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培訓學校規章管理制度(精選18篇)

民辦培訓學校規章管理制度(精選18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民辦培訓學校規章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民辦培訓學校規章管理制度 篇1

  為做好校園疫情防控,各學校積極籌備衛生清潔消毒物資,為開學和開學後日常防疫工作做好了充分準備,一定要規範儲存、使用和管理,做好相關安全工作。

  1、清潔消毒物資包括消毒劑和消毒器材。消毒物資存放在學校專用存放地點,場所應選擇在有監控覆蓋的地方,並離開學生活動區域。

  2、存放地點應當符合有關安全、防火規定,設定相應的通風、防爆、防火、防雷、報警、滅火、防曬、除溼、消除靜電等安全設施。

  3、存放場所封閉管理。儲存倉庫要懸掛警示標牌,設定警界線等隔離措施。

  4、物資應當分類分項存放,堆垛之間的主要通道應當有安全距離,不得超量儲存。

  5、將安全管理制度、每種消毒劑安全使用說明在存放場所放大張貼。

  6、安排專人出入庫管理,建好物資管理臺賬,包括來源(接受捐贈、購買)、數量、購買(接收人)、入庫時間等。

  7、物資出庫做好登記,對使用人、使用時間、使用量等詳細記錄。領取和歸還均雙方簽字確認。

  8、向使用人發放消毒用品時,應附送簡練表述的安全注意事項。

  9、使用人要做消殺情況記錄,包括消殺時間,區域(面積),可在歸還物品時記錄備案,存在問題及時向主管人(保管人)反饋。

  10、消毒劑(粉、片、液)嚴格按照使用說明進行配比、使用,嚴格遵守使用過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項。

  11、消毒劑和消殺用具應即用即還,或每日取還。不應在固定儲存場所以外其他地方存放。

  12、管理人員要定期檢視,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明確負責人和檢查人。

  13、消殺要適時、適度、適量,防止過度消毒引發的環境汙染和安全隱患。

  學校公佈制度時,應同時公佈責任人(儘量雙人管理),以確保制度落實。

  民辦培訓學校規章管理制度 篇2

  憲法規定“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保護公共財產是每個公民義不容辭的光榮職責。學校公共財產是學校開展政黨的教育教學工作必不可少的物質基礎。為切實保護我校的一切公共財產,使其更好地服務於教育教學工作,全體師生員工須遵照執行。

  一、建立定期檢查制度

  學校每學期組織人員對公共財物進行一次全面清查,並登記造冊,落實財產管理責任人。每學期對公物進行必要的檢查維修。

  二、建立財產登記制度。

  一是建立公共財物借、還登記制度。凡是向公共財物管理責任人借、還公物,均記錄好借、還公物的品種數量及日期和其它應有的說明。凡有損壞或遺失,借物人須昭價賠償或負責維修好。登記薄將作為財會檔案予以儲存備查。二是會計要建立健全財產管理財薄,及時準確地做好記錄,做到物物有賬,賬物相符。

  三、班上的公物管理實行班級負責制。

  凡是班上的講桌、講凳、衛生工具,毛刷、一切電器、門窗、玻璃、美化教室用品,班級牌,均由該班全體學生共同負責保護、管理。如有人為損毀,由該班自行解決維修或昭價賠償的問題。

  四、建立公共財物管理部門負責制。

  實驗器材管理由古剛義負責,微機室器材管理同廖長清負責,團隊室公物管理由李建負責,體育器材管理由體育教師共同負責,油印室的公物管理由張鳳仙負責,油印資料老大需要教導處先登記,再由張鳳仙記錄及油印。檔案室的公物管理由工會負責,雜物保管室由黃澤林負責,錄音機、聽力磁帶、教參、教學掛圖由教導處負責管理,伙食團公物由李建輝負責,段學良負責對電器、辦公用品等進行發放與登記。辦公桌椅經編號、登記後由各位教師負責管理。

  五、學校公物非經校長和管理責任人簽字同意,並辦理好有關手續,不得外借,否則,一切責任由管理責任人承擔。

  民辦培訓學校規章管理制度 篇3

  為規範學校收支行為,加強學校財務管理,增強教職工對學校財務活動的監督,進一步提高學校財務管理的透明度和民主化,保障教育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特制訂郭河鎮中小學財務公開制度。

  一、財務公開的目的

  實行財務公開,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保證收支行為的規範化;量入為出,保證重點,兼顧一般,注重資金的使用效益,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增強教職工民主意識,激勵教職工參與理財,積極有力地進行財務監督;從源頭上預防和遏制不正之風,提高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自覺性,密切幹群關係,促進行風建設。

  二、財務公開的原則

  財務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及時、真實和公正的原則,不得侵犯他人私隱,商業秘密、國家秘密、不得損害學校利益。

  三、財務公開的內容

  1、學校財務規章制度,上級有關檔案和政策性通知;學校各項獎懲制度及績效工資實施方案。

  2、學校預算編制及執行情況,尤其是公務接待、會議、用車等費用支出情況及預算外資金的收支情況;

  3、公用經費的劃撥標準、總額及累計撥款情況;

  4、重要財產、物資的採購和處置情況;

  5、教職工獎勵性績效工資發放、社會保障繳費情況;

  6、建設工程專案和較大修理專案經費落實以及公開招投標情況;

