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規章制度(精選8篇)
考勤規章制度(精選8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絡,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那麼制度怎麼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考勤規章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考勤規章制度 篇1
為了規範本公司的考勤制度,特此訂立此管理方案,望全體員工仔細閱讀,並遵照執行。
一、請假制度
1、請假兩天以內的由部門組長批准,請假三天及以上的由總經理批准,並在行政部備案。
2、請假手續以書面為準,如遇特殊情況無法辦理書面請假手續,則應電話請假,書面手續後補。簡訊請假無效。
3、員工因公外出不能按時記錄考勤的,應在歸崗後儘快在行政部進行登記,並由主管領導簽字確認。
二、病假制度
1、員工本人確實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須主管領導批准,報行政部備案。連續請病假超過xx個工作日者,必須取得醫院開具的休假證明。
2、患病員工請假應於當日上班前向主管領導請假,經批准後方可休假。
3、員工須在病癒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當日將病假條交給行政部核查存檔。
三、事假制度
1、員工因合理原因需要請事假的,須提前一天書面提出申請(如遇不可預測的緊急情況,必須由本人在上午上班前請示公司領導),如實說明原因,經主管領導同意後方可休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2、請事假當日不支付工資。
3、工作時間如有私人緊急事務需要離崗處理,按照事假的規定向主管領導請假,違反規定者以曠工計罰。
4、事假期限期滿未返崗的,按曠工計罰。
四、年假制度
1、根據國務院出臺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2、年假應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請,審批後方可進行休假。
3、當年未休年假必須先休完,不得累計到第二年(特殊情況除外)。
4、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公司不扣工資的;
2)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5、已提出離職申請的員工,如還有本年度沒有使用完的帶薪年休假的,部門經理須安排其休完當年年休假後辦理離職手續。
五、婚假制度
1、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員工請婚假時,必須滿足在本單位工作期間領取結婚證,且須在領取結婚證後1年內申請,否則視為放棄休假。
2、由本人填寫婚假申請單,經主管領導批准,交行政部備案。休假後須拿結婚證及證明銷假。
3、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4、婚假期間工資待遇:在婚假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工齡計算、晉升、調級。
六、產假制度
1、員工休產假前須提供結婚證、生育服務證、戶口本、診斷證明等有關計劃生育證明原件;並提供員工本人簽字確認的證件影印件。影印件人力資源部存檔。如無法提供以上證明原件而休產假的均按照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及公司有關規定處理。
2、女員工懷孕流產的,應根據醫院診斷證明,妊娠不滿四個月的,給予15天的產假;妊娠在四個月以上的,給予42天的產假。
3、實行計劃生育的女員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8天。根據《XX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可享有X日產假。男員工依法享受陪產假。
4、難產可額外再享受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七、喪假制度
1、員工的親屬(配偶、子女、本人或配偶的父母)亡故可以申請3天(自然天)有薪喪假。
2、喪假期間工資,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發放。
八、曠工規定
