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公司煤礦機電運輸管理制度
xxx公司煤礦機電運輸管理制度
如何制定公司煤礦機電運輸管理制度?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xxx公司煤礦機電運輸管理制度,希望大家喜歡。
xxx公司煤礦機電運輸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煤礦機電運輸管理是煤炭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中的基礎工作,是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方針,把安全關口前移、安全重心下移的重要所在。為了促進XXXXXX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煤炭產業科學發展,提升集團公司轄下各煤礦機電運輸工作管理水平,認真落實煤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加強煤礦安全技術管理,結合集團公司體制和各煤礦生產管理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制定的依據為:《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煤礦機電裝置完好標準》、《煤礦煤礦機電裝置檢修標準》等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範、制度、規定的相關條文。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及轄下承擔煤炭產業管理、生產職能的區域(產業)公司、煤炭(煤電)公司、基層煤礦的機電運輸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制度包括煤礦機電運輸管理工作中的基礎管理、技術管理、裝置管理、現場管理、事故管理、能耗及環境保護管理等內容。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五條 集團公司及轄下承擔煤炭產業管理、生產職能的區域(產業)公司、煤炭(煤電)企業、基層煤礦必須建立健全煤礦機電運輸管理機構,配備專業、專職管理人員負責機電運輸管理工作。
第六條 集團公司對煤礦機電運輸管理工作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七條 集團公司本部煤礦機電運輸管理職能部門按照“宏觀、指導、引導、服務”的原則對集團公司轄下各煤礦機電運輸管理工作進行組織、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主要職責如下:
1、宣傳、貫徹、落實國家、行業的有關方針、政策、規程、標準,並監督執行。
2、協同集團公司其它職能部門對公司煤炭產業進行中長期規劃工作;
3、負責集團公司煤礦機電運輸管理檔案、制度、方法和標準的制定並組織實施。
4、負責集團公司煤炭產業重大機電運輸裝置大修、更新改造計劃的審批工作。
5、參與、組織集團公司煤炭產業安全生產的檢查活動。
6、參與、組織集團公司煤炭產業機電運輸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八條 區域(產業)公司本部機電運輸管理職能部門負責所屬煤炭(煤電)公司煤礦機電運輸管理工作的組織、監管、檢查和協調服務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1、在集團公司領導下,宣傳、貫徹、落實國家和上級部門的有關方針、政策、規程、標準。
2、負責區域(產業)公司煤礦機電運輸業務管理工作,及時掌握煤炭(煤電)公司、基層煤礦機電裝置執行狀態,解決機電運輸方面重大的技術問題,消除安全隱患。
3、負責編制區域(產業)公司煤礦機電運輸中長期規劃、科技創新及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應用。
4、負責區域(產業)公司煤礦機電運輸管理檔案、制度、方法和標準的制定並組織實施。
5、負責區域(產業)公司權責範圍內重大機電專案的技術論證、裝置選型和大型技術改造,參與、監管裝置招投標。
6、監督煤炭(煤電)公司各生產煤礦機電運輸戰線的質量標準化達標工作。
7、參與、組織煤炭(煤電)公司、基層煤礦安全生產的檢查活動。
8、參與、組織煤炭(煤電)公司、基層煤礦機電運輸事故的調查處理。
9、基層煤礦的上一級煤炭(煤電)公司尚未成立,煤炭(煤電)公司承擔的機電運輸管理工作。
第九條 煤炭(煤電)公司本部機電運輸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所屬煤礦機電運輸管理工作的組織、監管、檢查和協調服務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1、在區域(產業)公司領導下,宣傳、貫徹、落實國家和上級部門的有關方針、政策、規程、標準。