  7、學校代收代支資金情況;

  8、其他涉及教職工利益的重大經濟事項。

  四、財務公開的方式

  1、設立固定的公開欄、宣傳欄;

  2、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會議;

  3、內部資料、校刊、廣播、校園網等校內釋出資訊媒體;

  4、其他便於教職工和社會知曉的形式。

  五、財務公開的組織

  1、財務公開是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體現。各校要成立以校長為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報賬員(財務經辦員)、教師代表組成的財務公開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要將財務公開的公示內容和照片資料留檔備查。

  2、財務公開主要採取定期公示和不定期公示的方式進行;學校財務分期中、期末各公示一次;其他與財務有關的重大事項與重大活動的公開時間,應根據需要在事前、事中、事後及時公開。

  民辦培訓學校規章管理制度 篇4

  為保證學生的身心健康,及時發現情況,及時處理,預防學校傳染性疾病的發生,特制定此制度:

  一、指定班主任教師負責每天早晨對本班學生進行晨檢;

  二、晨檢時應認真、細心,透過觀察、詢問等方式瞭解掌握學生的情況;對未到學校的學生要及時想辦法瞭解缺勤的原因;

  三、每日晨檢情況要做好記載,特別對異常情況更要做好詳細的記錄:內容包括學生姓名、性別、年齡、家庭住址、家長姓名、異常情況紀要以及採取的確措施辦法等;

  四、對晨檢中發現的異常情況,特別是出現發燒、頭疼、咳嗽以及不能確定的症狀、現象,要及時報告學校;

  五、班主任教師對病症學生在治療期間的情況要跟蹤,多瞭解、多關注,做好記載。

  民辦培訓學校規章管理制度 篇5

  為了加強學生宿舍管理,使學生養成良好的生活、衛生習慣,建立優美生活環境,形成良好校風,經學校研究決定舉行文明寢室評比活動,具體安排如下:

  一、考核專案及評分標準:

  1、地面清潔(10分)

  2、日常用品清潔擺放整齊(10分)

  3、室內整體及床上用品擺放整齊(30分)

  4、門窗、牆壁、天花板清潔(10分)

  5、室內私接電源(10分)

  6、儲物箱擺放(10分)

  7、寢室的玻璃框內容是否完整(10分)

  8、寢室內是否有異味(10分)、

  二、考核辦法及表彰

  由班主任老師帶領學生值日干部對寢室進行檢查評分,以此為依據計算各寢室得分。各評選出男女文明寢室各4個,在本月量化評比中加2分,混合寢室每班加2分。評出較差的寢室,全體開除寢室!本週內發放獎品,通報被處分寢室。

  民辦培訓學校規章管理制度 篇6

  為規範學生心理檔案的管理與使用,為學生提供科學專業的服務,進一步促進學校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規範化、科學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規定。

  一、學校每年秋季對入校新生進行心理普測,並依據測評結果(包括量表統計分析結果、解釋、建議等內容)建立檔案。作為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學生心理檔案包括心理健康狀況普查材料、諮詢記錄、跟蹤反饋材料等。

  二、心理檔案應由專人管理,專櫃儲存。

  三、管理人員要恪盡職守,嚴格按要求,保證及時歸檔、整理和正常使用。

  四、檔案管理員嚴禁擅自攜帶和向無關人員談論學生心理檔案內容。

  五、原則上只有學校心理健康教育人員(學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負責人、學校心理輔導教師及本班班主任)可以調閱學生心理健康檔案,但不得外借出檔案管理室,只能在管理室內調閱。

  六、學校心理健康教育人員以外的教職工如確因工作需要需查閱學生心理檔案,必須出具相關證明,並經學校主管部門領導簽字後方能查閱。對所查閱的內容,必須嚴格保密,如有洩密或由此產生不良後果,必須承擔相應責任。

  七、查閱使用學生心理檔案必須嚴格登記。

  八、除補充學生心理檔案內容外,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在學生心理健康檔案上進行文字撰寫。

