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育統計管理制度

學校教育統計管理制度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學校教育統計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適應學校改革和發展的需要,加強和改進學校統計工作,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和教育部《教育統計工作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統計工作的目的是對學校事業規模與結構、學科與專業、教學與科研、社會服務、對外合作與交流、財務與資產等方面的現狀和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與統計分析,便於準確反映學校發展狀況,提供重要決策依據,服務學校科學發展。

  第三條學校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嚴格按照《統計法》及《規定》要求,及時、準確填報上級下達的統計調查報表;及時、準確收集和整理學校管理所需統計資料,反映學校在發展過程中的基本情況;利用統計資料進行統計分析,開展統計服務;運用統計手段,監督檢查計劃執行情況。

  第四條學校統計工作分為綜合統計工作和專項統計工作。學校綜合統計工作的`內容包括:高等教育事業統計報表(高基報表)、高水平大學辦學績效資料採集表、普通本科高校發展潛力指標資料採集表等綜合統計報表。學校專項統計工作的`內容包括:上級對口部門的專業性統計業務報表。

  第二章 織織機構與職責範圍

  第五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的統計管理體制。學校由校長或校長指定的校領導擔任統計工作主管領導,全面負責學校的各項統計工作。發展規劃處是學校統計工作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執行學校綜合統計工作職能。

  第六條各職能部門、直屬單位歸口管理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相關的統計工作,並在發展規劃處的統一協調下,配合其他部門完成涉及本部門工作的相關統計任務。各學院與統計有關的工作由相關職能部門歸口管理。

  第七條學校各職能部門、直屬單位應指定一名處級領導幹部分管本單位的統計工作,並確定一名工作人員具體負責統計工作,將統計工作納入其崗位職責。

  第八條 學校發展規劃處綜合統計工作職責:

  (一)建立健全學校統計管理制度,執行學校統計工作管理辦法和工作計劃。

  (二)組織、協調全校綜合統計資訊工作,完成學校綜合統計工作任務。

  (三)稽核對外報送的學校基本資料,編撰和印發學校基本資料統計公報。

  (四)圍繞學校事業發展情況開展統計分析,為學校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五)做好統計資料的歸檔工作,推進學校基本統計資料的資訊化工作。

  (六)定期開展業務培訓,加強與各級部門及兄弟院校的工作交流。

  第九條各職能部門、直屬單位統計工作的主要職責:

  (一)認真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根據本單位業務情況建立相應的統計制度。

  (二)根據學校綜合統計工作要求,及時、準確填報學校下達的有關統計報表。

  (三)保質保量完成上級有關部門下達給學校的專項統計報表的填報工作。

  (四)根據要求及時、準確提供相關統計資料,結合本單位工作開展統計分析;

  (五)負責收集、整理本單位的統計資料,建立健全統計臺帳和歷史資料。

  第三章 統計工作內容與分工

  第十條 學校統計工作內容及分工:

  (一)教職工統計由人事處負責。包括全校教職員工的人數、性別、民族、文化程度、職務(稱)、年齡、政治面貌、行政獎懲等內容。

  高層次人才情況由人才辦、科學技術發展研究院和社會科學處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統計由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

  (二)本科教學及學籍統計由教務處負責。包括專業設定、教學計劃、課程設定、教師授課及課時、專業設定、學籍資訊、學生考試成績、學科競賽、教學實踐、質量工程、教學成果、教學獎勵、教材建設、教學研究成果等各類有關資料。

  有關學生第二課堂、校園文化建設、學生社會實踐活動等統計由校團委負責。

  (三)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留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及成人教育生等學生統計分別由教務處和學生處、研究生院、海外學院及繼續教育學院負責。包括招生情況、在校生人數、來源、年齡、政治面貌、獎懲、畢業生人數、學位授予等內容。畢業生就業、創業情況由學生處負責。

  (四)科學研究狀況統計由科學技術發展研究院和社會科學處負責。包括科研論文、科研專案立項、科研經費、科研獎勵、科研平臺、智慧財產權與專利等內容。

  (五)學科建設統計由發展規劃處負責。包括各級重點學科、ESI學科建設情況等內容。

  (六)社會服務情況由海峽創業育成中心(新農村發展研究院)負責。包括橫向經費、科技成果轉化、產學研合作專案等社會服務情況。

  (七)資產裝置統計由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包括教學科研裝置、辦公裝置等固定資產的數量及使用情況、學校佔地面積和校舍面積(含教學科研及輔助用房、行政辦公用房、實驗室面積、學生宿舍面積、生活用房等分類校舍面積)等內容。

  (八)圖書資料的統計由圖書館負責。包括圖書資料(含電子圖書)的種類、數量等,及各種有關的服務及設施使用情況等內容。

  (九)基本建設統計由基建處負責。包括基建投資完成情況、校舍施工完成情況等內容。

  (十)財務統計由計劃財務處負責。包括各項預算內外經費收支情況和分析比較、投入產出情況、工資總額等內容。

  (十一)對外交流與合作情況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臺港澳事務辦公室(合署)負責。包括國家留學基金委教師出國專案、優秀本科生國際交流專案、赴臺港澳交流學生專案、中外合作辦學專案、國際來訪和回訪、國際學術會議等等內容。

  (十二)學校的新聞統計由宣傳部負責。包括校外各級媒體有關我校的報道、校內媒體的新聞宣傳等內容。

  (十三)校友情況、社會捐贈統計由校友會負責。

  (十四)各學院、研究院、研究所、基地、研究中心等學校教學科研單位負責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各種統計工作,並積極配合學校各職能部門的統計工作。

  (十五)未列入以上範圍內的統計專案,按其性質由發展規劃處協調有關職能部門提供。

  第四章 統計工作流程與要求

  第十一條 統計資料的採集。各職能部門、直屬單位嚴格按照統計調查範圍、指標涵義、計算方法、分類標準等規定要求,如實提供統計資料,在報送期限內完成統計工作任務,保證資料來源有據可查。

  第十二條統計資料的報送。上級下達的要求以學校名義上報的綜合統計報表,由發展規劃處組織統計、彙總填表,經分管校領導審籤後按時報送。各類專項統計報表,由職責部門、直屬單位歸口負責組織統計、彙總填表,由部門(單位)統計工作負責人稽核簽字,經分管校領導審籤後按時報送,並送發展規劃處備案。學校下達的校內統計報表,各部門(單位)組織統計、彙總填表,由部門(單位)統計工作負責人稽核簽字後按時報送。

  第十三條統計資料的釋出。為保證統計資料準確、全面、統一,學校的基本統計資料以發展規劃處正式釋出的基本統計資料為準,其他部門(單位)不得釋出與其不一致的資料。發展規劃處每年初發布一次《學校基本資料統計公報》,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更新學校主頁網站的基本資料。

  第十四條 統計資料的使用。各部門(單位)引用或對外報送學校基本統計資料,須經本部門(單位)負責人稽核後,報發展規劃處核實。涉及特定用途的基本資料,應結合實際情況向相關部門(單位)採集並使用最新統計資料。

  第十五條統計資料的變更。各部門(單位)對報出統計資訊的準確性和一致性負責,一經上報不得隨意更改。確需變更的,經本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稽核簽字並附情況說明,報學校核實審批後,再交上級統計單位更正。已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彙總的統計資訊和資料一般不得更改。

  第十六條統計資料的歸檔。各部門(單位)均應保管好本部門(單位)的統計資料、各種統計報表以及有關統計工作的檔案、指示、通知、規定,對外報送的統計報表和資料要送交校綜合檔案室存檔。屬於國家保密的統計資料,統計人員須按規定做好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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