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規章制度範本(精選12篇)
公司安全規章制度範本(精選12篇)
現如今,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一般制度是怎麼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公司安全規章制度範本,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司安全規章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規定根據有關消防、防火法規,結合本公司具體情況,為了保證本企業消防設施、器材的持續有效性,杜絕廠區火災隱患的存在,確保生產過程中不發生火災事故,增強員工防火意識制定。
第二條、本規定旨在加強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護生產裝置、企業財產及工作人員生命安全,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序進行。
第三條、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由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實施。各部門及人員按照各自的安全職責分工負責,並與安委會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第二章:防火安全的組織與機構
第四條、為確保各項防火安全措施落實,公司成立以總經理為組長的消防領導小組,成員包括各部門經理及安全主管部門有關人員。
第五條、各部門、各班組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設防火責任人。公司的防火責任人由總經理擔任,各部門防火責任人由各部門行政主要領導擔任,班組的防火責任人分別由班組長擔任。此外,各生產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設立負責抓消防工作的兼職防火安全員。
第六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要建立義務消防隊,以防在萬一發生火災及專業消防隊未到達前,能起到控制火勢漫延或把火撲滅在初起階段的作用。
第三章:防火安全職責
第七條、全體職工都應增強消防意識並有安全防火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公司防火責任人和各班組的防火責任人分別對本公司和本班組的防火安全負責。
第九條、各級防火安全責任人的職責是:
1、貫徹上級的消防工作指示,嚴格執行國家消防法規;
2、將消防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與生產、經營同計劃、同佈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3、執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糾正違章;
4、協助調查火災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1、處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組織防火安全檢查,主持整改火災事故隱患;
4、組織交流經驗,評比表彰先進。
第十一條、各生產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在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領導下,落實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義務消防隊接受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指揮調動,認真履行消防職責。
第四章: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條、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著以“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為方針的原則,防患於未然。
第十四條、各部門在生產和工作中,都應嚴格執行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頒佈的有關防火條例,並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定出具體措施。
第十五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應經常對全體幹部、職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並組織義務消防隊進行消防訓練。
第十六條、各生產班組、要害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應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對本工作部位進行一次防火安全檢查;各部門的防火責任人應每月對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檢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半年進行一次檢查,每季度進行抽查;完善逐級檢查制度以保證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
第十七條、給生產班組、倉庫各要害部位及職工宿舍區配置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並保證有效,上述消防裝置及器材不得藉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條、對從事電工、電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的人員,要按規定進行防火安全技術考核,取得合檢證方可操作,提出動火申請後方可進行。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在作業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規定由動火單位填寫《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按不同級別事前進行審批。一級動火作業指可能發生一般性火災事故,由部門主管提出意見,經本部門防火責任人審批;二級動火作業指可能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由部門主管提出意見,經本部門防火責任人稽核,報總經理審批;三級動火作業由防火安全責任人提出意見,經總經理稽核,報消防監督機關審批。要嚴格辦理審批手續,待批准後發給《臨時動火許可證》方可進行動火作業,下班前要嚴格執行檢查制度,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全體職工不論在宿舍或工作區,嚴禁使用電爐。
第二十條、倉庫的庫存物資和器材,特別是對易燃、易爆有害物品,要嚴格管理。
第二十一條、任何人發現火險,必須及時、準確地向保安員或消防機關報警,並積極投入參加撲救。各部門接到火災報警後,應及時組織力量配合消防機關進行撲救。
第五章:防火安全事項
第二十二條、防火安全事項如下:
1、安全主任負責消火栓系統、噴淋系統、火災報警系統和滅火器、消防救援器材的日常巡檢工作,發現圈佔、損毀和失效的消防器材,及時彙總上報處理;
2、安全主任在廠區日常安全巡檢過程中,負責對消防通道、消防標示、消防應急燈的例行檢查工作,發現堵塞通道、鎖閉安全出口的情況,現場立即責令改正;將缺失、損毀、失效的消防標示、應急燈統計造冊,及時彙總上報處理;
3、消火栓、滅火器、專用工具等消防設施,按區域落實專人負責管理,妥善保管,定期檢查,不得隨意作為它用或圈佔,確保時刻保持良好狀態;
4、消防重點部位應根據生產規模、火災危險特點、所使用危險化學品性質,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方案;