1、未經公司主管領導批准缺勤,或未按規定時間請假,或違反病、事假規定,或違反公司制度中其它有關規定等行為,均視為曠工。
2、曠工一日(含累計)者,扣發當日全部薪金的`xx倍工資;曠工二日(含累計)者,扣發當日全部薪金的xx倍工資;曠工三日(含累計)者,當月只發同年本市最低生活標準工資;曠工超過三日(含累計)者,公司視情況給予處理。
九、遲到與早退制度
1、工作時間:根據《勞動法》的條款規定,結合本公司的經營 特點及崗位的特殊要求,本公司辦公室、設計人員實際五天工作日,即週一至週五(有特殊情況者可調休)。
特別說明:本公司設計人員即為不定時工作時間。
2、上班時間
(1)08:30—17:30(午餐時間:11:30—13:00)。
(2)8:30以後到達,視為遲到,17:30以前離開,視為早退。
3、遲到、早退60分鐘以內,繳納公益基金1元/分;遲到、早退60分鐘到120分鐘,繳納公益基金2元/分;超過120分鐘且無特殊理由者按照事假半天繳納公益基金;連續三次以上遲到30分鐘以上者,記請假半天。(公益基金作為公司活動經費,由行政部按月進行統計並公示。)
4、遲到早退情節嚴重者,將給予通報批評、扣除績效工資、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等方式處理。
5、遇到惡劣天氣、交通事故等特殊情況屬實的,經主管領導批准後酌情處理。
十、打卡制度
1、公司實行指紋打卡制,員工正常上班及加班時需上、下班各打卡一次,平時三次,若需要加班的,一天四次。對沒有打卡條件的,按照登記要求實行簽名登記制度,記錄上下班具體時間並親筆簽名確認。在工作期間,離開公司的情況需填寫相應的手續對於有打卡條件的填寫相應手續的同時要打卡離開。
2、若員工上、下班未打卡、且不符合或者沒有辦理相關手續且沒有證據證明確實上班的,沒有按照要求親筆簽名登記考勤的1次罰款10元。對於無法查證的,公司一律按請假計算。
3、如果員工由於工作的特殊要求,不能及時到公司打卡者,須在工作日誌上明確寫明原因,由部門主管負責於次工作日將未能打卡的員工的資料統計出並報送行政部。
4、因裝置故障,停電等因素,造成無法完成指紋考勤登記的,由行政部統一記錄。
風險提示
企業在必要的時候安排員工加班,最好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相應的工資,即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工資基數是企業與員工發生勞動糾紛時的爭議焦點,所以建議企業明確工資基數的計算標準。另外,建議企業在發放加班工資的時候最好有相關備註,做好與基本工資的區分,以明確企業確實支付員工加班費。
十一、加班、調休制度
1、公司不提倡加班,若因自身原因(包括工作能力欠缺、工作效率低下),無法完成基本工作量而需加班完成的,不按加班計算。
2、若因額外工作量公司安排加班的,由行政部記錄加班時間。按月總結核算,以獎金或假期形式(調休)兌現。如申請調休的,原則上須提前三天申請,由主管領導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領導批准後,到行政部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經批准的調休事假可不扣發工資。
3、公司安排加班至晚22點以後的員工,次日到崗時間可延遲至10點,加班至凌晨可調休半天(領導提前批准的情況下進行)但到崗後應主動向行政部說明情況,並進行登記。
4、公司安排加班的員工,地鐵、公交停運之後,可乘坐計程車,車費據實報銷。
5、除公司安排加班外,員工自行加班行為不享受加班調休,且不得影響次日考勤。
6、公司安排加班行為,由公司負擔員工加班夜宵。
7、享受業務提成獎金的部門和員工,不再享受加班獎金或調休待遇。
風險提示
企業規章制度也可以成為企業用工管理的證據,是公司內部的“法律”,但是並非制定的任何規 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以及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業舉證,所以企業制定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的時候,應該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式和公示程式的證據,以免在仲裁和訴訟時候出現舉證不能的後果。
考勤規章制度 篇2
根據《浙江省全日制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和本校學生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 學生必須按時到校,自修(早晚),上課,不遲到、不早退、不曠課。準時參加學校各種集會(晨會、開學結業典禮、成人宣誓儀式等)和各類會議(中考、會考動員、住校生例會、座談會等),不遲到、不早退、不缺席。
