借、私配房間和消防窗鑰匙,不得私換門鎖。

  第四章秩序管理

  第十六條學生交費後入住學生公寓,由各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組織學生簽訂住宿公約或住宿承諾書。住宿房間和床位確定後,學生不得擅自調換,不得以任何藉口出租、出借床位。住宿學生須服從公寓管理服務中心和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的統一管理,接受相關工作人員的巡視檢查。學生因專業調整、學籍變化、交流訪學等原因需進行住宿調整的,須持學校相關部門、轉出或轉入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開具的證明(或透過線上申請)由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中心進行統一調整(跨校區住宿調整的,原住宿校區床位必須要辦理退宿手續)。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如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對本單位的住宿學生進行房間內部調整的,須向學公寓管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後才能進行調整;同時將調整後的學生住宿情況報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中心備案。

  第十七條住宿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學生公寓出入刷卡或“刷臉”制度、大宗物品出入登記制度,有接受公寓管理人員檢查詢問的義務。外來人員不得進入公寓樓,如遇特殊情況,來訪者須持有效證件登記,由被訪者當面確認後方可進入公寓,且須在當日21:00前離開。

  第十八條住宿學生要保持良好的衛生習慣,維護公共衛生,預防傳染病發生。房間空氣應暢通,物品擺放有序,地面乾淨,個人床鋪潔淨,桌面整潔。各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學生自律組織配合學校學生社群自我管理委員會定期檢查學生宿舍衛生,公佈檢查結果。

  第十九條學生在公寓樓內不得有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及傳播、複製、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製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得進行宗教活動;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不得留宿異性;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二十條住宿學生要嚴格遵守公寓作息時間制度。因特殊原因晚歸者須出示學生有效證件並登記後方可進入公寓;不歸者須向所在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請假。

  第二十一條住宿學生離開房間時應關閉、切斷室內所有燈光和電源,關好門窗,鎖好房門。

  第二十二條畢業生應按照學校相關規定按時離校、文明離校。

  第五章公共設施管理

  第二十三條住宿學生須愛護公共設施,節約水電,杜絕長明燈、長流水現象。

  第二十四條住宿學生不得丟失、破壞學校統一配備的公共裝置。損壞公共裝置要及時報修,丟失或破壞的由當事人賠償。

  第二十五條學生公寓內的電路、燈具、插座、風扇、洗衣機、淋浴器、開水器、空調等裝置的維修及故障處理均由專業人員負責,學生個人不得擅自處理。

  第六章退宿及校外住宿管理

  第二十六條住宿學生因疾病、結婚、實習等原因需要辦理退宿或在校外住宿的,本人提出申請,本科生須家長知情同意,研究生須家長或配偶知情同意,經指導教師、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稽核同意後方可辦理。

  第二十七條學生在校外住宿期間,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校規校紀,加強個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自我保護。因校外住宿而發生的一切人身財產安全問題以及相關責任由學生本人承擔。

  第七章獎懲

  第二十八條學校將學生在公寓內的表現納入綜合評價並將之作為學生參與各類評獎評優的重要依據;學校對在學生公寓教育、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二十九條對於違反以下有關規定的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一)未經同意夜不歸宿或經常晚歸屢教不改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擾亂公寓管理秩序,對他人正常的學習和生活造成影響,經批評教育不改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影響學校住宿安排,擅自調換宿舍或在宿舍留宿他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留宿異性者,視其情節和後果,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出租、出借宿舍床位的,給予記過處分;

  (四)違反公寓消防、用電等相關規定,沒收違規物品;宿舍內私拉亂接電線、使用明火、存放或使用違章電器,未釀成火情或者火災者,給予警告處分;已釀成火情或者火災者,視情節嚴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五)在宿舍記憶體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及管制刀具、器械等危險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六)在宿舍窗外違規放置物品或者向宿舍樓外拋擲物品,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造成損失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七)在宿舍樓內違規飼養動物,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八)在宿舍樓內吸菸,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