5、消防泵房設有專業技術人員值班管理,制定消防裝置的安全操作規程,設有值班記錄,保證消防系統時刻處在良好狀態;
6、配有消防專用配電櫃或獨立迴路,確保消防電源的可靠性;設有備用發電機,確保停電時的安全設施用電;
7、對工藝裝置、系統可能引發火災、爆炸的部位,設定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以及聲、光報警、聯鎖等安全裝置;
8、對存在可燃氣體(蒸汽)可能洩漏、擴散的地點,設定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並與生產裝置實現安全連鎖;
9、對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車間和貯存區,設定醒目的防火標誌和防爆電氣裝置;使用不產生火花的銅製、合金制或其它工具;禁止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衣服和帶鐵釘的鞋進入上述區域;
10、機動車輛進入廠區必須按規定路線行駛,未經批准,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和倉庫區;經批准進入上述區域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阻火器;
11、不準在辦公室和更衣室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嚴禁任何人員在廠區、倉庫區吸菸和攜帶火種;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設建築、構築物或堆放各類物品;
12、廢棄的沾油纖維物品,如:手套,棉紗等,以及可燃物品,應放入有蓋的鐵製專用容器內,並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清除。使用後剩下的廢料、廢渣,如廢汽油、煤油、機油、催化劑等不準隨意亂倒,必須回收集中在一個安全的地方。嚴禁使用汽油等揮發溶劑擦洗裝置、工具、地面和衣物;
13、建立消防設施檔案和防火檢查記錄檔案,火災隱患整改紀錄檔案。
第六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三條、對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檢查評比,對取得下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
1、進行消防技術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條件,促進安全生產者;
2、堅持防火安全規章制度,敢於同違章行為作鬥爭,保障安全者;
3、不怕危險,勇於排除隱患,制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者;
4、及時撲滅火災,減少損失者;
5、其他對消防工作有貢獻者。
第二十四條、對無視防火安全工作,違反有關消防法規,經指出拒不執行的部門或個人,應視情節給予處分和包括經濟制裁在內的處罰。
第二十五條、對翫忽職守造成火災事故的,應對直接責任者和所在部門的防火責任人追究責任,觸犯刑律的,還應上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下屬各部門可根據本制度制訂具體防火安全實施措施。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由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經呈董事會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如與本制度有牴觸的,按本制度行。
公司安全規章制度 篇2
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三條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製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二、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安委會的日常事務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辦)負責處理。
第五條公司下屬生產單位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安委會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生產安全。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各單位的領導提任,並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機樓(房)、生產班組要選配一名不脫產的安全員。
第六條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單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領導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各級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在稽核、批准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及其他各種技術檔案時,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技術運用的準確性。
第八條各職能部門必須在本職業務範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第九條公司安全生產專職管理幹部職責:
1、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彙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並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3、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並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6、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檔案和工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7、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並督促其按時實現。
8、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發放標準,並監督執行。
9、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並監督執行。
10、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資訊反饋工作。
第十條各生產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單位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各機樓(房),生產班組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本機樓(房)、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製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裝置、工具等安全檢查、保養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本機樓(房)、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條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裝置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領導,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與培訓