第二條 學生考勤由值周教師負責,考勤班長執行,考勤班長有權利和義務對班級同學的考勤情況進行登記和統計,並做好請假單存檔,按時向政教處彙報考勤情況。
第三條 學生請假,一天內由班主任批准,一天以上由經班主任同意後,並報政教處批准存檔;一個月以上須辦理休學手續。
第四條 學生因病、因事不能來校上課或參加活動(課間操等)的,須持醫生證明(因病)或家長的報告(因事)到班主任或政教處補辦請假手續。
第五條 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上課的,可由本人或家長提出報告,出具有關證明,經學校批准後,方可辦理休學手續,否則不予以復學。
第六條 上課或晚自修期間因急事因病需要請假外出的,須經班主任或任課老師或坐班教師籤批,並向傳達室出示出入證,出入證由門衛收取後,方可出校。
第七條 學生請假須持有“泰順八中學生請假單”,請假單從考勤班長處領處。無重要或特殊情況的不得請假;請假必須嚴格履行請假手續,手續不全者,以曠課論處。
第八條 學生上學(上下午、早晚自修)遲到或外出一律在傳達室登記。遲到或早退3次者,作曠課一節論處;一個月內曠課4節者,給予公開點名批評;一個月內曠課8節者,給予警告處分;一學期累計缺課五分之一,或累計曠課一週者,給予記過處分;一學期累計缺課三分之一,或累計曠課達兩週者,作自動退學論處。
第九條 未經批准請假的,一律作曠課處理。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xx年2月21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條例相牴觸的,均以本條例為準。
考勤規章制度 篇3
為促進各項工作落實,認真完成上級交辦的各項任務,加強單位紀律作風,特制定考勤制度如下:
一、各辦公室要堅持考勤制度,確定專人負責考勤。
二、除因病按規定辦理病假手續外,一般不能無故請假,確需請假者,嚴格履行請銷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三、考勤與目標考核掛鉤,全單位考勤由辦公室統一監督管理。考勤表要彙總整理,將考勤情況納入年終考核內容。
四、婚假規定:男女雙方符合晚婚年齡的(男二十五週歲、女二十三週歲後結婚),除法定婚假外,按女方結婚年齡,二十三週歲以上的增加二十天。
五、產假規定:按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六、探親假執行情況按有關規定辦理。
七、在上班時間,單位領導要不定期抽查。凡遲到、早退、無故離開崗位的,一旦發現問題,要嚴肅處理,並記錄體現在考勤表上。
八、工作時間臨時外出,外出人員要向處負責同志請假,如單位領導同志外出,要給局分管領導請假(局分管領導不在時給局辦公室負責同志請假)。所有外出人員外出時,要給其他留守人員通氣打招呼。工作時間不允許辦私事,一旦發現,按曠工處理考勤。
九、每月考勤完後,考勤表要公示三天。
考勤規章制度 篇4
1.員工每月享受帶薪休假4天,每天工作8小時(不含用餐和休息時間)。特定部門除外。
2.根據營運需要,公司按《勞動法》規定可以要求員工超時工作,以等同時間補鍾。
3.門店實行全員上、下班打卡考勤制度,拒不參加打卡,以曠工論處。
4.每遲到或早退10分鐘以下罰款現金10元,10分鐘以上按1分鐘1元計,15分鐘以上4小時以內扣罰75元,當月遲到、早退累計3 次,另行扣罰75元。
5.員工漏打卡每月不得超過2次,同時須由部門負責人簽字證明方為有效。當月漏打卡第3次扣款30元,以後每漏打卡1次扣罰10元
6.曠工:基層員工曠工1天扣罰150元;其他人員曠工1天扣罰300元,連續曠工3 天、作自動離職處理。
7.員工連休、病假、事假5天(含)由部門負責人審批執行,5天以上由門店總經理審批。
8.病假:員工請假須有醫院或相關醫療機構,開具的病假證明單及收費單,員工所獲得的病假天數與扣薪金天數相等。
9.事假:扣除所請事假天數的工資,且事假不享受當月請假期內公司特定福利和其他獎勵補貼,事假全年累計10天和病假全年累計達15天以上,不享受年假。
10.年假:凡在本公司任職滿一年的員工,享受有薪年假5天,,工作期間提出辭職的不享受年假年假不許跨年度累計,受到兩次以上警告處分或重大違規違紀處罰的,當年年假取消。
11.請假必須要填《員工請假卡》,需要提前24小時申請,經批准後,假期生效,不接受電話請假,未經批准不得無故缺席或擅自離崗,否則以曠工論處。
12.員工享有國家法定節假日,部門按實際工作需要制定休假計劃,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按公司規定給予補休處理
13.婚假、產假、喪假參照員工手冊相關規定
考勤規章制度 篇5
為了加強對學生的管理,進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細化安全工作環節,確保學生的安全,消除安全隱患,現對學生考勤、請假做以下規定:
1、實行課前考勤制度。每節課(正式課、自習、輔導、各類活動)教師首先必須對學生進行考勤,對無故不到學生及時報告教學處。
2、實行出入校門登記制度。學生出校門必須持班主任(領導)簽字的請假條出校門,並進行詳細的登記,學生返校要在門房進行銷假。
3、實行家長簽字制度。走讀生臨時請假外出,班主任要與家長取得聯絡,必須告知家長,住校生臨時請假外出,必須要安排至少一名學生陪護。學生請長期假(一天及其以上時間),必須由家長在請假條簽字並來校領人,如果學生有特殊情況需要電話請假,必須要有家長給班主任透過發信息請假。
4、實行領導簽字制度。學生請假超過3天,必須由德育處批准簽字,學生請假超過一週7天,必須由分管校長簽字。
5、實行跟班教師准假制度。學生有特殊情況需要請假,如果屬於班主任不上班時間,則由跟班、輔導教師准假,並嚴格執行相關簽字,陪護制度。
6、實行值周領導准假制度。學生在班外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請假,則由值周領導准假,並嚴格執行相關簽字,陪護制度。
考勤規章制度 篇6
一、員工必須遵照店內的工作時間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
二、凡超過規定的上班時間未到崗或提前離崗且無正當理由,視為遲到或早退。月累計3次或3次以上,扣發工資30元。
三、超過上班時間一小時未到商場,或不按請假程式請假擅自不來上班,或假已滿不來按時上班均視為曠工,曠工一晌扣20元,一天扣40元。
四、員工請假一律先寫假條,經店內主管批准方可離開。特殊情況事後補寫假條,非特殊情況不能以電話形式請假。主管請假必須提前請示店長,待有關工作安排妥當方可離開。
五、因工作或業務需要離開工作崗位者,經店長批准,給予公假,工資照發。出差回來必須按時到崗,不得以出差為名久假不歸。
六、考勤工作由店內主管負責,考勤員應有高度的責任心,堅持原則,做好考勤記錄並保管好假條。
七、考勤記錄不得隨意塗改,如有差錯必須及時更正,並由考勤員負責加以說明並簽字。
八、店內主管必須將每月考勤報表與考勤記錄核對無誤後交店長,作為計算工資的依據。
九、員工請假必須到主管處領取統一請假單,正確填寫,待店長簽字後交給主管。
十、凡當月無遲到、早退、請假的員工,視為全勤,可獲得當月全勤獎60元。
考勤規章制度 篇7
1.總則
根據一九八O年國家水利水電部生產司制定的《發電廠考勤管理試行辦法》、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國營大中型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雲南省《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國營大中型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實施細則》和《企業法》的有關規定,結合電力生產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2.職工的基本職責
2.1全體職工必須模
範遵守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法令,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堅持統一規定的工作制度,按時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聽從指揮,服從分配,努力做好本職工作,按質按量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工作時間內不得做私活、辦私事、中途溜號、脫崗竄崗或未經批准從事其他社會活動。
2.2工作時間
2.2.1上、下班時間:公司機關執行每週5天工作制作息時間,其餘生產單位執行本單位作息時間,不得隨意改變和違反。具體時間按各單位規定的新工作制度嚴格執行。
2.2.2上班時間不按時到崗位的,視為遲到,提前離開工作崗位的視為早退。
2.3工作時間職工不得個人之間互相協商調換工作,該上班不上班的按曠工處理,該休息不休息的按休息對待。
2.4為了保證安全生產和保護兒童的身心健康,一律不準攜帶小孩到生產工作崗位,如有帶小孩者一律按事假處理。
2.5倒班職工,在工作時間內一律不得回家吃飯,嚴格按交班制度執行。
3.請假手續及批准許可權
3.1凡職工因病、喪、婚、探親、生育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離開崗位的,必須事先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方可交清工作手續離開崗位,否則視為曠工。