  (九)其他違反學校學生住宿管理規定的行為,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條學校將學生公寓內的衛生、安全、學生行為文明狀況、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輔導員進宿舍走訪次數、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參與公寓管理及公寓文化建設活動等方面的工作情況納入學院(研究生培養單位)學生工作評價和輔導員年終考評之中;對因疏於學生教育、管理而造成不良後果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學校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山東大學非全日制學生、來訪學生及其他需要在學生公寓住宿者,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青島校區和威海校區學生公寓管理可根據本校區實際情況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山東大學學生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原《山東大學學生住宿管理規定》(山大學字〔20xx〕16號)同時廢止。

  大學生宿舍規章制度 篇3

  第一條、按時歸寢,按時就寢,嚴格執行宿舍的作息時間。

  第二條、個人因事、因病要離開宿舍時,必須向寢室長彙報。

  第三條、寢室成員都要講究衛生,值日生按時清掃室內衛生,大家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第四條、不準私自調換房間、床位。個人貴重物品、現金財物及證件等要妥善保管,任何人未經主人同意不得擅自動用他人物品,宿舍成員離開宿舍必須關好門窗、鎖好房門、切斷電源。

  第五條、被褥整潔,物品擺放整齊有序,屋內棚上、牆角無蜘蛛網灰塵,地面床下每天清掃一次,拖一次。床上、窗臺、門、角提線無灰塵。

  第六條、遵守紀律,服從領導,不會客、不留住、不吸菸、不飲酒、不打架、不罵人,團結互助禮貌待人。

  第七條、宿舍成員間要文明交往、和睦相處、團結一致,互諒互讓,互勉互助。

  第八條、講文明禮貌,不準隨地吐談、亂丟垃圾、大小便,室內設施不準隨便移動拆卸。要保持室內整潔美觀,一切日常用具要乾淨整齊有序,不準往窗外亂丟雜物,垃圾、剩飯(菜)要倒在指定地點。

  第九條、宿舍內的走道、公共場所,禁止堆放雜物、禁止飼養寵物。

  第十條、注意安全嚴禁在寢室內用用火,寢室人員時刻要提高防火意識,平時經常檢查寢室內,走廊,洗漱間的照明電路是否有破損或者漏電。

  第十一條、無電時使用手電照明,切不可使用蠟燭明火等。

  第十二條、寢室人員不能隨身攜帶各種煙和火,不允許寢室人員隨身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遠離各種油類用品。

  第十三條、宿舍的生活垃圾必須每天處理,維護宿舍環境。

  第十四條、宿舍的水龍頭、電燈等物品自然損壞,必須及時上報安排修理,個人不得擅自違章維修,因此造成的後果由本人承擔。

  第十五條、禁止在宿舍記憶體放和使用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情節嚴重者送交派出所處理。

  第十六條、禁止在宿舍記憶體放和使用匕首、三稜刀、彈簧刀等管制刀具。不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物,不準在宿舍內毆打他人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宿舍,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不準恐嚇或者威脅他人安全,干擾他人正常的生活;不準窩藏贓物,偷竊和故意損壞公私財物。

  第十七條、增強自我防範意識,共同做好防範工作。發現可疑人員以及各類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第十八條、如有情況需要退宿的,必須與寢室長交接好。不得擅自攜帶寢室公共財物退宿,寢室長需監督到位。