第十三條對新職工、臨時工、民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機樓(房)或班組、生產崗位)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十四條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杆線作業、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並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後,才能準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裝置、工程建設、勞動場所
第十五條各種裝置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執行,並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裝置,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條電氣裝置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裝置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並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裝置;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裝置;潮溼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裝置,應採用安全電壓。電氣裝置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引進國外裝置時,對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時引進,引進的安全附件應符合我國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條凡新建、改建、擴建、遷建生產場地以及技術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勞動保護設施的建設,並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簡稱三同時)。
第十九條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在組織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時,應提出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方案,完成情況和質量評價報告,經同級勞資、衛生、保衛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審查驗收,並簽名蓋章後,方可施工、投產。未經以上部門同意而強行施工、投產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勞動場所佈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生產用房、建築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暢順,要有足夠的光線;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走臺、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需有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誌。
第二十二條有高溫、低溫、潮溼、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採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僱請外單位人員在公司的場地進行施工作業時,主管單位應加強管理,必要時實行工作票制度。對違反作業規定並造成公司財產損失者,須索賠並嚴加處理。
第二十四條、被僱請的施工人員需進入機樓、機房施工作業時,須到保衛部辦理《出入許可證》;需明火作業者還須填寫《公司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辦理相關手續。
五、電信線路
第二十五條電信線路的設計、施工和維護,應符合郵電部安全技術規定。凡從事電信線路施工和維護等工作人員,均要嚴格執行《電信線路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二十六條電信線路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安全施工程式組織施工。對架空線路、天線、地下及平底電纜、地下管道等電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環境都必須相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工具和儀表要合格、靈敏、安全、可靠。高空作業工具和防護用品,必須由專業生產廠家和管理部門提供,並經常檢查,定期鑑定。
第二十七條電信線路維護要嚴防觸電、高空墜落和倒杆事故,線路維護前一定要先檢查線杆根基牢固狀況,對電路驗電確認安全後,方準操作。操作中要嚴密注意電力線對通訊線和操作安全的影響,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不準聘用或留用退休職工擔任線路架設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條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貯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守則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
第二十九條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要嚴禁煙火,要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種的一切隱患。檢查裝置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採取妥善的防護措施,並經有關領導批准,在專人監護下進行。
七、電梯
第三十條簽訂電梯訂貨、安裝、維修保養合同時,須遵市勞動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條新購的電梯必須是取得國家有關許可證並在勞動部門備案的單位設計、生產的產品。電梯銷售商須設立有(經勞動局備案認可的)維修保養點或正式委託保養點。
第三十二條電梯的使用必須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電梯使用合格證》。
第三十三條工程部門辦理新安裝電梯移交時,除應移交有關檔案、說明書等資料以外,還須告訴接受單位有關電梯的維修、檢測和年審等事宜。
第三十四條負責管理電梯的單位,要切實加強電梯的管理、使用和維修、保養、年審等工作。發現隱患要立即消除,嚴禁電梯帶隱患執行。
第三十五條確需聘請外單位人員安裝、維修、檢測電梯時,被僱請的單位必須是勞動部門安全認可的單位。
第三十六條電梯管理單位須將電梯的維修、檢測、年審和執行情況等資料影印副本報公司安委辦備案。
八、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的預防與治療