  九、學生本人進行心理諮詢時,心理健康教育人員有責任、義務對檔案內容及檔案反映的情況給與科學、準確、如實的解釋,不允許誇大其辭,或使用極端性語言。

  十、心理健康檔案不借出不復制,因特殊情況確需借出或複製的,必須經學校主管部門領導簽字。

  十一、學生心理檔案一般不作診斷證明。

  十二、學生心理檔案原則上保留至學生畢業,特殊學生心理檔案由心理健康教育指導教師保管,學生畢業時交由學校心理健康教育負責人封存。

  民辦培訓學校規章管理制度 篇7

  一、體育保管室規章制度

  1、堅守崗位,牢固樹立為教學服務和師生服務的思想,做到滿腔熱血,有求必應。

  2、愛護公共財產,注意室內衛生,做到體育用品擺放整齊,有序。

  3、完整借還手續,上體育課前,必須有體育老師或體育委員按規定借取體育器材,教師簽名,當面點清品種數目。

  4、體育課後,須及時歸還體育器材。

  5、非正常損壞器材,須按實際價格或損壞程度賠償。

  二、體育器材、場地管理制度

  1、體育保管室要保持清潔衛生,器材放置井然有序,便於上課借還。

  2、保管先要樹立一切為教學、訓練服務的觀點,做到按制度辦事,堅持崗位,熱情周到。

  3、體育課外活動,借出器材必須填寫借物單,按時歸還,凡遺失損壞必須賠償。

  4、外單位借器材,須經校主管領導、體育組負責人同意方可借出,私人不得借用。

  5、嚴禁一切車輛在運動場內行駛,保管室不得堆放私人雜物。

  6、場地每週清掃一次,每年維修、保養一次。

  7、體育器材每學年清理一次,自然損耗要登記造冊,並經學校、教研組長審批銷帳。

  三、體育器材賠償制度

  1、體育設施是國家財產,全體師生必須珍惜愛護。

  2、學生有意損壞器材,按原價賠償。因使用不當損壞的器材,按百分之五十賠償。

  3、器材丟失,任課教師應查明原因,明確責任,除加強教育外,按實際情況處理,通報全校。

  4、器材每學年清理一次,自然損耗或報廢的要登記造冊並須報教研組及領導審批後銷帳。

  民辦培訓學校規章管理制度 篇8

  1、教師必須做好課前準備,堅決按課表上課。

  2、預備鈴(課前2分鐘)響後,任課教師愉快地站到教室門口,關注每個學生。學生停止講話,坐姿端正,保持安靜,桌凳整齊,書本、筆放在桌子的左上角。

  3、上課鈴響後,教師精神抖擻、面帶微笑走進教室。教師走上講臺,愉快地注視每一個學生,班長喊“起立”,教師待每個學生集中精力立正後,親切地招呼“同學們好”,同學們齊聲招呼“老師好”,教師微笑著說“請坐下”,學生方可坐下。

  4、老師必須全身心投入,關注並確保每個學生在課堂上學得緊張,學得好,並多用激勵和鼓勵的語言。

  5、上課發言先舉手,經老師同意後方能起立發言。師生講普通話,聲音響亮,書寫工整。

  6、師生不得隨便離開課堂。遲到的學生必須站在教室門口喊“報告”,經老師同意後才能進入教室,不得從後門擅自進入;因故需要離開教室的必須先舉手說明原因,老師同意後方能離開。

  7、教師不帶茶杯、手機進課堂,不坐著上課。

  8、學生必須聚精會神地學習,按時、認真、獨立地完成作業,書寫工整。不得做小動作,不得東張西望,不得喝茶,吃零食。

  9、學生違紀,教師要及時制止,待課後再處理,學生不得頂撞老師;教師不得體罰學生,不得叫學生停課。

  10、看書時眼睛離書本一尺,認真做好眼保健操,上晚自習的教師進班督察。

  11、自始至終保持課堂紀律,缺課學生作好記載並及時反映給班主任。

  12、下課鈴響後,教師不得拖堂,立即宣佈“下課”,班長喊“起立”,教師親切地招呼“同學們再見”,同學們一起打招呼“老師再見”,儘量讓老師先走出教室。

  民辦培訓學校規章管理制度 篇9

  為了豐富同學們的文體活動,也為了使大家擁有一個健康的體魄,充分展示出大學生應有的朝氣,特規定如下:

  1、每天的早操,各系要保證人數;如有曠操,按班級的人數扣分。

  2、每天的早操,各系要保證佇列整齊,如有不整齊的扣除班級量化分。

  3、在我院舉行的各種學生文體活動中,各系都應積極參加,配合文體部開展工作。

  4、在我院召開各種學生大型會議或者晚會時,各系都應配合文體部的工作,在整隊入場過程中,如發現有不配合者,將視情節嚴重給予扣分及全院通報批評處理。

  5、掌握學校體育教學方針,協助學校進行體育教學工作。

  6、與學校體育教育持聯絡,配合學校體育工作,反映同學們的願望和要求,促進體育工作的進行和同時提高。

  7、透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宣傳體育工作的重要性,增強同學們的體育群眾性體育運動的發展,動員同學們積極參加體育鍛煉。