  第十九條、本規章制度適用於所有宿舍成員。

  大學生宿舍規章制度 篇4

  1、不在宿舍內亂掛、亂貼、亂塗、亂丟果皮紙屑,不隨地吐痰,自覺維護宿舍內的環境衛生。

  2、同宿舍人員應和睦相處。上床同學下床時應從上下扶梯走,不得往下跳,以免造成危險。

  3、不準在樓內追逐打鬧,宿舍內要輕聲慢步,保持安靜;請使用普通話,語言文明。上下樓梯右行禮讓。

  4、非己用品未經他人許可不得隨意動用,進入他人宿舍先敲門經允許後方可進入;按時就寢,自覺執行作息時間。晚間熄燈訊號發出後,自覺熄燈休息;不得隨意調換床位。

  5、愛護宿舍內的公共財物;物品擺放整齊。做到人走關(燈、電扇、水管、房門)等。

  6、不準在宿舍內打撲克機及玩手機遊戲等。更不準做危險遊戲。

  7、宿舍內要安排好值日生,,認真負責每天宿舍樓及房間內的衛生。及時開窗通風、清理宿舍垃圾,大小便後及時沖水、保持乾淨無異味。

  8、增強安全防範意識,任何時候都不準使用明火等交流電等物品,確保學員安全。

  9、離開基地前要徹底清理房間衛生(進行一次大掃除),將自己的物品請點清楚,並將宿舍物品擺放整齊(帶隊領導及教師要認真檢查)。

  10、基地根據各校培訓和內務等綜合表現彙總向教育局反饋。

  大學生宿舍規章制度 篇5

  1、衛生評比工作作為年級生勞部常規工作,必須每週進行,不可疏漏;

  2、衛生評比工作於每週三下午一點半開始進行,檢查人員由年級生勞部部長、副部以及各班生勞委員輪流組成,每次六人,分兩批到男女宿舍評比;

  3、衛生評比前,每間宿舍需要打掃好衛生,保持室外室內的整潔,宿舍內不得出現各種高功率電器,否則檢查人員將予以登記並上報,宿舍成員應當禮貌待人;

  4、衛生評比時每間需至少有一名同學在宿舍,方便檢查人員進行衛生檢查;

  5、當天得出衛生評比結果,將衛生評比結果於次日公佈到年級宣傳欄,每月生勞部需向年級主席團統一彙報本月衛生評比結果,主席團需審閱衛生評比表;

  6、每月評選出男女生宿舍各一個冠軍,經主席團稽核,獎勵十元以內的物品。

  7、年級生勞部進行衛生檢查,接受主席團和同學們的監督,完善衛生檢查制度。

  大學生宿舍規章制度 篇6

  1、嚴格把好入門關。非本校人員進入宿舍,門衛一律要問明情況,詳細登記。

  2、堅持24小時值班制,認真做好安全保衛工作,嚴禁擅離職守。

  3、不準客人(含學生家長)在學生宿舍留宿。

  4、做好防盜、防火、防電、防燙傷、防自傷等工作,做到12個不準:

  (1)不準學生在上課和夜自修時間進入宿舍(特殊情況須有班主任批條、醫生證明)。

  (2)不準攜帶刀、剪刀、鉗、錘、鋸等工具到宿舍。

  (3)不準帶貴重物品、不健康的書籍到宿舍。

  (4)不準帶打火機、火柴到宿舍。

  (5)不準玩弄消防器材。

  (6)不準私接電源,使用各種電器、吹筒、充電器。

  (7)不準站在水槽上晾掛衣服。

  (8)不準爬樓梯扶手。

  (9)不準跳躍樓梯臺階。

  (10)不準用力碰撞玻璃。

  (11)不準打鬧或開不正當的玩笑。

  (12)不準損壞公物。

  5、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無法處理的應採取應急措施,及時彙報

  大學生宿舍規章制度 篇7

  1、學生宿舍床位、被褥、洗漱用品等裝置和用具由學校統一配備,同學之間不得隨意調換,私自佔用或挪用,並按要求把物品放回原來位置。

  2、愛護室內各種裝置和用具。不得私自對各種用具和裝置進行增減、拆改和損壞,凡損壞空調、熱水器、門窗、桌椅、燈具等裝置者,根據損壞程度照價賠償,嚴重者還要給予紀律處分。裝置和用具損壞應及時報告生活老師。

  3、按學校規定作息時間,按時就寢,按時起床,休息時不得竊竊私語、看書、走動等,半途起床上洗手間應輕手輕腳,以免影響他人睡眠。

  4、保持宿舍安靜,不得在宿舍區大聲喧譁,到處走動,嚴禁在宿舍內或走廊裡進行遊戲,追逐等活動,上洗手間等日常生活中要互相禮讓,互相體諒,不要爭先恐後,吵吵嚷嚷。

  5、保持宿舍整潔美觀。值日生按時輪值清潔宿舍,宿舍各成員起床後及時摺疊好被褥,不在室內亂寫亂畫,亂掛衣物,亂丟垃圾。上完廁所要及時沖水。不準攜帶雜物,特別是有異味的物品進入宿舍 。進入宿舍前必須保證衣物、鞋帽不粘連有髒物。襪子、鞋子、衣物等要及時換洗。勤洗澡,漱口,堅持早晚刷牙。