第三十七條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各單位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效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第三十八條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防暑降溫工作和防噪音工程,進行經常性的衛生監測,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點,應進行技術改造或採取衛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按規定發放保健食品
補貼,提高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條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要實行每年一次定期職業體檢制度。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立即上報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會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並及時作出治療或療養的決定。
第四十條禁止中小學生和年齡不滿18歲的青少年從事有毒有害生產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作業。
九、檢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條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公司安委會組織全公司的檢查,每年不少於二次;各生產單位每季檢查不少於一次;各機樓(房)和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後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裝置的操作者應進行每天檢查。
第四十一條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單位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安委辦統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條凡安全生產整改所需費用,應經安委辦審批後,在勞保技措經費專案列支。
十、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四條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四十五條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落實總經理負責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2、安全生產機構健全,人員措施落實,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3、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4、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5、連續三年以上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減少,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
第四十六條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
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第四十七條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第四十八條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刑律者依法論處。
第五十一條對單位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最高不超過3%;對職工個人的處罰,最高不超過一年的生產性獎金總額(不含應賠償款項),可並處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由於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裝置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裝置(建築)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車輛、駕駛員、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訂,並組織實施)。
第五十三條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從事本崗位工作或執行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務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2、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社會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3、在工作崗位上或經領導批准在其他場所工作時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4、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單位的機動車輛去開會、聽報告、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和乘坐本單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車輛上下班,所乘坐的車發生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或死亡。
6、職工雖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於企業裝置、設施或勞動的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負傷或死亡。
第五十四條職工因發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為:
1、輕傷:指負傷後需要歇工1個工作日以上,低於國標105日,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
2、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於重傷事故範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損失工作日總和超過國際105日的失能傷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條發生無人員傷亡的生產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經濟損失程度分級:
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不足1萬元的事故;
2、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萬元,不滿10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萬元,不滿100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0萬元的事故
公司安全規章制度 篇3
一、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法令、政策和規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崗位責任制及安全操作規程。對重大專案工程安裝、檢修時,要編制安全技術操作措施、計劃,並嚴格貫徹執行。
