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中層幹部管理制度

學校中層幹部管理制度

  在生活中,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絡,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學校中層幹部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xxx層幹部管理工作,大力推進依法治校,促進學校制度建設,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有關幹部人事管理規定,結合教育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中層幹部管理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黨管幹部;

  2.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注重實績、群眾公認;

  3.公開、公平、擇優;

  4.精簡、高效、規範、合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獨立建制的公辦小學、初中、九年一貫制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中。

  第二章 機構設定、職位與職數

  第四條 學校內設機構由學校自主確定,內設機構配備幹部總職數一般為:

  1.普通高中8~12名;

  2.25班及以上義務教育階段學校8~10名;

  3.13~24班義務教育階段學校5~8名;

  4.12班及以下義務教育階段學校3~5名;

  5.職業類學校可根據系、部設定中層職位,由學校提出意見報教育局審批。

  完中、九年一貫制學校的中層職數可增加1~2名,寄宿制學校可增加2~3名。

  特殊情況需要增加中層職數的,需報教育局審批同意。

  第三章 選拔任用

  第五條 學校中層幹部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2.勝任本職工作,具有較高的師德素養、業務水平和組織協調能力;

  3.遵守工作紀律,具有較強的廉潔自律意識;

  4.堅持以身作則,具有較好的群眾基礎;

  5.在編在職或備案制身份教師,身體健康。

  第六條 擬任用的學校中層幹部,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首次聘任為小學中層幹部的,年齡一般在40周某某以下;首次聘任為中學中層幹部的,年齡一般在45周某某以下。教師平均年齡較大的鄉鎮學校,首次聘任年齡可適當放寬。

  2.學校中層幹部,一般應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

  3.學校中層幹部一般應逐級提拔。擔任中層副職的,一般應具有擔任班主任等管理工作經歷;擔任中層正職的,一般應具有中層副職經歷。特別優秀的青年教師,經教育局同意後可破格聘任。

  4.有支教或輪崗交流經歷者優先考慮。

  第七條 學校中層幹部實行選任制度或競聘上崗制度(學校主辦會計由教育局直接委派),分別按下列程式進行:

  1.選任程式

  (1)成立選任工作領導小組並公示;

  (2)擬訂學校中層幹部選任方案;

  (3)選任方案報教育局(組織人事科)預審;

  (4)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審議透過選任方案;

  (5)組織選任(民主推薦、組織考察、討論決定等)

  (6)擬聘人員名單在校內公示(5個工作日);

  (7)頒發聘任書;

  (8)聘任結果報教育局(組織人事科)備案。

  2.競聘上崗程式

  (1)成立聘任工作領導小組並公示;

  (2)擬訂學校中層幹部競聘方案;

  (3)競聘方案報教育局(組織人事科)預審;

  (4)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審議透過競聘方案;

  (5)公佈競聘方案;

  (6)宣傳發動,公開報名,組織應聘人員申請應聘;

  (7)聘任工作領導小組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

  (8)組織競聘(競聘演說、民主測評、組織考察、集體研究商定);

  (9)擬聘人員名單在校內公示(5個工作日);

  (10)頒發聘任書;

  (11)聘任結果報教育局(組織人事科)備案。

  第四章 崗位管理

  第八條 學校中層幹部聘期為三年,聘任期滿經考核合格可自動續聘。聘期內因工作需要可以平級調任。實行中層幹部輪崗制度,在同一學校同一崗位連續任職滿6年的,應予交流;在同一學校同一崗位連續任職滿9年的,原則上必須交流。

  第九條 學校中層幹部實行到齡退崗制度。男年滿57周某某,女年滿52周某某,原則上不再擔任中層幹部職務。高階職稱女性中層選擇55周某某不退休,則參照男性中層到齡退崗。有特殊需要適當延長在崗時間的,須經學校黨政聯席會議討論透過。中層幹部退崗後,應嚴格執行工作紀律,服從學校工作安排,完成學校安排的工作任務。

  第十條 學校中層幹部每學年應在全體教職工大會上述職並接受民主測評。測評中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並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應免去中層幹部職務。

  第十一條 學校中層幹部在績效工資分配上享受相應待遇。因年齡原因退出現職的,每擔任中層正、副職滿三年,可分別享受相應職務待遇一年。退出現職的'中層幹部應與在職一起接受民主測評,測評中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並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不得享受當年度原職務待遇。

  第十二條 學校中層幹部實行任職迴避制度。任職迴避的親屬關係為:夫妻關係、父子(女)關係、母子(女)關係等直系親屬。有直系親屬關係的,一方如已擔任學校校級領導,另一方不得在同一學校擔任中層幹部職務,也不得從事總務(財務)工作;一方如擔任中層正職,另一方一般不得在同一學校再擔任中層正職;雙方不得在同一部門擔任中層職務。

  第十三條 學校中層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解聘:

  1.受到黨紀、政務、政紀重處分的;

  2.嚴重違反師德規範,造成不良後果的;

  3.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擔任現職的。

  第五章 紀律與監督

  第十四條 全區各級各類學校要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切實做好學校中層幹部的推薦、選任和管理工作。對在中層幹部推薦、選任過程中營私舞弊、弄虛作假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因用人失察、失誤造成不良後果的,要追究學校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xxx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0日起執行。原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上級另有規定的按照上級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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