2、負責煤炭(煤電)公司機電運輸業務管理工作,及時掌握生產煤礦機
電裝置執行狀態,解決機電方面存在的問題,消除安全隱患。
3、負責編制煤炭(煤電)公司機電運輸中長期規劃、科技創新及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應用。
4、負責煤炭(煤電)公司機電運輸管理檔案、制度、方法和標準的制定。
5、負責煤炭(煤電)公司權責範圍內大型機電專案的技術論證、裝置選型,參與裝置招標,組織大型固定裝置的安裝和驗收。
6、負責煤炭(煤電)公司所屬各煤礦停產檢修計劃的審批,組織煤礦停產檢修。
7、負責協調煤炭(煤電)公司權責範圍內大型機電裝置技術測定、探傷、電氣試驗和大型技術改造專案,保障大型機電裝置安全經濟執行,做好機電裝置的更新、報廢、檢修工作。
8、負責煤炭(煤電)公司各生產煤礦機電運輸戰線的質量標準化達標工作。
9、參與、組織煤炭(煤電)公司安全生產檢查活動。
10、參與、組織煤炭(煤電)公司機電運輸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十條 機電動力科為各基層煤礦機電運輸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煤礦機電運輸現場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服務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1、在煤炭(煤電)公司領導下,宣傳、貫徹、落實國家和上級部門的有關方針、政策、規程、標準,並作為現場執行第一責任人。
2、負責本煤礦機電運輸業務現場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煤礦機電運輸系統裝置的安裝、執行、檢修、技術改造和裝置資產管理等技術工作。
2、負責對本煤礦各基層單位的機電、運輸工作進行指導、服務、協調、監督和檢查考核。
3、參照相關標準、規範和上級要求編制本煤礦機電運輸管理檔案、制度、方法和標準並組織落實。
4、負責本煤礦機電運輸戰線的質量標準化達標工作的具體實施和對基層區隊進行考核。
5、負責對本煤礦機電、運輸“管理對標”活動的組織實施及檢查考核工作。
6、負責本煤礦機電、運輸工作規劃及年度、月度工作計劃的編制及組織實施。
7、負責本礦機電運輸系統裝置更新改造計劃的編制及技術改造專案(包括裝置購置)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論證,並編寫可行性報告或實施方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後組織實施。
8、負責本礦機電運輸系統裝置(設施)週期性及預防性檢修計劃(包括裝置大修計劃)的編制和組織實施。
9、負責本礦機電運輸系統雨季“三防”工作計劃的編制和組織實施。
10、負責開展本礦機電運輸系統的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工作,積極進行新技術、新裝備、新工藝的推廣應用和學習交流工作。
11、負責組織開展本礦機電運輸系統職工崗位培訓與崗位技術練兵活動,不斷提高從業者和管理者的操作技能和管理水平。
12、負責本礦機電運輸系統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工作,積極開展危險源辨識與控制工作,定期組織機電、運輸系統各種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習活動,不斷提高各級人員防事故、反事故能力。
13、負責本礦機電運輸事故的處理,並配合上級部門做好事故調查、分析工作,積極落實整改措施。
14、負責本礦機電運輸工作的總結、分析工作。要分月度、季度、年度對全礦機電運輸系統的管理、裝備、培訓、創新、安全和質量標準化等各方面的工作進行認真的總結分析並及時彙報。
第十一條 礦長對煤礦機電運輸工作負全面責任,機電礦長對煤礦機電運輸安全工作負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 煤礦負責建立礦、區(科)、班、組四級機電、運輸管理機構,明確工作範圍和管理責任,健全機電、運輸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三條 煤礦主提升系統、供電系統、通風系統、壓風系統、主排水系統和供熱系統等大系統各環節的執行和維護應責任到人,實行包機制。
第三章 基礎管理
(一) 職業技能培訓
第十四條 煤礦必須建立健全職工從業技能和安全方面長期全面的培訓體制,在礦一級、區隊一級分別建立對應的培訓機構,責專人專職負責。
第十五條 煤礦所有機電運輸方面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崗前專業培訓,特種