三、公司定期組織全面、系統的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及時整改。
四、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事故要組織人員進行搶救,召集有關人員召開事故分析會,分析事故原因,制定相應的防範措施。
五、公司要堅持做好安全隱患排查工作,並做好記錄,督促各單位落實整改。
六、堅持搞好安全培訓制度,職工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取得證書後,方可上崗。
七、對重大危險源的工作場所,要制定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做好預案演練。
八、生產現場要經常清掃,保持清潔,各種物件擺放要整齊有序。
公司安全規章制度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營造安全良好的生產、工作、生活環境,消除安全隱患,保障員工身心健康,保護公司財產安全,特制訂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各部門及外協廠商、外來聯絡業務的各人員。
第二條 安全生產的內容主要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生產教育、安全生產的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等。公司對員工的安全生產知識教育採取三級教育,即分為公司教育、部門教育和班組教育三個層次進行。
第三條 公司特殊崗位的員工必須要求持有國家特殊工種上崗證方可上崗。
第四條 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整個公司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和對消防器材的配置和更換工作。各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公司成立義務消防隊和安全事故調查小組,義務消防隊隊長由綜合管理部安全員兼任,成員由保安員和各部門指定兼任的義務消防員組成;安全事故調查小組由綜合管理部負責人任組長,成員由各部負責人和公司安全員組成。
第六條 公司將安全責任按區域落實到各部門,各部門再具體分解落實,直至具體的個人,形成安全管理責任區,非責任部門在責任區工作的人員必須服從責任部門的管理。
第七條 部門負責人為本部門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1、負責組織對本部門新進員工進行安全技術知識的培訓;
2、負責組織學習並貫徹執行本規定及其它有關消防等安全管理法律、法規;
3、明確各自的消防管理責任並將本部門的消防管理責任落實到具體的個人;
4、負責組織本部門安全檢查,對照本規定進行各項工作的開展;
5、負責改善消防等安全條件及保護消防等安全設施;
6、發生火災等安全事故時,及時組織撲救;
7、負責協助調查火災等安全事故原因。
第八條 本公司所有員工必須掌握以下消防小知識:
1、二氧化碳滅火器適用於撲救油浸變壓器、電容器、多油開關、發電機、甲、乙、丙類液體和一般固體物等火災。
2、水不適於撲救油、帶電的火災,發生電器火災時,必須先切斷電源後方可用水滅火。
3、易燃液發生火災時,可用二氧化碳滅火器、砂土、乾粉滅火器等撲救,自燃物品發生火災時可用水、砂土撲滅,也可用乾粉。
4、凡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互牴觸的化學危險品,嚴禁同一倉庫或同一室存放。
第二章 安全生產規定
第九條 公司員工工作時間嚴禁穿拖鞋、二頭空涼鞋、裙子、短褲(含西裝短褲)、赤膊或穿背心。工作中須嚴格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操作旋轉機床、鑽床不允許戴手套。
第十條 生產製造部生產員工在工作中要嚴格按照正確的操作規程操作各類裝置。開動裝置前,必須嚴格檢查各部位是否完好,不得對運轉中的機械裝置進行潤滑或清理、除錯,暫時離開裝置或發生故障時,必須停機並關閉電源。操作完成後,應關閉機床和電動機,把刀具和工件從工作位置退出,清理安放好所使用的工、夾、量具,清除切屑時應使用鉤子、刷子或專門工具,嚴禁用手直接清除切屑。因違章操作而造成工傷事故者,嚴肅追究其個人責任。
第十一條 凡有外露的機械裝置傳動機構要有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並經常檢查,預防脫落,運轉中的機器或傳動機構裝置發生故障時,操作者應立即停機。
第十二條 電器焊割操作時,操作者必須嚴格遵守各項規程,危險現場(周圍有可燃物的)須配備滅火器材和監護人員,操作者不得隨意離開焊割現場,不得把點燃的焊割器具隨意亂擺,焊割結束後,必須關閉電、氣源,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第十三條 本公司電工必須持有勞動供電部門核發的電工合格證才能上崗,如只有低壓電工證人員嚴禁操作高壓部分。電器維修操作人員應按《電氣安裝、維修的標準》和《電工手冊》的規定操作,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第十四條 不準亂接拉電線,嚴禁使用臨時用電線,若確實需要,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由專業電工佈線,且臨時電線的使用時間不得超過十四天。
第十五條 各類用電裝置上的照明燈座應使用安全電壓;各類電源開關,插座應完整無缺、安全可靠,200伏以上插座應安裝接地線;堆放的物品距離各類開關、插座、電源線、照明及用電裝置保持0、8米以上,並要留人行通道作緊急使用,不準在倉庫、易燃易爆場所擅自安裝用電裝置,嚴禁把茶具、雨具、雜物放在電器裝置的箱蓋上,以防觸電和火災事故發生。
第十六條 對用電裝置的裸露部分,裸露導線,不論有電無電,不得隨意觸控,嚴禁用溼手或赤腳拉電器開關,觸控電器裝置,並採取可靠的防範措施,防止觸電事故發生。
第十七條 電氣裝置和線路不準超負荷執行,本公司電工要經常檢查電器絕緣效能是否良好,線接頭是否牢固等,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電氣設施和線路要不定期進行檢查,檢測時如發現火花、短路、發熱及電源線損壞等不良情況,應立即停電維修。公司要不定期組織人員對隱蔽線路進行檢查,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八條 公司配電房內須制訂安全可靠的操作規程和完善的交接班記錄制度,必須配
備值班人員,要經常檢測、檢查所有電器裝置,電器設施的各種保護裝置要保持完整、準確、靈敏,有效地預防各種不安全事故發生。配電室內的消防設施、滅火器材要保持清潔和經常維修,發現有損壞或有問題的應及時彙報。配電房內嚴禁吸菸,禁止存放任何雜物。
第十九條 除劃定的吸菸區外,嚴禁任何人在本公司廠區內吸菸,儲存化學品和易燃的倉庫嚴禁帶火種和使用明火,機動車輛進入必須採取防火措施。
第二十條 公司範圍內,嚴禁私帶、私藏易燃易爆危險品,未經公司批准,嚴禁在廠區內使用明火或燃放煙花、鞭炮。凡一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及油類物品,要設特定地點專人保管。
第二十一條 消防器材應擺放在顯眼的位置並劃出固定的停放點,由公司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第二十二條 消防通道要保持暢通無阻,嚴禁車輛、木踏板、紙箱其它雜物等阻塞消火栓裝置系統以及安全出口。
第二十三條 消防器材是消防專用器材,未發生火警時,任何部門、人不得亂動定置的消防器材,不得挪用或蓄意損壞消防器材,違者按消防器材價值的兩倍扣罰(除特殊情況外),並按消防法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發現有人亂動亂用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任何人都有權力和義務勸阻,並及時通知有關部門。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要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經常性對消防器材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如發現消防器材損壞或存在隱患的或需報廢的應及時以書面的形式上報到綜合管理部,由其負責更換和重新購置。