3.2事假:職工因事請假,各生產單位一天以內由值(班)長批准,五天以內(包括五天)由上一級領導批准,五天以上由單位(部門)領導批准;公司機關5天以內(包含5天)由各科室批准,5天以上由公司領導批准。
3.3病假:凡需請病假的必須持有醫院證明才能請病假。三天以內(包括三天)由各單位(部門)領導審批,三天以上需報經公司分管領導審批。確需住院治療的,憑特約醫院證明,經單位(部門)領導審批後,按有關規定執行。
3.4婚、喪、探親、產假由所在單位(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後報經所在單位辦公室核准。
3.5工傷假:職工因工負傷,由特約醫院出據證明,確需休息者,視為工傷假,一律由廠司領導審批,各部門在五天內出據工傷事故報告報公司備案,否則視為病假,其後果由部門負責人承擔。
4.請、消假的具體規定及工資待遇:
4.1事假
4.1.1請假期間,遇有休息日,法定節日不另給假,統一按事假計算。按本人的基本工資、獎金除以22天按實際上班天數計發。行政人員事假每季不超過四天,全年不得超過16天,經批准的事假不扣工資,當季有效,不得提前使用,跨季允許五天,平時因工作需要晚上加班不發加班費。節日,休息日不能休息的發給加班費,超過事假天數的按上述規定扣減工資。
4.2病假
4.2.1具體規定
4.2.1.1職工因病請假,臘莊發電廠須由廠醫務室或特約醫院診斷出具休息證明,經電廠領導批准,其餘單位(部門)須由指定醫院出據證明並報經單位(部門)領導審批後方可休息,否則視為事假。
4.2.1.2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受傷(外出人員除外)一律在指定醫院或特約醫院就診,自行到其他醫院就診開據的病休證明一律無效。
4.2.1.3職工患病,除領導批准到外地醫院治療和休息外,一律在指定地點治療和休養,否則視為事假。
4.2.1.4職工在探親假,事假期間,臨時發生急診,確實不能按時返回單位,必須就地醫療的,須持有當地鄉(鎮)以上醫院的急診證明,藥費收據,回單位後經部門及班組負責人批准,可按病假處理,但最多不得超過6天,急診後應立即回單位。遇有特殊情況仍不能返單位的(住院除外),除縣級人民醫院(農村鄉<鎮>以上醫院)的急診證明外,還需憑化驗報告,透視報告及其他物理檢驗報告,同醫療單據一併交單位醫療部門或特約醫院審驗後,再交所在部門稽核批准,可按病假處理,但最多不得超過5天。
4.2.1.5長期病休職工,病假連續在三個月以上,病癒要求上班者,必須經醫院提出病癒診斷證明,經部門及分管領導批准後方能上班。上班後三個月之內,舊病復發,前後病假合併連續計算。
4.2.1.6長期患病全日休息一段時間後,經醫務部門診斷,建議半日休息時,在半休期間兩天按一天病假計算,其全休假天數應連續合併計算。
4.2.2病假的工資待遇
4.2.2.1假期在5天(包括5天)以內全額享受基本工資(崗位工資 技能工資)。獎金及綜合補貼除以22天后按實際請假天數計扣。
4.2.2.2假期在5天至10天(包括10天)的基本工資(崗位工資 技能工資)按95%計發,獎金及綜合補貼除以22天后按實際請假天數計扣。
4.2.2.3累計假期在10天至30天(包括30天)的基本工資(崗位工資 技能工資)按90計發,假期在一至三個月的技能工資按85%計發,三至六個月的技能工資按75計發。假期超過半年的工資只發技能工資的70%,假期在一個月以上的崗位工資全部扣除。
4.3婚、喪假
4.3.1具體規定
4.3.1.1凡正式職工本人結婚或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親屬喪葬時,由部門領導批准(遇有星期日、法定節日,探親假日不另補給假),如必須到外地辦理的可給予路程假,路程假按事假處理。
4.3.1.1職工本人結婚,婚假三天,晚婚按國家規定執行。
4.3.1.2根據本縣的具體規定,喪假為7天,只限於直系親屬(指父母、配偶、子女),路程假另計,經批准的婚、喪假工資照發,途中車、船費全部由職工自理。
4.3.1.3女職工在產假期間嬰兒死亡,不享受喪假。
4.3.2婚、喪假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享受原崗位待遇,月生產獎金除以22天后按請假天數計扣
4.4產假、哺育假
4.4.1按照計劃生育政策,執行正常妊娠八個月以後才可請產假。產假天數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產假期滿必須回單位辦理哺育假手續,哺育假滿按時回單位到所在單位辦公室銷假後回單位,由單位根據情況安排工作。產假,哺育假天數合併連續計算為兩年。
4.4.2工資待遇
4.4.2.1產假期間全額享受基本工資(崗位工資 技能工資)及綜和補貼(含難產假、多胞胎生育假)。
4.4.2.2哺育假期間只享受技能工資及綜和補貼,不足300元按300元計發。
4.5探親假:
4.5.1具體規定