  8、協助學校管理體育場地和設施的管理和使用,透過體育活動發現和培養體育積極分子,加強體育管理,幫助體育骨幹解決學習生活和體育活動等各方面的困難。

  9、加強與兄弟院校和體育活動的交流,積極加強與兄弟院校的體育競賽,促進校際交流。

  10、指導體育工作的開展。

  11、本實施辦法有關條文由學生會勞衛部負責解釋。

  12、各系學生會可根據本實施辦法制定本單位實施細則。

  民辦培訓學校規章管理制度 篇10

  1、教室開放時間為正式上課前30分鐘。

  2、學員進入教室時須向班主任出示聽課證,否則不得進入教室。

  3、學員須按聽課證編號後三位或補充座位號對號入座。

  4、學員須遵守上課時間,如有遲到,請就近入座。

  5、上課期間,學員須保持教室安靜,不得大聲喧譁、打鬧;學員須將手機等通訊工具調為振動或其它非響鈴方式。

  6、嚴禁課堂錄音、錄影、照相,一經發現,裝置及磁帶予以沒收。

  7、學員須自覺保持教室衛生,不準隨地吐痰;嚴禁吸菸;課後須將餐盒等廢棄物帶出教室;不準在牆壁上或課桌椅上隨意塗寫。

  8、學員應自覺服從班主任管理,尊重任課教師;如有任何建議和意見,可在課間向班主任老師反映或透過北京新東方學校投訴電話解決。

  9、上課時若發生突發事件,如停電、火災、音響故障等,請不要驚慌,聽從班主任統一指揮和安排。

  10、財物及貴重物品請慎重保管,如有丟失,後果自負。

  11、學員在教學區內須言行文明,注意儀表。

  12、學員應愛護樓內各項設施,節約用水;若損壞公物,照價賠償。

  13、學員不得使用教室內的電源。

  14、嚴禁攜帶危險品、寵物進入教學區和教室。

  15、學員應在指定地點停放腳踏車,請儘量不要騎新車、名貴車,學校僅提供場地及擺放整齊,如有丟失,責任自負。

  16、合班上課班級的學員座位號按學員報名先後順序由學校統一安排。

  民辦培訓學校規章管理制度 篇11

  為了進一步加強教學管理,規範教師的教學行為,根據我校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校《教職工日常工作考核與獎勵方案》,內容如下:

  一、備課

  1、熟悉課程標準和教學內容。要認真學習新的課程標準,鑽研任教學科的教材,明確本學科的教學任務,編排體系與結構,在瞭解本學科全程教材的前提之下,深入鑽研本學年的教材,以及它在整個小學教材中的地位和作用,準確把握各單元之間的前後聯絡,明確教材特點以及重點、難點。本項主要檢查年級組的教科研活動記錄。

  2、認真制訂學科教學計劃。教學計劃應包括以下內容:教材分析、教學總要求、分單元或型別教學要求和重難點。教學進度要明確各周次的教學內容,複習、考試的時間安排等。

  3、備課要講究實用性,要建立“以學定教”的教學理念,體現出教師的引導和學生學習的過程。備課要以個人鑽研為主、集體備課為輔,平行班級應建立備課小組,定期研究教材教法,商討、交流備課體會,教學進度和測試要求。各科教師均要以學校的備課要求提前一週準備教案,認真研讀教材、參考教案或者備課手冊,杜絕無教案上課。

  二、上課

  1、嚴格按課表上課,不得隨意調課,課務調整應經過教導處批准。

  2、遵守課堂教學常規,提前準備好需用的教具,預備鈴時應進課堂,上課時不擅離課堂,無特殊原因不坐著上課,不做與本課無關的事,學生做作業時應巡迴指導。按時完成教學任務,不得拖堂,以免影響學生休息和下一課的教學活動。不嘲諷、訓斥學生,不責令學生退出課堂,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3、上課要以學生自主探索、合作交流為主要方式組織教學,適時地運用現代技術手段,提高課堂教學的質量。教師要充分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使全體學生都能夠主動、有效地投入到學習活動中;教師能根據具體的教學內容,引導學生開展有效學習,體現自主探索、合作交流等有效方式。課堂上,教師要面向全體學生,尊重學生個性,允許不同的學生從不同角度認識問題,用不同方式表達想法,用不同的知識與方法解決問題,尤其對學習有困難的學生給予切實幫助,耐心解答學生疑問,讓學生在學習過程中獲得成功體驗,在學習過程中建立自信心。

  三、作業

  1、學生方面

  ⑴作業質量:視學生的書寫習慣、字跡、格式和正確率。

  ⑵作業數量:檢查時根據各學科的具體情況給分。

  2、教師方面

  ⑴作業內容與形式:精心設計,內容與形式要切合教學與學生的知識水平,作業量輕重適度,避免機械性、重複性的抄寫。

  ⑵批改格式:以區教研室《學生作業書寫與批改規範》規範批改的格式、批改符號和綜合等第的評價。

  ⑶批改態度:批改要及時、認真、細緻,對學生作業中傾向性的問題要及時予以評講。

  四、輔導

  1、輔導內容及形式:語文、數學、英語學科的輔導指培優、提中和輔差;其它學科的輔導指興趣小組的輔導情況,要有資料反映。

  2、輔導效果:學生的作業、作品及知識質量調研和競賽成績的進步情況。

  五、成績考查

  1、單元綜合性練習可以在每單元教學結束後進行,單元練習後教者應認真及時批改,做好情況分析、等第記載,並及時對學生進行評講。

  2、學期期中和結束對學生的考查由學校統一安排。每位教師均應服從學校的統一安排,認真組織,精心實施,做好學生成績的分析與評定,深刻總結教學工作得失的原因。

  六、課外活動

  根據教學內容,每單元要組織一次綜合性學習或實踐活動(有備課設計、有資料反映)。

  考核與獎勵辦法:

  以上“六認真”是關於教學工作的要求是基本的,是《教師法》、《中小學教師日常行為規範》和相關法律、法規所明確規定的,所以也是剛性的。學校將根據定期與不定期檢查的情況,視教師工作的崗位與工作的質與量,評定一、二、三等獎。對違反“六認真”規定,造成家長群體來訪或引起社會不良反響者取消全部獎勵,學校還將視其態度與改觀效果綜合評定年度考核的等第。

  民辦培訓學校規章管理制度 篇12

  學生課堂作業既是用來對學生掌握知識、提升能力等情況的資訊饋,也是教師用來自己檢驗課堂教學情況的手段,批改作業時教師能思教和學的效果,是進一步提高教學質量的有效途徑之一。因此,老師們要按照“常規要求”及“細則”來規範自己的批改,教導處也將對教師執行常規的情況認真檢查,特制定作業常規檢查制度如下。