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操作資格證書,方可持證上崗作業。
第十六條 煤礦機電運輸方面新從業人員必須與熟練工建立師徒幫帶關係,對“崗位應知應會”、“崗位危險源判定”、“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不熟悉的不允許單獨盲目作業。
第十七條 集團公司及轄下各級機電運輸管理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堅持專業技能學習,透過理論與實踐的結合發揮專業特長,更好的為煤礦機電運輸安全管理工作服務。
第十八條 集團公司及轄下各級機電運輸管理部門可以透過技術比武、技能大賽、評優活動和專項整治的方式對煤礦機電運輸從業人員的技能水平和安全隱患排查進行激勵。
(二) 供用電系統管理
第十九條 年產大於6萬噸的煤井必須有兩回路電源線路,當任一回路發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另一回路應能擔負煤礦全部負荷,嚴禁線路“T”接。正常情況下,煤礦電源應採用分列執行方式,一回路執行時另一回路必須帶電備用。煤礦通風、提升、排水、壓風、抽放瓦斯、監測監控等裝置的主要負荷,以及井下中央變(配)電所和下山開採的採區排水泵房供電的線路及其控制迴路和輔助裝置供電線路,不得少於兩回路電源。
第二十條 煤礦供用電管理工作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條文,參照《電業安全作業規程》制定適用本礦的供用電管理制度和考核辦法,並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審。
第二十一條 煤礦停送電作業必須明晰停送電操作流程,嚴格執行停送電工作“兩票”制,停送電操作必須穿戴絕緣用具,並落實“停電、驗電、放電、裝設接地線、安裝遮欄和懸掛警示牌”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條 電氣裝置的安裝、試驗、檢查、維護和調整工作,必須由熟悉系統和裝置的專職電氣維修工進行,並雙崗作業,其中一人作業,另一人監護。
第二十三條 嚴禁帶電檢修、搬遷、作業電氣裝置、電纜、電線;井下檢修、作業或搬遷帶電裝置前,必須落實斷電、閉鎖、檢查瓦斯、驗電、放電等安全措施,瓦斯超限的區域嚴禁電氣裝置帶電或檢修作業。
第二十四條 煤礦在用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完好標準,對供電裝置保護整定不合格、甩保護、保護裝置損壞、存在功能缺陷和風電、瓦斯電閉鎖功能不合格的要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嚴肅處理。
第二十五條 礦用電氣裝置必須有“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MA)”,非本質安全型裝置還要有“防爆合格證”,裝置入井前要對安全效能檢查合格。
第二十六條 煤礦要認真做好井下電氣裝置的防爆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煤礦電氣裝置防爆檢查網,嚴禁電氣裝置“失爆”執行。各煤炭(煤電)公司要參照相關標準、辦法制定煤礦井下電氣裝置防爆標準和檢查辦法,各基層煤礦要根據井下電氣裝置防爆標準和檢查辦法制定適用的井下電氣裝置“失爆”考核辦法。
(三) 提升運輸系統管理
第二十七條 煤礦提升運輸系統包括井上下煤流運輸系統、井上下軌道運輸系統、無軌輔助運輸系統,各煤礦需參照相關標準、規程及煤礦實際制定適用的提升運輸管理制度和考核辦法,並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審。
第二十八條 煤礦提升運輸系統巷道斷面、車場硐室、躲避硐、物料裝卸站等的設計應符合有關規程、規定的要求,並便於現場裝置安裝和人員操作。
第二十九條 煤礦主要提升運輸系統的裝置選型、改造和更換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設計,准入、使用、維護及標準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
第三十條 煤礦煤流系統膠帶輸送機應使用阻燃輸送帶,有縱撕、堆煤、跑偏、溫度、煙霧(主要大巷輸送機須配齊八大保護裝置)和電氣保護裝置並動作靈敏、可靠,下運輸送機應有阻尼或制動裝置,機頭、機尾及中部行人過橋應有安且防護設施。
第三十一條 煤礦軌道系統軌道、道岔質量達到優良標準,大巷軌道與採區軌道應採用絕緣道夾板連線,架線軌道迴流線、絕緣、分割槽開關符合規程要求,各種絞車系統應訊號清晰、制動可靠、保護齊全和有序排程。
第三十二條 煤礦斜巷串車提升時,斜巷必須配齊“一坡三擋”裝置,各連線裝置、鋼絲繩、強力防護裝置的強度、安全防護距離必須科學校驗並符合有關規定,提升時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規定。