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範本

2017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範本

  以下是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分享的2017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範本,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2017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範本1

  申請人:王某,男,漢族,1976年*月*日生,住。。。

  被申請人:xx**有限公司

  住址:xx市。。

  負責人: 聯絡電話:

  請求事項:

  1. 請求確認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已解除;

  2. 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4291元;

  3. 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所欠工資和各項補貼9600元;

  4. 裁判被申請人支付賠償金6480元;

  5. 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加班費160元;(xxx年4月份加班費)

  6. 裁判被申請人根據合同約定向申請人按比例發放年績效工資6066.67元;

  7. 裁判被申請人根據合同向申請人按比例發放第13個月工資2211元;

  8. 裁判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xxx年12月25日至xxx年9月份社會保險費;

  9. 裁判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的律師代理費1000元。

  事實與理由:

  xxx年12月25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正式工作,並於同日與被申請人簽訂了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份,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期限為xxx年12月25日起至xxx年12月24日止,其中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工作內容為工程師;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工資報酬為年薪44500元,支付方式:年薪中80%約定為年基本工資,共計36400元,按13個月發放,第13個工資參照當年業績評定進行發放,約定月度基本工資為2800元,試用期工資為每月2240元,年薪中的20%約定為年績效工資,共計9100元,在財年度發放;《勞動合同》還對其它事項進行了具體約定。合同簽訂後,由於申請人工作表現出色,被申請人於xxx年1月5日提前轉為正式工並提升為用服部經理。

  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努力工作,但被申請人自申請人用工之日至今一直未予辦理社會保險。且自xxx年5月份起也未向申請人足額髮放工作及支付福利待遇(每月200元交通及誤餐補助,300元的電腦補助);更為氣憤的是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協商一致,於xxx年6月25日未擅自變更了申請人的工作崗位;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為維護申請人的正當權益,特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支援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xx市xx新技術開發區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xxx年九月十八日

  附:證據:

  1.申請人身份證和被申請人營業執照;

  2.勞動合同,調崗協議;

  3.工資條影印件;

  4、律師代理費收據。

  2017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範本2

  申請人:*,女,漢族,生於*年*月*日,

  家庭住址:*市*街*號,

  身份證號:*,聯絡電話:*

  被申請人:蘇州B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市經濟開發區*路2288號

  聯絡電話:*郵編:*

  仲裁請求事項:

  一、請求依法裁定被申請人以申請人是乙肝攜帶者為由強迫申請人離職行為違法,侵犯申請人平等就業權;

  二、請求依法裁定撤銷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署的離職協議,裁定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三、請求依法裁定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誤工損失2500元,交通費:150元,體檢費:150元;

  四、請求依法裁定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

  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於xxx年10月21日進入蘇州B公司,任NPIQC工程師一職。試用2個月合格後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2年,xxx年10月21日續簽合同,合同編號:xxxxxxxxx。

  *年*月*日,申請人參加了被申請人組織的福利體檢。*年*月*日,被申請人單位課長李*找申請人談話,說申請人體檢結果為小三陽,公司要求自動離職。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反覆交涉未果。*年*月*日,被申請人單位人事經理給被申請人發郵件並附有《自動離職通知單》,要求第二天必須離開。*年*月*日,被申請人被迫離職。以上事實有相關證據證實。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xxx年5月18日,勞動部和衛生部聯合釋出了《關於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規定:"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乙肝擴散的工作外,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理由拒絕招用或者辭退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檔案還規定:"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xxx年1月1日生效的《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也作出了類似的規定。

  根據我國憲法第三十三、四十二條及相關法律規定,公民有平等就業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侵犯公民平等就業權。我國《勞動法》第三條、第十二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應受到歧視。《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被申請人僅因為申請人是乙肝攜帶者而歧視申請人,不但違規為申請人體檢了乙肝標誌物,還強迫申請人離職,不僅侵犯了申請人的平等就業權,還嚴重打擊申請人的就業信心,遭此重挫以來一直神情沮喪,精神上受到極大打擊。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我國《憲法》和相關法律中有關公民享有平等就業權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乙肝攜帶者的規定,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及衛生部檔案,使申請人遭受誤工損失和精神損害。因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貴局提出仲裁。

  此致

  *市勞動局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簽名,手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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