  一、檢查人員

  分管語文、數學、英語、美術的校長、主任、教研組組長、備課組組長。

  二、檢查依據

  依據信州區小學語文、數學、英語、美術常規對作業的`要求及《石人鄉小學對各科作業批改要求》

  三、檢查制度

  1.每次作業常規檢查實行查後及時饋、通報、整改、考核這一流程。

  2.學生作業每兩週在備課組互查一次,檢查結果要記錄在教研活動記錄本上。

  3.學校每學期普查2~3次,每次根據實際各有側重。期中、期末兩次要求把抽檢的作業全部交到多媒體待檢。(老師自己交,自己領回,以免丟失)

  4.所有參加檢查的人員,分別從各班所有作業中隨機抽查,每種至少5本。檢查後分別填寫檢查表。

  5.要求所有參加檢查的領導及組長,一起彙總情況,共同填寫整改通知(沒有接到整改通知的教師,視為合格),一式兩份,檢查當天交到教導處蓋章。(負責人:領導及組長)

  6.教導處將整改通知書蓋章後於檢查第二天及時交給分管校長。(負責人:教導處負責常規工作的主任)

  7.分管校長接整改通知書當天及時下發教師本人並督促簽字、整改。(負責人:分管校長)

  8.教師收整改通知5日內整改完畢,由本組組長及組組長負責檢查並簽字,一份交還教導處存檔,一份留給教師本人。(負責人:組組長)

  9.對檢查中發現不符合規範的,要每週五跟蹤檢查,直到能符合規範要求為止。(負責人:分管校長、主任及組組長)

  10.對期末試卷或其它統考試卷,統分後試卷要上交教導處,由分管領導從各年級試卷中各抽查一本,以瞭解改卷評分情況。發現違規操作的,由當事人負全責。

  11.常規檢查實行檢查人負責制,檢查中及檢查後哪個環節出問題,就由負責人承擔一切責任。對拒絕整改的教師,由校會研究作出處分。

  民辦培訓學校規章管理制度 篇13

  一、梭倫

  1、時間:公元前6世紀初;

  2、內容:實行財產等級制度(依據財產多少,劃分四個等級);

  公民會豎家最高權力機關,各等級公民均可參加;

  建立四百人議事會,前三等級可以入選;

  建立陪審法庭,廢除債務奴隸制度;

  3、影響:動搖了舊貴族的特權,保障了公民的民族權利,為雅典奠定基礎;

  二、克里斯蒂尼

  1、時間:公元前6世紀末

  2、內容:劃分十個地區部落,以部落為單位實行;

  設立五百人議事會;

  每一地區部落選一名將,組成十將員會;

  擴公民會的權利;

  3、影響:基本剷除舊貴族的特權,公民參擴,標誌雅典的的建立。

  三、伯利克里時期雅典繁榮的表現

  ①除十將以外,各級官職向所有公民開放

  ②公民會成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每個公民在會上都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③陪審法廷是最高

  ④國家為擔任公職和參加活動的公民發放津貼。

  四、雅典對近代西方的影響

  雅典的對近代西方的形式有著重要的影響,比如:

  1、陪審法庭制度;

  2、議會制度,制

  3、公民、平等的意識等等。

  羅馬法

  1.瞭解《十二銅表法》、公民法和萬民法

  2.認識羅馬法的作用

  一、《十二銅表法》

  1、時間:公元前5世紀中期,

  2、背景:習慣法遭到平民的對

  3、意義: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貴族的特權,保護了平民的利益。

  標誌著羅馬成文法的誕生。

  二、公民法與萬民法

  1、公民法:適用範圍主要限於羅馬公民。

  2、萬民法

  (1)背景:羅馬向外擴張;

  公民法無法適應統治的需要,導致矛盾激化。

  (2)範圍:羅馬境內的各族人民。

  三、羅馬法的作用

  1、羅馬法是羅馬統治的有力支柱。為國家權力提供法律依據,穩定社會秩序,保護統治階級的和經濟利益。

  2、羅馬法是歐洲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完備的法律體系,對近代爬立法與司法有重要影響。

  4、最新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教學管理制度

  1、基本目標

  深入研究多版本教材,著力解決課改中的熱點難點問題,創新化學教學常規,努力建設優質課堂,不斷提高教學質量,積極研究開發課程資源,促進學生學習方式的變革,構建師生共同發展的教學評價體系,推進教育現代化程序。

  深入研究課標怎樣在化學教學中完整地體現,課標中對知識的規定和對能力的規定之間的聯絡,課標中知識結構怎樣在教學程序中形成網路,等等,都需要有一批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2、基本流程

  劃分小組及負責章節--集體討論,得出統一觀點--教學中實施,及時饋--總結整理

  3、實施過程

  (1)劃分小組,及負責章節

  根據老師的教學經驗水平,將老師分為幾個小組,每個小組由3-4名老師組成,發揮有經驗老師的帶動作用,小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實行一段時間之後重新劃分。