第二十五條 倉庫的貨物應遵守公司消防安全規定,貨物必須按要求堆放整齊並不得阻塞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倉管員有責任有義務統一安排一切進倉貨物的擺放位置,各生產部門要給予倉庫管理人員工作上的配合。
第二十六條 裝貨叉車及中轉車輛在廠區內要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違章裝運貨物。裝貨叉車除駕駛員外嚴禁載人,嚴禁在執行中的叉車上站人。
第二十七條 在公司廠區內有基建、零星工程施工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範圍內劃出施工區域,並懸掛警示牌。嚴禁公司員工擅自進入已標明危險的施工區域,如因施工方未劃定施工區域而造成本公司員工人員傷亡的,由施工方承擔一切責任。
第二十八條 公司各生產部門使用的電器裝置和電房內的各用電裝置必須保證要有完整的操作規程(指南)或使用說明書,對一些有消防隱患或安全隱患的區域各部門必須標明警示牌或警示標語。
第二十九條 綜合管理部安全員每半個月須對消防安全進行一次檢查。檢查的內容主要檢視各車間、倉庫內消防器材是否按規定擺放、消防通道是否暢通、消防器材是否完好等。並將結果上報綜合管理部。綜合管理部發現問題後應將問題及時通報給責任部門並要求其限期整改,如在規定的期限內還未整改的報總經理處理。
第三十條 任何人員發現火警時,都應當立即報火警“119”,報“119”的程式是:鎮定拔號、說明單位、地址、聯絡電話、燃燒部位及燃燒物質的效能。任何部門、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第三十一條 發生火災時,消防隊未到達之前,各部門消防責任人有權組織義務消防隊員趕赴火場撲救,必要時有權決定下列事項:
1、通知部門切斷電源、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2、劃定警戒區,實行區域性交通管制;
3、待撲救火災後安排人員保護現場。
第三章 一般性處罰規定
第三十二條 公司對安全生產管理貫徹“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原則,為引起公司廣大員工對安全生產的高度重視,提高員工的警惕性,公司對一些尚未引起安全事故但已構成安全隱患的行為將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處罰物件為責任部門和直接責任人(找不到直接責任人的則處罰責任部門)。情節嚴重的公司在給予經濟處罰的同時還將給予責任人辭退、開除等處分。
第三十三條 公司員工工作期間不按規定穿著和使用勞保用品的、公司生產車間的裝置操作工在工作期間違章操作的或酒後上崗的將給予50~200元的經濟處罰。
第三十四條 公司電焊工違規操作的將給予100~300元的經濟處罰。叉車上站人的或載駕駛員以外其他人員的將給予100~2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亂拉電線、擅自安裝用電或危險設施的將給予100~1000元的經濟處罰。
第三十六條 在安全消防通道處或在消防器材規定放置範圍內亂堆雜物、阻塞通道和消防器材的將給予50~300元的經濟處罰。
第三十七條 沒按規定要求放置消防裝置、滅火器,或配置器材未檢查維修而造成消防器材不能使用的(本部門責任範圍內的)予以警告或處以該部門100~500元罰款,造成後果的加倍處罰。
第三十八條 未發生火警時,如擅自動用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或者堵塞乃至損壞消防設施行為的部門或個人予以警告或者處以100~500元罰款,並按價賠償。
第三十九條 廠區內未在指定區域內吸菸的按公司《員工行為規範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造成安全事故的將追究直接責任相應的法律。
第四十條 私帶、私藏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司的,違者一次罰款100~500元,造成事故者按消防法律規定追究責任。未經批准取用有毒、易燃易爆及油類物品的,違者一次罰款100元以上。
第四十一條 在廠區內未經批准使用明火或燃放煙花、鞭炮的,違者一次罰款責任人(部門)300元,在存放危險品的倉庫內使用火種或明火的罰款1000元。造成安全事故的將追究直接責任人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 安全事故處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 安全生產事故分為一般安全事故、I級安全事故、II級安全事故、III級安全事故。其分級標準如下:
1、一般安全事故:
⑴ 造成人員輕傷的,即員工負傷後需休假1日以上,一週以內的;
⑵ 公司造成直接損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事故(包括公司財產損失和工傷醫療、賠償等,下同)。
2、I級安全事故:
⑴ 造成人員次重傷,但傷後有關部門評定傷殘級別為5~10級的事故。
⑵ 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事故。
3、II級安全事故:
⑴ 造成人員重傷,傷後有關部門評定傷殘級別為1~4級的事故。
⑵ 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事故。
4、III級安全事故:
⑴ 造成人員死亡的工傷事故。
⑵ 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0000元以上的事故。
第四十三條 安全生產事故處理程式如下:
1、發生工傷事故後各部門要及時搶救傷員、保護現場;發生消防事故後各部門要及時報警並組織本部門力量迅速撲火併保護好現場。
2、立即向公司領導報告事故情況,聽從上級領導安排。
3、開展事故調查,出具事故調查報告,弄清事故發生的原因和責任歸屬。
4、制定整改措施,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
5、對事故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四十四條 對安全生產事故的處罰規定如下:
1、根據職責許可權所有的安全事故必須將責任追究到相關的責任部門和直接責任人。
2、對於公司內發生的II和III級安全事故,根據具體情況分析由上級部門或董事會決定對總經理的責任追究和考核意見,同時追究責任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考核辦法有罰款、降職、免職、辭退等。
3、對於公司內發生的I級安全事故和一般安全事故,根據具體情況分析由總經理決定追究給予責任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考核辦法有罰款、降職等。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違反《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的,公司綜合管理部將發出整改和考核通知書,無正當理由延期整改或不整改的部門負責人或人員將加重處罰。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綜合管理部制訂和解釋,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公司安全規章制度 篇5
規範公司治安、消防及其它安全工作。維護公司正常、穩定的辦公環境。
1、堅持“誰管理,誰負責”與群防群治相結合的原則
2、人事行政部歸口安全防範管理工作,各部門及各門店負責人為部門直接治安負責人。對所管範圍的治安消防負全面領導責任。
3、所有員工必須樹立安全防範意識,積極配合開展工作:
1、防火、防盜、防劫、防破壞、防詐騙、防爆炸及防治安害事故。
2、重要票據、單據必須入保險櫃,現金原則上不過夜存放;2000元以上必須存入銀行。
3、下班最後離開工作現場的員工,必須做好電、門及窗戶的檢查。
4、倉庫主管每週必須2次以上對倉庫的門窗、貨梯等地方進行常規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5、發現事故苗頭、可疑或不法行為的人或事,應及時向上級報告。遇緊急情況直接報警,同時報告上級負責人。
