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教師的規章制度
關於教師的規章制度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想學習擬定製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於教師的規章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教師的規章制度1
一、上下班制度
1、按照國家規定,學校執行每週5天,每天8小時工作制,教師每天具體到校與離校時間由學校根據季節另行規定。
2、教師每天上、下午按學校規定時間到校上下班。值日領導與值日教師按學校規定的值班時間到校,並履行值班職責。
3、值日領導每天按上午、下午到校時間定時清查兩次人數,凡規定時間內未到教室、辦公室等工作場合者,視為遲到;提前15分鐘以上離校者,視為早退;未請假或無故不上班者,視為曠工。另外,上午、下午不定時至少清查一次,未見者視為脫崗事故一次。
二、請假制度
1、教師因事因病請假要辦理請假手續(病假須有對口醫院的醫生證明,否則按事假處理)。請假前須先自行協商調好課,並報教導處備案後,再憑書面請假條辦理有關請假手續。
2、請假半天以內由分管考勤工作的領導批准;半天以上兩天以內由校長(或指定的領導)批准,中層以上幹部請假需由校長批准,二天以上由學區批准。
3、婚假、產假、喪假按上級有關檔案規定辦理。
4、假期完畢或提前中止假期須及時找相關領導辦理消假手續,提前終止假期而未消假,視為休完全假;超假未按時上班,視為曠工。
三、上課制度
1、教師須按教導處安排的課表上課,凡因私事請假須將協商調課情況報教導處備案,凡因公事調課由教導處發調課單。
2、無論因公因私,調課行為一旦成立,上課教師須對課堂教學負完全責任;若不經過教導處而私自調課或各種原因造成誤課,課堂所發生的一切安全責任事故均由學校課表所規定的教師承擔。
3、課堂教學“十不準”:不準坐教(因病除外);不準串門聊天;不準接聽撥打電話;不準看報刊雜誌;不準織毛衣、帶小孩;不準以任何藉口(如拿粉筆、拿作業本等)離開教室;不準不帶教材、備課本上課;不準拖堂;不準酒後上課;不準歧視、侮辱、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四、辦公制度
1、學校實行教師坐班制,除了上課或學校指定的其它工作外,上班時間均要到辦公室坐班,因事外出無論時間長短均要向分管考勤工作的領導請假,並告知當日值日領導,經批准後方可離崗。
2、辦公期間,不準串門聊天,不準打牌下棋,不準帶小孩,不做與辦公或教學無關的事情。
3、講文明,講禮貌,舉止文明,不說髒話,不大聲喧譁,不干擾他人工作。
4、使用電腦時不玩遊戲,不聊天,不瀏覽不適宜的網站。
5、講究公共衛生,不隨地亂丟亂扔亂吐,不亂寫亂畫亂張貼,整理好個人辦公桌上物品,做到存放有序,整潔美觀。
五、會議制度
1、按通知的時間和地點準時參加會議,不準遲到早退,不隨意進出。
2、帶好會議筆記本,作好會議記錄。
3、會議期間,將行動電話調為振動(或無聲方式),會場內一律不允許接聽或撥打電話。
4、不講小話,不看報紙雜誌等,不做與會議無關的事情。
5、每週教師例會原則上不批假。
六、有關規定
1、教師考勤將記入教師個人檔案。
2、婚、喪、產假按國家有關規定給假,各項工資照發。
3、病、事假須按規定辦理好請假手續,不得電話請假,否則視為曠工。
4、值日領導秉公辦事,認真履行當日職責,上、下午各查崗一次。並作好遲到、病、事假、曠工、脫崗失職記載,若出現失職地方,視為脫崗事故一次。
5、每學期遲到、早退、曠工、事假累計最多者,期末綜合評估定為最低等。
6、病假超過一個月無法上班者,停發年終第十三個月獎勵工資。
七、獎懲辦法
1、學校每年從學校勤工儉學收入中提取專項資金用於教職考勤管理,獎勵物件為在學校上崗的教職員工。
2、設全勤獎,當月無遲到、早退、曠工、請假等現象的,視為全勤。在本校上崗的教職工,學校根據每月的考勤記載,凡出全勤者發給10元的全勤獎,當月考勤獎共發50元。(凡由於學校或上級安排而因公誤勤者,不扣全勤獎。)
3、根據考勤記載,每遲到一次或早退一次,每次扣全勤獎1元,超過10次的取消當月全勤獎
4、誤課一次扣10元。
5、每人每月允許請事假(病假)半天,不扣全勤獎,超出部分,無論事假和病假,每請假一天,扣全勤獎金10元。曠工半天或發生嚴重教學事故的取消該教師當月考勤獎。
教師的規章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第三條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
第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第六條每年九月十日為教師節。
第二章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透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第九條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裝置;
(二)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三)對教師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中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四)支援教師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章資格和任用
第十條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
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一條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是:
(一)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二)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三)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範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四)取得高階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範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五)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取教師資格,必須透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製度由國務院規定。第十二條本法實施前已經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中任教的教師,未具備本法規定學歷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教師資格過渡辦法。
第十三條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託的學校認定。
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要求有關部門認定其教師資格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予以認定。
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時,應當有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