  針對化學課本中的某一章節,老師聯絡高考實際,以及考試綱,找出各個版本教材互補的地方,對教材進行有選擇的吸收,運用。

  (2)集體討論,得出統一觀點

  組內集體備課的時候,小組將自己的觀點提出並講解,與組內其餘的老師進行交流,家集體討論之後,達成統一的意見。

  (3)教學中實施,及時反饋

  經過家一致的討論,按照結論,指導備課,在教學中觀察學生接收掌握的情況,課後作業做得情況。看學生掌握的是否明白清楚。關注教學質量。

  (4)總結整理

  關注師生互動,突出知識的形成過程,重視教學情境的創設,密切聯絡實際。

  關注學生的進步和發展。教師目中有“人”,教學有物件意識,能因材施教;有“全人”概念,教學旨在努力促進學生科學素養的提高。

  關注教師的問題意識和思品質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持續追問“什麼內容是學生素養形成最基礎的因素”、“什麼樣的教學是最優質的教學”、“同一教學內容的處理在眾多的選擇中是否有最佳路徑”對新課程背景下的地域教學形成基本的準備、實施、評價策略。

  總之,力求高中化學優質教學,要求高中化學教學行為能夠體現正確的學科價值取向和明確的教學目標,力求在教學上培養和發展學生的自主、合作和探究的學習品質,促進學生科學素養的發展。

  民辦培訓學校規章管理制度 篇14

  東莞小桔燈培訓學校依據公平,公正原則,盡最努力體現多勞多得,能者多得,調動教師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更好的促進學校,教師員工共同發展,特制定以下工資制度標準。教師工資總額由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課時工資,獎金四部分組成。

  一、基本工資

  基本工資的核定以學歷,教齡和現實的教學能力為依據由校長考核確定

  1、實習或試用期的基本工資1300元。

  2、專及以上學歷1300元1500元。

  3、基本工資按10%逐年遞增(做滿一年以上開始計發)。

  4、每月固定500元的住房伙食補貼,(已經提供食宿的不在此列)。

  二、崗位工資

  1、招生負責人崗位工資5001000元/月,每學期招生計劃完成任務可享受全額,如未完成預定任務按一定比例發放崗位工資。

  2、教學負責人崗位工資5001000元/月,每學期教學計劃完成各項任務可享受全額,如未完成預定任務按一定比例發放一學期崗位工資,教學出現失誤或其他嚴重問題,扣發崗位工資。

  3、任教師崗位工資200元/月。如日常考核無遲到早退,缺曠課等情形,可拿全額崗位工資,如出現違教師管理制度,根據相關制度扣罰崗位工資。

  三、課時工資

  小班課時費:3人以上為小班,每課時按15元計算,每超一個學生按1.5元課時計算。

  小升初課時費:3人以上為小班,每課時按15元計算,每超一個學生按2元課時計算。

  一對一課時費:小學15元每課時,小升初17元每課時,

  初中20元每課時,初三22元每課時。

  如果出現學生中途無故流失現象按每生1.5課時扣發課時費,小升初按2元課時扣發課時費。(一對一收費標準小學60,小升初80,初中100,初三120)晚輔:按實收每月總金額的20%發放給科任老師。

  四、獎金,提成

  1、招生獎勵:按學生繳費總數金額的3%提取作為老師的獎金。獎金計發時間跟每月工資一起發放。獎金髮放標準見附件一。

  2、續班獎勵:下期每續班一人按實收金額3%獎勵。續班人數超過80%的按實收金額5%獎勵。

  民辦培訓學校規章管理制度 篇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學校

  第三條學校性質: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四條辦學宗旨: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和諧育人,打好基礎,培養能力,發展學生個性和特長。

  第五條學校自願接受教育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學校地址:

  第二章辦學機構

  第七條辦學規模:學校佔地面積m2;建築面積m2。

  第八條辦學層次:九年一貫制學校。

  第九條辦學形式:招生物件為小學適齡兒童和初中學生,小學生的學習期限為六年,初中學生的學習期限為三年。

  第三章管理體制

  第十條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三年,董事會是學校的決策機構。

  第十一條學校董事會成員人:由組成,其中均從事教育10年以上。

  第十二條董事會成員熱心教育事業,品行良好,具有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首屆董事、董事長由舉辦者推選產生;董事長的更換由董事會投票,全體董事半數透過。更換董事由董事長提名,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員同意透過。

  第十四條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董事期屆滿後可連任。

  第十五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學校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學校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稽核預算、結算;

  (五)決定教職工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分立、合併、終止。

  第十六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召開臨時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

  (二)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組員提議時。

  第十七條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副董事長2名,分別是

  第十八條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副董事長代其行使權利。

  第十九條董事長行使下列權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落實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學校簽署有關檔案;

  (四)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有關權利。

  第二十條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當贊成票和對票相等時,由董事長作出最後決定。但討論以下重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組成成員同意方可透過。

  (一)聘任、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稽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等其他重要變更事項。

  第二十一條召開董事會議,董事長或者指定人員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並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告之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託書必須指明授權範圍。

  第二十二條出席董事會的人數須為全體董事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夠二分之一時,透過的決議無效。如經缺席的董事追認的人數超過二分之一時。其決議有效。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董事會議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會議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四條學校設校長一名,校長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五條校長對董事會負責,並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學校董事會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校長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董事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範圍。

  第四章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素質好。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過刑事處罰。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學校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二十九條學校資產來源:舉辦者出資。學校出資情況如下:

  1、出資人民幣元,以形式出資;

  2、出資人民幣元,以形式出資;

  3、出資人民幣元,以形式出資;