6、倉庫重地嚴禁外人進入;公事或工作聯絡必須倉庫主管同意後方可進入。
7、具體處罰內容參照《人事管理制度》執行。
公司安全規章制度 篇6
為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確保財產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一、安全保衛工作,要認真落實責任制。總經理是公司安全保衛的第一責任人,應把安全保衛工作切實提上議事日程,進行研究、部署,對本公司的安全保衛工作負全責。
二、成立以總經理任組長、副總經理任副組長、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安全保衛工作領導小組,定期檢查安全保衛工作,投資發展部主任、辦公室主任、市場營銷部主任分別是文苑小區、會議中心、售房市場的安全保衛責任人。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解決。
三、根據實際需要,辦公室主任兼職安全保衛幹事,負責安全保衛工作,切實負起安全保衛責任。
四、落實防火措施,會議中心等重要場所設定的消防栓,不得用作他用,專人應定期檢查消防栓是否完好無損;配備的各種滅火器,要按規定期限更換滅火藥物;防火通道必須保持暢通,嚴禁堆放任何物品堵塞防火通道。
五、抓好安全用電:
1、電線、電器殘舊不符合規範的,應及時更換;
2、嚴禁擅自私接電源和使用額外電器,不準在辦公場所使用電爐;
3、會議中心、配電房等重地,嚴禁吸菸和使用明火,非專業管理人員,不得隨意進入。
六、落實防盜措施:
1、財務室要安裝防盜門窗和自動報警器,下班時要接通報警器的電源;
2、重要部門的房間要設定防盜門窗,辦公房間無人時要關好門窗和電燈;
3、公司財物不得隨便放置,重要檔案及貴重物品必須鎖好;
4、車輛停放時應採取必要的防盜措施。
七、安全保衛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感,經常檢查、督促安全保衛措施的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消除隱患。因對工作不負責任而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八、全體員工都有遵守本制度及有關安全規範的義務。凡違章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公司安全規章制度 篇7
為規範公司安全用電,消除職工承包戶因電力執行事故引起的家用電器損壞及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電力法》結合我連實際,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公司住家戶和集體在用電之前,要向電力部門提出申請,在用裝置的安裝、維修要有專業操作人員進行,住家戶私自不準私拉亂接電線,以免造成用電事故的發生。
二、嚴禁在電線底下修建房屋、打場、堆柴草、打井、栽樹,不充許在電線和其它帶電裝置附近進行集體活動,防止觸電傷人和起火。在電線附近修理房屋或砍伐樹木時要採取措施,對可能碰到的線路裝置,要找電工停電後進行。
三、住家戶晾曬衣服的鐵絲和電線要保持足夠距離,堅決禁止在電線上晾曬衣物。
四、小水泵、脫粒機、清糧機等用電裝置,不準帶電移動,不準掛鉤接電,不準使用破股線,不準使用地爬線,攔腰線。
五、小家戶在照明裝置方面嚴禁用手摸燈頭,開關插座以及其它家和電器金屬外殼。有損壞、老化漏電及時找電工修理或更換。嚴禁使用不合格燈頭、燈線、開關、插座等用電裝置。用電裝置要保持清潔完好,燈線不要過長或恍動。
六、堅決禁止和設電網防盜、防竊、捕魚、狩獵、捕鼠和滅害,嚴禁使用“一線一地”照明。
公司安全規章制度 篇8
為加強全連職工、用電戶的安全用電管理,確保電力暢通無阻,更好的為職工群眾提供便利的安全用電環境,特制定本措施。
1、各用電戶在用點過程中,一定要服從電力公司片區電工的管理,發現隱患及時告知電力公司進行整改,否則發生後果自負。
2、電的使用由電力公司片區電工負責,不得私自換線、接電,必須由電工操作,否則發生後果自負。
3、嚴禁在電杆旁和電線下堆放柴草和從事其他生產活動,否則發生後果自負。
4、嚴禁個人私自挪電杆和電線,發現類似的事情將嚴肅處理。
5、高壓線兩旁不允許高空作業或採伐林木,且高壓線兩旁不允許栽種樹木,對危害線路的樹木要及時採伐,否則,發生後果自負。
6、各用電戶要高度重視用電管理制度,不允許發生不安全事故。
公司安全規章制度 篇9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加強道路運輸行業安全監督管理,杜絕各類事故特別是道路運輸安全事故的發生,使我所各項工作走向規範化管理的軌道,結合交通部門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領導小組成員每月第一個星期的星期一上午十點為安全工作例會,特殊情況或節假日順延到下個星期的星期一。
二、各成員必須準時參加安全會議,會議實行簽到制,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必須寫請假條,經領導小組組長同意,並在請假條上簽字確認方可請假。參會人員不得無故缺席例會,不得遲到、早退。
三、例會由安全領導小組組長主持、由副組長總結上階段工作,分析各方面存在的問題,透過各成員討論,佈置下階段工作。
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在年初組織由道路運輸企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的安全生產大會,總結過去一年的安全工作,表彰先進,部署當年工作。
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每季度至少召集一次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分析會,明確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重點,督促整改安全隱患。
春運、“五一”、“十一”黃金週前,由安全生產領導小
組組長組織交通運輸企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召開會議,專題佈置節日期間的安全生產工作。
四、遇有特殊情況或必須討論解決的事務,安全領導小組可不定期召開小組會議。
五、發生重特大責任事故,由安全領導小組召開安全事故現場告誡會,應到人員必須到會。
六、每次會議必須有記錄,並由專人負責。重要安全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或簡報。
安全領導小組定期對各種會議記錄及決議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指導、考核。
七、鼓勵和提倡安全領導小組成員提出合理化建議和對安全領導小組及安全管理人員工作上的意見。討論會議上提出的各種建議和意見。
八、會議決定的執行,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實施決議。會議上決定的情況各部門和責任人,必須不折不扣地認真執行,及時完成。
九、本制度從公佈之日起執行。
公司安全規章制度 篇10
一、每月生產工作例會:
每月上旬召開,由公司全體人員參加。
會議內容:傳達、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檔案精神和會議要求,對公司重大安全決策進行具體落實,總結安全工作經驗和教訓,針對性地分析近期的.安全勢態,研究決定對策,部署本月或下階段的安全工作重點。
二、年度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每年年初召開,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人員和全體職工參加,
會議內容:總結上年度安全生產存在的薄弱環節和問題,簽訂新一年的安全生產責任書。
三、安全生產緊急會議:
根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召開的安全生產會議精神或針對發生重特大惡性事故而召開的臨時安全生產緊急會議,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人員及確定的其他物件參加。
