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學校印章管理制度範本
培訓學校印章管理制度範本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培訓學校印章管理制度範本,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培訓學校印章管理制度 篇1
1、學校印章由校長負責保管,一般情況不隨身攜帶,特殊情況需要帶出學校,要由校長批准。
2、嚴格印章使用手續,凡使用印章者要登記,註明使用時間、用處及使用人。
3、印章不許外借,更不許外單位人攜公章出校。
4、超出學校職權範圍的證明,學校不可加蓋公章。為私人謀取私利的證明,學校不加蓋公章;有偽證行為的證明,學校不加蓋公章。如違背上述規定,將追究蓋章者責任。
5、公章要保管好,不能隨意擱放,要有保密性、保險性,若公章一旦被盜、外流,將追究保管者責任。
6、更換公章必須校長同意,在公安部門備案。
7、各職能部門的公章,由各部門負責人保管,並按以上保管條例保管及使用。如出現失誤,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8、未經法人代表批准,私自盜用公章者,視其情況進行處罰,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培訓學校印章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行政工作辦事程式,方便公務聯絡,健全文書制度,嚴格印章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印章包括學校公章(鋼印、紅印)、學校法定代表人簽字章、學校二級單位公章及因工作需要刻制的業務專用章、學校財務專用章、學校合同專用章及學校實行獨立核算的二級單位的財務專用章。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二級單位是指學校機關部處、學部、直屬單位及學院,不含學校設立的獨立學院。
第四條學校各校辦企業應制定印章使用與管理辦法,並報學校批准執行。
第二章印章的刻制、更換與啟用
第五條學校公章由國家教育部刻制、頒發,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備案。學校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章由校長辦公室負責刻制和啟用。
第六條學校各二級單位的印章,依據學校設立機構的檔案,報經校長辦公會同意後,由校長辦公室出具學校行政介紹信,相關單位負責派專人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印章刻制單位刻制。
第七條學校二級單位因名稱變更需要更換印章的,或因單位印章損壞需要重新刻制的,經單位領導稽核,由單位向校長辦公室提出書面報告並附舊印章的印模,經批准後由校長辦公室出具學校行政介紹信,相關單位負責派專人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印章刻制單位刻制。
第八條學校實行獨立核算的二級單位刻制財務專用章的,須經分管工作的校領導批准,報校長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校長辦公室負責行文啟用二級單位公章。單位公章啟用前,應將舊公章交回校長辦公室,由校長辦公室按規定歸檔或銷燬。
第三章學校印章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條以學校名義對內對外行文,由校長辦公室統一登記、編號和用印。
第十一條本校工作證、學生證、公費醫療證、專業技術職務證書,教師資格證,各類畢業證書、學位證書(肄業證書、結業證書、學歷證明)、招生錄取通知書、畢業分配通知,成績表、聘書、獎狀等常規證書、證明等,由各主管部門稽核簽字並加蓋部門公章後,出具名冊和用印申請書,到校長辦公室用印。
第十二條以學校名義對外簽署合同書、協議書、招投標書、意向書以及向教育部等上級有關部門報送計劃任務書、統計報表、審查表、申報表等重要文字和材料的,使用學校公章應由學校主管部門提出文字(報表)並署明編報人或聯絡人,部門主要負責人稽核簽字,報經分管校領導簽字批准後,由校長辦公室用印並視情況備份留存。對外簽署合同書、協議書等還需經學校法律顧問稽核簽字,並報經校長(或法人代表)簽字批准後,方可用印。
第十三條學校財務專用章和合同專用章,由校長辦公室根據學校授權,委託相關職能部門在各自管理職權範圍內進行使用與管理。
第十四條科研成果報獎、成果推廣,專案、基金申報,專利立項審批(轉讓),各協會、學會入會等,由當事人所在二級單位報經科研管理部門稽核同意後,由科研管理部門開具使用學校印章申請書,再到校長辦公室用印。
第十五條教學成果報獎由教務部門統一負責稽核,報經分管校領導批准後,由教務部門統一到校長辦公室用印。
第十六條學校教職工到外單位聯絡工作需出具學校介紹信的,或需學校出具相關證明的',經相關二級單位稽核同意後,到校長辦公室用印。
第十七條根據工作需要,對外刊登廣告、宣告等,按事項由主管部門經辦人擬稿,部門主要負責人核稿簽字,報經分管校領導批准後,由校長辦公室用印並視情況備份留存。
第十八條其他事項需使用學校印章的,參照以上程式辦理。非日常性事務使用學校印章的,需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稽核簽字,並報經分管校領導同意。
第十九條凡申請使用學校印章的,需在校長辦公室主頁下載並完整填寫《重慶大學印章使用申請書》,加蓋所在單位公章,並按規定程式到校長辦公室用印。