  以上資金均已全部到位。

  第三十條學校的辦學資金主要用於學校的校園校舍建設、教育教學裝置購置,教職員工工資、福利、繳納社會保險費,教師培訓,教育教研活動,招生宣傳,備用流動資金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學校的資產。

  第三十一條學校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各項費用,收取的費用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三十二條學校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學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並依法執行國家稅收政策;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將財務會計報告交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學校的.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財稅部門的監督,接受法定審計機構的年度審計。

  第六章辦學結餘及分配

  第三十五條學校有辦學結餘的情況下,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三十六條辦學結餘是指學校扣除辦學成本等形式的年度淨收益,扣除社會捐助、國家資助的資產,並依法從年度淨收益中按不低於25%比例預留髮展資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須費用後的餘額。

  第三十七條取得合理回報的時間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

  第三十八條學校提取的發展基金,用於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裝置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九條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由董事會依法決定,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員同意方可透過。在確定取得合理回報比例決定作出之日15日內,將該決定和向社會公佈的與其辦學水平、教育質量有關的資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四十條學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終止,或者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由舉辦者提出終止提議,經辦學董事會同意並報請審批機關批准。

  第四十一條在終止前,須在審批機關及其他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學校處理所有善後事宜後,向審批機關申請登出登記。審批機關同意後,到登架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第四十三條學校被吊銷辦學許可證或資不低債無法繼續辦學的,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清算。

  第四十四條學校終止後,學校的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退還學生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發放教職工的工資及應交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表決透過。修改後章程,經審批機關同意於30日內報登架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福民學校董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審批、登架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辦培訓學校規章管理制度 篇16

  1.不定期深入班級,透過與學生交談的方式,瞭解教學情況。

  2 .充分利用每次家長會,認真聽取家長對各班級教師任課情況的應,對暴露的問題認真整改。

  3.透過校長信箱實行管理,多渠道掌握教育教育教學實際情況。

  4.不定期召開家長會,每學期召開一次。

  5.成立家長學校,定期給家長上課、培訓,與家長溝通訊息,形成學校、家長、社會三位一體的教育機制。

  6.舉辦家長接待日活動,參與學校的重決策,比如:班級科任教師的調配等。

  7.家長學校的活動不得佔用學校正常的教學活動時間,各班家長會的活動需經家長員會的批准。

  8.家長員會由主任、班主任、成員組成。主任由學校的'校長、書記擔任,副主任由教學副校長、管理副校長及一名家長擔任。

  民辦培訓學校規章管理制度 篇17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為了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增強教師的工作責任心,穩定教學秩序,提高教學質量,以培養更多的合格人才。為此,我校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職業教育法》和《高等學校教育法》為依據,特制定本制度。

  教師主要職責:

  1、教師應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思想,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質。

  2、教師應忠誠人民的教育事業,以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教學風尚進行教學,要求教師要愛崗敬業,有高度的責任心和事業心。對學生既要嚴格要求,又要關心愛護。做到言傳身教,教書育人,為人師表。

  3、教師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要積極參加學校教研室組織的政治、業務學習和集體活動,嚴格執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種教學檔案,遵守教學紀律,做到治學嚴謹,教風端正。

  4、教師應積極參加學校的教學基本建設工作,特別是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工作,並努力在本專業、本課程的研究或教學上有所創新。

  5、教師在工作中要服從分配,勇挑重擔。教學工作是教師的首要工作,我校教師不僅要把精力放在教學工作上,認真鑽研教材,認真備課、講課,提高教學質量,在業餘時間應積極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

  民辦培訓學校規章管理制度 篇1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促法》)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為了依法規範本教育機構的教學活動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教育機構的名稱是:。

  第三條

  本教育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是:

  第四條

  本教育機構的法定辦學地址是:

  第五條

  本教育機構辦學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報經xx市xx區教育局批准,領取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並經xx市xx區民政局進行法人登記後開展教育活動。

  第六條

  本教育機構的教育業務管理機關是:xx市xx區教育局;辦學許可機關是xx市xx區教育局;學校的登記管理機關是:xx市xx區民政局。

  第七條

  本教育機構的性質:由舉辦者自願舉辦的初、中、高等學非學歷的教育機構,屬社會公益性事業,從事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教育組織。

  第二章

  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及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教育機構的辦學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全面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組成部分的原則;保證教育質量、信守職業道德。

  第九條

  本教育機構非學歷培訓規模為:xx人。

  第十條

  本教育機構辦學層次為:初、中等非學歷培訓。

  本教育機構辦學形式:業餘教育。

  本教育機構招生物件:小學、初中、高中學生。

  本教育機構業務範圍為:小學、初中、高中文化課輔導,書法培訓,音樂培訓,舞蹈培訓,教師資格培訓,禮儀培訓,英語培訓

  第三章

  學校舉辦者及資產的數額、性質、來源和管理

  第十一條

  本教育機構的舉辦者:xxx。屬於國家機構以外的個人。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瞭解本教育機構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董事、理事);

  (三)有權查閱(董事會、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二條

  學校建校資產總額為xx萬元。其中:固定資產及教學儀器裝置xx萬元;註冊資金xx萬元。建校資金來源:舉辦者投入:xx萬元,出資者:xxxx,金額:xxxx;出資形式:xxxx;出資比例:xxxx。性質:非國家財政經費。