4.5.1.1符合國務院規定享受探親假的職工,必須在使用探親假半月前向所在部門提出申請,各部門應根據生產需要,提前做好安排,部門領導批准後,交辦公室辦理手續,交考勤員登記考勤。探親假必須是一次性享受,如確因工作需要經領導安排工作而不能按時享受者,可按加班處理。
4.5.1.2探親假以本人所在地工作地點為準,通公路的在25公里以外,不通公路的在15公里以外,方可享受(在見習期,熟練期等未轉正期間的職工不享受探親假)。路途以本人所在地點開始計算。
4.5.2探親假全額享受基本工資(崗位工資 技能工資),獎金、綜合補貼除以24天按實際上班天數計發。
4.6工傷假
4.6.1凡職工因工負傷,醫生證明需要休息者算為工傷假,
4.6.2工資待遇
4.6.2.1工傷住院治療期間,仍享受原崗位基本工資(崗位工資 技能工資)待遇、綜合補貼及月生產獎。4.6.2.2工傷療養期在半年內月生產獎金髮50。
4.6.2.3工傷傷療養期半年至一年內不享受獎金。
4.6.2.4工傷療養期在一年(不包括一年)以上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6.2.5因搶險,捨己救人而發生的工傷,事蹟突出的給予特別獎。
4.6.2.6非工傷按病假對待。
4.6.3工傷、非工傷劃分規定。
4.6.3.1工傷
4.6.3.1.1公差乘車,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而負傷者。
4.6.3.1.2從事本職工作或領導指派的工作中發生事故而負傷者。
4.6.3.1.3集體乘車開會,聽報告,上下班發生交通事故而負傷者。
4.6.3.2非工傷。
4.6.3.2.1乘車辦私事或遊玩,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而受傷者。
4.6.3.2.2違反交通規則而負傷者。
4.6.3.2.3做私事(私活)發生事故而負傷者。
4.7補充規定
4.7.1學徒工、實習生在學習期間原則上不準請事假,如有特殊情況,必須請假者,由所在部門簽署意見後報請主管領導批准,但最多不得超過十天。學徒在學習中途因事故停止學習連續在兩個月以上的,其停止學習期間不計為學習時間。
4.7.2凡經批准請假的職工,假滿後必須按時回單位上班,不得藉故超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返回單位工作的,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路程在25公里以外的可以來函辦理)探親假超期不應在路程假期內來函續假。
4.7.3凡經批准請假的職工,離單位前要到考勤員處進行登記,交驗請假手續證明,回單位後及時辦理銷假手續,並報知考勤員,作為考勤依據,否則按曠工處理。
4.7.4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不按計劃生育休假對待,休息期間按事假處理,均不享受生育假待遇。
5.曠工的具體規定
5.1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均按曠工處理。
5.1.1假或未經批准,而不上班者。
5.1.2假期滿未續假或未經批准而超假者(交通、天氣等意外事故除外)。
5.1.3服從工作調動和工作安排或調動工作而未按規定時間報到者。
5.1.4造事實,假報情況或盜竊、塗改、製造證明請假者。
5.1.5作時間擅離職守,做私活、辦私事者。
5.1.6勤後無故不幹活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工作者。
5.1.7工作時間內打架鬥歐者。
5.2曠工的處理
5.2.1兩日內,每天扣兩天的日工資,扣除當月獎金及綜合補貼的30%。
5.2.2四日內,每天扣三天的日工資,扣除當月獎金及綜合補貼的50%。
5.2.3日以上(包括五日)取消當月崗位工資、獎金、綜合補貼。技能工資除以24天按實際曠工大數的R倍計扣。
5.2.4累計十日(包括十日)以上者,停發當月全部工資,扣除半年獎金。
5.2.5累計超過十五日(包括十五日)以上者視為自動離職,給予除名處理。
6.加班
6.1原則上一般不加班,因生產和工作的特殊需要,職工在法定假日,星期休息或平時延長工作時間長達4小時以上,視為加班。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不能安排補休;只享受加班補貼,少於4小時的發給補助1元,超過4小時的按一天加班計發補貼。
6.2法定假日,星期休息日的加班可安排補休和衝減事假天數,剩餘天數按規定計發加班補貼。
6.3加班費發放的標準:以崗位工資為標準按《勞動法》的規定計發。
7.考勤辦法
7.1職工考勤以值(班)為單位,各級領導和有關部門應經常深入值(班)進行檢查和現場協助考勤員。考勤員必須認真負責地逐日填好考勤表。不得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如經發現,一次罰款10元。