  6、節約用水、用電,用水後及時關好水閥,晚上就寢時關上電燈。離開宿舍時要檢查空調,燈具、水閥是否關好。

  7、注意用電安全,嚴禁私拉亂接電源,嚴禁用異物玩弄電器和插座,嚴禁在宿舍區玩火、焚燒紙張等。

  8、不隨便進入別人寢室,確實需進入他人寢室時,必須先經該室同學同意方可進入。非本校人員或遇見不熟悉的陌生人不要讓其進入宿舍。發現可疑人員或可疑情況應及時向老師或保安人員彙報。

  9、上課期間不能隨便回宿舍,如有特殊情況要經生活部負責人批准才可進入。

  大學生宿舍規章制度 篇8

  一、養成熱愛勞動、自覺整理內務的良好習慣。

  二、按照排定的值日表,堅持每日早、中、晚 三次小掃,每週五一大掃。保持地面、櫃面、床面、門窗面“四淨”。

  三、碗櫃要整齊排放,洗刷就餐用具擺放整齊,櫃內無雜物。學習用具統一放置在自己床頭。

  四、床鋪整潔無雜物,被褥疊放統一,毛巾必須對摺後整齊搭放在鐵絲上。

  五、暖水瓶一律放置在碗櫃內。不得私自亂放。

  六、窗臺上無雜物,暫時不使用的物品放置在箱內,不得亂放亂扔。

  七、室內不得私拉亂接電線、電燈,牆壁不得亂釘、亂掛、亂貼物品。

  八、所帶箱子,鞋一律放在床鋪下面,以不出床面為準,鞋放在箱子後,臉盆對準自己 床鋪放置在箱子前。

  九、起床後,不得在宿舍內洗臉、刷牙、亂倒髒水。

  十、就餐時不得將飯菜帶入宿舍,碗筷必須洗淨後再放入櫃內。

  十一、熄燈後不得在宿舍大聲喧譁、閒談,晚上上廁所時關門要輕,不得摔門。

  十二、自習後必須按時回宿舍,就餐後離開宿舍。宿舍內嚴禁非住校生、非本宿舍的人留宿,如有事必須經生活教師同意方可入內。

  大學生宿舍規章制度 篇9

  一、生活指導老師和各班班主任是學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的直接責任人,要對學生宿舍的消防安全負好則。應對所管理的住宿生進行住宿守則教育和消防安全的指導教育。

  二、生活指導老師、各班班主任每天應到住宿生宿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嚴格禁止住宿生在宿舍內抽菸、點蠟燭、用電爐等用電器。如發現有違反消防安全制度,應及時嚴肅教育處理,並向值周行政彙報。

  三、值周行政、老師,生活指導老師、班主任在熄燈後,應對男、女生宿舍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和巡邏,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彙報。要認真履行職責,確保師生安全。

  四、各班班主任要認真開展住宿生生活自理教育、安全常識教育,讓住宿生儘快適應在校集體生活,認真貫徹落實學校制定的《寢室公約》。

  五、注重發揮班隊幹部、寢室長的作用,管理好學生在宿舍就寢情況,維持就寢紀律,確保就寢安全。發現問題要及時給班主任、值周行政、老師彙報,以便在第一時間作出處理。宿舍內的照明開關要有專人負責,並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開關好室內的燈。

  大學生宿舍規章制度 篇10

  一、負責學生宿舍的治安防範、穩定和消防工作。

  二、負責學生宿舍的'衛生、住宿紀律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負責學生宿舍公物、裝置和水電的管理,發現故障、損壞,及時報告生活管理老師和德育處。