  第十三條

  學校日常辦學經費來源:舉辦者出資投入資金;接受政府資助;在核準的辦學範圍內開展教學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收入;社會捐贈;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

  本教育機構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專案和收費標準收取教育費用。同時向社會公示。學校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各項費用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十五條

  本教育機構收取的費用主要用於本教育機構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辦學資金專項專用,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抽逃或者挪用。辦學盈餘按國家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本教育機構依法從年度淨收益中按不低於年度淨收益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於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裝置的添置、更新等。

  第十七條

  本教育機構依法建立資產管理制度。教育機構存續期間,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由教育機構依法實施管理和使用,不得轉讓或用於校外投資。

  第十八條

  本教育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設立專門帳戶,設定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依法進行會計核算。保證會計、出納分工負責,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人員必須具有專業資格。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進行財務審計,審計情況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本教育機構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條

  本教育機構由董事會(或理事會)根據國家規定作出辦學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自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將決定和向社會公佈的有關材料與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後確定合理回報。

  第二十一條

  本教育機構自覺接受辦學審批機關、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組織的檢查和督導。學校資產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審批機關及政府財稅部門的監督,接受法定審計機構的年度財務審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

  第二十二條

  學校的決策機構為董事會(或理事會)。學校實行董事會(或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二十三條

  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由5人組成,設董事長1人,董事4人。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中舉辦者代表3人,校長1人,教職工代表1人。

  第二十四條

  學校首屆董事會(或理事會)組成人員及董事長由舉辦者推選產生,以後產生辦法為:董事會(或理事會)推薦產生。董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董事會(或理事會)每屆任期3年,屆滿可連選連任,並報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和在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或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託其他董事召集並主持;召開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董事。董事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遇到特殊情況時經1/3以上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實行1人1票制。董事會(或理事會)對學校重大事項決策須有2/3以上成員同意方能透過。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如連續4次不能參加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作自動退出董事會(或理事會),董事會(或理事會)可決定增補新的成員。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應建立出席人員簽到、會議記錄並存檔制度,每次會議記錄應載明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數、議事內容、議事結果。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或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長;

  (三)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四)決定學校內設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五)制定學校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六)籌集建校資金及日常辦學經費;稽核學校年度財務預、決算;確保學校資金正常運轉;

  (七)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八)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或理事會)應按照審批機關對學校校長任職的標準聘任學校校長,並報審批機關核准。

  第三十條

  校長負責學校的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的決定;

  (二)擬訂學校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方案,制定學校(或學院)各項規章制度報董事會(或理事會)審批;

  (三)按國家有關規定聘任和解聘學校副校長以下行政管理人員和教學人員,簽署書面聘任檔案,實施獎懲;

  (四)組織落實學校的教學、科研活動,保證教學質量;

  (五)定期召集並主持校長辦公會議,研究並決定學校的日常教學管理工作;

  (六)執行或組織落實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

  (七)董事會(或理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按有關規定,建立黨、團、工會等組織,負責學校的黨建、共青團、工會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學校實行重大活動報告制度,及時向政府審批機關、業務主管部門、登記管理部門報告重大事項。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其職責是: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辦學;

  (二)學校對外公文的簽署;

  (三)代表學校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四)維護本校受教育者、教師及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教育機構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本教育機構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進行財務審計。

  第六章

  專業設定和教學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學校根據經濟建設、社會發展需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專業,並報教育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學校根據所設專業,聘任符合相應條件的專任教師並配置相關的教學儀器裝置。

  第三十六條

  學校要求教師和研究人員,在確保完成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前提下選擇最佳方案進行課程教學;在完成基礎理論、基本技能教學前提下,有權闡明個人學術見解;對學校的各項工作,享有建議權、監督權;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辦學行為,有權批評制止直至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三十七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校學生進行管理,鼓勵學生維護自己受教育的合法權益。學校可以設立獎學金,對品學兼優的學生實施表彰和獎勵制度。

  第七章

  機構變更、自行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教育機構變更名稱、層次、類別等辦學專案,由董事會(或理事會)通過後報審批機關批准。如進行分立、合併,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董事會(或理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三十九條

  本教育機構變更舉辦者、法定代表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董事會(或理事會)通過後報審批機關核准。

  第四十條

  本教育機構在下列情況下自願終止辦學,在董事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由學校報審批機關批准。按照國家的規定由審批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進行財務、財產清算和結算,清償債務,處理一切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教育機構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一)不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自願解散的;

  (五)因不可抗力迫使學校停辦的

  (六)連續兩年未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

  第四十一條

  本教育機構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終止辦學,接受審批機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十二條

  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登記管理機關發出登出登記證明檔案後,即為終止。終止的教育機構向審批機關交回辦學許可證和學校印章。

  第四十三條

  本教育機構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辦學審批機關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學校章程修改一般在董事會(或理事會)換屆時進行,如遇特殊情況,在理由充分的前提下可提前修改,修改程式是:

  (一)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在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上以書面形式提出修改章程的理由、內容及相關修改條文,提交董事會(或理事會)討論;

  (二)與會成員討論章程修改理由和相關條文,經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透過,並形成書面修改決議;

  (三)修改後的學校章程應在董事會(或理事會)透過的30日內送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學校應將核准後的章程送審批機關備案,並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告。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xx年04月10日董事會(或理事會)討論透過。本章程在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並由審批機關備案後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其中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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