7.2考勤員要認真負責不得憑回憶填報,必須如實填寫考勤表,全面切實反映當天的出勤情況。如果星期天值班,按出勤記錄,星期天休息或請假,按實際記勤,不得互相調換。
7.3全體職工的各月考勤一律按規定時間彙總,同時做好上報工作,交由辦公室辦理考勤統計,保證工資按時計發。
7.4職工工作調動所需時間,廠內調動不得超過一個工作月,調入職工一律以原單位介紹信的收到時間為準。
8本考勤制度與《崗位技能工資實施細則》配合執行,凡《細則》未規定的以本制度的規定為準。
9本考勤制度以釋出之日起執行。
考勤規章制度 篇8
為加強機關作風建設,嚴明紀律,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特修訂考勤制度。
一、考勤物件
辦事處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全體工作人員
二、考勤辦法
1、實行每月一張“考勤表”的辦法進行考勤。黨工委(辦事處)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辦事處處級領導幹部的考勤工作。其它部門由本科室指定一位同志負責考勤工作。
2、每月最後一天由各科室負責考勤的同志將“考勤表”交科室負責人校核、簽名後交黨工委(辦事處)辦公室彙總,有扣發情況的,填寫《深圳市直機關公務員扣發臨時崗位津貼稽核表》,經單位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報區人事局稽核後(編外人員和臨聘人員由辦事處審定),由財務中心按規定核發工資及津貼補助。
三、請銷假規定
1、處級幹部請假經辦事處主要領導批准,並通知黨工委(辦事處)辦公室備案。
2、科室負責人請假由分管領導批准並向辦事處主要領導報告。
3、其他工作人員請假一天以內的,由各科室負責人批准,同時向分管領導報告;請假兩天以上的,經科室負責人同意後報分管領導批准。
4、病假三天(含三天)以上的須持醫院的有關證明和請假條。批准許可權按上述第三項第1、2、3條規定執行。
5、請假到期的,按請假程式和許可權由請假人報告銷假,需要延期的,須重新辦理有關請假手續。
6、休年工假由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分管領導審批,如果辦事處已統一安排外出參觀考察學習的,應減除當年的年工假期。
7、凡不按規定履行請銷假規定的作曠工處理。
四、發放崗位津貼和獎金具體規定
1、發放日均崗位津貼,以每月21.5個工作日計算。
2、工作人員在正常工作日內,無故遲到、早退或未經批准擅離工作崗位的,相應扣發其當日崗位津貼。1個月內曠工每累計一天,扣發其當月崗位津貼的三分之一(臨聘人員扣發當月工資補助三分之一);超過3天的,扣發當月崗位津貼(臨聘人員扣發當月全部工資補助),全年累計曠工10天以上者,扣發年終獎。
3、工作人員請事假,時間在1個工作日以內的,其崗位津貼不予扣發;超過1個工作日的,按其實際事假天數(不含休息日、法定節假日,下同)扣發相應的崗位津貼(臨聘人員每天扣工資補助60元);1個月內事假天數累計達10天及以上的,當月崗位津貼全部扣發(臨聘人員不發當月工資補貼)。全年請事假累計超過1個月的,扣發年終獎。
4、工作人員請病假,1個月內病假天數(不含休息日、法定節假日,下同)累計在10天(含)以內的,其當月崗位津貼不予扣發;超過10天的,按其當月超過的天數扣發相應的崗位津貼(臨聘人員每天扣發工資補助25元);20天及以上的,當月崗位津貼全部扣發(臨聘人員不發當月工資補助)。每年累計病假超過6個月的,扣發年終獎。因公受傷人員在治療期間不扣發崗位津貼。
以上曠工、事假、病假天數,當月累計,跨月則重新計算。
5、工作人員在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和休息日、法定節假日期間,崗位津貼全額髮放。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工作人員產假期滿後,經單位批准請哺乳假的,在規定的哺乳假期間崗位津貼按60%計發。
6、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的,下年度崗位津貼按其應發額的75%發放,當年不發年終獎。
7、享受崗位津貼或綜合補貼的人員因涉嫌違紀、違法、犯罪被依法審查、採取強制措施或羈押的,在此期間崗位津貼或綜合補貼停發,年終也不發獎金。經審查、審理,不構成違法、犯罪且不受處分的,崗位津貼或綜合補貼和獎金予以補發。除此以外,一律不予補發。
五、要嚴格考勤制度。
各部門考勤人員必須負起責任,一經發現有弄虛作假、不如實上報考勤結果的,扣發考勤人的當月崗位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