  四、督促室長履行職責情況,抓好規章制度的落實,做到文明值勤。

  五、協助德育處和生活管理老師抓好學生寢室內務的檢查、評比工作。

  六、開展健康有益的宿舍文化活動,組織好各樓寢室美化工作。

  七、配合德育處和生活管理老師抓好學生的思想教育、日常行為管理工作,抵制不良行為,發現問題按規定及時處理並報告生活管理老師和德育處。

  八、配合德育處和生活管理老師查處學生宿舍發生的違紀行為並收集和反饋學生情況。

  九、對室長的服務工作、管理工作中的建議、意見,要及時與生活管理老師溝通,並幫助室長改進服務工作和管理工作。

  十、協助生活管理老師做好學生服務的各項工作。

  大學生宿舍規章制度 篇11

  根據我校用水、用電定額管理辦法和學生公寓改革執行辦法,本著節約、實效的精神,特對公寓用水、用電作如下規定:

  (一)住宿學生要愛護水電設施,樹立節約意識,養成節約用水用電的良好習慣,做到隨手關燈、關水龍頭,杜絕長明燈、長流水的現象發生;

  (二)住宿學生在規定住校時間內,按學校規定每人每月定額配送水電,定額範圍內費用由學校承擔,超額部分由學生支付,每年按10個月計算。

  (三)各宿舍用水用電設施一舍一表,用水用電計量以各宿舍的表顯示為準。

  (四)走廊、公共廁所、值班室等其他公共裝置用電,公共洗刷間用水量,經核算後,由該樓住宿學生平均分攤。

  (五)抄表時間在每月初進行,總表由動力中心負責抄報,分表由公寓中心負責,每月水、電錶數額要按月及時公佈。

  (六)用水、用電超出定額部分,每立方米水交納超額使用費用2。95元,每度電交納超額費用0。62元(水電費交納標準隨省政府規定的數額變化而隨之改變)。各宿舍學生在接到超額用水、用電收費通知單後三天內將費用交至公寓樓長辦公室。

  (七)由於人為原因造成用水設施損壞而造成資源流失的,由該室學生負責。

  (八)工地施工、臨時接線,需用公寓水、電的,經公寓中心同意,由使用部門和公寓中心共同負責用水、用電計量,其費用由使用部門承擔。因使用不當而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門負責。

  (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公寓中心批准使用公寓水、電資源。一經發現,加倍交納賠償金。

  (十)每學期用水、用電節約定額使用數在20%以上的宿舍,視情況給予一定的經濟獎勵,並以此作為參加宿舍評優的一項依據。

  (十一)有偷水、偷電或故意損壞用水、用電計量裝置者的,按學校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十二)公寓內嚴禁使用各種違禁電器,一經發現除沒收違禁電器外還給予紀律處分和經濟處罰。

  (十三)公寓樓長對分管樓區用水、用電負總責,凡超出本樓用水、用電定額的,由其追查超額負責人,並負責補償超額經費。

  (十四)各樓對水電計量應準確可靠,自覺接受住宿學生監督並及時答覆學生疑問。

  大學生宿舍規章制度 篇12

  (一)非公寓中心工作人員和住宿學生,未經門衛許可,不得進入學生公寓。

  (二)住宿學生和本校職工進入學生公寓必須佩戴本院校徽或主動出示本人證件。

  (三)來訪人須主動出示本人證件,並如實填寫會客登記,經允許後,方可進入。

  (四)女生樓嚴禁外來人員進入,找人可與值班室值班人員聯絡。

  (五)嚴禁將機動車和腳踏車放入學生公寓。

  (六)攜(載)物品出公寓,須主動接受門衛查詢,經值班人員核查物證相符方可出公寓大門。

  (七)學生公寓大門前禁止設攤和停放車輛。

  (八)門衛值班人員要忠於職守,嚴格管理,熱情服務,重大和突發事件應及時報告有關人員和部門。

  (九)公寓大門晚間關閉時間:每週日—週四22:30,週五、週六23:30。晚歸學生必須主動出示學生證並登記方可進入公寓。

  (十)凡違反門衛管理制度,不聽勸阻,無理取鬧,妨礙值班人員工作者,將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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