第二十條學校法定代表人簽字章由校長辦公室負責使用和管理,適用範圍限於學生畢業證、學位證,學校行政中層幹部任免檔案,以及需要使用學校法定代表人簽字章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二級單位印章的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二級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和使用本單位印章。保管印章須有安全措施,不得擅自委託他人代管,不得將印章攜帶出單位辦公室使用。
第二十二條使用二級單位印章須經本單位負責人簽字同意,並進行用印登記。重要檔案、材料、報表等使用二級單位印章的,負責管理印章的人員須保留經本單位負責人簽字的底稿或備份留存備查。
第二十三條未經學校授權,校內任何單位不得以學校名義對外簽署任何文書。
第二十四條嚴禁在無具體內容的憑證或紙張上加蓋印章。
第二十五條二級單位用印程式,參照學校印章使用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印章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六條各二級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印章使用和管理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第二十七條凡違反本規定用印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因違規用印而造成嚴重後果的,將追究有關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學校下屬獨立法人單位,對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應嚴格遵守有關法規和制度。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校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培訓學校印章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學校公章管理規範化、制度化,保證公章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明確公章的使用許可權和範圍,嚴格事務審批程式,規範用印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和辦事效率,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部門領導應高度重視公章管理與使用工作,規範遵守本規定。各部門公章監管人員要增強法律意識和責任感,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第三條公章包括校級公章、法人章和部門公章。校級公章、法人章由院辦公室統一管理。各部門公章由歸屬部門保管。
第二章公章刻制
第四條各部門刻制公章,必須先持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向校辦公室提出刻章申請,經校領導批准後,報公安部門審批。任何部門和個人不準私自刻制部門公章。
第五條各部門公章正式啟用時,必須先到校辦公室留存印籤備案。未經留樣備案的,一律不準自行使用。
第三章公章管理
第六條公章管理實行專人負責制。校級公章、法人章由院辦公室專人掌管;部門公章由各部門專人掌管。未經學校領導批准,不得隨意交給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臨時交接,需經主管領導批准並嚴格交接手續。
第七條校級公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校辦公室,部門公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部門辦公室內,公章未經存放部門負責人批准,均不得帶出存放地點使用。因特殊原因,確需到存放部門以外地點使用,應經存放部門負責人同意,派遣專人攜帶前往。
第八條掌管公章的人員要自覺加強學習,不斷提高政治覺悟和業務素質,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嚴格履行審批登記手續,嚴禁以印謀私,損害學校利益。
第九條不得偽造、變造、盜用、故意毀壞公章,違反者學校將視其情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者,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條因機構名稱變更啟用新公章或其它原因停用公章,應將原印章繳回校辦公室,不得私存或自行銷燬。啟用印章或停用印章應由校辦公室發文公示。印章不使用時,必須鎖於保險櫃內。
第四章公章使用
第十一條公章的使用要嚴格控制範圍、規格。嚴禁濫用公章發文、發函、出具憑證。
第十二條以學校名義發出各種公文、公函、重要申請必須填寫《發文稿紙》,各類證明材料則必須填寫《公章使用登記表》,並經各部門負責人和主管領導審批簽字後,方可加蓋公章。加蓋公章的重要材料如需備案,須在《公章使用登記表》中明示並註明備案科室。
第十三條涉及學校重大利益的有關合同、協議書等,必須經校長或主管校長批准,方可蓋章。各部門的一般性合同,須經各部門主管領導簽字後,方可蓋章。
第十四條對內、對外發放的各種證件、證明需加蓋學校公章時,須由頒發證件、證明的部門負責人及主管領導審批後,方可蓋章。
第十五條屬常規性工作,成批辦理的證書、證件等,需蓋學校公章的,由主管部門確定1人負責辦理。每次蓋章須憑列有需辦證人員名單、編號和部門負責人簽名的同意函,到校長辦公室登記並蓋章。
第十六條學生如需學校出具在讀證明、學歷證明、畢業證明等有關證明時,應經主管部門稽核並出具相關證明後,方可蓋章。教師需學校出具收入證明等相關證明時,應經人事處等相關部門稽核並出具證明後,方可蓋章。除此之外的其它證明、申請等均由各部門出具證明並填寫《公章使用登記表》後,方可蓋章。