會議內容:傳達貫徹上級安全會議精神或安全事故情況,針對情況部署,階段性的安全生產任務。
四、會議由公司安全副主管主持。
五、會議內容應做出會議記錄,形成會議記錄材料存檔,到會人員必須進行簽到登記。
六、參加會議的物件無特殊情況下不得請假,不得遲到、早退。因故無法參
加會議的,應向公司經理請假,對無故不參加或遲到、早退的人員,將給予批評教育和經濟處置,並計入會議記錄材料內。
公司安全規章制度 篇11
一、 經常性開展消防知識教育培訓,利用公司政治學習、例會等宣傳學習綜治的重要性,做到人人知曉,從思想上重視。
二、 公司組織制定了綜合治理責任書的實施細則、目標、任務、措施等,並自覺對照執行。
三、 對本部門責任範圍內的工作內容、物件、工作過程實施安保綜合治理,管理責任分解到人。
四、 對公司餐飲部重點做好防火、防盜、防中毒,衛生標準高,杜絕因飯菜不衛生髮生大面積食物中毒事件發生,對所有炊事員定期開展宣傳教育安全消防知識。學生公寓的值班人員、保潔員制定了管理規定,24小時不定時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做好宣傳工作,增強學生安全防範意識。對實習工廠及機修廠重點做好人身裝置安全防範,不發生人身裝置安全事故,每次實習動員強調安全消防工作。對招待所主要做好防火、防盜工作,所有服務員均會使用消防器材,並定期進行安全消防知識的教育和培訓。對水電安裝公司主要做好臨時用工的施工安全教育工作。按規程進行操作,並在施工過程中指定專人負責安全監督,杜絕人身裝置安全事故。
五、 對部門職工中違紀、違規、違法現象及時處理,公司無任何違法違紀現象發生,部門無治安案件發生。
六、 對部門所擁有及使用的財物、裝置、場所實施完整性管理、完好性管理,做好防火防盜工作。
七、 保管好部門管理範圍配備的消防器材,不在樓道、消防通道等處放置雜物,能將部門內各種安全治安消防隱患通報安保部,並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部門能經常開展自查活動,自查資訊能及時反饋職能部門。
八、 對部門責任範圍內的工作內容、工作物件、工作過程實施安保綜合管理,做好治安消防工作。綜治員能積極配合做好部門綜治工作並做好記錄。
公司安全規章制度 篇12
安全技術是煤礦生產全過程中為保證安全生產所涉及的技術。為加強礦井生產技術基礎管理工作,規範安全技術審批行為,實現礦井安全技術的編制、審批流程化、規範化、標準化,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技術審批內容
1、安全技術內容分類
安全技術常規內容:包括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安全技措計劃,安全技術方案、設計,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
安全技術按涉及的範圍、時效性、工程量,分為重大安全技術問題,重要安全技術問題,一般安全技術問題。
重大安全技術問題是指對礦井生產環境有根本改善,工程量大,工程實施後時效性長的安全技術問題,需經礦領導班子討論透過並報縣局審批。
重要安全技術問題是指對整個單位工程起作用,時間從單位工程開工至竣工,需經礦總工程師批准的安全技術問題報縣局備案。
一般安全技術問題是指對工程區域性起作用,不涉及生產安全系統構建,時間短的安全技術問題。
2、重大安全技術問題包括以下內容:
(1)建設專案施工採區設計、開拓延深設計、殘煤邊角煤開採利用;
(2)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鑑定報告;
(3)地面建築物、河流、鐵路、防水等煤柱留設及變更;
(4)調整全礦井通風系統的措施;
(5)採用專用瓦斯巷解決採煤工作面瓦斯的措施;
(6)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7)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的措施;
(8)安全技措工程計劃;
(9)礦井、採區、工作面防治水方案設計,事故礦井整改措施,重大隱患整改方案等;
(10)需要報批的其它安全技術設計、措施。
3、重要安全技術包括以下內容:
(1)採掘工程設計;
(2)採掘工作面作業規程;
(3)“一通三防”安全技術措施;
(4)一般安全技措工程設計、措施;
(5)巷道貫通措施;
(6)涉及“一通三防”與防治水的機電運輸安全技術措施。
4、一般安全技術包括以下內容:
(1)採煤、掘進、巷修、“一通三防”工作的區域性安全技術措施;
(2)機電、運輸安全技術措施;
(3)工程區域性的變更設計;
(4)作業規程的複審意見、補充措施;
(5)有關安全生產的正常預報、業務聯絡通知單(書)、技術業務委託書等。
二、安全技術審批程式
1、重大安全技術審批程式:
礦總工程師召開專題會議說明工程的內容、目的和意義→業務科室論證、設計最佳化→總工程師xxx會審、簽字→礦長審批→擬文呈報縣局審批。
2、重要安全技術審批程式:
根據業務科室的施工圖設計或安全生產需要→施工單位(一般為技術人員)編制→業務科室xxx→總工程師xxx會審、批准→縣局備案。
3、一般安全技術措施審批程式:
根據現場安全生產需要或工程的區域性變更設計→施工單位技術人員編制→業務科室審批(涉及到“一通三防”的通風隊也要審批)→總工程師審批、批准。
4、排放瓦斯措施審批程式:
通風隊技術人員編制→總工程師xxx排放地點的施工單位、安檢科、排程室、通風隊、救護隊進行會審。
5、井下電氣焊、氣割措施審批程式:
施工單位技術人員編制→分管機電副總工程師(或機電副礦長)xxx機電科、安檢科、排程室、通風隊、施工單位進行會審、簽字→總工程師審批→礦長批准。
三、安全技術審批許可權
(一)礦長審批許可權:
井下電氣焊、氣割、錄影、拍照安全技術措施。
(二)總工程師審批許可權:
1、回採相關規程和措施
(1)採煤工作面作業規程;
(2)採煤工作面初採初放措施;
(3)綜採工作面調斜、旋轉安全技術措施;
(4)綜採工作面延長、縮短、對接安全技術措施;
(5)採煤工作面遇頂底板鬆軟或破碎安全技術措施;
(6)採煤工作面過斷層(H≥xxxm)安全技術措施;
(7)採煤工作面過老巷安全技術措施;
(8)採煤工作面過陷落柱、火成岩、天然焦措施;
(9)採煤工作面過無煤帶、薄煤帶安全技術措施;
(10)採煤工作面過鑽孔安全技術措施;
(11)採煤工作面採煤工藝變更安全技術措施;
(12)採煤工作面沿空留巷安全技術措施;
(13)改變兩巷端頭支護、超前支護形式安全技術措施。
(14)採煤工作面收尾安全技術措施;
(15)採煤工作面xxx作業規程;
(16)採煤工作面裝置回撤作業規程;
(17)“三下”開採安全技術措施;
(18)在同一採面採用不同型別或不同效能支柱的措施;
(19)採空區強制放頂安全技術措施;
(20)採煤工作面託偽頂開採安全技術措施。
2、掘進
(1)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
(2)泵房、水倉、變電所、煤倉、xxx庫、機頭硐室等大型硐室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
(3)巷道貫通安全技術措施;
(4)巷道穿(跨)越巷道安全技術措施;
(5)巷道瓦斯排放安全技術措施;
(6)巷道透老空、老巷安全技術措施;
(7)巷道探放水安全技術措施;
(8)大傾角(≥25°)上、下山掘進安全技術措施;
(9)巷道設計變更及其補充措施;
(10)巷道沿空送巷安全技術措施;
(11)巷道施工工藝變更安全技術措施;
(12)推廣新裝置、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等措施。
3、“一通三防”
(1)改變礦井通風系統的安全技術措施;
(2)改變一個採區通風系統的安全技術措施;
(3)主要通風機效能測定安全技術措施;
(4)主要通風機檢修停運、改變轉速或葉片角度的措施;
(5)礦井阻力測定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
(6)工作面串聯通風安全技術措施;
(7)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
(8)礦井主要巷道維修安全技術措施;
(9)深孔xxx、鬆動xxx、震動xxx、崩溜煤眼措施;
(10)礦井反風演習計劃(安全技術措施)及報告;
(11)礦井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及季度補充計劃;
(12)礦井事故救援應急預案安全技術措施;
(13)礦井綜合防塵安全技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