第十七條一般不允許開具空白介紹信、證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況確需開具的,必須經辦公室主任同意後方可開出,持空白介紹信外出工作,歸來必須向辦公室彙報其介紹信的用途,未使用者必須交回。
第十八條使用公章,應嚴格履行審批及登記手續。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各部門公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損失的,直接追究公章管理人員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各部門業務專用章,如財務專用章、註冊專用章等,其管理辦法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校辦公室負責解釋。
培訓學校印章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條為了保護社會力量辦學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社會力量辦學印章的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社會力量辦學,係指具法人資格的國家企業事業組織、派、人民團體、集體經濟組織、社會團體,以及經國家批准的私人辦學者舉辦的各級各類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包括在社會上獨立設定的補習、輔導、進修等教育組織,以下簡稱學校)。
政府機關及其職能部門、法院、檢察院等直接舉辦或間接舉辦的面向社會(本單位以外)招生的非學歷教育學校印章,也按本規定管理。
第三條學校用印章行使規定範圍內權力,履行規定範圍內職責,並對由其產生的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學校須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批准後,方可刻制印章。各級各類補習班、輔導班、培訓班、進修班等,不得刻制印章。
第五條學校刻制印章,必須持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審批手續,經批准後,方可到指定的刻字社或工廠刻制。
第六條學校印章樣式、尺寸。
一、學校及其所屬職能機構的印章一律為圓形。
二、高等學校印章的直徑為四點二釐米,其所屬職能機構印章的直徑為四釐米。中等(含中等)以下學校印章的直徑為四釐米,其所屬職能機構印章的直徑為三點八釐米。
三、各級各類學校鋼印的直徑一律為三點六釐米。
四、學校印章所刊名稱自左而右環行,中心部位刊五角星或校徽。
五、學校職能機構印章自左而右環行學校名稱,職能機構名稱垂直於學校名稱自左而右橫向排列,中心部位一律空白。
第七條學校及其職能機構的印章所刊名稱、刻章枚數,須以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為準,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變動。
第八條印章印文使用宋體漢字和國務院公佈的簡化字。民族自治地區的學校印章,應並刊漢文和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印章文字較多,不易刻制清晰時,可適當採用通用的簡稱。
第九條學校不刻制外文印章,確需刻制外文印章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條學校印章須報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並由教育行政部門正式行文啟用。
第十一條學校應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由學校法人代表指定專人保管印章,使用印章應嚴格審批。
第十二條學校更改名稱,應將原印章交到批准辦學的教育行政部門,刻制新印章按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印章丟失,須向同意和批准刻制印章的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並宣告作廢。刻制新印章按本規定重新申請。
第十四條學校終止辦學,須將學校印章及所屬全部職能機構的印章交到批准辦學的教育行政部門封存。
第十五條學校被停辦,由批准辦學的教育行政部門收繳印章,對拒不交出者,由教育行政部門提請公安機關收繳。
第十六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對學校印章造冊登記,留存印底;對收繳和學校呈交的印章應報請公安機關予以銷燬。
第十七條對未經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和公安機關批准,擅自刻制學校印章者,由公安機關處以500元罰款,並收繳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第十八條對未經公安機關批准,私自承製學校印章的工廠、刻字社或個人,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丟失印章和違反規定使用印章,應追究保管人員和學校負責人的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懲處。
第二十條各地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和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